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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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2-03-02 作者: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审判问题,首次提出异议的,原审法院应予判后答疑。
第三条判后答疑工作应当实行流程管理,各级法院应完善登记、流转、答疑、归档等环节。
具体组织协调、督办催办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第四条当事人直接向原审法院提出的初信、初访,立案庭登记后能够安排原审判庭当即答疑的,当即答疑。
不能当即答疑的,以预约答疑的方式按照本细则转原审判庭进行答疑。
重复来信、来访由立案庭按照信访程序处理。
但如涉及新问题需要原答疑法官进一步答疑的,立案庭可要求原答疑法官协助接访。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原审法院应首先安排判后答疑,不得以申请再审属上一级法院管辖而拒绝答疑。
第六条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上一级法院立案庭在2日内登记并转原审法院进行判后答疑。
以下案件除外:
(一)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二)刑事申诉案件
(三)已有判后答疑记录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四)上一级法院立案庭认为不适宜答疑的案件
第七条原审法院的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书或上一级法院转来的答疑件后,在2日内登记并附《判后答疑接访表》转原审判庭。
第八条原审判庭在收到答疑件后7日内确定答疑法官、答疑时间、答疑地点以及答疑方式,并负责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答疑法官应由原合议庭成员或庭领导担任。
答疑应以当面答疑为原则,对于外地的当事人,根据便民原则,可以采取书面答疑的方式。
答疑应自审判庭收到答疑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超期未答疑的,立案庭应发出催办函。
第十条答疑法官应当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申请再审的理由进行答疑,并填写《判后答疑接访表》。
答疑过程应有书记员制作答疑笔录,由来访人签名或盖章。
来访人拒绝签名的应予注明。
答疑笔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立案庭、一份答疑部门留存。
书面答疑的,答疑书应由答疑法官签名,主管副庭长签发,盖信访专用章。
第十一条答疑法官在答疑过程中发现有非正常信访苗头的,应及时通报立案庭及相关部门。
答疑法官经答疑,认为已生效的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应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判后答疑接访表中提出复查建议,并向庭领导、主管副院长汇报。
第十二条答疑法官完成答疑后,应在3日内将答疑件、《判后答疑接访表》、答疑笔录、答疑书及邮寄回执退立案庭,由立案庭确认答疑完结并建档备案。
第十三条立案庭应按照司法统计周期对上一级法院交办的答疑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并报上一级法院立案庭。
对于有非正常信访苗头的答疑交办件,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第十四条经判后答疑后,当事人仍不服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立案庭应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坚持申请再审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判后答疑接访表复印件1份、答疑笔录复印件1份等一并移送上一级法院。
上一级法院应立案审查。
当事人向原审法院递交申请书的时间为申请再审的时间。
第十五条各级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公示判后答疑的范围、期限以及答疑流程。
对于申请再审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的规定,应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案件宣判、送达时所作的释法答疑工作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判后答疑范畴。
第十七条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经立案审查后被裁定(通知)驳回后,当事人继续来访的,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就执行程序的裁定等文书来访的,参照本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法院应对本院判后答疑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申请再审(申诉)率、答疑息访率等指标予以通报。
申请再审率应纳入法官审判质量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