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招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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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招商优惠政策

(一)对于能够落户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内再生金属的生产性企业及设备装备制造企业,享有如下相应优惠政策。

1、再生金属生产性企业指再生铜(铝)的拆解、熔炼、精加工产品的企业,尤其是利用铜、铝、钢、不锈钢等金属原料生产精加工产品如水龙头、阀门、汽摩配、不锈钢管、链条、锁类、门类等产品的企业。

2、土地出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可按成本价优惠(3万/亩),但须按省国土资源厅的基准地价(11.2万/亩)进入招拍挂运行,但可以根据投资情况实行用地优惠。如果属投资额较大、有品牌、有品位、有品质、利税高的重大项目,可以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3、增值税扶持:新落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的生产性企业,依照税率征收的增值税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10年内由受益财政建立企业技改基金,对企业予以扶持。其中,扶持3年的基金额度为当年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中地方受益财政所得部分的100%,扶持6年的基金额度为当年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中地方受益财政所得部分的60%,扶持10年的基金额度为当年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中地方受益财政所得部分的48%。

4、所得税扶持:新落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对企业予以扶持,由受益财政建立技改基金和产品开发基金。基金额度前5年为地方所得的100%,后5年为地方所得部

分的50%。

5、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落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的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收取后,由市财政将6%作为奖励扶持返还给企业。

6、防洪保安基金:对落户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的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按标准收取防洪保安基金后,由市财政全额奖励扶持返还给企业。

7、电价:按大工业用电价执行;

8、用水:按成本价收取;

9、除上级的行政事业收费凡是丰城市内的行政事业收费全免;

10、户籍、教育、医疗等享受市民待遇;

11、所有的办证服务包括投产后的服务都由基地办和服务乡镇全程负责;

(二)对于落户基地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扶持政策

(1)财政贴息补助。再生资源企业因缴纳增值税造成资金流转困难的向银行贷款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贴息补助。2009年按不超过缴纳增值税的70%计算补助,2010年以后年度按不超过缴纳增值税的50%计算补助。(2)财政担保。市财政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两年,担保额度为增值税退税数额。(3)财政返还。对该类企业缴纳增值税及附征地税的地方财政所得由受益财政返还100%,享受了财政贴息的企业附征地税不予返还。

(三)再生资源性质的总部经济培育扶持优惠政策

凡是落户丰城工业园区(含一园三区三基地),在我市登记工商注册,办理税务登记,总部(包括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设在丰城,在丰汇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并在本市以外有1个以上经营或生产基地,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工商注册后12个月内实际缴纳各项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1)土地优先供给。对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国土部门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出让,保障总部经济企业发展用地需要。(2)办公场所优惠出租或转让。对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适量的环境优雅、功能完善的各类办公场所,第一年免租金,后期可以优惠价格购买或租赁,纳税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可以免费赠送办公用房。(3)财税支持。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起,依照税率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10年内由市财政建立企业发展基金,对企业予以扶持,扶持奖励发展基金兑现周期为一个季度,前5年为地方财政所得的100%,后5年为地方财政所得的50%。对已落户园区的非生产性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度增量部分享受同样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在国家对企业出口创汇奖励的基础上,每出口1美元,对该出口创汇企业奖励0.03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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