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
商业银行非现场服务监测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非现场服务监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监测人员建设管理,加强非现场服务监测督导工作,促进网点提升服务改善质效,根据省行《营业网点服务督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网点非现场服务监测人员(以下简称“服务监测人员”),是指利用联网监控技术和行内系统平台,在授权范围内,对辖内网点日常服务管理情况进行远程监测工作的人员。
健全非现场服务监测体制,建立常态化服务督导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行服务监测人员。
第二章人员配备与岗位职责第四条服务监测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身体素质;熟悉网点服务管理规定、客户服务规范标准和各岗位服务流程;具有较强的问题分析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年龄50岁以下,具有一定的网点服务管理经验,从事网点或服务管理相关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无违规违章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服务监测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渠道管理部组织选任。
分行服务监测人员聘任时需发文公布并抄报省行渠道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非现场服务监测工作岗位职责:(一)负责远程监测辖内网点的客户服务和日常服务管理情况;对辖内网点及离行式自助银行的服务环境进行远程巡查。
(二)负责记录、汇总、报告被监测网点的规范服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为确定后续重点监测内容提供参考。
(三)负责总结分析被监测网点的客户服务情况,形成服务监测分析报告;筛选并截录部分正、负面服务典型案例。
(四)负责对总行、监管部门督查的重点服务投诉问题进行非现场审查、事件核查;负责抽检客户之声系统工单,对客户投诉现场处理情况进行非现场核实。
(五)负责对中银协百佳、千佳、星级网点及总行星级网点的客户服务及创建管理工作进行非现场跟踪监测。
(六)负责日常服务监测、发现问题及整改通知单等信息资料档案的归集保管。
(七)其他需要完成的非现场监测任务。
第三章监测工作规定第七条渠道管理部应按照非现场检查视频调阅规定,为服务监测人员申请注册监控联网平台用户,填写《报警监控报警平台用户申请表》,明确视频调阅范围、检查持续时间和用户数量,经渠道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本级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批。
2004年证券市场大事记
2004年证券市场大事记周菊荣2004年1月1日国内首只货币市场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昨日正式成立。
截至12月28日,华安现金富利基金募集42.54亿份基金单位,有效认购户数近12万户,其中个人认购比例超过93%。
2004年1月1日总规模为50亿元的国家电网企业债券将于12月31日起正式发行。
这是国家电网公司成立后发行的第一只企业债券,也是电网企业发行的第一只企业债券。
2004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发布《发审委2003年第52 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宣布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B股申请获发审委2003年第52次会议审核通过。
这是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进行重大改革后,首批按新程序获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司。
2004年1月4日鉴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联合颁发公告,自2004年1月2日起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
2004年1月5日在刚刚过去的2003年中,上海期货交易所成交规模再创新高。
据初步统计,该市场全年成交8015.95万手(数据均为双边计算),合计60539.91亿元,分别比2002年同比增长229.25%和269.11%,成交手数和成交金额约占三个期货市场总和的29%和56%。
2004年1月5日2004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市政府宣布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接管。
至昨日,接管组已顺利完成接管工作, 南方证券目前局面稳定,运营管理正常。
2004年1月5日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已悄然启动。
去年12月底,兴业银行发行总额为30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定期债务,成为国内首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实现资本补充新方式的商业银行。
2004年1月8日中国网通北方通信有限公司8日正式挂牌运营。
中国网通集团一位高层人士透露,中国网通集团将于今年内实现分拆上市,2006 年将进一步实现海外整体上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明确监管信息要求,保证监管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并规范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股份制商业银行须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二部报送的数据、管理报告和其他资料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机构人员信息(一)具体要求:按照附件一(银监统B017)所列表式报告信息。
(二)报告频率和时限要求:各行应按半年报送机构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于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出。
二、资本金管理信息(一)主要内容:报告期内资本金和资产规模的变化情况;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对资本的影响;资本金的管理情况,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资本的管理、资本补充计划及资本补充能力。
(二)具体要求:1.从资本金余额、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构成等方面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和具体原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2.深入分析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对资本的影响,包括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情况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等,并对未来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和预测。
3.说明银行资本管理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4.说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具体情况。
5.详细说明资本补充规划,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流程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流程一、背景介绍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金融技术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监管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升级和调整。
非现场监管是一种以技术手段为支撑的监管方式,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对商业银行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以提高监管效能和降低成本。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的流程和相关要点。
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流程1. 风险识别与评估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的首要任务是对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
监管机构通过监控商业银行的交易数据、风险指标等,利用风险评估模型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同时,还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业务实体以及重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2. 数据收集与分析为了对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
商业银行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各项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监管机构则通过搭建数据平台和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以发现异常交易、违规行为等风险因素。
3. 风险预警与监控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是否存在风险进行预警和监控。
当监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存在潜在风险时,将及时启动风险警示机制,并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监管机构还可以设置风险指标,当商业银行的指标超出监管要求范围时,将启动处罚机制,对商业银行进行相应的制裁。
4. 报告与沟通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报告很关键。
商业银行需按时、准确地提交各类报告,包括风险报告、合规报告等,以满足监管机构对风险和合规性的要求。
监管机构则会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同时,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还需要进行定期的沟通和协调,以便及时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监管结果评估与反馈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的最终目标是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对监管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银监会发布非现场监管规程
银监会发布非现场监管规程
佚名
【期刊名称】《经济管理文摘》
【年(卷),期】2004(000)010
【摘要】@@ 为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强化持续监管手段,完善非现场监管系统,
实现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持续监控和动态分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日前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股份制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目标、范围、方式、频率和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范.
【总页数】1页(P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30-2005)、
《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 E41-2005)、《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的公告 [J],
2.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J],
3.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4.银监会发布《现场检查规程》着力推动银行监管 [J], 王卫平
5.中国银监会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试行规程制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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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心指标》中涉及的数据报送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执行。
二、“操作风险损失率”指标对于衡量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很有意义,银监会将在试行期间进一步研究该指标后确定其计算公式和具体口径。
三、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给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四、2006年为《核心指标》试行期,请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将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修改意见及时反馈银监会(联系人:银行三部郭武平;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现场监管规程(试⾏)⽬录第⼀章总则第⼆章信息收集与核实第三章信息处理与分析第四章信息反馈与使⽤第五章信息归档与管理第六章⾮现场监管⼯作的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以下简称商业银⾏)⾮现场监管⼯作,提⾼⾮现场监管⼯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2)条第⼆条⾮现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商业银⾏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商业银⾏的风险状况,及时进⾏风险预警,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现场监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商业银⾏的风险,督促商业银⾏采取⾏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国家与转移风险。
第四条对商业银⾏的风险状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风险预警和提⽰,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危及商业银⾏健康发展的经营⾏为和趋势,以保障商业银⾏的稳健运⾏,维护存款⼈利益。
第五条⾮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信息分析与处理、信息反馈与使⽤、信息归档与管理四个阶段。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统⼀部署,建⽴、健全银⾏业监管信息系统,提⾼信息采集和分析⽔平。
第七条⾮现场监管收集的信息应充分⽤于对商业银⾏的风险评级⼯作。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现场监管的信息进⾏整理,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有问题银⾏处置等⽅⾯的相关情况。
对商业银⾏进⾏风险评级。
第⼆章信息收集与核实第⼋条监管部门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收集商业银⾏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要求商业银⾏报送⾮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数据信息。
资料报送的⽅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数据通讯等。
监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2004年中国金融法治大事记
2004年中国金融法治大事记1月1日银监会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从即日起,对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营业性机构和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进一步的开放措施。
1月2日中国证监会为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发出《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月2日昔日股市大佬南方证券因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行政接管。
1月6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了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方案。
针对两家试点银行的财务状况,国务院决定动用45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等为其补充资本金。
自此,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序幕正式拉开。
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月8日针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暴露出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全体上市公司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自律公约》。
1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命令颁布修改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1月15日为推动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深入开展,中国人民银行批复《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并决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2004年1月18日起,中国银联开办中国内地“银联”人民币卡在香港地区使用的业务。
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发展资本市场的作用、指导思想和任务进行全面明确的阐述,并对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进行整体部署。
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开始施行。
2月1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生效。
2月4日中国银监会以1号主席令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掉期和期权在内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7•【文号】银监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非现场监管标准,明确监管要求,保持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75号)中有关内容的一致性,银监会对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的定义及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形成了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标内容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分为“资本充足”、“信用风险”、“盈利性”、“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五个方面,共计38项指标,涵盖全部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和监管评级指标,是银监会风险监管和风险评价的重要基准。
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不包括银监会制定的仅针对某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色监管指标”. “特色监管指标”的定义和计算公式请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指标定义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的定义包括“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两大部分(详见附件)。
指标定义是对指标计算方法的描述;计算公式是对计算方法的细化和明确。
通过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将“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与“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具体项目建立联系,明确了指标的数据来源,规范了指标的计算公式。
三、其他要求(一)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仅对指标的定义和计算公式进行了规范,指标的评价标准和监管要求仍按相关法规执行。
其他文件中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如与本文要求不一致,以本文为准。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21]344号 2021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 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1.19•【文号】银办发[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2000年1月19日银办发[2000]21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更好地完成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试行)》,现印发你公司,请遵照执行。
本指标体系从2000年开始按季实行。
各公司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按照附一所列项目和附二的口径将有关资料和附一所列指标报我行银行一司;同时,要完成我行统计司要求的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行银行一司。
附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试行)一、资产评估溢(折)价率(一)本期资产评估溢(折)价率(本期评估资产评估值-本期评估资产账面值)/本期评估资产账面值×100%。
(二)总体资产评估溢(折)价率(评估资产评估总值-评估资产账面总额)/评估资产账面总额×100%二、资产处置效率(一)当年资产处置比率(购入资产年初余额+购入资产当年借方发生额-购入资产期末余额)/(购入资产年初余额+购入资产当年借方发生额)×100%(二)总体资产处置比率(初次购入资产余额+购入资产累计借方发生额-购入资产期末余额)/(初次购入资产余额+购入资产累计借方发生额)×100%三、资产处置现金回收率1.总资产处置现金回收率总资产处置现金回收率(1)=本期资产处置现金收入/本期资产处置总额×100%总资产处置现金回收率(2)=(本期资产处置现金收入+本期营业收入)/本期资产处置总额×100%2.转股资产现金回收率本期股权转让现金收入/本期股权转让总额×100%3.贷款处置现金回收率本期贷款处置现金收入/本期贷款处置总额×100%4.总体资产处置现金回收率累计资产处置现金收入/累计资产处置额×100%四、资产处置溢(折)价率1.本期资产处置溢(折)价率(本期资产处置现金收入-本期处置资产评估值)/本期处置资产评估值×100%2.总体资产处置溢(折)价率(资产处置总现金收入-处置资产评估总值)/处置资产评估总值×100%五、投资比率直接投资期末余额/资本金余额×100%附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的说明该指标体系是根据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收购和处置阶段的不同特征而设计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文号】银保监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43号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现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11月25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突出重点等原则。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方法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
第六条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
银行业监管之非现场监管规程
非现场监管规程目录:1 模块说明 (6)2 程序流程图 (7)3 具体操作要求 (8)3.1制定监管计划 (8)3.1.1制定监管计划原则 (8)3.1.2监管计划的内容 (9)3.1.3制定监管计划的工作流程 (10)3.1.3(1)工作流程图 (10)3.1.3(2)流程图说明 (11)3.2 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 (13)3.2.1监管信息收集概述 (13)3.2.2监管信息收集—编制机构概览的工作流程 (15)3.2.2(1)工作流程图 (15)3.2.2(2)流程图说明 (16)3.3 日常监管分析 (20)3.3.1 监管分析报告概述 (20)3.3.2 日常监管分析流程 (20)3.3.2 (1) 日常监管分析流程图 (20)3.3.2 (2) 日常监管分析流程说明 (22)3.3.3监管报告报告路线 (23)3.4 风险评估 (24)3.4.1风险评估的目的及范围 (24)3.4.2 风险评估的频率 (24)3.4.3 风险评估的工作流程 (25)3.4.3(1)工作流程图(法人机构) (25)3.4.3(2)流程图说明 (26)3.4.3(3)分支机构风险评估 (29)3.5 现场检查立项 (29)3.5.1 现场检查立项的目的及内容 (29)3.5.2 现场检查立项的工作流程 (31)3.5.2(1)工作流程图 (31)3.5.3(2)流程图说明 (33)3.6 监管评级 (34)3.6.1 监管评级概述 (34)3.6.2 监管评级原则 (35)3.6.3 监管评级时间 (35)3.6.4 监管评级的工作流程 (36)3.6.4(1)工作流程图 (36)3.6.4(2)流程图说明 (37)3.6.5 监管评级结果的应用 (38)3.7 后续监管 (39)3.7.1 制定监管意见书 (39)3.7.1.1监管意见书概述 (39)3.7.1.2监管意见书流程 (39)3.7.2发出风险提示书 (41)3.7.2.1风险提示书概述 (41)3.7.2.2发出风险提示书流程 (42)3.7.3发出金融监管质询书 (44)3.7.3.1发出金融监管质询书概述 (44)3.7.3.2发出金融监管质讯书流程 (44)3.7.4发出金融监管警示书 (44)3.7.5 审慎监管会议 (44)3.7.5.1审慎监管会议概述 (44)3.7.5.2 参会人员 (45)3.7.5.3审慎监管会议流程 (45)3.7.6三方会谈 (47)3.7.6.1三方会议概述 (47)3.7.6.2参会人员 (47)3.7.6.3 三方会议流程 (48)3.7.7 与董事会会谈 (49)3.7.7.1与董事会会谈概述 (49)3.7.7.2参会人员 (50)3.7.7.3与董事会会谈流程 (50)3.7.8与监事会会谈 (52)3.7.8.1与监事会会谈概述 (52)3.7.8.2参会人员 (52)3.7.8.3与监事会会谈流程 (53)3.7.9约见会谈 (54)3.7.9.1约见会谈概述 (54)3.7.9.2参会人员 (55)3.7.9.3 约见会谈流程 (55)3.7.10驻点监管 (56)3.7.11监管强制措施 (57)3.7.11.1监管强制措施概述 (57)3.7.11.2监管强制措施流程 (57)4 非现场监管常用文本及函件参考格式 (59)4.1监管计划书 (59)4.2《机构概览》 (61)4.3风险评估 (77)4.3.1风险评估报告 (77)4.3.2风险评估矩阵表 (79)4.3.3风险评估矩阵摘要表 (81)4.4日常监管分析报告 (82)4.5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 (85)4.6监管意见书 (86)4.7金融监管提示书 (87)4.8金融监管警示书 (88)4.9金融监管质询书 (89)4.10约见会谈通知书 (91)4.11会议纪要 (92)1 模块说明非现场监管模块包括非现场监管程序流程和操作要求两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2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流程
数据分类
按照监管要求对数据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数据整理和分析。
数据整理与处理
数据清洗
对数据进行清洗和整理,去除异常和错误数 据,确保数据质量。
数据转换
将数据统一转换为标准格式,便于后续的数 据分析和处理。
数据整合
将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监 管数据集。
风险评估
风险识别
通过数据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 风险等。
01
控制措施
包括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降 低不良贷款率、改善流动性状况等。
02
03
动态调整
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 的变化,对风险控制策略进行动态调 整。
风险处置策略
风险处置策略
在发现商业银行存在较大风险 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以
化解风险,保障金融稳定。
处置方式
包括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撤 销、重组等。
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风险点进行量化评估,确定风险的大小和影响程度。
风险报告
将风险评估结果形成报告,向上级监管部门汇报,并通知商业银行 。
现场检查
01
检查计划
制定详细的现场检查计划,明确 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 。
检查实施
02
03
检查报告
按照计划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 关证据和资料,核实商业银行的 风险控制和合规情况。
目标
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监管原则
01
02
03
依法监管
非现场监管必须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 保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 规性。
公正透明
反洗钱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一、总则(一)为配合“1104工程”的实施,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非现场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报告路径,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非现场监管。
(三)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是非现场监管人员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
(四)一套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程序包括制定监管计划、监管信息收集、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现场检查立项、监管评级和后续监管七个阶段(如图一非现场监管流程图所示)。
(五)结合监管资源的现实情况,非现场监管人员可以根据被监管机构风险实际状况、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应调整或简化上述非现场监管程序。
(六)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非现场监管人员要关注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政策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上述方面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管评级,督促被监管机构从制度上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七)非现场监管对被监管机构承担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
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在专业分工、适当分离的基础上,要加强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形成有机衔接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专业化的水平和监管效力。
(八)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可以依照本指引制定有关非现场监管的实施细则。
图一:二、非现场监管人员职责(一)本指引所指的非现场监管人员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非现场监管负责人、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员和非现场监管协调员,上述人员共同承担法人或属地被监管机构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中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
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银监发[2015]53号
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正文:----------------------------------------------------------------------------------------------------------------------------------------------------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银监发[2015]53号(201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报告路径和方法,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整体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及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进行分析,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非现场监管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手段,在监管流程、风险识别判断、监管行动制定和实施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条非现场监管应当贯彻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切实承担风险管理主体责任,持续提高风险管控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第五条非现场监管应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六条非现场监管应当加强联动,形成系统内以及跨部门的监管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监管协作水平和监管效率。
第七条非现场监管应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基础信息收集,提升信息审核和分析技术水平,捕捉苗头性、趋势性风险信号,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和监管有效性。
第二章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第一节职责分工第八条银监会负责制定非现场监管规则,实施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对全国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负责银行业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防范控制,指导协调银监会派出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承担与国家有关部门、境外监管当局的监管协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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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21号2004年4月5日)各银监局:为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对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印发你们。
请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组织试用,认真总结试行经验,并将有关试行情况和修改意见及时上报银监会。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是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银监局应按照规程的有关规定,规范、高效地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有效发挥非现场监管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作用。
二、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履行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职能。
三、各银监局应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明确非现场监管的信息要求,制定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信息报告制度,并督促和指导各行严格执行和落实,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监管信息要求应明确各类监管信息的具体内容、报告频率、报告方式和保密要求等,特别应对信息质量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各银监局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五、各银监局应充分利用定期走访、审慎会谈、即时询问、要求报送补充信息等手段,及时获取更广泛、更全面的监管信息。
在利用各种非现场监管手段时,应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规定的有关文书格式,制定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文书,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六、各银监局应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规定,按季向银监会报送分行别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
报告内容不求面面俱到,力求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以事实(典型案例)为依据,以数据为支撑,围绕监管重点,真正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对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审慎的、全过程的综合性分析。
附件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在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处理,持续监测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非现场监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原则,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管,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国家与转移风险。
第四条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纠正和制止危及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以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存款人利益。
第五条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信息分析与处理、信息反馈与使用、信息归档与管理四个阶段。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七条非现场监管收集的信息应充分用于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现场监管的信息进行整理,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有问题银行处置等方面的相关情况,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级。
第二章信息收集与核实第八条监管部门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要求商业银行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
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
监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发布明确的采集监管信息要求,并督促和指导商业银行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
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督促商业银行就特定的重大事项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监督和督促商业银行对所报送资料实行归口管理或指定牵头部门,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要求商业银行提供经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通知、现场检查报告和被查商业银行的整改意见等现场检查信息应用于非现场监管分析。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关注新闻媒体、独立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机构发布的商业银行的相关信息。
对可能反映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在分析与评估商业银行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应依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商业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和证实。
确认和证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对重要事项的电话询问应当制作《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格式参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应发出《监管信息报送通知书》(格式参见附件二),并可要求商业银行就相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走访商业银行应坚持双人走访的原则,走访结束应当制作《非现场监管走访要情》(格式参见附件三)。
第三章信息处理与分析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根据持续监管的要求,及时对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非现场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监管部门应针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各有侧重地进行监管分析。
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应当重点关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商业银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应重点关注资产质量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流动性状况等方面(分析要素参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按季撰写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
季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商业银行总体风险评价;(二)商业银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重大诉讼案件等;(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五)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季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撰写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全面揭示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四)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的风险变化趋势;(五)年度监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其效果和存在的不足;(六)监管意见、建议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信息反馈与使用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应视情况将非现场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商业银行,并要求商业银行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商业银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一)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二)商业银行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三)商业银行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商业银行风险;(四)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约见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发送《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格式参见附件六)。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非现场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
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应当作为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的参考,对现场检查的频率、力度、范围和重点作出提示。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在完成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后,应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慎监管会谈,讨论商业银行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在年度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年度监管情况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十七条经银监会授权、批准,监管部门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非现场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商业银行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五章信息归档与管理第二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
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应包括: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类信息、商业银行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与商业银行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二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应当由专人保管,建立查阅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监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本条所称监管信息主要包括:(一)商业银行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二)商业银行报告的非数据信息;(三)监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四)商业银行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五)上市银行尚未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六)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六章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银监会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性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授权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及根据授权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下级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分析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监管部门通报有关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监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非现场监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五条非现场监管人员对承担的非现场监管工作负责,独立做出监管结论。
第三十六条非现场监管工作人员做出监管结论时,应制作监管日志和工作底稿,并留底备查。
第三十七条为促进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工作评价制度,对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价。
非现场监管工作的评价内容包括: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信息分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监管信息档案的完整性、监管措施的可行性和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城市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规程比照本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