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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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发文字号】苏工商注[2013]27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8.06
【实施日期】2013.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
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工商注〔2013〕279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6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指导意见
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转型升级工程工作要求,不断增强民营经济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等方面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相关精神,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注册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概念
本意见中所指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将自身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个转企登记原则
(一)自主申请的原则。工商部门应尊重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权,在自愿的基础上加以鼓励和引导,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提供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便利服务,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
(二)依法登记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依法适用登记程序,核定登记事项,确认市场主体资格。
(三)高效服务的原则。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要求,采取分类指导、提前介入、绿色通道等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能。
三、个转企登记的主体条件
个转企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与拟转企后企业属于同一登记机关(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转企后企业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