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差距-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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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原因及对策

作者:沈伟沈扬扬

当前,我国收入差距过分拉大,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加剧,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大隐患。必须在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居民特别是农民增收,促进充分就业,健全收入分配调控体系,推动社会公平不断实现。

当前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

我国收入差距过大,主要表现为基尼系数过高。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我国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仅为0.16。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城乡居民综合基尼系数1994年首次超过0.4临界点后(当年为0.434)逐年上升,到2008年,不包括非正常收入,反映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的总体基尼系数,已上升至0.496,逼近0.5,严重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基尼系数0.4警戒线,到达危险的边缘。如果包括非正常收入,按17%的平均影响率计算,我国的基尼系数还要再扩大近20%。①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现实问题。它表明,我国的收入差距已经接近足以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危险边缘,任其发展下去,必定给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造成重大隐患。

城乡收入差距严重,是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具体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总体都有大幅度增长,但是,在城乡居民总体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的同时,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额呈剪刀式扩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差额,从1991年的992元扩大到2010年的13190元;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例越来越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从1991年的2.2:l,扩大到2009年的3.33:1。如果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上的差距都考虑进去,实际差距可达到4倍以上。

城镇收入差距扩大,是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突出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收入差距扩大速度过快。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之间的收入差距,1986年是1.66倍,到2005年扩大为21.81倍;二是收入差距拉开幅度过大。2005年最低收入的20%家庭只占城镇总收入的2.75%,仅相当于最高收入20%家庭收入的4.6%,贫富差距之大严重超越社会可接受程度;②三是收入分配集中程度过高。最高收入20%家庭拥有近60%的城镇总收入,表明我国城市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多集中在少数富人阶层的手中,并没有为最广大的城镇居民所共享。

由于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我国的社会分层结构表现为一个倒过来的“丁字型”结构,这是一种变形的“金字塔型”结构,表明我国的收入差距及其社会结构已经严重失衡。③

收入差距过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

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收入差距扩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但收入差距的扩大如果超过了社会的承受能力,超过了生产力发展允许的界限,或者收入差距是由某些不合理因素引起的,就会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就已经对经济社会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一是导致需求不足,影响经济稳定增长。近年来,“倒二八”比率在我国愈演愈烈。资料显示,我国20%的高收入户拥有80%的储蓄,而80%的低收入户仅拥有20%的储蓄。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高收入阶层消费倾向低,低收入阶层消费倾向高,社会收入过分集中在高收入阶层,社会消费倾向就会下降,进而引起社会消费需求不足。在我国当前买方市场和经济增长转向需求约束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下滑和人民币加快升值的条件下,消费已经成为内生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量,如果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仍不能有效控制,由收入差距扩大所导致的消费不足,必然制约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程,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二是社会矛盾集中,极易落入“中等收入陷阱”。“中等收入陷阱”是指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突破人均GDP1000美元的“贫困陷阱”后,很快会奔向1000~3000美元的“起飞阶段”,但是当经济发展达到人均GDP3000~4000美元时,经济快速起飞过程中所积聚的各种矛盾,特别是由收入差距过大所引起的矛盾就会集中爆发,导致经济增长回落或长期停滞,即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目前,我国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表明我国已进入“中等收入陷阱”危险区域。对此,温家宝总理早在2004年就提出了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顺利进入高收入的发达国家行列;另一种可能性就是落入“中等收入陷阱”。收入差距问题不解决,短暂的高速增长之后,就是难以逾越的“中等收入陷阱”。④

三是无力改善人力资本积累,“穷者愈穷”。现代经济社会,提高人力资本是提高收入水平的重要渠道。由于低收入者无力改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差别扩大,获取收益的能力降低,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这是因为,收入差距扩大,低收入者的状况会进一步恶化,其收入全部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无力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包括对自己的再教育投资和对子女教育的投资),这必然影响这部分人的技能和素质,进而使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四是引起负面示范效应,加剧经济秩序混乱。在我国高收入阶层中,有少数人的收入不是通过诚实劳动和正当手段获得的,而是通过非法手段和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有人把我国的非法收入概括为“红、黄、蓝、白、黑”五色收入,其中,红色收入是利用职权腐败所得;黄色收入为淫秽收入;蓝色收入指走私收入;白色收入指贩毒收入;黑色收入指黑社会团伙的收入。除非法收入外,还有人通过偷税漏税、制假贩假、甚至压低工人工资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高额收入。这些人虽然为数极少,但其暴富现实在社会中引起了相当强的负面效应。⑤

五是产生信任危机,威胁政治与社会稳定。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我国目前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贫富反差如此之大,低收入群体看不到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前景,最广大的民众公平感下降,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就会失掉最广大的群众基础,直接威胁国家政治稳定,破坏社会和谐。

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双重”原因

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以将导致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分解为合理因素及不合理因素。

从合理因素看,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因素主要有:第一,市场经济按要素分配本身有扩大收入差距的功能。目前,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允许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因此,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个人之间由于经济发展状况、自然条件和竞争环境的差别以及个人天赋的差异,收入差距的存在和扩大就成为难以避免的现实。第二,经济发展阶段客观上决定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存在。按照著名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倒U字型”曲线原理,一个社会在经济起飞阶段,基尼系数会随着人均GDP的提高而上升,只有进入中等发展水平后,基尼系数才会随着人均GDP的提高而下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处于高速增长的经济起飞阶段,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相对拉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三,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的经济增长效率不同,为其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提供了不同的经济基础。例如,我国东部沿海的上海、浙江等地区整体经济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较快,这是该地区城乡居民收入高于其他地区的重要原因。此外,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提高和各种相关政策性因素的影响,也都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从不合理因素看,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因素主要有:第一,过分强调经济效率,忽视社会公平。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首次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对改变传统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体制起到重要推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中国社会阶层结构逐渐发生深刻变化,理论界出现代表不同利益的声音,有些人借“优先”和“兼顾”之差异,有意无意地贬低、轻视社会公平和社会公正,单纯为一切聚敛财富的过程辩护,把社会公平放在“可顾、可不顾;顾不上,就不顾”的位置上,实践中造成极大危害,客观上起到了加大收入差距的作用。⑥

第二,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居民收入比重下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比例关系。一个国家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否合理,会对该国的投资消费比例、居民收入差距产生重要影响。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我国政府和企业收入占GDP比重不断增长,与此相反,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却大幅下滑,成为拉大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在GDP中的所占比重,1996年为69.3%,到2007年下降为57.5%,累计下降11.8个百分点。劳动报酬在GDP中所占比重,1983年为56.5%,到2005年下降为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在我国居民收入和劳动者报酬所占比重大幅下降的同时,企业利润所占比重却从1996年的21.2%,上升至2007年的31.3%,上升了11.1个百分点。

第三,收入分配体制障碍,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垄断因素,由行业或部门垄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企业尚未形成平等的竞争环境,一些带有垄断性的行业,依靠在国民经济中的垄断地位,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二是工资形成机制不合理,企业利润侵蚀劳动报酬。主要表现为最低工资水平低;缺乏正常的工资形成机制;劳动力市场发展不完善,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工资机制丧失差距诱导功能,难以形成全社会的均衡工资;工会作用弱化,不能完全代表职工参与收入分配政策,工人处于弱势地位;无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压低、克扣、拖欠员工工资,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雇佣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雇佣只付绩效工资,不付基础工资的员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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