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注释和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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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注释和使用说明
一、物资贸易
1、物资贸易:包括一样物资、用于加工的物资、修理所需的物资、运输工具在港口购买的物资和非货币黄金等。
101 一样物资:是指居民向非居民出口或从非居民进口的大多数可移动物资。
编码:101010
一样贸易收入:出口一样物资所获得的收入。
一样贸易支出:进口一样物资支出的款项。
包括:一样物资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权实际变更或推算变更的所有可移动物资,即进出我国国境的一般物资以及一些专门种类的物资。
专门种类的物资包括:
非流通中的纸币、硬币,未在外发行的证券以及印制的各类票证,所有这些以商品计价而不以面值计价。
各级政府出口的进口的物资。
驱逐过境的牲畜;
走私物资;
物资只是境,但资金跨境的物资出口或进口;
在居民拥有的离岩设施上消费的物资(如:在国际水或空域进行操作且从非居民手中购买的天然气及石油井架和工作台、船舶后或飞机);
所有权差不多转移给进口商但在过境前遗失或破坏的物资。
不包括:
船舶、飞机、铁路车辆、天然气石油井架和工作台和其他不是固定在特定位置的活动设备的买卖记录在“一样物资----购买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90”。
作为金融项目的物资:
当企业所有者不是企业经营所在地经济体的居民时,企业所有的非金融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桥梁等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存货)被认为是企业所有者的金融资产,因购买该类资产而导致的所有权变更应记录在金融账户项下,不应记录在物资项下,除非该所有权的变更在实际上相伴着物资的实际运动;
货币黄金记录在金融账户的储备资产项下;
金融债权凭证(如流通中的纸币、硬币和发行在外的有价证券)尽管具有实物形式同时能够移动,但应当记录在金融账户项下。
列在服务项下的物资:
旅行者购买的供自己使用的物资以及非居民个人购买的物资记录在“服务---旅行”相应项目下;
使馆、领馆、军事代表团和官方机构以及其官方工作人员从东道国购买的物资记录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项下;
直截了当订阅而寄送的报纸和期刊(非大批量的)记录在“服务---运算机和信息服务---书刊、杂志和电子出版物以及新闻、信息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7020;
同一记录期内收买又舍弃的只是境物资记录在“其他商业服务---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项下。
转口贸易应记录在“其他商业服务---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相应项目下;
在经营性租赁而非金融租赁协议下的物资交易应记录在“其他商业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11020”;
出口或进口不用于销售的临时性物资(如:贸易交易会和展览会陈设的设备、艺术展口,用来繁育、展览和参加竞赛的动物,舞台、马戏团的设备)时,应按照交易情形记录在服务的相应项下。
编码:101020
补偿贸易是指由一经济体内厂商利用另一经济体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进口经济体厂商进行生产,以返销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
补偿贸易收入:中方为生产方的情形下中方所生产产品的出口;外方为生产方的情形下中方技术、机器设备等的出口。
补偿贸易支出:中方为生产方的情形下中方引进的技术和进口设备等支出的款项;外方为生产方的情形下中方进口返销产品支付的款项。
编码:101030:
寄售代销贸易收入:指境内寄售人把物资运交事先约定的境外代销人,由境外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按照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境内寄售人的交易形式。
寄售代销贸易支出:指境外寄售人把物资运交事先约定的境内代销人,由境内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按照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境内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境外寄售人的交易形式。
编码:101040
边境贸易收入:境内居民在从事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时出口物资收入的款项。
边境贸易支出:境内居民从事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时进口物资支出的款项。
包括:
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在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融或者数量范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没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都市辖区内经批准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各种形式。
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和在境外猎取运回境内的设备、物资。
编码:101050
对外承包工程物资出口收入:指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不包括:
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应记录在“一样物资----边境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40”。
编码:101070
免税商品进口支出:指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中国出口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编码:101080
水、电、煤气、天然气等出口收入:向境外提供水、电、煤气、天然等获得的收入。
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进口支出:同意境外提供的水、电、煤气和天然气等支出的款项。
编码:101090
出售/购买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收入/支出:
包括:
船舶、飞机、铁路车辆、天然气及石油井架和工作台和其他不是固定在特定位置的活动设备。
上述设备不管是否过境,只要所有权发生变更,则计入本项。
不包括:
交易工具、捕捞船只、天然气石油井架和其他进出一经济体边境但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的活动设备。
编码:101100
易货贸易收入/支出:易货贸易是指直截了当用出口物资交换进口物资的贸易。
记录在本项的为易货贸易中出口物资和进口物资的价差收入/支出。
不包括:边境地区的易货贸易应记录在“一样物资---边境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40”。
编码:101130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的支出: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购买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按照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所支出的款项。
编码:101140
远洋渔业、石油、矿产销售收入:将在境外打捞的钞票和其他水生物,开采出来的石油和矿产直截了当销售给境外所获得的收入。
102 用于加工的物资:指到境外加工的物资的出口和随后的再进口(或者反向)。
编码:102010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口:指由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收取工缴费,关于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中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本项中记录中方所获得的工缴费收入。
编码:102020
进口加工贸易:指从境外购买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包括我国的专门经济区域企业从境外购买的用于加工的料件以及加工后出口的成品。
包括:进料(对口)加工贸易,即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口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
进料(非对口)加工贸易,即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成品出口收入:指从境外购买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口后再外销出口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专门经济区域企业加工后出口的成品。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进口支出:在进料加工贸易中,从境外进口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所支出的款项,包括专门经济区域企业从境外进口的用于加工的料件。
编码:102040
出料加工贸易:指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中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中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出料加工贸易出口收入:在出料加工贸易中,中方将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出口给境外厂商时所获得的收入。
出料加工贸易进口支出:在出料加工贸易中,境外厂商加工装配的成品复运进口时中方支付的款项;中方加工费支出记入出料加工贸易进口支出项下。
编码:103010
修理所需的物资是指居民对非居民所有的移动物资进行修理时所需要的物资(相反亦成立)。
这类移动物资包括船舶、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
在本项目中记录下来的价值仅反映修理的价值(所支付或得到的费用),而不是修理前或修理后移动物资的总价值。
为修理提供物资所得收入:中国居民在境内为非居民所有的移动物资进行修理而获得的收入。
在国外修理所需物资的支出:中国居民在境外同意国外非居民对其所拥有的移动物资进行修理而支付的款项。
包括:对移动物资(如船舶、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以及钻井平台等)的更换零部件的修理。
不包括:
对建筑期在一年以下的楼房、道路、桥梁、水利工程、通信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的修理服务记录在“建筑、安装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4010”。
运算机的修理和软件的爱护记录在“与运算机有关的服务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7010”。
在港口和机场对交通设施的修理记录在相应的港口服务项下。
对其他物资的修理记录在“技术服务---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11054”。
编码:104010
在港口为运输工具提供物资的收入:非居民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海运、空运及陆运等港口、机场和其他终点站购买的物资,如燃料、水、给养等。
运输工具在港口消费物资支出:中国居民运输工具在境外海运、空运及陆运等港口、机场和其他终点站购买的物资,如燃料、水、给养等。
包括:居民/非居民运输工具在境外/境内购买的物资,如燃料、水、给养等。
不包括:在港口、机场或其他终点站提供/同意的有关服务,如牵引、栈桥和修理,这类服务记录在相应的港口服务项下。
编码:105010
非货币黄金出口收入:不作为货币当局储备资产的所有黄金的出口收入。
非货币黄金进口支出:不作为货币当局储备资产的所有黄金的进口支出。
包括:作为储藏手段的黄金和其他用途(工业用的)的黄金。
不包括:货币黄金列在金融账户的储备资产项下。
编码:109000
其他收入:无法归入上述各类的其他一样物资的出口收入。
其他支出:无法归入上述各类的其他一样物资的进口支出。
包括:邮寄的物资。
不包括:非批量购买的图书报刊、软件和医药分别记录在相应的服务项下。
二、服务
2 服务:包括运输、旅行、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运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益使用费、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及其他商业服务。
201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支出:包括海运、空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陆地、国内的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火箭发射)及其辅助服务。
这些服务是由一经济体居民向另一经济体提供的同时涉及客运、物资的移动(货运)、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包括租费)以及油井架、浮动吊车、挖泥船的租金和其他辅助性服务(港口服务)。
不包括:对铁路设备、港口和机场设备的修理记录在“建筑、安装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4010”。
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记录在“其他商业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11020”。
20101 海运收入/支出:包括各项海洋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海洋运输的部分。
编码:201011
客运收入: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海洋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
客运支出:中国居民同意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海洋客运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在旅客票费下提供的服务。
不包括:旅客向非居民承运人支付的超重行李费、车辆运输费或其他私人用品的运费记录在“服务---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海运---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1019”。
旅行者在旅行国境内由该国运输工具提供的客运服务记录在“服务---旅行”相应项目下。
编码:201012
为物资出口提供的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物资出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为物资出口支付的运输费用:中国居民同意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物资出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编码:201013
为物资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物资进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为物资进口支付的运输费用:中国居民同意非居民提供的同物资进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编码:201014
港口服务收入(如海运物资的装卸、运输工具的牵引、检修等):中国居民在港口为非居民提供港口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港口服务支出(如海运物资的装卸、运输工具的牵引、检修等):中国居民在港口同意非居民提供的港口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在港口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如物资(集装箱)装卸、保管、栈租、仓储、包装和再包装,港口使用费、列车换轮费,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领港、导航费用,行李费,求助打捞费等,以及运输工具的航修(不包括更换零部件的修理)、检修、清理费用等。
不包括:有关速遣费的滞期费的记录。
航次租船合同中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记录在“经常转移---对国外支付的赔偿---其他赔偿”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02020”;提早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记录在“经常转移---同意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01000”。
编码:201019
其他收入: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海运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其他支出:中国居民同意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海运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20102 空运收入:包括各项空中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空中运输部分。
编码:201021
客运收入: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各项空中客运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客运支出:居民同意非居民的各项空中客运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在旅客票费下提供的服务。
不包括:旅客向非居民承运人支付的超重行李费、车辆运输费或其他私人用品的运费记录在“服务---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空运---其他”项下。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1029”。
旅客在非居民运输工具上的食物、饮料和其他开支记录在“服务---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空运---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1029”。
旅行者在旅行国境内由该国运输工具提供的客运服务记录在“服务---旅行”相应项目下。
编码:201022
为物资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中国居民随军运人提供同物资出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为物资出口支付的运输费用:中国居民同意非居民提供的同物资出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编码:201023
为物资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提供同物资进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为物资进口支付的运输费用:中国居民同意非居民提供的同物资进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编码:201024
港口服务收入(如空运物资的装卸、运输工具的牵引、检修等):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港口服务获得的收入。
港口服务支出(如空运物资的装卸、运输工具的牵引、检修等):中国居民在境外港口同意非居民提供的港口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空运服务项下在机场提供的服务,如物资(集装箱)装卸、保管、栈租、仓储、包装和再包装,港口使用费,列车换轮费,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领港、导航费用,行李费,救助打捞费等,以及运输工具的航修(即无需更换零部件的修理)、检修、清理费用。
不包括:对移动物资(如船舶、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以及钻井平台等)进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记录在“修理所需物资”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3010”。
编码:201029
其他收入: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除客运和货运之外其他空运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其他支出:中国居民同意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空运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20103 其他运输收入/支出:包括除海运或空运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提供的服务(包括陆地、国内的水道运输、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火箭发射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相应部分等)。
编码:201031
客运收入: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其他运输方式的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
客运支出:居民同意非居民提供的其他运输方式的客运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包括:在旅客票费下提供的服务。
不包括:旅客向非居民承运人支付的超重行李费、车辆运输费或其他私人用品的运费记录在“服务---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其他运输---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01039”。
旅行者在旅行国境内由该国运输工具提供的客运服务记录在服务---旅行的相应项目下。
编码:201032
为物资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提供同物资出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为物资出口支付的运输费用:中国居民同意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物资出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编码:201033
为物资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中国居民承运人提供同物资进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为物资进口支付的运输费用:中国居民同意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物资进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
编码:201034
港口服务收入(如物资的装卸、运输工具的牵引、检修等):其他运输方式下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港口服务获得的收入。
港口服务支出(如物资的装卸、运输工具的牵引、检修等):其他运输方式下中国居民同意非居民提供的港口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其他运输方式项下在终点站提供的服务,如物资(集装箱)装卸、保管、栈租、仓储、包装和再包装,港口使用费,列车换轮费,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领港、导航费用,行李费,救助打捞费等,以及运输工具的航修(不包括更换零部件的修理)、检修、清理费用。
编码:201039
其他收入:包括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运输服务。
其他支出:包括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运输服务。
编码:201040
运输佣金、代理费收入:同运输有关的佣金和代理费收入。
运输佣金、代理费支出:同运输有关的佣金和代理费支出。
202 旅行:是指旅行者在一经济体停留不足一年时刻里从该经济体所获得的物资和服务,如住宿、食物、饮料、娱乐、交通、礼物、纪念品以及旅行者购买的同时带出旅行经济体的个人一辈子活用品等。
旅行者包括:在走访国家停留时刻不超过一年的个人,包括前往异国办理各种公务的旅客、在外临时停留的机组人员、在外出差(非长驻)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外出差的国际组织工作人员、一年内驻外工作的人员、季节工人、边界工人、在走访国家停留时刻超过一晚上的观光旅行者和当天往返的旅行者等。
一年的界限不适用于学生和病人,即使他们在境外停留的时刻超过一年以上,他们仍将连续作为自己经济体的居民。
学生和病人的所有支出,包括教育、保健支出等(如教育机构提供的或由其支付的学费、食宿费、住院费、医疗费和挂号费等)都记录在旅行项下。
编码:202010
旅行企业团费收入:旅行企业(如旅行社)从境外获得的组团旅行收入。
旅行企业团费支出:旅行企业(如旅行社)向境外支付的组团旅行费用。
编码:202020
公务及商务差旅收入: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务活动(包括推销产品、市场开发、商务谈判、开会、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或代表所属企业从事其他商务活动等)的旅行者提供物资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公务及商务差旅支出:为商业目的在境外从事商务活动(包括推销产品、市场开发、商务谈判、开会、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或代表所属企业从事其他商务活动等)的旅行者同意物资或服务而支出的款项。
包括:因公旅客包括前往国外办理各种公务的旅客:如在外临时停留的机组人员、在外出差(专门驻)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外出差的国际组织工作人员、为非工作从事地经济体居民的企业工作的雇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