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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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正式版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
第一章总则
中国xx厂,x国xxxx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xx省xx厂(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xx省x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x
国xx省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厂长国籍:中国
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xx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xx中国xx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国籍:xx国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xx有限公司。
合营公司的外文名称为:xxxxx。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xx市xxx路xx号。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两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甲、乙双方合资生产、经营
的目的:采用国际行进技术设备,先进的加工工艺,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使甲、乙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的范围是:
1.生产经营_____产品。
2.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3.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写)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xx万美元,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xx万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甲、乙双方出资方式:
甲方:现金____元
机械设备____元
厂房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元
工业产权____元
其他____元共____元
乙方:现金____元
机械设备____元
工业产权____元
其他____元共____元
(注: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注:按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如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两方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组织合营公司新建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3.协助办理引进设备中国境内的运输。
4.办理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5.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6.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7.负责协同乙方提供引进境外设备清单。
8.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出资额提供现金、并负责合营公司引进的设备运至中国。
2.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通讯设施,材料零备件等有关事宜。
3.负责境外设备和技术资料及价格咨询,并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产品销售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进行销售,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产品的外销:
1.合营公司自营出口×%,内销
×%;
2.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外销×%;
3.合营公司自营的部分也可委托其他外贸公司外销,合营公司产品的内、外销作价原则,由董事会研究确定;
4.外销产品,合营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所收回的外汇货款全部返还合营企业。
第十七条内销产品由合营公司在国内直接销售。
第八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
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经过协商产生或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也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合营企业的其他高级管理职位。
第二十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如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合并、经营决策等),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其他情况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