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公司工程洽商变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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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公司工程洽商变更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开发项目工程洽商的管理,
规范工程洽商审核签认程序,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成本,维护集团利益,
特制定《工程洽商管理制度》。
1.2《工程洽商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子公司所开发项目中的工程洽
商的管理。
1.3工程洽商是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规划及设计的改变、施工条件的局
限、业主的要求、国家规范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是相对于原合同图纸
及技术规范要求发生的一种对工程实施变化的确认。
2.适用范围
2.1凡房地产集团公司下属各房地产子公司开发项目均须按本规定执行。
2.2合同范围以内的变更内容均属洽商变更,按本规定管理。
2.3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且造价超过15万元均属增项工程,双方需重新签
署合同或补充协议,不执行本规定。
2.4原则上技术洽商签定完毕后方可允许承包商进行施工,严禁先施工后
洽商。在特殊情况下(如抢险、工程交付使用),经工程部经理建议和
主管预算和工程的副总经理批准,可以同时进行施工和办理洽商工作,
但在该项工作开始施工后5日内须将洽商办理完备。
2.5各房地产子公司工程部门负责监督洽商、变更的执行。
3.工程洽商的分类
3.1根据产生工程实施变化的原因不同,工程洽商可分为设计变更、工程
洽商和现场签证。
3.2根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洽商可分为技术洽商和经济洽商。不引起造
价变化的工程洽商称为技术洽商,能够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洽商称之为
经济洽商。
4.工程洽商提出和签认的部门
4.1根据工程洽商出现的不同原因,工程洽商的提出部门可以是承包商、
设计单位,也可以是业主自己。根据洽商内容的不同,可能会涉及到的
单位有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业主、设计单位。
4.2工程洽商的签认需由承包商、工程监理公司、子公司工程部主管工程
师、工程部经理的签认,涉及到设计单位的需由设计单位责任工程师签
认,必要时提供变更设计文件。
4.3所有洽商必须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四方确认,其
中业主方必须有主管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以及预算合约经理的确认。未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洽商,五个三中心预算合约部在结算时均不予以承
认。
5.工程洽商的处理原则
5.1当工程需进行变更时,工程部门或设计部门应及时分析和确认变更的
合理性,判断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并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以
决定是否签署。在经过决策,须进行变更后,工程部应督促承包商办理
洽商文件。特殊情况下(如抢险、工程交付使用)来不及办理变更洽商
的,应先发书面通知,以便承包商、监理单位和五个三中心预算合约部
作相应准备。
5.2对于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因不可预见的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拆
改、反复的工程量,首先要依照合同中的相应规定,并明确这种拆改是
由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才可以采用现场签证的形式办理洽商。
5.3对于由于业主原因,要求承包商增加工作内容时,要明确该工程量是
在合同约定的承包商责任以外才可予以补偿。当发生2.3条以外的工程
洽商时,属于合同内有同样工作内容或类似工作内容的,办理工程洽商,
属于业主委托的合同外工程内容,执行零星工程委托单制度。属于2.3
条约定范围内,业主应与承包商另行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
5.4工程洽商的费用支付,可视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工期,按照工程合同或
协议的约定采用随工程进度款支付或采用在结算时一并支付的方式。每
发生一份经济洽商,无论施工单位是否已申报费用变更,五个三中心预
算合约部都应要求咨询公司或自行对每一份发生的经济洽商及时测算、
分析,进行成本预控。
5.5工程洽商的费用变更在结算时由各方共同确认。
5.6办理工程洽商过程中,必须填写《洽商会签单》,并按授权签署变更洽
商,《洽商会签单》需附经监理公司、承包商、设计单位三方确认的变
更工程记录单(详见QS-01、QS-02)。
6.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约
6.1月度监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约由集团五个三中心通过月度监约
检查进行实施。
6.2日常监约。工程管理中心平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以抽查的方式进行。
6.3监约结果将上述监约情况反应在集团五个三中心的月度监约报告中。
7.工程洽商的备案
7.1所有已签署的工程洽商,均由子公司工程部负责统一编号和分发到相
关部门。
7.2洽商会签和审核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在工程部存档。
7.3未经工程部统一编号的工程洽商视为无效洽商。
8.附则
8.1本制度属于第二级制度。
8.2本制度自201 年1月1日起试运行,201 年3月依据试运行情况进行
修订,201 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
8.3本制度自试运行之日起生效,此前的相应制度废止,相关的管理制度
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8.4制度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