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doc3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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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
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
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
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
大气是人类以至其他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 环境要素。我国大气污染较为严重,属于煤烟型污 染,主要大气污染物是粉尘和二氧化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 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4.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大气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一)单项主体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其他有关法律
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1987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1995年、2000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
现行的是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改、自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熟悉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2)熟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
气污染物产生的有关规定 (3)掌握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 (4)了解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
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有关规定 (5)掌握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大气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节 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循环经 济促进法
其他法律 法规条例
大气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的考试大纲要求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末达到规定的大 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 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区。
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的地方政府要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有利于保护大气环境,遏制大气环 境质量继续恶化的宗旨,核定本区域内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
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 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1、国务院和省级地方政府才有权划定大气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区。仅对主要污染物Baidu Nhomakorabea求进行总量控制。
2、划定的区域仅限于两类区域:一是尚未按环境功 能区划规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区域,二是“两控区 ”(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有关排污单位在向当地政府申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之后,方可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的排 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将已经产生、 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 制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重点防 治大气污染城市、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等大气环 境质量控制区制度。
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职业资格考试
大气污染控制专题辅导(1)
(2010年3月)
《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是考试的指导性文件!
了解——知识点的宽广面,概念题,选择题 熟悉——知识点的集中点,选择题,问答题 掌握—— 知识的综合应用,选择题,分析题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大气部分)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大气部分)
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大气部分)


四、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大气部分)
五、加强知识间的融会贯通,提高综合应对能力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大气部分) 考试大纲要求
(环境法律法规8大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法律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3、其他相关法律—国土整治法,城市规划法等 4、其他部门法律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内容—刑法 5、国家机关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命令、通知等 6、导则,标准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
7、地方性规章、法规等—××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8、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议书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 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 后法的效力高于前法。 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国内法与国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 法。我国签署国际公约时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
大气环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 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 排放污染物。
注意点:
酸雨和二氧化硫 控制区 不重叠
SO2控制区
酸雨控制区
SO2控制区大部分在北方,酸雨控制区集中在 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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