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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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样调查工作细则
一、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细则。

二、事后质量抽样调查作为整个普查工作的一部分,是普查登记之后进行的一次独立调查。

事后质量抽查的目的是用于评价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质量,不评价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的登记质量,也不评价抽中普查小区的登记质量。

三、抽样方法与样本设计
事后质量抽查样本抽取,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地址码库作为样本框,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人口流动类型(流入、流出以及流入流出基本平衡地区类型)分为三类,在不同类中按照净流入人口规模或常住人口规模等指标进行分层,在每层内等量分配每个省份的样本。

对省级普查小区的抽取,按照分层、随机、等距、整群抽样的方法进行。

按照全国总人口漏报率相对误差控制在5%以内,人口出生率相对误差控制在6%以内,人口死亡率相对误差控制在8%以内的设计目标,全国共抽取402个县级单位的402个普查小区,约4万户、12万人。

样本抽取工作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完成。

各省抽查普查小区个数见附1。

四、事后质量抽查的组织
事后质量抽查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采用国家和省两级
抽查的办法进行。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成立31个国家级抽查组,赴各省对抽中普查小区的质量抽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抽中普查小区中的1个普查小区具体实施质量抽查。

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成立若干省级抽查组,负责对本地其余的抽中普查小区实施质量抽查。

五、抽查人员的组成与培训
(一)抽查人员的组成
1.国家抽查组的组成
每个国家抽查组由5名人员组成,设1名组长,1名副组长,1名录入员,2名抽查员。

组长、副组长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在国家统计局和部分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相关人员中选定,其余人员从省地级以上人口普查办公室抽调,每个省抽调3人,并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分派,跨省开展抽查工作。

2.省级抽查组的组成
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本地需要负责抽查的普查小区数量,参照国家抽查组的组建方式,在本省统计局以及地、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中抽调人员,组建若干省级抽查组,跨县进行质量抽查工作。

3.抽查人员的要求
参加事后质量抽样调查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责任心
强,熟悉人口普查业务,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抽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抽查前抽中小区名单和抽查后被调查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

(二)抽查人员的培训
国家抽查组人员的培训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集中进行。

省级抽查组人员的培训由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对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质量抽查的人员进行先期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1.事后质量抽查的目的和意义;
2.抽查员的职责、任务和要求;
3.抽查的方法和现场操作规程;
4.抽查样本和抽取方法;
5.抽查对象、时点和内容;
6.事后质量抽查表的填写;
7.查询表的填写及查询方法;
8.普查表录入方法;
9.抽查人员的纪律。

六、抽查的时点、范围、对象和项目
(一)抽查时点:2010年11月26日零时。

(二)范围:抽中普查小区的完整地域。

(三)对象:抽中普查小区内2010年11月25日晚居住在本户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包括家庭户和集体户。

抽查时应在该普查小区登记的人口为2010年11月25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口,不管其户口是否在本户都要进行登记。

对于出差、旅游、走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居住本户的人口,也要进行登记。

户籍外出人口、2010年11月出生的人口、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及现役军人不登记。

(四)项目:户记录有四项,包括:H1.户编号、H2.2010年11月25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数、H3. 2009.11.1-2010.10.31出生人口和H4. 2009.11.1-2010.10.31死亡人口。

人记录有六项,包括:R1.姓名、R2.性别、R3.出生年月、R4.普查时点居住地、R5. 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和R6.户口登记地。

七、抽查表的填写说明
H1.户编号,原则上与户主姓名底册的户编号一致。

若未能入户,仍然填写原有户编号,户记录和人记录可不填写。

对于户主姓名底册上有,抽查时已搬走的或抽查时点没有人居住的户,不需要填写抽查表和户编号。

户主姓名底册上没有,抽查时搬来或多出来的户,户编号续在本普查小区
所有户编号的最后,按顺序编写。

H2.2010年11月25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数,既包括户口在本户、2010年11月25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数,也包括户口不在本户、2010年11月25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数,对于临时出差、旅游、走亲访友等原因居住在本户的人口,也要进行调查,不管这部分人口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长短。

R1.姓名,要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

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

R2.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男性圈填“1”,女性圈填“2”。

R3.出生年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只知道农历的,要换算成公历。

按照一般规律,农历的月份与公历的月份相差一个月左右,换算时农历的月份加1即可作为公历的月份,但要注意农历的12月应当是公历下一年的1月。

R4.普查时点居住地,指被抽查人口在普查标准时点(2010年11月1日零时)那一晚上的居住地,每个抽查对象都需要填写。

对于普查时点因临时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出国等原因离开的人此处填报离开前的普查时点应登记地。

设有两个选项,“1.本普查小区”和“2.其他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圈填。

圈填“2”的,要详细填写地址和户主姓名,在地址中县级为区的要填写地(市)名称。

对于难以按填写要求说清楚地址的,可填写普查时点居住地的具体通讯地址,并注明家里的电话或村长的姓名等。

R5. 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是指被抽查人口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设
有三个选项,“1.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或户口待定)”,指抽查时居住在本户,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的人,或者户口待定的人;“2.4月30日及以前”,即抽查时居住在本户,户口登记地在其他村(居)委会,普查时点时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圈填“1”、“2”选项的,此人所需填报项目到此结束。

“3.4月30日后”,即抽查时居住在本户,户口登记地在其他村(居)委会,普查时点时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圈填此项的,继续填报R6。

R6.户口登记地,指被抽查人口的常住户口登记地情况。

设有两个选项,“1.同R4”,即被抽查人口的户口登记地与普查时点居住地相同;“2. 其他地方”,请详细填写地址和户主姓名,具体要求同R4的选项“2”。

事后质量抽查表一户一张,表内第一人要填户主。

超过5人的户加表填写,从第2页起只需填写本户地址、户编号和按人填报的项目。

一户登记完毕后,要将所登记的内容,念给申报人听,并需申报人签字确认。

八、抽查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一)11月15日前,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培训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事后质量抽查的人员,下发省级抽查组负责抽查的普查小区名单并由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封存备用。

(二)11月15日前,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抽调抽查人员组建国家抽查组,各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抽调抽查人员组建省级抽查组。

(三)11月24日前,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国家抽查组人员的集中培训,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省级抽查组人员集中培训。

(四)11月25-28日,各抽查组到达抽中普查小区所在地,开展现场抽查工作。

(五)12月1日前,国家各抽查组和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抽查相关资料报送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六)12月1日-12月12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集中进行抽查表的数据录入、与普查表数据的匹配分析,并整理形成“人口查询表”。

(七)12月13日前,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查询表反馈给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八)12月22日前,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展查询工作,并将填写完成后的查询表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九)12月4日前,国家各抽查组将事后质量抽查报告报送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12月31日前,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将事后质量抽查以及查询情况报告报送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十)2011年3月前,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录入查询表并进行数据汇总分析,计算漏报率,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九、抽查现场工作步骤
(一)各抽查组在赴抽中县(市、区)前,抽查组组长开启抽中县(市、
区)的名单,并由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通知抽中县(市、区)做好配合抽查的相关工作。

要求至少有1名省级普查办公室人员、1名地级普查办公室人员全程参与国家抽查组的抽查工作。

(二)抽查组到达抽中的县(市、区)后,抽查组组长开启抽中的普查小区名单,及时调取抽中普查小区的原始普查表(包括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抽中普查区图、抽中普查小区图和住户姓名底册,并复印普查区、普查小区图以及户主姓名底册。

(三)安排录入员按照录入软件使用要求对普查表短表、长表进行数据录入。

注意普查表不得带离录入现场,录入完毕后交还给当地人普办。

(四)抽查组携带抽查用品和普查区、普查小区图以及户主姓名底册复印件,在当地人员带领下,了解抽中普查小区的范围,查看《普查小区图》上反映的建筑物是否与普查小区内的建筑物一致,若有不一致的,如小区内临时搭建、拆除和遗漏的建筑物,在普查小区图复印件上进行补充和完善。

(五)抽查组参考户主姓名底册,采用入户访问、现场填报的方式,逐户进行登记,凡可能有人停留过夜的地方都要查看,防止遗漏。

抽查员入户后,按照抽查表填写的要求,逐人逐项进行询问,根据本户申报人的回答据实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登记完一户,抽查人员应将填写的内容,向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户主姓名底册只是抽查登记的参考,抽查登记不要求与户主姓名底册完全一致。

抽查与普查的登记对象不同,时点不同,因此会使得户主姓名底册所列人口情况与抽查登记时的情况不完全相同。

对抽查时与户主姓名底册不一致的,要认真核查,据实登记,并在户主姓名底册上注明具体情况,如迁走、搬来、未能入户或全户外出等。

(六)入户抽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国家抽查组将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省级抽查组将相关资料以特快专递等邮寄形式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相关资料包括:
1.事后质量抽查表;
2.抽中普查小区的数据录入电子文件;
3.户主姓名底册。

十、查询工作方法
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抽查结果,整理并开列需要查询对象的信息,形成查询表反馈给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

各省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利用查询表上提供的被查询对象的地址信息,在当地配合下,判断本地址所在普查登记时的普查区或普查小区,查阅普查表,结合姓名、性别、年龄信息,判断被查询对象在普查时是否登记,据情填写查询表。

全部查询工作完毕后,将查询表上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

在填写查询表的“普查是否已登记”栏时,若在普查表中确认已经登记,则圈填“1.已登记”,并进一步将此人普查表上R6、R7、R8和R9四项的填报结果填写在查询表相对应项目下。

若普查表中R6和R7两项填有具体地址,此处不需进行填写,只填报其圈填数字即可;若普查小区能够明确,被查询对象信息齐全,但通过查阅普查表确认被查询对象普查中没有登记,圈填“2.未登记”;若根据查询表上被查询对象的信息难以确定其普查所在普查区或普查小区,或被查询对象个人信息不全难以与普查表对比,则圈填“3.无法查询”。

十一、抽查工作相关物资
(一)事后质量抽查的相关物资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准备,包括工作文件、抽查表、U盘、抽查员入户调查用品(抽查员证件、资料袋、垫板、手电筒、鞋套)以及被抽查户礼品。

(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数据处理软件,各抽查组需自带笔记本电脑一台,用于抽中普查小区普查表的数据录入。

附:1.各省抽查普查小区个数
2.事后质量抽查表
3.人口查询表
4.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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