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陕工商函字[2007]246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工商函字〔2007〕246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于10月12日颁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管辖、登记效力、登记范围、登记制度等作了新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切实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依法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对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二、严格规定,规范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人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并对动产抵押登记的对象、登记范围、登记内容、登记效力、登记办理时限等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准确把握抵押登记的对象和范围,严格审查登记内容,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询。
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
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的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进行抵押,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通过登记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登记权力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动产抵押登记应当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和支付相关费用,经登记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程序,保障登记效果。
第八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信息管理和技术保障,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第九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职。
第二章登记申请和审查第十条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二)债权债务证明文件;(三)动产抵押物描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相关保险、担保合同等文件;(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第十一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告知其申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查询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第三章登记结果和异议处理第十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受登记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
第三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属当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为准;属城镇户口或异地农村户口的,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为准。
第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自然人。
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
第五条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六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抵押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或反担保中的第三人。
第八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第九条专门从事信用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登记。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再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一)不属于登记管辖范围的;(二)提交的登记材料不完整或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不符合要求的;(三)企业对境外借款设定抵押担保不能提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四)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它单位或自然人设立动产抵押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登记机关登记的其他动产。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苏工商合[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工商合〔2008〕51号2008年2月20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省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关于抵押物权制度的规定要求,最近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了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从抵押人、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多个方面对原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为贯彻落实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划分管理权限,明确登记管辖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为了方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现就动产抵押登记管辖权限作如下划分:(一)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负责办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或由县级工商局授权抵押人住所地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办理登记(注: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完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后,须复印一份存档,原件材料于次日送至县级工商局备查)。
大事记(2009年)
工商行政管理大事记〃2009年(1-12月)1月4日,苏州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的公司出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工商…2009‟3号)。
1月6日,苏州工商局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向行风监督员代表、苏州和驻苏媒体记者代表通报2008年工作情况和2009年服务地方经济稳步发展的相关工作举措。
1月10日,苏州工商局召开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
会议传达了全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表彰了先进单位和个人,总结了2008年工作,部署了2009年工作任务。
1月15日,苏州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戴亚东同志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的报告的通知‣(苏工商…2009‟1号)。
2月4日,苏州工商局下发•关于在全系统开展作风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工商…2009‟8号)。
2月10日,苏州工商局下发•关于启动农产品“一村一标”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工商…2009‟11号)。
该项工作得到了总局、省局领导的充分肯定。
2月12-14日,苏州工商局在浦东干部学院昆山分院(昆山市委党校)举办第九期科级干部读书班。
苏州局系统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含局长助理),苏州局机关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含助理),各直属局人教科科长、分局办公室主任参加了培训。
2月23日,苏州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苏州工商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苏工商…2009‟16号)。
2月23日,苏州工商局下发•关于转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的通知‣(苏工商…2009‟17号),成为全国首家制定和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的地区。
2月23日,苏州工商局召开全市台商协会会长座谈会,了解台商在大陆投资(包括台湾居民在大陆开办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现状及台商在大陆投资遇到的新问题,听取台商对工商部门的工作建议。
苏州局领导,各直属局、分局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及各县(市)、区台商协会会长,苏州局外资处、注册处负责人参加了座谈。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标题】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1995/10/18【实施日期】1995/10/18【内容分类】企业登记管理【题注】(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根据2000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进行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
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都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都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内容主要是针对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化、法律化,动产抵押也是一种债权,在动产抵押的过程中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一债权是的成立也是有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债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小编在下面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条款进行了整理。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权。
第三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为准。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住所地,属当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户口簿载明的家庭住址为准;属城镇户口或异地农村户口的,以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为准。
第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自然人。
包括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等。
第五条生产设备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以及用于矿业生产的各种采掘机械设备和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机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而采购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矿产品和农产品。
产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
第六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
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2.12
•【文号】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施行日期】2001.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40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合字〔2000〕61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原商业银行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有关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后,应当事人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第11项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文件,为其办理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手续。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无照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中的职责,以及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种类。
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法律武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无照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收,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窝点或者重大生产事故的隐患,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提高对贯彻执行《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要组织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过程中,正确履行《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坚决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将《办法》的宣传作为普及工商法规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报道各地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的进展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件的曝光,揭露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提高群众抵制无照经营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抵制、打击无照经营违法活动的氛围。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物权法》对抵押物权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修改出台了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可登总局、省局红盾信息网查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我省的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动产抵押登记管辖,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局办理登记。
为了方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按下列分工管辖:1.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负责办理登记。
2.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县级工商局委托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所负责办理登记。
二、统一印章名称,严格印章管理为使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名称与现行的登记工作一致,省局决定,全省统一更换新的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1.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名称,统一更改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分局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规格保持与原登记专用章规格相同;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以县(市、区)局为单位统一制作;新章启用的同时原抵押合同专用章作废,交由办公室存档。
动产抵押登记办事依据
动产抵押登记办事依据、条件和时限
动产抵押登记办事依据、条件和时限
一、动产抵押登记办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
二、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经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动产抵押登记时限: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商标质押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标〔2009〕214号2009年7月7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外资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农联社:为深入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服务企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制定了《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当地人民银行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单位。
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服务企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在江苏省境内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借款人必须是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
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一)借款人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苏工商法〔2005〕35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苏工商法〔2005〕35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督促全系统工商干部在行政执??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法制处联系。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保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9.04
•【文号】工商市字[2006]166号
•【施行日期】2006.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边防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企业动
产抵押物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6]166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抵押登记工商部门是否承担责任的请示》(工商合字[2006]20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及《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8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在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过程中,企业动产抵押物申请人对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15•【字号】苏政发〔1996〕148号•【施行日期】199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1996年7月15日苏政发〔1996〕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属单位:今年国务院第192号令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产权登记工作,特作出如下通知: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产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它在明确企业中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同时,落实了企业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
因此,产权登记既是促进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也是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的保证。
各级政府要高度认识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产权归属关系,按时优质地完成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变动、注销等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工作。
要加强对《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个人,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单位申办企业法人年检时,要协调申办单位做好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财政部门要协助做好产权登记的会计报表验证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行业企业进行产权登记;其他有关部门对产权登记工作也要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四、以各种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都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按时、主动到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相应的产权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做好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动产抵押工作改善信贷融资环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动产抵押工作改善信
贷融资环境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09]1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4.09
【实施日期】2009.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动产抵押工作改善信贷融资环境的通知
(苏工商合〔2009〕116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农联社:
2008年,根据国家出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我省及时出台了实施意见(苏工商合〔2008〕51号),对动产抵押人、抵押物、登记部门、申办流程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过一年来的运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还存在社会知晓率不高、动产抵押融资工具作用发挥尚不充分等问题。
为推动动产抵押工作更加有效开展,切实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强调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动产抵押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经济出现了企稳回暖迹象,但经济回升的基础尚不稳固,部分企业面临市场约束依然严峻。
动产抵押是拓宽中小企业和个私经济融资渠道的重要手段,是拓展金融机构业务领域、改进金融服务的重要方式,也是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促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苏工商注[2006]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2.27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2012)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苏工商注[2006]60号2006年2月27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司登记管辖,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方便公司申请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的公司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省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和省辖市的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局)。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省辖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分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公司。
第三条公司登记,实行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管辖权选择登记机关。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和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登记管辖情形的,应当调整登记机关。
公司因变更登记事项而符合本规定的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管辖情形的,可以申请调整登记机关。
第五条下列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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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
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08]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2.20
【实施日期】2008.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工商合〔2008〕51号2008年2月20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省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的意见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关于抵押物权制度的规定要求,最近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了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0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从抵押人、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多个方面对原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为贯彻落实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分管理权限,明确登记管辖
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为了方便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现就动产抵押登记管辖权限作如下划分:
(一)企业(包括内资、外资、私营企业)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负责办理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含市、区及以往有登记权的工业园区、保税区、开发区)工商局或由县级工商局授权抵押人住所地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办理登记(注:基层工商分局(所)办理完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后,须复印一份存档,原件材料于次日送至县级工商局备查)。
二、统一印章名称,规范登记编号
为提高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