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卫生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_XXCGHW_03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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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准格尔旗卫生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13CGHW-031-1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3)
第二章投标须知 (7)
一、说明 (7)
二、招标文件 (8)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五、开标与评审 (14)
六、定标 (18)
七、公告与质疑 (18)
八、签订合同与验收 (19)
九、评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19)
第三章商务须知(合同条款) (21)
一、通用条款 (21)
二、专用条款 (22)
第四章招标容与技术要求 (23)
第五章投标人资质证明及有关文件要求 (37)
第六章评标原则和方法 (39)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 (41)
第一章招标公告
准格尔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准格尔旗卫生局的委托,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为准格尔旗卫生局采购医疗设备,凡符合采购公告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编号:2013CGHW-031-1
二、项目名称:准格尔旗卫生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容:具体技术规格要求及数量等见第四章“采购容与技术要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
2.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注册资金要求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3.投标人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和要求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记录;
8.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进行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与该整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进行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与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9.投标人须有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报名登记时间:
1.本次招标不收取标书费;
2.拟投标人需通过网络浏览及下载招标文件。(标书下载见公告附件);
3.拟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必须于报名登记截止时间前到准格尔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02室进行报名登记,填写《投标供应商报名登记表》。
报名联系人:乔志忠联系:0
4.报名登记时间: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4月9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5:00时。
5.报名登记截止时间:2014年4月9日下午5:00时。
6.报名登记需提供资料(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地);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人及授托人复印件;
(6)投标保证金缴纳收据复印件;
(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注:以上证件需在开标会议当天现场提交副本原件审验,未提供者视为无效投标。
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 2014年4月14日上午9:30时前送达准格尔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会议室。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14年4月14日上午10:00时整
2、开标地点: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准格尔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会议室。
八、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准格尔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乔志忠:0
地址: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准格尔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联系人:文高:0
准格尔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采购依据:
1.1采购人已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完成了本项目采购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已具备进行采购招标的条件。
1.2本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采购方式选定供应商。
2.采购数量及采购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供货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合格的投标人
4.1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
(2)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注册资金要求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3)投标人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和要求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必须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记录;
(8)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进行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与该整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进行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与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9) 投标人须有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2合同履约能力要求:
4.2.1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2.2 有能力提供采购文件要求的货物及服务的供货商,供应过类似的货物,具有良好的供货业绩和履约记录。
4.2.3有健全的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
4.2.4最近两年没有骗取合同及经济方面的行为。
4.2.5投标申请人应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实填写、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
5.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5.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
5.2“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国使用该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6.投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