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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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公费医疗工作的管理,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
(一)凡在编的教职工和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已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从注册开始到派遣结止日(不含定向、自费、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三)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二、就诊规定
(一)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的规定,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均须到学校指定的一所公立医院就医(即公费医疗合同医院,离退休人员可选一所就近医院),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在编教职工、学生看病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未经批准转诊,自行去校外医院就诊者,费用自理。
(三)到校医院就诊者,教工凭病历,学生凭病历手册,挂号就诊。
(四)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看急诊者,应使用公费医疗医保处方,按医保管理规定就诊。
(六)校医院医生门诊看病时,为防止医疗事故和对患者健康负责,不见患者不开处方(特殊情况续取用药,经批准者除外)。
(七)患者应服从医务人员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八)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的药量,慢性病行动不便、重症患者可在校内开14日药量。离退休老同志患市医保中心规定的10种病在合同医院就诊的开药量,可适当放宽为不超过1个月的药量(10种病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肝炎、肾病、结核病、前列腺病、精神病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的用药、脑血管病后遗症)。中药汤剂一般开3剂,最多限7剂。每次就诊在一个科室只能开中药、西药、精神类用药处方各一张,每张处方不能超过5种药。超过规定的药量,药房有权拒绝发放,校医院有权不予审批,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九)如发现出借和涂改就诊有效证件及弄虚作假者,停止其享受公费医疗6个月,并予通报批评。
(十)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兰卡医疗)可在校医院、合同医院和经批准转诊的专科医院就诊,离退休人员可选一所医保定点医疗单位作为就近医院。
三、转诊规定
(一)全校师生均在校医院就诊。
(二)接诊医生遇到疑难、重症和经复诊难以确诊病人,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可批准转诊,报销时须持转诊单。
(三)转诊一般只转往合同医院。必要时,可直接转往市医保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专科医院仅限:市肿瘤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阜外医院、安贞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佑安医院、地坛医院、302医院、北京胸科医院、市妇产医院。具有专科特色的医院仅限:同仁医院的眼科、积水潭医院的骨科和烧伤
外科、天坛医院的神经外科。其它民办医院、康复医院、外地医院、门诊部、特色门诊医疗中心、卫生院、区级以下医院等,均不在转诊范围内。
(四)若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它医院的,由合同医院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转诊单。一般的慢性病和常见病,未经专科会诊不得转诊。
四、急诊
(一)急诊疾病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见附件)。
(二)急诊病人就近就诊,仅限本次,药量不超过3日量。危重急诊病人可以按急诊就近住院(必须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急诊就诊和急诊住院者,应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四)急诊报销时,须携带诊断证明和急诊病历,并在收据上加盖急诊诊断专用章,经校医院批准后,财务处方予报销(审批时学生需同时携带我校的病历手册)。
五、住院
(一)根据病情在职教工及学生只可在合同医院和经批准的专科医院住院。离退休人员按有关文件精神,除合同医院外可在自己选定的就近医院住院。
(二)住院和出院时,均须出示公费医疗证或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避免出现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三)应按规定床位标准住院,超标费用自理。
(四)取住院支票时,须持住院取款通知单和工作证(或学生证、离休证、退休证),并交纳押金:教职工,须交纳支票金额的20%;学生须交纳支票金额的10%。出院结帐时,所收押金多退少补。兰卡及优诊人员可凭《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根据病情由患者向院方预交部分押金直接住院,由医保中心直接与医院结算。
(五)住院支票仅适用于到合同医院、经转诊的指定专科医院住院和危重、急诊住院的患者。
(六)出院时,需有医院开具的住院清单、诊断证明和完整有效的收据,在出院当月内在校医院审批,到财务处报销。
(七)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规定的范围和学校规定比例报销(市医保中心负担80%,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20%),政策规定外的费用自理。
六、报销范围及办法
(一)严格依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
(二)按规定在合同医院就诊、离退休人员在就近医疗单位就诊、卫生部规定的急诊在非合同医院就诊时,所发生的医药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三)因病情需要,安装的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费用,按规定价格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四)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仅限: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器官源、组织源和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它医药费按规定比例报销。
(五)凡文件规定以外的挂号费、特护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病历费、担架费、电话费、电冰箱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离休人员除外)、会诊费、气功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等不能报销的费用,一律自费。
(六)各种体检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费、预防用药、预防接种(甲类疫苗除外)、不孕症的检查、治疗费、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美容等发生的各种费用(详见90京卫公第100号文件)一律不予报销。
(七)文件规定的带有滋补性质的中药饮片和食品等(见“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规定”)不予报销。
(八)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和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由责任方负担。
(十)出国和到港、澳、台等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十一)报销审批:公费医疗审批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十二)报销时,学生需持病历手册、教工需持转诊单及就诊医院病历本、有效收据。必要时,须持药盒和说明书,经审核、签字、盖章,财务处方予报销。
教工及学生在合同医院及就近医院就诊须建门诊病历手册,就诊时各种治疗检查及用药必须在病历手册中有记录经审核方能报销。
(十三)未经批准转诊、自行外找医院就诊和住院、自行购买药品者,一律不予报销。
(十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用药,一律自费。用药报销范围以内用药,其中标明“另须个人负担”的部分,个人先负担10%(退休人员5%),然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离休及兰卡医疗人员不与个人挂钩。
(十五)工伤所需医药费,目录内用药100%报销,目录外用药由个人负担。与工伤无关的医药费,一律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十六)门诊做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超声心动、冠脉造影等费用及200元以上(含200元)检查费,须事先经校医院院长审批;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文件精神个人所需要负担的比例适当高于一般检查治疗费的负担比例精神,参照兄弟单位的做法,我校学生及在职教工加负20%,退休教工加负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肾移植、肾透析、癌症放化疗期间除外)。治疗费须附明细单。未经校医院审批的,不予报销。
(十七)在检查和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公费医疗仅报销所发生费用的70%(吻合器只限食道、直肠吻合术)。使用贵重医用材料需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家属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十八)为了加强群众监督,门诊医药费支出情况财务处每季度公示一次,每位职工门诊药费支出情况。
七、报销比例
(一)在职一般教工
1.年度内门诊医疗费个人自负20%,住院费万元以内(含万元)自负10%,万元以上部分自负6%,7日内留观费与住院费合并计算。
2.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住院医疗费用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的费用自负6%(只限于本病种),在医保中心去报销。
3.大型检查加负20%。
(二)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