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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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ZJ01320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一、行政审批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1、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2、变更名称的单位已取得经工商部门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申请材料
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验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变更单位名称的申请报告,报告中要说明变更原因;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后的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或相关用地手续,复印件);
4、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各一份(原件);
5、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申请表格
《湛江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
《湛江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可在湛江市建设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建设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现场核实)、审批——发证。
十、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证自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在领取变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始建筑工程施工。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