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
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关于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补偿办法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规定相同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二、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此外还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
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四、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规定:(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并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 1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通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通风采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居住环境。
在我国,通风采光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通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法律依据、侵害表现、维权途径等内容。
二、通风采光权的概念通风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居住、工作、学习等场所,要求具备适宜的通风和采光条件,以保障其生活、工作、学习等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一种民事权利。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第二百七十四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合同约定,保证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等基本条件。
5. 《住宅设计规范》- 对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等基本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通风采光权的侵害表现1. 新建住宅或公共建筑未达到通风采光标准- 设计不合理,导致住宅或公共建筑内部通风采光不足。
2. 既有住宅或公共建筑改造后通风采光条件恶化- 改造过程中未充分考虑通风采光需求,导致原有条件恶化。
3. 相邻建筑物遮挡- 相邻建筑物高度过高或距离过近,遮挡了本建筑物的通风采光。
4. 城市规划不合理- 城市规划中未充分考虑通风采光因素,导致某些区域通风采光条件差。
五、维权途径1. 协商解决- 与侵害通风采光权的当事人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
2. 请求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向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其进行处理。
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与标准一、采光权补偿的依据:(一)《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与日照。
(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与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四)《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与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五)《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采光补偿标准: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1、一种计算方式就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 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小区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采光权,是指居民依法享有的在居住环境中获得充足自然光照的权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的密集建设给居民的采光权带来了诸多挑战。
我国法律对此给予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侵犯的表现形式、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采光权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一规定确立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为采光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环保、节能、消防等要求。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证居住安全、卫生、舒适,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通风、日照等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明确了采光权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保护范围。
3. 物权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包括采光、通风、日照、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
”这些规定明确了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保护原则。
4. 城市规划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保证居住安全、卫生、舒适,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通风、日照等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中对采光权的保护要求。
二、采光权侵犯的表现形式1. 遮挡采光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超出规划范围,导致相邻建筑物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2. 降低采光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超过规定标准,导致相邻建筑物采光面积减少。
3. 改变采光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了相邻建筑物的采光角度,导致采光质量下降。
民宅采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居住、工作、生产、经营的房屋享有适宜的自然光照的权利。
在我国,民宅采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围绕民宅采光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保障公民的采光权益提供参考。
二、民宅采光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一规定为保障民宅采光权提供了宪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享有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宅采光权属于物权范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在满足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采光问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定,合理设计、建设住宅。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设计中应考虑采光问题。
5.《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是规范住宅设计的技术规范,其中对住宅的采光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住宅卧室、客厅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0,厨房、卫生间等辅助空间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等。
三、民宅采光权的具体规定1.采光标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卧室、客厅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0,厨房、卫生间等辅助空间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此外,住宅窗户的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1/7。
2.采光距离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相邻住宅之间的采光不受遮挡。
具体距离要求如下:(1)住宅建筑与道路、铁路、河流等公共设施的最小距离应不少于5米;(2)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的最小距离应不少于6米;(3)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少于10米。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而且不能排除妨碍,只能赔偿,请问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最佳答案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采光权的规定有哪些
采光权的规定有哪些采光权作为住户⼀种权利,⼀般很少被提及,通常是指房屋的使⽤⼈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房屋的承租⼈也可享有采光权。
《物权法》对采光权进⾏了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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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1、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权益的⾓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有⼀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种有条件的权利,⽽不是⽆条件的权利。
在1987年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通风、采光等⽅⾯的相邻关系,给相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
由于在住宅周围进⾏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
⽽我国地域⼴阔,南⽅与北⽅的⽇照条件和⽣活习惯均存在较⼤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的地⽅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法规来进⾏规定。
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有关各⽅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盾时,为兼顾有关各⽅的权益,有关各⽅都会相应丧失⼀部分权益。
因此,采光权只是⼀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不是⽆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2、我国《民⽤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1⽇起试⾏)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照、防噪、卫⽣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然通风”。
第3.1.3条规定⽇照标准:“住宅每户⾄少有⼀个居室、宿舍应每层⾄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满窗⽇照不少于1⼩时”。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房屋与房屋建设之间不能够离得太近了,必须要保留⼀定的距离⽅便房屋采光、通风等。
现代⽣活中城市的地价不断暴涨,很多地产商在建造房屋的时候常忽视采光权,超过了采光权法律规定的距离。
那么,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室内空间的⾼度应不低于2.40⽶,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于楼房⾼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活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通风、采光等⽅⾯的相邻关系,给相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或使⽤⼈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照范围更⼤。
现阶段⼀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物权法》对采光权进⾏了明⽂规定,《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所谓相邻关系,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因⾏使所有权或使⽤权⽽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密度过⼤;有些⼈甚⾄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照进⾏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如发现房屋的采光权被侵权了,就需要依法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避免影响到房屋的采光能⼒,导致⽣活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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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采光权(3篇)
第1篇引言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合理范围内获取自然光照的权利。
在我国,采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从采光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侵害表现、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采光权的概念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合理范围内获取自然光照的权利。
采光权是公民居住权、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
二、采光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保障居住安全、卫生、舒适和采光、通风等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确保住宅的居住安全和居住质量,包括采光、通风、隔热、保温等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居住区,确保居住区的日照、通风、采光、绿化等要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采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害采光权的表现形式1. 建筑物超高或遮挡:新建或扩建的建筑物超出规划高度,遮挡相邻住宅的采光。
2. 建筑物间距过小:相邻建筑物间距过小,影响相邻住宅的采光。
3. 树木遮挡:树木生长过密,遮挡相邻住宅的采光。
4. 窗户设计不合理:窗户设计不合理,导致采光不足。
5. 邻里纠纷:邻里之间因采光问题发生纠纷。
四、维权途径1. 谈判:与侵权方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
2. 媒体曝光:通过媒体曝光,引起社会关注,促使侵权方整改。
3. 请求调解:向当地物业管理处、社区居委会等请求调解。
4. 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采光权。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目前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目前采光权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基于相邻关系,侵害他方的采光利益,从而伤害或损害采光权权益人的身心、财产的行为。
其实我国的法律中早就对采光权做了规定。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到的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72 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采光权赔偿标准及救济方式①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
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②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
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我国目前对采光权补偿的依据和标准一、采光权补偿的依据:(一)《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四)《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二、采光补偿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 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4、属于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5、属于司法解释的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6、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范围内,从自然光中获取光照的权利。
采光权是公民基本的生活需求之一,也是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侵犯采光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引发了社会矛盾。
本文旨在探讨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采光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其物权的行为提出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布局、功能分区、城市设计、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率等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
2. 采光权的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光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采光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内部空间,通过自然光线获得照明,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需求。
(2)防光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外部空间,有权防止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向其内部空间投射强烈光线,影响正常使用。
(3)眺望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内部空间,有权从其外部空间眺望,不受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遮挡。
三、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镇规划,严重影响城市、镇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现在的城市里,很多高楼在建设的时候,都会应用到采光权。
那么,在法律上,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
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如果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原则。
对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使双方当事人双赢。
采光权常见的纠纷原因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
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
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
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
待房屋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顾。
侵犯采光权赔偿问题案例2002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两家房地产公司因修建的两幢电梯公寓影响了周边住户的采光权,付出了赔偿400万元的代价。
住户因采光权受到侵犯而获得如此巨额的赔偿,在国内是比较少见的。
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
判决认为,湖北省监利县一幢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权时止,侵害方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
法律对采光权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采光权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法律层⾯对采光权的界定和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风、通⾏、采光等⽅⾯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造成损失的,应当停⽌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不仅将采光权明⽂纳⼊保护范畴,也明确了相邻双⽅应以不妨碍作为实施建设、改造、种植等⾏为的先决条件。
⽬前在现实⽣活中能够⽤来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GB50180-93)》第五章的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住宅⽇照标准应符合⼀定的规定,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住宅⽇照标准为⼤寒⽇≥2⼩时(⼤城市采⽤⼤寒⽇⽇照2⼩时标准,中⼩城市采⽤⼤寒⽇⽇照3⼩时标准),冬⾄⽇≥1⼩时,⽼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照2⼩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内新建住宅⽇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寒⽇⽇照1⼩时的标准”,从以上规章可看出,采光权是否构成侵害,⼀般是以房屋⽇照时间长短来认定的,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疑,但该规定需要专业技术⼿段的⽀持,在纠纷进⼊司法程序后,须通过鉴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采光权的科学结论,具有⼀定的复杂性,⽽在处理相邻采光权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还要根据固有的相邻状态、历史形成的采光状况、界定间距对相互的影响等因素着眼,对该类纠纷予以勘察及有效化解。
⼆、司法实践中采光权保护⾯临的困境1、举证⽅⾯。
采光权相关法律规定
采光权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7、《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采光权标准及判例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
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关于房子采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是房屋使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良好的采光不仅能提升居住舒适度,还能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采光问题日益成为购房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我国关于房子采光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采光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保证安全、卫生、环保、美观、适用,并满足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保证安全、卫生、环保、美观、适用,并满足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建筑的采光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1/10;(2)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辅助用房的采光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1/20;(3)采光窗应设置在房间长边,避免对角采光;(4)采光窗应避免与相邻住宅的采光窗相对;(5)住宅建筑的采光窗应设置遮阳设施。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居住区住宅建筑的采光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宅建筑的采光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1/10;(2)住宅建筑的采光窗应设置在房间长边,避免对角采光;(3)住宅建筑的采光窗应避免与相邻住宅的采光窗相对;(4)住宅建筑的采光窗应设置遮阳设施。
三、采光问题的处理1.协商解决购房者与开发商、物业等相关方发生采光纠纷时,首先应尝试协商解决。
协商过程中,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提出合理要求。
2.申请仲裁如协商无果,购房者可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对采光问题进行审理。
3.提起诉讼如仲裁委员会未能解决问题,购房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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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
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
地方性的规定.
我办理过采光权的案件,一般都是要通过鉴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采光权的科学结论,案件处理起来是会有个程序的.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