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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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
沪消发〔〕236号
关于颁布<上海市审图公司
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审图公司: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制定<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请予以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 )25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了保证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审图公司及其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
审图公司受上海市消防局的行政和责任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工作。
上海市消防局会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审图公司进行人员培训、项目核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审查范围)
审图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的审查范围包括除以下范围内的所有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
(一)内装修工程;
(二)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市政工程;
(三)临时建筑工程。
第五条(审查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三)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分区;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一)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审查依据)
审图公司应按以下标准和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消防设计的审查(主要内容可见附录一):
(一)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
(二)现行的上海市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法规;
(三)上海市消防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上海市消防局针对工程特殊情况出具的技术处理复函。
第七条(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全套施工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含设计光盘)送交审图公司进行技术审查。
(二)审查合格的,审图公司将有关审查报告报市消防局备案,市消防局备案后抄告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由其向审图公司核发登记备案号;市消防局发现不具备备案条件的,提出意见后退回审图公司。
审查不合格的,审图公司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修改设计后重新送审。
(三)审图公司凭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号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过证书>。
(四)审图公司应每周一次将项目的光盘汇总后送交上海市消防局,并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消防备案证书>。
第八条 (审查时限)
审图公司在接到申请资料后,对于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对于重大工作及技术复杂工程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第九条(送审资料)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图公司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审核范围的上海市消防局的方案、扩初审核意见;
(二)上海市消防局针对工程特殊情况出具的技术处理复函;
(三)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图建筑部分:
1、总平面图及说明;
2、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3、有防火要求的暖通空调、电气(包括防雷)、工艺流程、设备布置图及说明;
4、安全疏散的有关说明(必要时应提供有关的设计计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