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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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是指广场、公园绿地、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机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重点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组织、协调、调度安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城管执法、房产、交通、公路、环保、人防、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制。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具体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重点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重点工程建设优良工程项目,市城建重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给予表彰;对承担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重点工程招标时给予适当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第二章计划审批
第八条市城建重点办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制定重点工
程建设年度计划。
第九条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城建重点办向起草部门下达制定重点工程年度建设计划通知;
(二)起草部门在广泛征求各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重点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委、市政府近期城市建设要求,经现场勘测、分析论证,汇总提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
(三)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在提交研究之前,市城建重点办应当组织审查,进一步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作出必要调整,形成送审稿并附审查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五)提交市委常委(扩大)会议或市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策;
(六)决策通过后以市政府或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文件下达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条重点工程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需变更或追加的工程项目及投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重点工程年度计划,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到市发改部门按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改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审批,确保重点工程按时开工建设。
第三章勘测设计
第十二条重点工程应当坚持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三条工程勘测、设计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报勘测、设计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委托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勘测和设计;
(三)市规划部门应同时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如道路工程需提供工程范围、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等);
(四)确定规划设计方案。需进行专家评审论证的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组织;
(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应当依法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编制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确定。通过其它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
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对非经以上方式确定的勘测、设计单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市财政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应当按程序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政府采购时的拦标价依据。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到现场做好技术指导及跟踪服务工作。
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或设计方案负责,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章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市政府采购中心是重点工程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于工程开标前3日内邀请市城建重点办、财政局、监察局、检察院派员到开标现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重点工程政府采购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出重点工程建设采购立项申请;
(二)申请批准后,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采购委托书,并附有关设计文件;
(三)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到委托书后,应当按《潍坊市城
建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现场答疑、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重点工程政府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方式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中标单位确定后,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报送市城建重点办备存。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发包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应当本着公开竞争的原则按有关程序择优选定。
市财政、建设、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或不完全履行职责行为,市城建重点办及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重点工程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每一重点工程项目设立一个指挥部。以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