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避税原因及其防范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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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避税原因及其防范对策分析

摘要本文论述了避税的定义,分析了企业避税的现状和原因,站在征税机构和办税人员角度上考虑分析了企业避税的原因,指出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和个人应尽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当纳税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格局建立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将会大大增强,偷税、漏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将相应减少。

关键词:企业避税;防范;对策

一、避税的定义

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为: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它是一种纳税人的税前安排,是区别子逃税的另一种纳税人对政府征税的行为反应形式。一般而言,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有学者认为,避税是对己有租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

但也有研究者认为:避税实际存在三种情况,即合法的、非违法的、表面合法实质是违法的。合法的避税,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这在税务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非违法的避税,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由于税法本身存在漏恫,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作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安排,这种避税行为,会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但回为于法无据,税务局不可能像对待偷税一样给予法律制裁,只有完善税法,以杜绝漏洞。表面合法实属违法的避税,是在合法外衣掩盖下,欺诈手段逃税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在国际税收中相当普遍,一般也是利用税法的差别规定和优惠政策,通过”挂靠”和”虚设机构”,以合法之名行逃税之实,对这类避税行为只有加强检查,一经查明真相,应按逃税论处。

二、我国企业避税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企业避税现状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相当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通过地下经济活动逃税,各类商贸城和集贸市场随意“包税”、以费代税现象相当普遍,一些重点行业和国有企业逃税、欠税也比较突出,不法分子通过走私和价格瞒骗大量愉逃税款。三资企业的避税问题也给我国经济带来不良影响,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失官员称,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损失就高达300亿元以上。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目前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33%,外商投资企业为15%,但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为22%至25%,外商投资企业为10%至15%,另外许多外企实际上还在此基础上又亨受了备级地方政府的减半优惠,税率仅为7.5%,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别很大。在我国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所得税制,为企业逃避税收监管提供了制度空间。

2、我国企业避税原因分析

(1)企业避税的主观原因。企业避税的主观原因起源于大多数纳税者均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要求,即多数纳税者都通过一定方式和手段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对纳税者来说,无论纳税怎样正当、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者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收入的多少与纳税金额互为消长,上缴的税金多了,企业留利就会减少;反之,上缴税少了,企业留利就会增多。在这种物质利益的刺激下,使得一些企业在

努力增加收入和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在暗自打着税收的主意。这是纳税人进行合法避税的内在动力和原因。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所有制的确立和发展,企业逐渐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促使企业的自我意识和主体利益观念日益加强。特别是近十几年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面推行,更使企业经营者的目光紧紧盯在企业效益的高低上。一段时期以来,“企业效益的好坏,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高低”似乎已成为人们评价一个企业兴衰的唯一标准。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有的经营者铤而走险,采取偷税漏税的方式,直接违反国家税法,而有的经营者则采取合法的方式,通过税收筹划,来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这种方法既可逃脱法律的严惩,又达到目的,因此为大多的企业经营者梦寐以求。(2)企业避税得以成功实现的客观原因

首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有相应的不同偏重和待遇。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内容时,容易造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经济组织及纳税人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实现避税。政府对一定经济发展水平的纳税人实行的税收优惠及减免税照顾,常常使纳税人产生利用这些税收制度的优惠和照顾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其次,税收制度本身的不够完善。这种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也是企业避税得以实现的主要原因。首先表现为企业所得税税率过高。如果税率较低,国家取走税款对纳税人来说无关痛痒,自然也不会使纳税人绞尽脑汁去研究、实施避税。由于税率过高,使纳税人的收入中有较多的部分被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拿走,才可能引起纳税人的反感和抵制。其次是税法细则在内容上的具体、详细,为避税者创造了条件。第三,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使纳税人可以左右逢源,寻找最佳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对流转额课税、对收益额课税、对行为课税、对财产课税。由于对课税对象确定口径的不同,纳税人最终承担的纳税额也就不同。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利润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移的。如果国家对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就会成为促使纳税人利用这种转换躲避税负的依据。例如,国家规定财产税的税负过重,就会促使财产所有人由出售财产而转为出租财产,进而躲避过重的纳税义务。

再次,分属不同纳税对象的联营企业转移利润。分属不同纳税对象的联营企业由于税负轻重不同,联营企业就会根据本联营企业分属的纳税圈的税负轻重作为利润转移的导向,税负重者必然会想方设法把利润转移到税负轻的兄弟企业去。例如,一个生产、销售的工贸联合体以一个独立法人身份出现,当生产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重于销售企业适用的税收待遇时,该联合体就必然会努力将生产利润转变为销售利润。反之,销售企业也会将它的利润转移到生产企业中去。

最后,征收方法上的漏洞为避税开了绿灯。例如流转税,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转环节上课税,因此纳税人只要有效地减少或削弱商品流转环节,便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假定某服装公司是一联营企业,当原材料羊毛收购进来后,对纺毛、染色、制衣全部进行内部控制,毛料服装的流转税率为20%,这样当服装公司出售它的最终产品时,只要在销售环节缴纳20%的流转税就可以了。假如毛纺厂、染色厂、制衣厂都是独立核算的企业,那么每经过一个流转环节,就缴纳一次流转税。显然,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厂占据了避税的优势,而专业协作厂却望尘莫及。

三、企业避税的防范措施

避税问题在我国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它有别于偷税漏税,而且避税在国内暂无法律控制,也不受法制的制裁,所以目前对避税问题只能寻找一些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3.1 完善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是实施有效防范避税行为的重要前提。因为避税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及“漏洞”造成的,有效地进行避税的防范与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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