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知识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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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知识点总结
《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中国第一个丧权辱国的条约。
1.签订时间:1842年8月。
2.内容:割香港岛给英国;赔款2100万元;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国在五处通商口岸派驻领事;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由两国商定。
3.1843年,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南京条约》的附件。英国从中又取得了建立租界的权利和领事裁判权,以及片面最惠国待遇。
《南京条约》和附件的签订,破坏了中国的独立和领土完整,以及关税自主权和司法权,增加了中国人民的负担,便利了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给中国造成严重的危害。
【领事裁判权】
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主要内容是:该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只由其本国在居留国的领事或法庭依其本国法律审理。这是帝国主义压迫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一种特权制度。旧中国从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起,英、美、法、俄、日等相继取得过这种特权。
【片面最惠国待遇】
亦称片面最惠国条款。在国际条约中,缔约双方互相享受对方已经或将要给予第三国的同等的条约权利(一般包括通商、航运、税收、投资、居住等方面),这种待遇称最惠国待遇;仅缔约一方享受这种权利,而并不给对方以对等的权利或利益者,则为片面最惠国待遇。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规定:中国今后如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准英人一体均沾,即为中国近代给予外国侵略者片面最惠国待遇之始。
【租界】
帝国主义国家在半殖民地国家的城市或通商口岸,强划一部分区域,所有行政、财政、警政、市政等均归掌管,称为租界。租界既有一国单独掌管的,如旧中国在上海、杭州等地的日租界也有几国共管的,如旧上海的公共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