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动产担保登记规范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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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予以支持。
三、保理合同
《民法典》第761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 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 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丙 (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债权人)
应收账款
赊销/分期付款

乙(经销商·购买原材料)
(出卖人) 2.10交付 (买受人)
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
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 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
勿 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
(1)有追索权的保理 vs.应收账款质押
第766条 【有追索权的保理】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 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 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 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 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 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
勿 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
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 收账款债权人。
4. 让与担保:清算实践
《九民纪要》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 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 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
播 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1.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 2.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5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 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赊销/分期付款 2.10交付
(出卖人)
乙 (自有设备·出卖人)
承租人
2. 所有权保留 vs.流抵
10万
赊销/分期付款


2.10交付
(出卖人)
(买受人)
保留所有权
《民法典》第643条第二款 【清算】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
勿 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 请 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440条【应收帐款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播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 产权 。
勿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请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
《民法典》第735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 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 流抵/流质 清算型担保
《民法典》第401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 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 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 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28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 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 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动产担保登记规范原理
主要内容
l 动产担保的扩张及其法律适用 l 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构想
播 一、《民法典》动产担保体系
《民法典》第388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 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
播 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保理合同
请勿 流抵合同
让与担保
实质担保/功能主义担保
一、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属性
《民法典》第641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 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丙 (融资租赁公司)
2.10租赁合同
赊销/分期付款

乙 (购买设备)
(出卖人) 2.10交付 (买受人)
1. 售后回租 vs.流抵
2014《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2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 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赊销/分期付款

乙(购买设备)
2.10交付
(出卖人) 所有权保留
(买受人)
• 乙破产时,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2. 所有权保留取回的方式
《民法典》第642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2)无追索权的保理 vs.一般债权转让
第767条【无追索权的保理】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 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 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 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 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第546条【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 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效力。
播 《民法典》第758条 【清算】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
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 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2.5买卖
来自百度文库
丙 (融资租赁公司·买受人) 出租人
2.10卖
2.10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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