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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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朕合国△权理事会首届4 7个成员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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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届47个成员
百科名片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订(UNHRC) 2006 年3 月 15 日,第 60届联合国大会以170票赞成、4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设立共有4 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
美国、以色列、马绍尔群岛和帕劳投了反对票,委内瑞拉、伊朗和白俄罗斯在表决中弃权。
联大共有1 9 1个成员国,但7个成员国因拖欠联合国会费被取消了表决权,另有几个成员国未参加投票。
目录
人权理事会
成立意义
人权理事会首届4 7个当选成员
人权理事会与人权委员会的主要区别
编辑本段人权理事会
决议规定,人权理事会是联去的下属机构,联大将在5年后对该理事会的地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位进行审査。
人权理事会的4 7个席位按公平地域原则分配。
其中,亚洲和非洲各占1 3席,拉美及加勒比地区占8席,西欧(包括北美及大洋洲发达国家)和东欧各占7席和6席。
人权理事会的总部也设在瑞士日内瓦。
决议还规定,人权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秘密投票产生,候选国必须获得联大全体成员国的过半数支持(即至少9 6票)方能当选。
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联大应考虑候选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及其在这些方面自愿作岀的承诺。
如同一地区获得联大过半数支持的候选国超过了该地区的席位总数,则按得票多寡分配席位。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2任后须间隔1年方可寻求新任期。
联大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左右的成员。
经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联大可中止严重违反人权国家的人权理事会成员国资格。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将于2 0 0 6年6月1 6日废除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将于6月1 9日举行首次会议。
成立意义
联大主席埃利亚松原本希望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这项人权理事会决议案,但对该决议案持反对态度的美国坚持要求对这项决议案进行表决。
按照惯例,在涉及联合国改革等重大议题时,联大通常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相关决议。
美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但在联大不具否决权。
2 0 0 6年4月,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麦科马克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美国将不参加定于5月9日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的竞选。
同年5月9 H,第6 0届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大有关决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了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首届4 7个成员,其中包括中国、法国、俄罗斯和英国4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
事国。
人权理事会首届4 7个当选成员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非洲地区组13席: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南非和突尼斯(任期均为1年);加纳、加蓬、马里和赞比亚(任期均为2年);塞内加尔、毛里求斯、吉布提、喀麦隆、尼日利亚(任期均为3年)。
亚洲地区组13席: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巴林(任期均为1年);巴基斯坦、日本、斯里兰卡和韩国(任期均为2年);孟加拉国、马来西亚、中国、约旦、沙特(任期均为3年)。
东欧地区组6席:波兰、捷克(任期均为1年);罗马尼亚、乌克兰(任期均为2年);阿塞拜疆、俄罗斯(任期均为3年)。
拉美及加勒比地区组8席:阿根廷、厄瓜多尔(任期均为1年);巴西、秘鲁、危地马拉(任期均为2年);墨西哥、乌拉圭、古巴(任期均为3年)。
西欧及其他发达国家地区组7席:芬兰、荷兰(任期均为1年);英国、法国(任期均为2年);瑞士、德国、加拿大(任期均为3年)。
人权理事会与人权委员会的主要区别
人权理事会是根据2 0 0 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取代不断遭到批评的人权委员会。
人权理事会与人权委员会相比有如下主要区别:
――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人权委员会则归联合国经
济和社会理事会管辖。
――人权理事会由4 7个成员组成,成员构成以公平地域分配为基础,其中非洲13席,亚洲13席,东欧6席,拉美和加勒比8席,西欧和其他国家7席(包括北美和大洋洲);人权委员会则由5 3个成员组成,成员构成按区域分配原则产生,其中非洲15席、亚洲12席、东欧5席、拉美和加勒比11席、西欧和其他国家10席。
――人权理事会成员由联大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当选成员必须获得联大19 1个成员国半数以上票支持,即至少9 6票,对于严重并有计划侵犯人权的理事会成员,联大可经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中止其成员资格;人权委员会则由各地区组织推荐,并经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批准产生。
――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在连续2任后不能连任;人权委员会
成员任期虽同为3年,但可多次连选连任。
――人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会议不少于3次,总会期不少于10周,并可召开特别会议;人权委员会则在每年春季举行为期6周的会议。
――人权理事会负责对联合国所有成员国作出阶段性人权状况回顾报告,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必须接受定期普遍审查机制的审查;人权委员会则没有这类规定。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46-2006)(简称人权委员会;英文: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 UNHRC即卩HRQ是联合国系统框架下的功能委员
会。
它是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职司委员会,它也帮助联合国人权事务
高级专员办事处(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Human Rights )开展工作。
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最主要机构之一,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人权
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并提交联合国大会。
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6年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
会议上成立,是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之一。
它是最早的两个联合国功能委员会之一(另一个是妇女地位委员会)。
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决议,决定
设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
根据这项决议,人权委员会将于2006年6月16日解散,人权理事会将于6月19日举行首次会议。
3月22日,联
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决议,决定于6月19日废除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正式宣告已存在 60多年的人权委员会的终结。
历史
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6年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
会议上成立,是联合国系统审议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之一。
它是最早的两个联合国功能委员会之一(另一个是妇女地位委员会)。
2006年3月15日,联大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建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于 2006年3月27日举行的第六十二届会议中,在未经表决的情况下通过结束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亦全交由新成立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自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正式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所取代。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百科名片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 是经社理事会依据《宪章》
第68条的规定,于1946年设立的,是联合国内处理一切有关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
是联合国内处理一切有关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
人权委员会的成员是国家的代表,而不是以个人身份当选。
它是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职司委员会,它也帮助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Office of the Uni ted Natio ns High
Commissio ner for Huma n Rights )开展工作。
目录
简介
历史
职责附属机构专门委员会
评价
改革
简介
历史结构附属机构专门委员会评价
改革
•中国在人权委员会的情况•中国地位
展开编辑本段简介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46-2006 )(简称人权委员会;英文: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 UNHRC即卩HRQ是联合国系统框架下的
功能委员会。
它是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职司委员会,它也帮助联合国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ffice of the Un ited Nati ons High Commissio ner for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Human Rights )开展工作。
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最主要机构之一,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人权
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并提交联合国大会。
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6年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
会议上成立,是联合国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之一。
它是最早的两个联合国功能委员会之一(另一个是妇女地位委员会)。
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决议,决定
设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
根据这项决议,人权委员会将于2006年6月16日解散,人权理事会将于6月19日举行首次会议。
3月22日,联
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决议,决定于6月19日废除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正式宣告已存在 60多年的人权委员会的终结。
历史
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6年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
会议上成立,是联合国系统审议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之一。
它是最早的两个联合国功能委员会之一(另一个是妇女地位委员会)。
2006年3月15日,联大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建立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于 2006年3月27日举行的第六十二届会议中,在未经表决的情况下通过结束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亦全交由新成立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自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正式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所取代。
职责
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与人权有关的国际文书;调查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和处理与侵犯人权有关的来文;与在人权领域负有使命的所有其他联合国机构密切合作;协助经社理事会协调联合国系统内有关人权的活动。
人权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经社理事会建议和报告:关于《国际人权宪章》的情况;关于公民自由、妇女地位、信息自由及类似问题的公约、宣言的情况;保护少数的情况;防止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歧视; 其他有关人权的事项。
编辑本段结构
人权委员会初建时只有18个成员国,1979年扩大为43国。
1992年第
48届会议起,成员国增至 53个,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从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成员国中选出的。
每年(通常是5月)改选大
约三分之一的成员国席位,任期三年。
成员国席位按地域分配。
2005年成员国名单如下:
非洲15 席:布基纳法索:刚果共和国: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几内亚,肯尼亚,毛利塔尼亚,尼日利亚,南非,苏丹,斯威士兰,多哥,津巴布韦
亚洲12席:不丹,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尼泊尔,巴基斯坦,卡塔尔,韩国,沙特阿拉伯,斯里兰卡
东欧5席:亚美尼亚,匈牙利,罗马尼亚,俄罗斯,乌克兰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11席: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巴拉圭,秘鲁
西欧和其他国家10席: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英国,美国
人权委员会每年 3月和4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为期6周的定期会议。
2004年1月澳大利亚被选为委员会主席,2005年1月印度尼西亚取代澳大
利亚被选为委员会主席。
编辑本段附属机构
人权委员会还设立了若干附属机构,如1947年设立“防止歧视和保护
少数小组委员会”,1999年改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近几年,人权委员会成立了特定国家和地区以及针对专门问题进行调查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的机构。
目前有以下几个工作组:南部非洲人权情况特设专家工作组、审查有一贯严重侵犯人权迹象的情况工作组、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发展权问题政府专家工作组、根据《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九条设立的三人工作组、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工作组等。
委员会还任命特别报告员或代表对特定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或任命特别报告员就专门的人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编辑本段专门委员会
促进和保护人权专门委员会( Sub-Commissio 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 n of Human Rights )是人权委员会最主要的下属机构。
专门委员会由26名专家组成,根据地域分配,其中非洲7名、亚洲5 名、拉丁美洲5名、东欧3名、西欧6名(每个成员可有 1名候补委员),以个人身份任职。
每2年改选专门委员会中的半数成员,任期4年。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有关促进人权、保障基本自由和预防种族、民族、宗教、语言歧视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报告。
编辑本段评价
人权委员会致力于调查、监督、报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和全球性的严重侵犯人权现象。
多数民主国家认为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Un ited Nati ons High Commissio ner for Huma n Rights )的工作对改善世界人权状况是有帮助的,但也有批评者,批评主要来自美国。
人权团体对现在成员国中的古巴、巴基斯坦,以及过去成员国中的阿尔及利亚、叙利亚、利比亚、越南的人权状况表达长期关注。
与此同时美国也是饱受争议的另一焦点,许多人认为美国在海外的众多军事行动实际并未维护反而践踏了他国的人权状况,而且往往借人权之名干预他国内政,因此甚至曾一度落选人权委员会成员。
编辑本段改革
由于人权委员会允许一些本身人权有严重问题的国家,如古巴、利比亚、苏丹和津巴布韦等成为会员国而备受批评。
作为联合国改革的一部分,人权委员会的改革也被提出。
2005年3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发起改革人权委员会的工作。
安南表示,人权委员会的公信度和专业水平每况愈下。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安南的幕僚长布朗曾说:“就全球广大人类而言,人权委员会的做为或无做为已成为联合国能否重生的试金石。
”
2005年9月,在联合国高峰会期间,各国领导人同意,目前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应该由一个更可信的机构所取代。
人权支持者以及民主国家一直在推动建立一个新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目前由53个国家组成的人权委员会。
新的人权理事会将全年存在,而不是每年在日内瓦仅会面6个星期,以便及时对侵犯人权做出反应,新的
人权理事会拥有批评违反人权者的广泛权力。
编辑本段中国在人权委员会的情况
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开始参与联合国大会和经
社理事会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并自1979年起连续3年作为观察员出席人
权委员会会议。
1981年,中国在经社理事会第一届常会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连选连任至今。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职责有: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在人权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并提交联合国大会;就有关国家的人权问题进行公开或秘密的审议,其中包括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处理有关侵犯人权的来文,就有关国家的人权局势发表意见并通过决议。
联合国人权会议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每年3、4月份在日内瓦举行。
编辑本段中国地位
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开始参与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并自1979年起连续3年作为观察员出席
人权委员会会议。
1981年,中国在经社理事会第一届常会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连选连任至今。
反华议案
1990年3月6日,人权会第 46届会议以17票赞成,15票反对,11 票弃权通过一项动议,否决了美国等国提出的“中国局势”议案。
1992年3月4日,人权会第 48届会议以27票赞成,15票反对,11 票弃权通过了巴基斯坦代表提出的动议,决定对少数国家提出的所谓“中国-西藏局势”议案不予表决。
1993年3月10日,人权会第 49届会议以22票赞成,17票反对,12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决定对美国等国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不米取行动。
1994年3月9日,人权会第 50届会议以20票赞成,16票反对,17 票弃权通过中国提出的一项动议,决定对部分西方国家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不米取行动。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1995年3月8日,人权会第 51届会议以21票反对,20票赞成,12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否决了由美国和欧盟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
1996年4月23日,人权会第 52届会议以27票赞成,20票反对,6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动议,决定对一些西方国家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的议案不予审议和表决。
1997年4月15日,人权会第 53届会议以27票赞成,17票反对,9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动议,决定对美国、丹麦等一些西方国家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不予审议和表决。
1999年4月23日,人权会第 55届会议以22票赞成,17票反对,14 票弃权通过了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的动议,使美国提出的所谓“中国人权状况”议案未付诸表决。
2000年4月18日,人权会第 56届会议以22票赞成,18票反对,12 票弃权通过了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动议,决定对美国提出的所谓
“中国人权状况”议案不予审议和表决。
2001年4月18日,人权会第 57届会议以23票赞成,17票反对,12 票弃权通过了中国提出的“不采取行动”动议,决定对美国提出的所谓
“中国人权状况”提案不予审议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