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H股公司的法律框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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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法律对H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全面规定了股份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H 股公司作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公司,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遵守《公司法》。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特别规定》 为境内股份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及在境外上市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及基本法律框架。 ■ 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1994 年8月27日证委发[1994]21号) /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系由中、港两地证券监管 部门及两地专业人士共同拟定。《必备条款》既采纳了中国《公司法》和《特别规定》有关股份公司和境外 上市公司的基本规定,又融入了境外有关法律以及境外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并协调了 两地法律的有关矛盾和冲突,最终以国内法(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并施行。H股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 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且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构成了能为境内、境外监管部门所 接受的、规范H股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3月26日证监发[1999]18号): H股公司上市后持续的信息披露责任,主要由境外上市地的有关规则予以规范,并主要由境外上市地的证券 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若干意见》为H股公司如何按照境外上市地的有关规则做好对外信息披露,提供了全 面的指引。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9年3月29 日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为促使H股公司切实转换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履行对投资者的持续责任, 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对H股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意 见。 ■ 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1999年4月8日证监发行字[1999]39号) ■ 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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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对H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1、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后发行股票的类型及区别 ■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A股公司) ■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内和/或境外发行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B股 公司)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H股公司) ■ 红筹股:境内国有企业先以经评估的拟上市资产与业务设立一家境内公司,然后将该等境内公司的权 益注入其在境外设立的境外公司,境内公司相应变更为“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在境外 发行以外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红筹公司) 公司注册地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境内 境内 境内 公司上市地 境内 境内 境外 募集资金 人民币 外币 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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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类型: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可视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例如:内资股和H股)的股东,为类别股东。公司拟变更或废除 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i)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及(ii)经受影响 的类别股东召开的类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例:“ 增加或减少某类别股份的数目”视为变更类别股东的权利,除非属于以下 情形,否则需要类别股东大会批准:(i)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个月单独或同时发行内资股、H股,且拟发行的内资股、H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 等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ii)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H股的计划,自中国证监 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 ■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时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 通知的方式:对于H股股东,应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址为准;对于内资股股东,可以公告方式进行(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经收到通知。) 通知的内容要求:除应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以及议案等内容外,还应在通知中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 所议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的资料及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拟议中的收购、合并或重组的具体条 件和合同,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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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 表决权。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例如:收购控股股东的重大资产与业务),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 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类。 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即为通过的 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的 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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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境外上市后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1、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即是公司的宪法。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修改公司章程; -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的提案; -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中国H股公司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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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对H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1、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后发行股票的类型及区别 2、H股公司的法律适用 3、中国法律对H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4、中国境内监管部门对H股公司的监管 二、国有企业境外上市后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1、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 2、切实转换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3、遵守上市前所签署的各项合同 / 协议,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 4、做好对外信息披露
-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决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 政事务,以及签署其他的重要协议; - 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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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会议及通知: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 董事。遇有紧急事由,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等提议,可随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法定人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委托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明授权范围。 会议表决: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 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 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 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 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 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 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 - 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 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关系,搞好公共关系。
红筹股
境外
境外
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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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股公司的法律适用 ■ H股公司在境内注册及经营,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分别涉及境内法律及境外法律。法律具有严格的地域 性。因此,一般而言,发生在境内的行为,适用中国法律;发生在境外的行为,适用境外法律。 发生在境内的行为:重组及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份公司的合并、 分立、解散和清算等等,适用境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则。 发生在境外的行为:境外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格式及要求,招股说明书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 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适用境外有关法律及规则。 境外上市:上市后持续的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要求,以及违反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适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及规则。 ■ 此外,H股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公司董事、监事向香港联交所出具有关声明及承诺,亦 会导致香港有关法律及规则对H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的适用。 例如:《上市协议》规定H股公司必须遵守上市规则,而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有诸多限制及要求。因此, 尽管关联交易的行为发生在境内,适用境内法律,但同时亦需满足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证券; - 发行公司债券; -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重大收购或出售; - 公司章程的修改; - 修订任何类别股东的权利;及 -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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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 ■ 董事会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选任。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法律、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 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副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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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境内监管部门对H股公司的监管 ■ 中国证监会:H股首次发行及增资发行、H股回购、发行可转换为H股的可转换债券等有关事宜,事先需经 中国证监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侧重于合规性审核)及批准。 H股公司上市后对投资者的持续责任,主要是由境外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依据当地的有关规 则予以监管。中国证监会对于H股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为在H股公司规范运作、履行对投资 者的承诺、依据境外上市地的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督促、指导及协调。对于H股公 司在上述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会组织调查,并视调查结果给予或建议给予有关 H股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处分。此外,中国证监会依照与境外证券监管部门签署的合作监管备忘 录,履行有关合作监管职责。 ■ 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负责重组设立H股公司的审批。 已上市的H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需经国家经贸委批准。 此外,国家经贸委会在H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提出规范意见和要求。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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