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法律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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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问答农村法律法规问答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进行,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们开始关注农村法律法规问题。
因为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不仅能够保障农民朋友们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那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些与农村法律法规相关的问答。
一、什么是农村法律法规?农村法律法规是指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制定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所有与农村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内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如下内容:1. 农民承包地块的数量、地点、面积,地块权属及用途。
2. 承包期限、公益事业金、土地转让等权利义务。
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租赁的期限和租金等方面的详细内容。
4. 双方应当在签署土地承包合同之后,到当地乡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承包手续。
三、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果你是农村的承包农民,你需要找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向其咨询有关土地承包问题。
在你咨询完毕并准备办理土地承包手续后,你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和相关的土地承包手续,如土地证、居民身份证等。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可否续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期限,一般为三十年。
到期后,如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续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几代人一起承包的土地,到期后会出现土地继承或流转的问题,导致续约难度较大。
五、农村房屋征收应该符合哪些法律法规?农村房屋征收应该符合《农村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具体来说,应该遵守公共利益优先、照顾农民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等原则。
六、什么是“三权分置”?“三权分置”是指国家、集体和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开管理。
三权分置的出现是农村改革的重要一步,旨在保护承包农民合法权益,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性合作,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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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
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
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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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一、群众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要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中央1号文件)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末成年人保护法等。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等(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
(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
二、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要办哪些手续?目前,对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
但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外来人员执行三证制度。
一是实行《暂住证》制度。
规定外来人员到达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
末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实行《婚育证》制度。
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暂住登记之后,应当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末办理《婚育证》的,劳动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
三是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行证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当地务工的有效证件。
三证齐全以后,经劳动行证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手续。
常用法律知识100问(农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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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知识100问(农村版)一、村民自治1.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8、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5)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6)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8)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9)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0)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如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2013年12月8日,某村村民委员会通知全体村民要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次日,乡政府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到村里宣布:此次换届选举由现任村党支部书记董某主持。
2014年1月18日,村民委员会门前贴出公告说,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村选举委员会决定,正式选举日定在1月25曰。
但有村民得知,所谓的村选举委员会是由董某直接安排自已的亲信组成的。
村民们十分不满,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反映。
实际上,村民委员会选举要搞好,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就必须由一个公正、独立的机构来组织实施。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专门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进行了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组织机构的人数和产生的方式。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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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农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村法律问题及其解答。
一、土地相关法律问题问:我家承包的土地可以私自流转给别人吗?答:不可以私自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问:邻居在我家承包地边上建房,占了一点地,我该怎么办?答:这种情况您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您可以先与邻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反映,请求他们出面调解。
如果调解无果,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政府要征收我家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答: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问:我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答: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对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赌博等恶习的证据。
问:结婚时给的彩礼,离婚时能要回来吗?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但是,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一般不予返还。
问:我老公在外面有了小三,我能要求他赔偿吗?答:如果您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问:别人借了我的钱,没有写借条,能要回来吗?答:没有借条也有可能要回来,但需要您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农村普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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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法知识问答
咱农村的老少爷们儿、大姑娘小媳妇们,今儿个咱唠唠农村普法这
档子事儿。
您说,这法在咱农村重要不?那可太重要啦!就好比种地得有好锄头,出门得有好鞋子,咱过日子就得懂法!
有人可能会问啦,我在这村里头,老老实实种地,守法不就得了,
还普啥法呀?嘿,您这可就错啦!您想想,要是有人欺负您,占了您
家的地,您咋整?要是有人骗了您辛苦挣的钱,您能甘心?不懂法,
您不就吃大亏啦!
咱先说说土地这一块儿。
土地可是咱农民的命根子啊!您知道自己
承包的地能咋用,不能咋用不?可别听别人忽悠,随便改变土地用途,那可是违法的哟!这就好比您家的锅只能做饭,不能拿去当洗脚盆,
道理是一样的!
再讲讲邻里纠纷。
两家因为个院墙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您说咋解决?要是都懂法,按照法律规定来,是不是就少了好多争吵和麻烦?
懂法就像有了一把公平的尺子,量一量,谁对谁错,清清楚楚。
还有啊,现在网络发达了,有些骗子也盯上咱农村了。
说什么投资
能赚大钱,结果是骗您的血汗钱。
要是懂法,您能轻易上当吗?这就
跟走路得看清路,不然掉进坑里都不知道!
有人说,我文化不高,法太难懂啦!这可别担心,现在有好多宣传的办法呢。
村里的大喇叭经常讲讲,还有发的小册子,图画多字少,一看就明白。
咱农村人实在,可不能让不懂法给咱抹黑。
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是为咱老百姓撑腰的。
咱得把法装在心里,遇到事儿了,能拿出来保护自己。
您说,要是咱农村人人都懂法,那日子得多安稳,多舒心!邻里和睦,没有纠纷,一心一意奔好日子,多好呀!所以,咱可得重视这农村普法,让法律成为咱农村生活的好帮手!。
农民适用法律知识问答(2篇)
![农民适用法律知识问答(2篇)](https://img.taocdn.com/s3/m/90000069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6a.png)
第1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问题1.问: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问:农民可以承包哪些土地?答:农民可以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3.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多久?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但不得少于三十年。
4.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答:可以。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人应当符合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条件。
5.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答:可以。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受让方应当符合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条件;(3)转让方应当向发包方备案。
6.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吗?答:可以。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但抵押权人不得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关问题1.问: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答:可以。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人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3.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吗?答:可以。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但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4.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答:可以。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方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相关问题1.问:农村集体收益如何分配?答: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进行分配。
2.问: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有哪些形式?答: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现金分配;(2)实物分配;(3)股份分红;(4)服务分配等。
3.问: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顺序是什么?答: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顺序为:(1)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的租金;(2)偿还农村集体债务;(3)提取公积金、公益金;(4)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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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生活中,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一些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土地承包相关问题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答: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因为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但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继承。
问:土地流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首先,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
其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再次,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最后,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婚姻家庭相关问题问:农村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农村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答: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农村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三、民间借贷相关问题问: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答:借条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要大写和小写);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如果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借条应由借款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农村法律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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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经营管理1、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是什么?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
2、《农村承包法》规定了发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发包方的权利有:(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承包方的权利有:(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有:(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XX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5、土地承包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答:(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示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6)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是多久?答: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法律知识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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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知识100问农村法律知识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害。
下面是关于农村法律知识的100个常见问题和解答。
1.农村居民有哪些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居民的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住房权、收入分配权、劳动权等,这些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2.农民能否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农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但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和条件,不能私自转让。
3.乡村建设补偿费如何确定?乡村建设补偿费的确定一般根据土地的利用价值、产出能力、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农民可以通过与政府或相关部门协商来确定补偿费。
4.如何申请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
5.农民如何进行合法的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可以通过租赁、合作经营、入股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6.农民在乡村建设中承包地被征用,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农民可以依法要求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合理补偿,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7.农民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农民在创新实践中获得的农业科技成果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8.乡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是多久?乡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0年,到期后可以续签,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9.农民如何维权?农民可以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媒体曝光、信访投诉等方式来维权。
10.农民如何处理与邻居的纠纷?农民在与邻居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问题,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求助。
11.农民的农田水利设施由谁负责维护?农田水利设施一般由农民集体组织或政府负责维护,农民可以向相应的单位提出维修和维护请求。
12.农民如何获得农村低保?农民通过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合格后可以获得农村低保。
农村普法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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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法问答题
以下是一些农村普法相关的问答题:
1.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谁?
答: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 农村居民是否有权自主流转土地经营权?
答:是的,农村居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3. 在农村,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在农村,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4.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谁?
答: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5. 农村居民能否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
答:农村居民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但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划和建设规定,并获得相应的批准。
6. 农药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农药使用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农药品种、使用方法和剂量,遵守使用时期、安全间隔期和农药残留标准等规定。
7. 什么是“一事一议”制度?
答:“一事一议”制度是指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实行村民民主决策、自愿集资、政府奖补的制度。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9. 在农村,如何解决邻里纠纷?
答:在农村,解决邻里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
10. 什么是“三权分置”?
答:“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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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问: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平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6)人身自由权;(7)人格尊严权;(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10)宗教信仰自由;(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2)受教育的权利;(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14)休息权;(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计划生育。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问:公民的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主要有哪些?答:(1)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3)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帮助安排残疾人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问:什么是相邻关系?应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答: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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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二)11.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2)建章立制权。
(3)监督权。
(4)其他权利。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2.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答: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
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
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13.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坚持公开。
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
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14.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答: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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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程度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那么你对农村实用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一、《人民调解法》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人民调解员的组成?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7、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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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义务、村民自治法律知识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私有财产权;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休息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与请求权,包括公民有批评、建议权,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有依法取得赔偿权;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包括妇女、儿童、华侨、归侨和侨眷的保护。
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扶养与赡养的义务。
2、农村民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农村民主管理包括:一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二是监督制度。
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三是民主选举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党章的规定,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进行民主选举。
3、“村务公开”指哪些村务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是指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包括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公共事务,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等。
当前,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至少每6个月公布1次。
4、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有哪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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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 什么是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对社会成员行为规范和处理方式的文件。
它们是社会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
2. 农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是什么?农村法律法规对农村地区的农民、农业经营者、乡村集体所有者等具有指导作用。
它们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3. 农村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内容?农村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规、农村产权法规、农村合同法规、农村集体经济法规等。
这些法规内容涵盖了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方面的规定。
4. 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目的、方式、期限、农民权益等方面的内容。
5.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出租、承包等方面的规定。
6. 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属土地所有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属土地所有权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产生、确认、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7.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管理办法、产权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8. 农村法律法规对农民有哪些保护?农村法律法规对农民的保护包括土地承包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保护。
它们保障了农民在农村土地经营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
9. 农村法律法规违法的后果是什么?农村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农村政策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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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法规问答问题一: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有什么区别?•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拥有土地利用收益的权利,也称为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包括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
在中国,农村土地多数属于集体所有制。
•承包经营权农村承包经营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被农民以合法合理的方式承包使用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限期的权利,授予承包人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
承包经营权对于土地使用者来说,是一种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变现。
问题二: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有哪些法律规定?中国的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来保障。
这些法律规定了:1.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是法定的,不得侵犯。
2. 农户在承包期限内可以自由地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与承包经营权。
3. 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人享有优先续期权。
问题三:农民在卖地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卖地是一项重大的决策,农民在卖地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察看土地产权证,确保自己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了解土地的自然状况、地形地貌等情况。
3.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如通过中介或者政府指定地方合作社等专业机构进行交易。
4.确认购买方是否有资质和能力购买土地。
5.注重价格合理性,不要被高价或低价蒙骗。
6.确定好交易的具体细节,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交付时间等。
问题四:如何防止违法建房?为防止违法建房,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土地规划和规划变更情况。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房屋建设许可证等手续。
3.切勿擅自拆除、扩建等。
4.注意不要损坏其他人的产权和公共利益。
5.及时了解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监督要求,配合建设监管部门开展巡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问题五: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自愿、平等、公开的原则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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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一、常用法律知识:1.我国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权。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6)人格权。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7)通信自由。
(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10)受教育的权利;(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哪些义务?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40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5)计划生育;(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
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什么者叫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其成立应具备4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并未受到不正当的影响;(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般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否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4.什么叫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什么?答: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
常见的相邻关系有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装关系,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相邻竹木关系等。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上述相邻关系。
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加害方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哪些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答: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70多种,概括起来分为八类:(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4)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8)违反户口或者身份证管理的行为。
6.如何办理结婚登记?答: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7.什么是重婚?答: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表现,一种是一个人在结婚以后,在其配偶尚未死亡或者尚未离婚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另一种是行为人本人没有结婚,或者其配偶已经死亡或者已经离婚,但知道他人已经结婚,又与他人结婚的。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严厉打击重婚。
我国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害军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答: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在违反夫妻义务或损害家庭成员时而导致的离婚,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9.哪些人应当申领暂住证?答: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10.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答: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困难法人需要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援助。
11、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答、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
如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行为受到伤害的,由致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13、父母与子女相互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他们可以向父母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追索抚养费。
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人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人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提出,也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说服子女给付,还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想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
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要办哪些手续?答:一是实行《暂住证》制度。
规定外来人员到达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
二是实行《婚育证》制度。
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暂住登记之后,应当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
三是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行证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当地务工的有效证件。
三证齐全以后,经劳动行证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手续。
外来人员到乡(镇)村企业务工,也应当执行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农民进城打工,遇用人单位(老板)不愿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怎么办?答:在劳务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主(老板),往往会找各种借口拒绝与打工者签订劳务合同;而打工的农民朋友呢?找份工作不容易,那还有什么权利给老板讲条件、要求老板订合同呢,那么是不是不签劳动合同老板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而打工者就毫无办法了呢?不是的。
只要打工的朋友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你的合法权益照样能得到维护和实现:(1)加强法律学习。
平时要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一要认真学习宪法、民法、劳动法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二要多看收听电视、广播新闻及报刊上有关宣传、普及法律方面的节目和文章,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从而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提高防范意识。
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打工期间就要多个心眼,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以便万一发生劳动争议时能运用证据来为自己说话。
如在劳动工资方面:平时就要注意收集考勤表、工资表、民工名册及老板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等有关材料;如遇工伤,就要注意收集、保存病历、医疗发票、住院手续、评残资料等证据材料。
掌握了这些材料,一旦发生劳资或工伤等劳动争议,这些材料就将成为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用得上的有力证据,为你打赢官司打下坚实的基础。
(3)记住求偿时效。
求偿时效十分重要。
仲裁也好、诉讼也好,过了求偿时效,即使你有理,也不可能胜诉。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同时,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第31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仲裁和起诉时效十分重要,一旦发生了劳动争议,提醒打工的农民朋友千万别忘记这些重要的时效规定。
否则,有理也难打赢官司。
二、禁毒知识1.什么是毒品?答:根据《刑法》第35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毒品具有三种特性:(1)具有依赖性;(2)具有非法性;(3)具有危害性。
3.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4、我国的禁毒方针是什么?答:禁吸、禁种、禁贩、禁制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5、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防毒要做到哪四点?答:一是不要听人蛊惑,受人引诱;二是不要与吸毒者,贩毒者为伍;三是不要接受有吸毒劣迹的人送的香烟;四是远离毒品,不沾毒。
6、发现吸毒、贩毒的应该怎样做?答:报告学校或拨打110报警。
7、毒品的主要危害有哪些?答:危害社会治安,损害身心健康,损害精神文明8、吸食毒品有哪三个方面的危害?答:一害自己,二害家庭,三害国家9、服食和贩卖“摇头丸”的,按什么罪行论处?答:按吸毒和贩毒论处。
10、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怎样处置?答:送由司法部门建立和管理的劳教戒毒所劳动教养并继续戒除毒瘾。
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多少克可以判处死刑?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可以判处死刑。
12、怎样正确对待吸毒者?答:吸毒者是社会中心的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
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者也是病人。
因此,吸毒者是有双重性质的身份。
要正确的对待吸毒者,既不要把吸毒者看作犯罪分子,不要歧视他们,又要区别于一般的病人,要严格管理,依法科学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