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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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组建工作有关情况

1997年前,西藏电力工业由自治区政府电力管理机构实施管理。1997年,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成立,与西藏电力工业厅实行“一套机构,两种职能,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1999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印发了《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管理体制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13号),明确维持西藏电力公司资产和财务关系不变,由国家电力公司实施管理。国发[2002]5号文件明确西藏电力公司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

几年来,公司切实履行对西藏电力公司的代管职责,使西藏电力工业快速健康发展,对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长远看,这种代管体制对西藏电力工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存在一些弊端。经西藏自治区和国家电网公司多次协商,2005年5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电力公司体制改革的请示》(藏政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将此请示批转发改委商有关部门研办。

2006年1月25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办能源[2006]158号文件,复函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将西藏电力公司改制为国家电网公司控股、自治区人民政府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双方协商提出具体方案上报批准后执行。2006年2月,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张庆黎、政府主席向巴平措到公司同刘振亚总经理进行了会谈,确定了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组建的主要原则和思路。2006年3月,西藏自治区和国家电网公司联合向国家发改委上报了《关于报请批准组建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协议和组建方案的函》(藏政函[2006]56号)。期间,国家电网公司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多次向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汇报沟通公司关于西藏电力行政职能、电力规划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2006年12月,西

藏自治区政府向国家发改委发函,请求尽快批复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组建事宜。

2007年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组建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能源[2007]61号),要求抓紧按照《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对西藏电力公司组建协议进行调整完善后签署,开展组建工作。《批复》的印发标志着西藏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大进展,对实现西藏电力工业跨越式发展和促进西藏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又一良好体现。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西藏电力公司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06]158号)和《关于组建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能源[2007]6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和充分沟通,按以下原则就共同组建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协议。

(一)有利于在国家的支持下加快西藏电力建设,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对电力的需求。

(二)紧密结合西藏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文化传统,促进西藏能源资源的合理、高效、有序开发,促进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有利于实现西藏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不断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更好地服务于西藏自治区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发电企业,服务于电力用户。

(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进行组建,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西藏自治区实际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五)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积极推进,稳步实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正常经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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