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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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参考范本

不少朋友都不怎么会拟写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参考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参考范本1

原告:马XX,男,19XX年月20日生,xx市人,住xx市XX镇XXX 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王XX,女,19XX年4月13日生,xx市人,住xx市XX镇X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xx市X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如城镇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 xxxxxx

被告: 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地址:XX市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王XX和第二被告xx市XXX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3346.98元;

2.判令第三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年2月21日17时10分左右,被告王XX驾驶苏xxx号轿车沿中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寿路交叉路口,车辆前右部碰撞沿中山东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经路口由东南向西北方向斜过道路由马XX驾驶的"永欣"牌自行车后侧,致原告马XX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马XX被送至xx市城西医院治疗,直到xxx年3月25日出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15700.98元。出院当天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一份,建议原告休息三个月,出院后须一人护理两个月。5月23日复查发生医疗费355.00元。xxx年11月5日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伤残鉴定,该鉴定书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肩关节活动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须2人护理,出院后须1人护理两个月。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91456.98元(详见损失请求清单)。

xxx年3月31日,xx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X与原告分别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认定被告王XX驾驶的事故车辆的车主为第二被告xx市XXX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向第三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保险凭证号分别为: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且此

次事故发生在两份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内。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被告王XX萍和事故车辆所有权人的被告xx市XXX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事故损失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XX

xxx年2月18日

附:

1、本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计算清单四份;

3、原告、被告身份等材料四份;

4、证据材料清单与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参考范本2

原告:吴xx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

住所地:xx

被告:xxx公司

住所地:xx

负责人: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49134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243334元,车辆牵引费800元,评估费5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x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Axx博斯特Bx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0米处,遇案外人应xx驾驶车牌号为浙xx丰田牌小型轿车同方向前面行驶,两车不幸发生追尾,都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车辆车头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xx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所有的车辆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xx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原告按被告定损结果向案外人应xx赔偿车辆维修费13000元。

但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被告却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xx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所有车辆的车头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5000元,评估中心于xxx年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xx],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230334元。

另外,原告因车辆整车损坏严重,不得不接受牵引,用去车辆牵引

费800元。

原告认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已支付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243334元[具体算法如下:230334元+13000=243334元],支付车辆牵引费800元,支付评估费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49134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全额赔偿,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xx

xxx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

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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