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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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公示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13]36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15
【实施日期】2013.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合〔2013〕369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国家工商总局于2012年起对“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命名工作作了重大改革,由原来的命名方式改为向社会公示的方式。为顺应形势的发展,省工商局就改革我省“重守”企业命名工作于今年6月专门具文请示省政府,得到了省政府的批复同意(省政府办公厅〔2013〕政字778号)。为此,我们重新制定了《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特别要熟悉组织开展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与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新做法和新的程序性规定,努力推进我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深入开展,为我省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15日
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和依法生产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两个年度合同管理水平
和企业信誉以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外网公示平台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企业信用建设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五条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实施统一规划、指导、组织和监督。
江苏省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监督机关。主要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受理、上网公示、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等工作。
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可以接受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申请公示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和核实,以及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进行处理和反馈。根据需要,可以协助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报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培训,对企业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条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