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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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鄂安监管政法[2007]25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1.02
【实施日期】2007.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鄂安监管政法[2007]25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依法治国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安,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我省各级安监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裁了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行政执法中有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有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
用法律不够准确;有的由于执法不当引发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的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职权法定,正确履行职责
(一)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严格遵守处罚法定的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权的正当使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
(一)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二)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