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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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总师制度的沿革

总会计师是指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早在建国之初,

我国就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一些大、中型国有实行总会计师制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

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

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做了具体规定。197

8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专设一章规定总会计师制度问题,并把

设立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长三总师”(厂长和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

的《会计法》中,首次以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

度的。为了贯彻《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议、规定,1990年12月国务

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做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

改的《会计法》中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

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1999年10月

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中,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

做了新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随着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

革的深化,在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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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

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从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国有企业情况看,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

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都有明显效果。

二、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

置总会计师。”这为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机械会计学会对重点机械企

业《会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来看:在总会计师的设置上,未依法设置或只设置

了副总会计师的单位约占三成多;有的单位不按规定任职条件设置总会计师,弱化了会计

职能,了总会计师作用的发挥。究其原因如下:

1.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新《会计法》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由

原来的“可以设置”修改为“必须设置”,充分说明了设置总会计师的重要性。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然而,一些单位却认为新法

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就可以了,

设置不设置总会计师并不重要。实际上,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

的责任主体,只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假账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

一顽症,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负

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具体的会计组织工作还应由总会计师承担,并由其对单位

负责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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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总会计师作用的认识不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

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的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政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

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以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

的作用。

3.对总师任职条件的认识不到位。《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任职条件

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对其缺乏全面理解,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尺度把握不好。

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大都是因为无合适人选,个别单位甚至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聘

为总会计师。客观地讲,会计专业高级人才匮乏,给选聘总会计师造成了一定难度,但只

要把握好任职条件的尺度,不拘一格选人才,是不难解决的。

4.监督不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管行政领导提名,政府

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但是一些单位长期不设置总会计师,而政府主管部门在考察配备企

业领导班子时也往往忽视这一点,以致企业在领导班子配备时就“先天不足”。政府会计

主管部门也缺乏应有的监督手段,致使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不到纠正。

三、建议与对策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笔

者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执法检查。对《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把

总会计师的设置作为检查重点。通过检查,弄清楚哪些单位应该设置而没有设置,未设置

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时间设置,准备采取哪些措施,已设置的作用如何发挥等等,对这些

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对于未设置的企业,会计主管机关要进行动态管理,监

督检查,限期内仍不设置的,要按《会计法》第42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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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订《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法》第36条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执行的规定是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随着我国体制、产权制度、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总会计师条例》已不适应建

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新要求,需要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修订,从上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

和职能,确定总会计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加强对总会计师的培训。为解决总会计师人才缺乏的问题,各企业要加强对会计人员

的培训,搞好后续。各级会计主管机关要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把对总会计师的培训作

为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要组织开展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提高总会计师队伍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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