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徐政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2日徐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方案为切实防治大气污染,努力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针对我市秋冬季节大气污染特点,参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执行更加严格的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措施,确保PM2.5降幅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确保管控期间二级以上优良天数高于去年同期水平。
二、工作原则1.质量为重、突出重点。
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好转为核心,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
2.管控优先、强化应急。
常态面上,以强化管理和防控措施为主;完善应急和联动机制,从严要求并保障落实。
3.市区为主、全市协同。
重点强化市区及周边区域污染控制;加强各县(市)区联防联控。
三、管控时间2017年9月15日-2018年3月31日。
四、管控措施建立整体强化和临时管控相结合的保障机制,切实加强扬尘污染、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以及面源污染控制,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实现空气质量好转。
(一)加大扬尘污染控制力度。
2018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庆政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庆政规〔2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大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9日大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燃煤、重点企业、机动车尾气、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和特殊时段空气质量管控等方面工作。
到2018年,与2015年相比,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低5%,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重点任务(一)严控燃煤污染。
1.控制燃煤消费总量。
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能源结构。
到2017年底,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
2.提高燃煤质量。
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要求,各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责认真履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燃用等各环节监管职责,做好煤炭质量监管工作,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我市市场。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1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0日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根据山西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省下达的任务。
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
县(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按照省定目标确定,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不超过45微克/立方米。
城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晋城市市区目标执行。
二、重点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持续深化治污减排,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和重点时段管控,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1.科学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
2018年4月底前,发改部门要结合《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出台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行动计划,全面统筹推进市区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8〕10号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新乐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新乐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安排部署,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河北省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石发〔2017〕15号)、《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进位总体方案》(石字〔2017〕5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完成石家庄市下达年度目标:2018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7年下降14%,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74μg/m3。
(二)工作思路。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深入推进实施“1+19”方案,以农村散煤、燃煤锅炉、工业污染源、扬尘、机动车尾气等治理为着力点,进一步强化攻坚措施,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健全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强化执法检查,完善通报排名、考核奖惩、约谈问责机制,推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措施(一)坚定不移削减燃煤污染1.积极推进清洁取暖。
突出重点区域,科学合理布局,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以电定量、以气定量完成“双代煤”年度目标任务。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运政办〔2018〕8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运政办〔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2018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9日2018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仍是“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之一,是环保工作的主要任务。
污染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是改善环境质量、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十三五”期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资源能源与环境矛盾将更加集中,要进一步强化各项减排措施,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一、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晋气防办〔2018〕41号)精神,2018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19.6%,削减2.63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18.5%,削减1.77万吨。
二、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预测2018年全市预计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4100吨,氮氧化物1500吨。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一)产业结构减排计划。
2018年,我市将对88家环境污染严重、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及设施实施关闭淘汰。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长政办发〔2018〕92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统一思想,抓好落实。
秋冬季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攻坚期,也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期。
根据生态环境部预测,2018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总体较差,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出现反弹。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强力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力争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要加强指导,落实责任。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地落实《攻坚行动方案》中具体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充分调度县区和企业的积极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攻坚行动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以群众真实感受作为检验标准,要以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作为考核依据,最终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照最新最严格的政策标准要求,不断加强治污减排力度,并针对性制定实施方案。
国企、央企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全民共同打赢蓝天保卫战。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宝政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行动方案》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6日宝鸡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行动方案为确保《宝鸡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清汾渭平原蓝天保卫战主战场定位,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围绕“四个明显”(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突出“四个重点”(突出重点改善因子、突出重点区域、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突出重点时段),深化“6511”治霾模式,持续推进铁腕治霾、科学治霾、协同治霾,把优化产能、压煤减排、错峰生产、尾气达标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作为主攻方向,全面实施6大类22项治霾行动,主动作为、合力攻坚,实现多类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大幅削减,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力争空气质量继续走在关中前列,完成省上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约束性指标:市区优良天数达到264天以上,较上年增加17天;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57μg/m3以下(同比下降3.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2μg/m3以下(同比下降1.9%),臭氧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2月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预警和应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采取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第六章扬尘污染防治第七章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全民共治、区域联动、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降低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浓度,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6.27•【文号】国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8年6月27日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
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
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5%以上;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提前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的省份,要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尚未完成的,要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应在“十三五”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石政函〔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8〕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切实做好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基本思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针对燃煤、工业企业、机动车、扬尘、大型柴油车等重点污染源开展综合治理,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执法检查和督查问责,严格禁止“一刀切”,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二、工作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力争下降5.5%,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
三、主要任务(一)全力推进散煤污染整治1、有序推进清洁取暖。
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严格执行市下达的“双代”目标;坚持突出重点,要根据散煤治理任务需求,合理分配天然气气量;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在气源电源紧张时,合理调控、压非保民,优先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村工作、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共同防治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等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相关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都江堰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
都江堰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序号重点任务2018年工作措施完成时限牵头部门责任单位一、工作目标1 年度任务目标努力完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成办函〔2017〕60号)下达我市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优良天数:298天,PM2.5:平均浓度41微克/立方米;落实《成都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成办函〔2018〕73号)各项工作措施2018年12月底前市环保局市目督办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2 全面按照中央、省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扎实开展整改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整改工作,针对中央、省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全市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加大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力度,确保取得实效按时间节点市环保督察办市目督办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长期实施市环保督察办市大气办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3 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不断强化大气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按时间节点市委编办市环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开区各乡镇(街道)4 加强统筹调度和督察问责市大气办负责《都江堰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组织实施,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建立空气质量定期通报制度,对《方案》实施进度进行月调度、定期通报,定期组织召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长期实施市大气办贯彻落实《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都江堰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市目督办会同市环保督察办负责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长期实施市环保督察办市目督办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各牵头部门、乡镇(街道)要根据《方案》制定任务实施计划,明确工作内容、要求和职能职责等,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主体长期实施市环保督察办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三、大气污染防治六大行动— 2 —序号重点任务2018年工作措施完成时限牵头部门责任单位(一)压减燃煤行动5 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在2018年10月底前,按要求完成26台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用天然气的须同步实现低氮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一律停用2018年10月底前市经科信局市环保局市场质量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集能燃气公司禁止新建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长期实施市场质量监管局经开区各乡镇(街道)(二)治污减排行动6 组织实施夏季臭氧防控持续开展夏季臭氧专项防控,2018年5月底前制定《2018年夏季臭氧防控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2018年5月底前市环保局市经科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经开区各乡镇(街道)2018年5月至8月,按照《都江堰市2018年夏季臭氧防控行动方案》,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使用固体粉末或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涂料除外)重点企业限产、停产措施按时间节点市经科信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企业合理安排工期,在2018年5月至8月期间实施大中型装修工程喷涂工序(使用水性涂料除外)错峰施工按时间节点市建设局经开区各乡镇(街道)7 组织实施秋冬季攻坚行动2018年9月底前制定《都江堰市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按时间节点市环保局市经科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场质量监管局市国土局市农林局经开区各乡镇(街道)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按省、成都市工作要求,组织相关行业执行季节性错峰生产,排放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烟粉尘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纳入超低排放企业名单的除外)实施限产、停产;土石方作业(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及应急工程除外)、房屋拆除及大中型装修工装工程(使用水性涂料除外)实施停工按时间节点市经科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经开区各乡镇(街道)8 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建立激励机制,积极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在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内政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加快推进全区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呼包鄂、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为主阵地,统筹运用结构优化、联防联控、重污染应急等多种手段,对不同地区、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PM2.5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1]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3.8%,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2]浓度较2015年下降1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减少15%、11%;提前完成“十三五”环保约束性目标任务的城市,要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尚未完成的,要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环保约束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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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业主下发《xx【xx】xx号》文件精神,依据《xxx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工作计划》(xxxx办秘【xxxx】xx号)、《xxx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xx 办秘【xxxx】xx号)和《xxx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xxx办秘【xxxx】xxx号),结合xxxxxxxxxxxxxxxxxxxxxx特大桥及接线工程路面工作实际,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工程概况
xxx市xxxxxxxxxxxxxxxxxxxxx特大桥及接线工程路面工程,是国道xxxxxxxxxxxxxxxxxxx特大桥及接线工程的一部分,路线始于xxxxxxxxxx与xxxxxxxxxxxxxxxxxx处,即起点桩号xxxxxxxxxxxx 沿线有xxxxxxxx向南,依次经过xxxxx、xxxxxxxxx和xxxxxxx;本标段起点里程xxxxxxxxxx,终点里程xxxxxxxxxxxxx,全长xxxxxxxxxxxxxxx。
双向xx车道路基宽度xxxxxxxxm,xxxxxx车道路基宽度xx,其中穿越城镇段兼备市政道路技术标准,设计时速60km/h,路基宽度41m,桥涵荷载等级为公路一级,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
三、工作任务
根据《xxxx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由项目部牵头负责承担国道xxxxxxxxxxxxxxxxx特大桥及接线工程
路面xxxxxxxxxxx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路段必须配备施工降尘机械设备,对施工产生的垃圾及时处理,料车拉料必须覆盖篷布,施工作业区和场站进出口每天必须有洒水车不间断洒水降尘,项目部做好定期巡检工作,并记录备案。
四、成立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xxxxx任组长,总工xxxxx、技术负责人xxxx、安全部xxxx任副组长,综合办、物资部、实验室、安全部、工程部、车队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xxxx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推进各自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 xxx xxx
组员:xxx xxxx xxx xx xx xxx xxx
五、任务分解和工作措施
项目部各科室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主管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办,并积极与项目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沟通协调,全力推进项目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1.任务分工
项目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项目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具体工作任务进行
分解、部署和落实,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部门职责
设备部工作职责:主要对进场材料对大气污染产生影响,水稳站上料出料时对大气污染产生的影响做出评估,并采取相应应对措施进行预防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工程部工作职责:主要对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对大气污染隐患进行防控,固定一辆洒水车在施工现场随时对施工路段进行降尘洒水,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并制定具有针对性预控措施,严把预控关;
实验室工作职责: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垃圾进行妥善处理,并形成制度加以规范;
综合办工作职责:对项目部生活区和水稳站进行规范化制度管理;
车队工作职责:对工程车辆实行严格管理,拉料车必须覆盖篷布,防治物料倾覆,水稳料不能装的太满,覆盖篷布必须严实,车身时刻保持干净清洁,禁止带病车辆参加施工作业。
3.防止粉尘污染措施
1)、在汽车运输工程中对易产生粉尘污染的,如:土、保温材料、施工及生活垃圾等,在运输过程中防尘布进行封盖,保证车斗严密无泄漏,防止粉尘污染。
2)、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车辆,在进工地前对车轮进行清理,防止污染地面。
3)、安排专人对施工区域内的道路进行清理、洒水保持路面整洁。
4)、对于水泥、油料等特殊物质要采取防尘、防潮措施。
4.防止空气污染措施
1)、现场所有机械车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燃油规定,使用环保燃料,实现机械车辆尾气达标释放。
2)、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焚烧各种工作及生活垃圾。
3)、在施工区的运输车辆车速不得超过20KM/小时,以防尘土飞扬造成粉尘污染。
4)、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特别是管道及密闭的容器内要有具体可靠的通风措施。
5)、工地里配备有毒、有害、易燃、燃爆气体控制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范围。
同时,为职工配备防止中毒、有害气体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6)、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防止施工作业产生的粉尘污染扩散。
7)、施工中要选用环保型材料,以减少环境污染及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8)、配备水车一辆专门用于施工降尘。
项目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职能科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项目部每月将汇总各职能科室工作成绩进行考评,奖优罚劣,对消极应付差事的将予以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