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专利法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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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专利权转移合同是在原 告日本公民同被告日本法人之间签订,因此根据法律 规定本案专利权转让及其效力的准据法为日本法。
奥林巴斯案件---- 工作守则内容和专利的相应价值认定
【案情】
甲(原告)是乙(被告)公司的职员,在乙(被告)公司
从事录像设备的研究开发工作,工作期间研究开发了录像设备
2、用人单位等的业务范围的确定
正在进行的或者过去进行的所有业务。退休后1年内。
3、用人单位和非职务发明的契约关系
强迫性专利归属契约无效。
4、职务发明的效果 :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 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 酬。
2、报酬
(1)单位自己实施职务发明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 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 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 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 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但是认为“外 国的专利权利不能根据日本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来主 张”。
法院指出“各国的专利权的成立、转移、效力等 都根据该国的法律来制定,专利的权利仅仅在该国邻 域内得到承认,即所谓的属地主义原则。因此,外国 的专利权利根据上述原则,该权利是否归属于公司员 工?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员工又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公司和员工之间是否允许专利权的转让?如果允许转 让,那么转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是否需要支付相应 对价?等等,这些都应当以各个国家的专利法为准据 法来确定。”所以,日本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不适用 于外国专利的权利,原告的相应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 支持。
专利的新颖性
【案情】
甲(原告)于11月20日以“农用牵引车的运行停止装置” 为题提出专利申请,但被拒绝审查,甲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审查委员会作出了申请内容不成立的裁定。甲就此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专利审查裁定。
专利审查裁定理由为“在本专利发明的申请日之前,已 于11月6日至17日召开的农机具出口振兴展览会上出现了相同 的农机wenku.baidu.com的展品。该展品是甲公司职员丙在获得原告的委托 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并为根据原告公司的名称开展的展示 活动,因此本案专利发明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处于公开的状态, 不再具有构成专利的基础要件。由于该产品在没有申请专利 前已经公开,且该展览会并不是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或者专 利厅认可的团体组织举办的展览会,所以本案并不存在“不 丧失新颖性”的构成要件。只要发明技术在申请专利之前处 于公众知晓的状态,那么该发明就丧失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不能再获得专利权利”。
(1)现有技术-- (2)时间界限---申请日 (3)地域界限---绝对新颖性(国内外) (4)公开方式---书面、使用、口头公
开(脱离秘密状态) (5)抵触申请---先申请存在 (6)对比文件及其判断 (7)新颖性的具体审查 (8)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国际展
览会、学术会议、未经同意泄露的(6 个月)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 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职务发明中的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等和工作人员等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除了考虑雇佣契约外,还要从实质上考虑工资 的实际支出人是谁,研究资金、研究设施、研究助手等由谁 来提供,研究发明的指挥命令关系是否存在等具体事项进行 综合考虑。
3、实用新型必须以固体的形态存在,而外观设 计可以是立体,也可以是平面。
4、外观设计仅对外表进行独特设计,而实用新 型创造性方案与产品本身融为一体。
第二节 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要件
一、发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WIOP:“发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则解决实践问题的技术思想方 案” 。
利用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本身不是发明,单纯地精神活动 (记忆方法,商品成列法·贩卖方法,旋律·节奏等),纯 学术上的法则(数学上的法则,经济学上的法则,法学上的 法则),人为的决定(游戏的规则,暗号等)不能成为发明。
原告的发明是对欧文字、数字、记号的组合而 成的电报暗号,即便是能对产业上特殊的交易提供 巨大的帮助,或者其制作方法极具科学性质,然而 该发明并没有使用任何的装置,同时也没有在使用 自然法则时采取任何手段,所以该发明只能是通过 暗号来表达思想的一种方法,不能成为发明专利。 此外,或许该暗号的思想表达方式可以通过著作权 来进行保护,但终归不能作为专利发明来对待。因 此,第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申请,原告就此 提起上诉。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 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 新设计。
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1、专利性要求不同---实用新型又称“小发 明”,在创造性上,发明要求实质性特点和 显著进步,而实用新型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 进步。
2、保护范围不同---实用新型保护较窄,仅限 于对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新技术 方案。不包括产品制造方法,不包括没有固 体形状和构造的物品等。
然而,本案中原告却主张展览会的参加并非自己 的意愿,而是其公司职员违反其意愿所实施的行为。 其本人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不是联络人员,对展 出的事项根本无从知晓,所以谈不上存在过失、不注 意和不履行监督义务。
二、专利的主体 (一)发明人 专利法采用 “发明者主义”,权利主体仅限于
真正的发明人和他的继受人。发明人是指真正的作 出发明的自然人。
(二)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 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 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理由:所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将欧文字数字记号 等进行组合后的电报用暗号,因为该组合方法不存 在任何与工业相关的性质,所以不能成为专利法中 所表述的具有“工业性质”(实用性)的要素,不 满足专利法的构成要件。
原告针对上述驳回理由,向法院提起了撤销专 利审查结果的诉讼请求。
第一审法院判决中指出:作为一项发明,要获 得专利就需要具有新颖性、工业上可利用性。要想 成为专利,发明本身需要是利用自然法则,为实现 一定的文化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方案。因此,所有在 产业发展上具有上述要件的技术方案就应当是专利 法保护的对象。
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的
发明。 对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授予专利权。
利用自然法则的意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案情】
甲(原告)发明了使用“欧文字单一电报隐语 制作方法”,并提交了专利申请,但是,被专利行 政部门拒绝审查。甲(原告)不服,提出复审请求, 被驳回。被驳回理由如下。
第二章 专利法
第一节 专利法的趣旨
专利法追求的是技术的先进性,目的在于通过授予发明 创造者专利权以鼓励和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和创新(专利法第1条)。
1.保护发明
2.利用发明
3.鼓励发明
一、定义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 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乙(被告)公司之后获得了甲(原告)完成的发明专利的
权利,此后就该专利同数家公司签订了该专利使用权的合同。
至此,原告获得了公司发给的专利申请补偿3千日元,专利注
册登记补偿8千日元,公司获得专利权时的报酬20万日元。由
于原告没有获得公司支付的专利实施相关收入的报酬支付,于
是原告在退休后,以公司获得了巨额的专利实施费用收入为由,
主张权利的时效的起算点:如果公司的“就业手 则”中记载有明确的对价金额支付期限的,在该期 限届满之时,法院认为原告存在主张权利上的法律 障碍,那么在此期间原告实际上不能向公司请求支 付对价。
三、发明的授权要件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 必须具备的第一个实质性要件。
按照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新颖性,是 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 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 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 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终审判决结果】
第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 理由如下:“构成专利的发明本身是通过利用 自然法则来实现一定文化目的的技术性方案。 专利法中所说的工业性发明是指所有产业能够 利用的,具有技术产业特征的发明。然而,本 案原告的发明最终没有使用任何装置,而且没 有使用利用自然法则的手段,所以不能称为符 合专利构成要件的工业性质的发明”。
3、审批程序不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不 再实质审查,即可授权。
4、保护期限不同---10年、20年。
三、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1、外观设计是产品外表设计,不涉及产品技术 性能,而实用新型不但包括外部形状结构, 还包括内部构造。
2、外观设计是利用美学原理达到美感效果,不 重视技术效果,而实用新型旨在技术效果。
(一)发明的种类
1、产品的发明 2、方法的发明 3、改进发明
(二)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1、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 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其他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
向公司提起2亿日元的诉讼请求。
第一审法院、第二审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乙250
万日元的相应对价,被告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其“就业手则”中可以规定公司可 以获得发明专利的权利,这也不影响公司制定明确 的有关针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但是在发明 专利的内容、以及价值没有确定之前,公司尚未制 定有关支付对价金额的行为是不能得到允可的。
的“A设备”。根据乙(被告)公司针对职员的“发明相关处
理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利归属于公司,公司给于完成发
明的公司员工相应的奖励。该奖上包括:第一、公司在获得发
明专利权利时的奖励;第二、公司如果从第三者获得持续性的
专利权收益的,从获得收益的年份起算2年期间,支付给发明
人以100万日元为上限的一次性奖励。
1、奖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被授予 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 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 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 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 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 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2)单位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 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 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日立制作所专利案件---- 国外登记注册的专 利能否获得奖励
【案情】
甲(原告)是一家综合电气公司乙(被告) 的退职员工。甲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由乙公司 获得该发明的专利权利。甲退职后,根据日本 专利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向乙提出支付其职 务发明应当获得的相应对价。该职务发明专利 除了日本以外,在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也 获得了专利权,因此原告乙在诉求中主张其应 获得专利发明奖励的相应对价中应包括上述国 家专利实施收益。对此,乙(被告)主张外国 专利的权利不适用日本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不 能进行类推适用。
奥林巴斯案件---- 工作守则内容和专利的相应价值认定
【案情】
甲(原告)是乙(被告)公司的职员,在乙(被告)公司
从事录像设备的研究开发工作,工作期间研究开发了录像设备
2、用人单位等的业务范围的确定
正在进行的或者过去进行的所有业务。退休后1年内。
3、用人单位和非职务发明的契约关系
强迫性专利归属契约无效。
4、职务发明的效果 :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 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 酬。
2、报酬
(1)单位自己实施职务发明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 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 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 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 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但是认为“外 国的专利权利不能根据日本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来主 张”。
法院指出“各国的专利权的成立、转移、效力等 都根据该国的法律来制定,专利的权利仅仅在该国邻 域内得到承认,即所谓的属地主义原则。因此,外国 的专利权利根据上述原则,该权利是否归属于公司员 工?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员工又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公司和员工之间是否允许专利权的转让?如果允许转 让,那么转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是否需要支付相应 对价?等等,这些都应当以各个国家的专利法为准据 法来确定。”所以,日本专利法第35条的规定不适用 于外国专利的权利,原告的相应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 支持。
专利的新颖性
【案情】
甲(原告)于11月20日以“农用牵引车的运行停止装置” 为题提出专利申请,但被拒绝审查,甲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审查委员会作出了申请内容不成立的裁定。甲就此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专利审查裁定。
专利审查裁定理由为“在本专利发明的申请日之前,已 于11月6日至17日召开的农机具出口振兴展览会上出现了相同 的农机wenku.baidu.com的展品。该展品是甲公司职员丙在获得原告的委托 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并为根据原告公司的名称开展的展示 活动,因此本案专利发明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处于公开的状态, 不再具有构成专利的基础要件。由于该产品在没有申请专利 前已经公开,且该展览会并不是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或者专 利厅认可的团体组织举办的展览会,所以本案并不存在“不 丧失新颖性”的构成要件。只要发明技术在申请专利之前处 于公众知晓的状态,那么该发明就丧失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不能再获得专利权利”。
(1)现有技术-- (2)时间界限---申请日 (3)地域界限---绝对新颖性(国内外) (4)公开方式---书面、使用、口头公
开(脱离秘密状态) (5)抵触申请---先申请存在 (6)对比文件及其判断 (7)新颖性的具体审查 (8)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国际展
览会、学术会议、未经同意泄露的(6 个月)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 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职务发明中的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等和工作人员等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除了考虑雇佣契约外,还要从实质上考虑工资 的实际支出人是谁,研究资金、研究设施、研究助手等由谁 来提供,研究发明的指挥命令关系是否存在等具体事项进行 综合考虑。
3、实用新型必须以固体的形态存在,而外观设 计可以是立体,也可以是平面。
4、外观设计仅对外表进行独特设计,而实用新 型创造性方案与产品本身融为一体。
第二节 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要件
一、发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WIOP:“发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则解决实践问题的技术思想方 案” 。
利用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本身不是发明,单纯地精神活动 (记忆方法,商品成列法·贩卖方法,旋律·节奏等),纯 学术上的法则(数学上的法则,经济学上的法则,法学上的 法则),人为的决定(游戏的规则,暗号等)不能成为发明。
原告的发明是对欧文字、数字、记号的组合而 成的电报暗号,即便是能对产业上特殊的交易提供 巨大的帮助,或者其制作方法极具科学性质,然而 该发明并没有使用任何的装置,同时也没有在使用 自然法则时采取任何手段,所以该发明只能是通过 暗号来表达思想的一种方法,不能成为发明专利。 此外,或许该暗号的思想表达方式可以通过著作权 来进行保护,但终归不能作为专利发明来对待。因 此,第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申请,原告就此 提起上诉。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 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 新设计。
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1、专利性要求不同---实用新型又称“小发 明”,在创造性上,发明要求实质性特点和 显著进步,而实用新型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 进步。
2、保护范围不同---实用新型保护较窄,仅限 于对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新技术 方案。不包括产品制造方法,不包括没有固 体形状和构造的物品等。
然而,本案中原告却主张展览会的参加并非自己 的意愿,而是其公司职员违反其意愿所实施的行为。 其本人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不是联络人员,对展 出的事项根本无从知晓,所以谈不上存在过失、不注 意和不履行监督义务。
二、专利的主体 (一)发明人 专利法采用 “发明者主义”,权利主体仅限于
真正的发明人和他的继受人。发明人是指真正的作 出发明的自然人。
(二)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 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 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理由:所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将欧文字数字记号 等进行组合后的电报用暗号,因为该组合方法不存 在任何与工业相关的性质,所以不能成为专利法中 所表述的具有“工业性质”(实用性)的要素,不 满足专利法的构成要件。
原告针对上述驳回理由,向法院提起了撤销专 利审查结果的诉讼请求。
第一审法院判决中指出:作为一项发明,要获 得专利就需要具有新颖性、工业上可利用性。要想 成为专利,发明本身需要是利用自然法则,为实现 一定的文化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方案。因此,所有在 产业发展上具有上述要件的技术方案就应当是专利 法保护的对象。
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的
发明。 对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授予专利权。
利用自然法则的意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案情】
甲(原告)发明了使用“欧文字单一电报隐语 制作方法”,并提交了专利申请,但是,被专利行 政部门拒绝审查。甲(原告)不服,提出复审请求, 被驳回。被驳回理由如下。
第二章 专利法
第一节 专利法的趣旨
专利法追求的是技术的先进性,目的在于通过授予发明 创造者专利权以鼓励和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和创新(专利法第1条)。
1.保护发明
2.利用发明
3.鼓励发明
一、定义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 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乙(被告)公司之后获得了甲(原告)完成的发明专利的
权利,此后就该专利同数家公司签订了该专利使用权的合同。
至此,原告获得了公司发给的专利申请补偿3千日元,专利注
册登记补偿8千日元,公司获得专利权时的报酬20万日元。由
于原告没有获得公司支付的专利实施相关收入的报酬支付,于
是原告在退休后,以公司获得了巨额的专利实施费用收入为由,
主张权利的时效的起算点:如果公司的“就业手 则”中记载有明确的对价金额支付期限的,在该期 限届满之时,法院认为原告存在主张权利上的法律 障碍,那么在此期间原告实际上不能向公司请求支 付对价。
三、发明的授权要件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 必须具备的第一个实质性要件。
按照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新颖性,是 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 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 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 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终审判决结果】
第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 理由如下:“构成专利的发明本身是通过利用 自然法则来实现一定文化目的的技术性方案。 专利法中所说的工业性发明是指所有产业能够 利用的,具有技术产业特征的发明。然而,本 案原告的发明最终没有使用任何装置,而且没 有使用利用自然法则的手段,所以不能称为符 合专利构成要件的工业性质的发明”。
3、审批程序不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不 再实质审查,即可授权。
4、保护期限不同---10年、20年。
三、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1、外观设计是产品外表设计,不涉及产品技术 性能,而实用新型不但包括外部形状结构, 还包括内部构造。
2、外观设计是利用美学原理达到美感效果,不 重视技术效果,而实用新型旨在技术效果。
(一)发明的种类
1、产品的发明 2、方法的发明 3、改进发明
(二)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1、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 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其他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
向公司提起2亿日元的诉讼请求。
第一审法院、第二审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乙250
万日元的相应对价,被告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其“就业手则”中可以规定公司可 以获得发明专利的权利,这也不影响公司制定明确 的有关针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但是在发明 专利的内容、以及价值没有确定之前,公司尚未制 定有关支付对价金额的行为是不能得到允可的。
的“A设备”。根据乙(被告)公司针对职员的“发明相关处
理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利归属于公司,公司给于完成发
明的公司员工相应的奖励。该奖上包括:第一、公司在获得发
明专利权利时的奖励;第二、公司如果从第三者获得持续性的
专利权收益的,从获得收益的年份起算2年期间,支付给发明
人以100万日元为上限的一次性奖励。
1、奖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被授予 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 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 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 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 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 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2)单位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 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 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日立制作所专利案件---- 国外登记注册的专 利能否获得奖励
【案情】
甲(原告)是一家综合电气公司乙(被告) 的退职员工。甲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由乙公司 获得该发明的专利权利。甲退职后,根据日本 专利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向乙提出支付其职 务发明应当获得的相应对价。该职务发明专利 除了日本以外,在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也 获得了专利权,因此原告乙在诉求中主张其应 获得专利发明奖励的相应对价中应包括上述国 家专利实施收益。对此,乙(被告)主张外国 专利的权利不适用日本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不 能进行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