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搜索引擎的侵权风险与防范——百度等搜索引擎被诉案例引发的思考
1 有关 搜索 引擎侵 权 的新动态
案 .这 两个 案件最 终都 以被诉 方败 诉告终 。但 都不 如
互联败诉 ,显现 了搜
4首 网页数 据 .再加 以整 理后储 存在 数据 库 中 ,然后 运用 决 .判 定百 度 立 即停 止在 其 网 站 上提 供 3 侵 权歌
全文 检索等 搜索技 术 在数据 库 中进行 检索 ,返 回符合 曲的访 问链 接 .并 赔 偿原 告经 济 损失 人 民币 68万 元 . 检索结 果 的 网页 内容 。如今 搜索 引擎 在开发 和研 究上 f 按每 首歌 20 0 计 算) 随后 在 9月 2 0 元 。 6日世 界五 大 日趋成 熟 .广泛 受到 网 民的欢迎 。互 联 网调 查 数据表 国际 唱 片 巨头分 别 是 :索 尼 B MG、华 纳 唱 片 、百代 明在 互联 网的八大 热 门服 务 中 ,搜 索 引擎 以 6 .%的 唱片 、环球 唱片 ,以及新 艺宝 唱片 有限公 司在 北京 正 45 使 用率 排在 电子 邮箱 和浏览 新 的热 点 。但 是 ,近来 关 于搜 停 止 MP 3搜 索 和免 费 下载 业 务 。之 前 ,已 经 出现过 索 引擎侵 犯知识 产权 的法律 纠 纷 已层 出不 穷 。
了香港 三大 唱片公 司 :香 港华 纳 、正东 和环球 状告 天
虎音乐 网侵权 案 :华纳状 告椿树 下 网络音 乐传 播侵 权
Ke rs sac n ie n t okitl cu l rp r I P n t r o ywo d :e rhe gn ; e r el ta o et S ; ewokc mmu iainfg t w n e p y; nc t h o i
全世 界 现有 的 网页据说 已经 超过 8亿 ,有 效 数据 索引擎搜索的信息有近半数是 MP 音乐 。然而在网 3
网络搜索引擎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及其判断(一)
网络搜索引擎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及其判断(一)关键词:网络搜索引擎/著作权/侵权/纠纷内容提要:从某种程度上说,在信息时代为我们提供便捷服务的搜索引擎已陷入了“动辄得疚”的困境。
如何在相关法律所构建的体系中规范相关行为,既能满足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又能适应网络技术发展、为公众快捷地提供信息,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特定链接服务行为是否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文从如何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入手,分析判定其行为,并最终给予结论。
一、问题的提出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创造了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它不仅缩短了人们交流的距离和时间,也使人们获取和传播信息更加方便。
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因特网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分布、传输和使用空间,信息含量丰富、传输迅速、传播范围广泛。
在如此浩瀚的信息海洋中,帮助我们迅速寻找所需信息的搜索引擎堪当“诺亚方舟”。
然而,百度、谷歌等目前影响力巨大的一些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公司,近年来却先后受到音像公司的起诉,特别是百度公司频繁遭到从音像产业到图书产业的相关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起诉。
从某种程度上说,在信息时代为我们提供便捷服务的搜索引擎已陷入了“动辄得疚”的困境。
如何在相关法律所构建的体系中规范相关行为,既能满足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又能适应网络技术发展、为公众快捷地提供信息,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特定链接服务行为是否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起因分析著作权法是调整因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1]。
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是使其调整的主体的利益关系处于相互协调的和谐状态。
这种平衡主要涉及作者与其他著作权人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平衡,以及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等。
进入网络时代,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集中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与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之中,此种平衡本质是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众接近作品的公共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搜索引擎侵权的法律分析
搜索引擎侵权的法律分析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信息搜索的主要工具,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已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搜索引擎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争议。
本文将对搜索引擎的侵权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对相关争议性问题进行解答。
一、搜索引擎的侵权概述搜索引擎的侵权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搜索结果页面的侵权,即搜索引擎展示的链接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搜索引擎的索引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是否可以索引他人的网页内容。
在搜索结果页面的侵权方面,搜索引擎可能会出现搜索结果侵犯他人版权、名誉权、商标权等情况。
搜索引擎在对网页进行检索、排序和展示时,可能会将内容未经授权地展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从而侵犯了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在索引行为方面,搜索引擎的爬虫程序可以收录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但在索引的过程中,可能会抓取和使用他人的网页内容,这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二、搜索引擎侵权的法律分析1. 搜索结果页面的侵权对于搜索结果页面的侵权问题,我们需要分析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和名誉权侵权三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在搜索结果展示的网页内容中,如果包含了他人的原创内容或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展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上,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然而,搜索引擎可以依据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辩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个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且不会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属于合理使用。
因此,搜索引擎展示搜索结果中的他人作品,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可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2)商标权侵权在搜索结果页面上,搜索引擎可能会展示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链接,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此时,搜索引擎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搜索引擎可以辩称自己仅提供了链接和搜索服务,未进行商标标识的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只有对商标进行具体的商业行为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随着社会进入电子媒体时代 , 信息的传递不再以
有形媒体为载体 , 任何作品都可以通过数字化手段转 化后储存和传播。由于网络所具有的快捷性和共享
性 的特 点 , 版权 作 品在 网络上 的公共 性和外 部经 济效
二、 搜索 服务领域 的主要法 律 问题
2 0 1 3年 3月 第2 6卷 第 2 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d i t i o n
Ma r c h, 2 0 1 3 Vo 1 . 2 6 N o . 2
关规定 ,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两种情况 : 第一, 在权利人 明确通知搜索引擎服务提
搜索引擎抓பைடு நூலகம்网页后 , 还要做大量的预处理工作 , 才 能提供检索服务。其 中, 最重要 的就是提取关键词 , 建立索引文件。其他还包括去除重复网页、 分析超链
供商存在侵权 的情况下 ,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没有采
质 。无论 图片搜 索还是 音乐搜 索 , 其 工作 原理与 普通 的网页搜索 是完 全 一致 的 。都 是 利 用抓 取 程 序 通过
服务提供商 自身并没有制作 、 上传或传播作品, 但其
提供 的搜 索链 接服 务 可 以 帮助 普 通用 户 找 到 网络作
品地址 , 而这些地址中可能存在侵权作品。
作者 简介 : 郑礼江 , 昆明市人 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 员( 云南 昆明, 6 5 0 0 0 0 ) 。
① 参见 h t t p : / / b a i k e . b a i d u . c o n r / v i e w / 2 年1 O月 1 1日。
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分析
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分析侵权法是维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互联网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侵权问题的调查报告进行分析,探讨互联网侵权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案。
一、调查背景最近一份关于互联网侵权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调查报告涵盖了包括网络盗版、网络诽谤、网络侵犯隐私等多个方面的侵权问题。
其中,网络盗版问题最为突出,占据了调查报告中侵权问题的主要篇幅。
二、网络盗版问题分析网络盗版是指在互联网上非法复制、传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盗版问题在互联网上普遍存在,涉及的作品类型涵盖了音乐、电影、图书、软件等多个领域。
其中,音乐和电影作品的盗版问题最为严重。
调查报告还指出,网络盗版问题不仅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对相关产业链和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网络诽谤问题分析网络诽谤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虚假、负面、侮辱性言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诽谤问题在社交媒体平台和论坛等互联网场景中普遍存在。
网络诽谤问题不仅对被诽谤者的个人声誉造成了伤害,也对社会公序良俗和网络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网络侵犯隐私问题分析网络侵犯隐私是指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侵犯隐私问题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中较为突出。
调查报告指出,网络侵犯隐私问题不仅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侵害,也对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形成了威胁。
五、互联网侵权法律适用针对互联网侵权问题,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可以适用。
其中,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是互联网侵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网络安全的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调查报告指出,互联网侵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境性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六、解决方案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法律案例_搜索引擎(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搜索引擎作为网络信息检索的重要工具,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学习知识、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搜索引擎日益普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搜索引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搜索引擎在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
二、案例一:百度搜索侵权案1. 案件概述2012年,我国著名作家王某某因其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发现未经授权的侵权作品,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
王某某认为,百度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百度搜索引擎作为信息检索工具,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具有明显的侵权行为。
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特殊性,认为其在提供搜索服务过程中,对侵权作品的展示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客观存在。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在搜索引擎领域,平衡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360搜索不正当竞争案1. 案件概述2016年,我国知名互联网公司奇虎360因其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被阿里巴巴集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奇虎360公司赔偿阿里巴巴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奇虎360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奇虎360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搜索引擎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搜索引擎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四、案例三:谷歌退出中国市场案1. 案件概述2010年,谷歌公司因其在搜索结果中涉及敏感信息,导致我国政府对其进行审查。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试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摘要搜索引擎技术的新发展带来了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认定的新问题。
从近些年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采用存在一定争议。
我国将间接侵权纳入共同侵权范畴,造成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冲突,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也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作者简介:杨颖,华南理工大学法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75-03搜索引擎作为应用最广泛的网络服务工具,已经逐渐渗透入网络用户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当中,成为浏览互联网的一种必备工具。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底,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到4.51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80%,是仅次于即时通信的第二大网络应用。
但与此同时,由搜索引擎的推广和应用引起的侵权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由于对侵权行为的划分与认定关系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如何在不同情况下正确采用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已经成为协调各方利益的前提条件。
一、搜索引擎工作原理概述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
一般来说,根据工作原理,搜索引擎可分为全文搜索和目录搜引两类。
全文搜索引擎通过一种叫“网络蜘蛛”(spider)的程序,定期对互联网上的网页信息进行自动搜集,并沿着搜集到的网页上的链接继续爬行到其他网页,并重复这一过程,将其爬行过的网页搜集到自身的服务器当中,然后搜索引擎会由索引系统对收集到的网页进行分析,并通过复杂的算法进行计算分析,最后根据提取的信息建立起庞大的网页索引数据库。
涉及搜索引擎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上)
的网页, 此时可以看到 《 路上的感觉 》 一书的全文 。 原告 以此证
维普资讯
田
明被 告在接到其发 出的通知函后并 没有对原告 的作品 《 路上
的感 觉 》断 开 链 接 。 被告于 2 0 年 2 2 01 月 3日进 行公证 ,证明搜狐网站已停 止 了与 “ 多来米黄金书屋 ”的链接 ,但承认虽 已断开了与 “ 多来 米黄金书屋”的链接 ,但公众通过其他途径仍可搜索到原告的 作品。
金 书屋 为阅 读全文 提供 了两 条 链接 路径 ,点击 其 中之 一的
“ 6 搜索 ” 13 ,查询到全景中文 ( WWC o et m) W 、n v lo 的网页 ,继 、 续点击该网页上 ‘ 《路上的感觉 ’ ,进入书路 ( W suu e ) W W、 l、 t h n
服务的后果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 故应依法驳 回其
识产权案件 , 大多是利用搜索引擎功能侵犯他人商标权 、 但 商 号权等标识性权利或 不正 当竞争纠纷案。主要形式为 : 自己 在
的网页源代码 元标 记 ( t-a mea t g)或网页中写入或 者向网络 服
件, 因此 ,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此种链接服 务的行为不构成对原 告著作权 的侵犯 。 原告提 出被告与非法上载其作品的网站均实 施了侵犯其著作权 的行为 , 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 没有法律 依据 ,法院不 予支持 。
由于互联 网的技术特点 和用户需要 ,要求设置搜 索引擎
务公司提供与 自己无关但被查询 的几率较高的关键词 , 而这些 词多是知 名企业的商标 、商号 。例如 :将其 网页关键 词写为
“ hn — coot,这样 ,当用户在查询 “ coot C ia Mi sf r ” Mi sf r ”时 ,搜 索引擎会 自动将包含该 网页的搜索结果 显示出来 。 还可以设想
试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搜 索引擎 作为应 用最广 泛的 网络服务 工具 , 已经逐渐 渗透 入 为 。 。 虽然 直 接侵权 和 间接侵 权 的分类提 法在我 国 的立法 当中并 而 且得不 到侵权行 为法 理论界 的普遍承认 , 但近 年来 , 受 网络用 户 的生活 、 工作 和学 习当 中, 成 为浏 览互 联 网的一种 必 备 未 出现 , 直接 侵权和 间接侵权 的划分 工具。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  ̄( C N NI C ) 发布的《 第3 1次中国 美 国等发达 国家在 侵权法 上 的启示 ,
据 工作 原理 , 搜索 引擎 可分 为全文 搜 索和 目录搜 引两类 。 全 文 搜 不直 接 向网络用户 提供 作品等 实质性 内容 , 而 是通 过 自 动 或手 动 索 引擎 通过 一种 叫“ 网络 蜘蛛 ” ( S p i d e r ) 的程序 , 定 期对互 联 网上 的方 式对源 于第三 方 网站的 内容设置 链接 , 从而 达到扩 大传播 效 的网页信 息进 行 自动 搜集 , 并沿着搜 集到 的网页上 的链接 继续爬 应 的作 用 。虽然 搜索 引擎服 务提 供 商提供 的服 务并 不会 构成对
一
已经 得 到 了相 关法 条和 司法 实践 的间接确 认 。 由此可 见 , 我 国在 网络 环 境下 的著 作权侵 权行 为一 般 也可划 分为 直接侵 权和 间接 三、 搜 索 引擎提供 商版权侵 权责任 认定存在 的问题及 其完善 正确 划分直接 侵权 和间接 侵权行 为, 对行 为人 与被侵 权人具 任方 面 都存在 较大 差异 , 而 且构 成直接 侵权 的 , 适用 的是 无过错
三方 网站 下载或在 线欣 赏其存 储的作 品文件 , 并且用户 浏览器 中
目录 索 引则是通 过人 工的操 作, 根据 一套 自定的评 判标准对 网站 的网络 地址 显示 仍为 设链 网站而 非 第三 方网站 的一 种链接 。在 0 0 4 年 正东 、 新力和 华纳 三大 唱片公 司分 别对 e h i n a mp 3 . o D m 网 进 行逐 层 归类 编 辑处 理 , 并通 过建 立链接 的方 式 , 形 成一个 类似 2 于 黄页 服务 的链 接 目录 。比如 , “ 网页之家 ” , “ 中 国精彩 网址 ” 等 站 的经营者— — 北京世 纪悦博 科技 公司提起 的三起诉讼 中 , 原 告 网站 。 由此 , 搜索 引擎服 务提 供商 , 就 是为 网络用 户提 供搜 索 引 擎 服务 的互 联 网营运 公司 。 二、 搜 索引擎 服务 提供 商侵权 责任 的类型
搜索引擎侵权的法律分析
录给用户 , 用户则可以根据该 目录, 选择其中的若 干条索引予 以点击进行浏览 , 从而得到详细 和完 整信息的过程 。由于侵权多发生于此类检索 中 , 笔者的分析也主要集 中于此类搜索 。 通常搜索引擎通 过其 机器人 自动地 2 小 时 4 不停地在网上搜寻 , 并将搜集到的信息 ( 主要 是网 页数据 , 页面包含 的关键 词 、 如 网页大小 、 被其他 网页链接的次数等 , 并不包含 网站或 网页本身) 进 行整理归人其数据 库 中, 建立 索引。当用户输 入 指令后 , 搜索引擎调用 其数据库 , 与用户指令 进行 匹配 , 将与用户关键词有关 的数据信息组织起来 , 生成临时性的索引 目录提交给用户 。当用户点击 索引 目录后 , 索引擎再导引用户 的计算机链接 搜
・
民商 法 研 究 ・
搜 索 引 擎 侵 权 的 法 律 分 析
焦 文 铭
摘 要 : 索引 擎是一 种信 息 查找 和 获 取 的 工具 。搜 索 网站 常 利 用搜 索引 擎搜 索 的特 点 在 搜 程序 上进 行 一些设 置 , 以人 为控 制搜 索结果 , 而 引发 了商标 等侵 权 纠 纷 。网主在 ME 继 TA 标 签 中 埋 置相 关“ 商标” 用语 的行 为 只构成 间接侵 权 , 而在 关键 词 广告 及广 告搭 载等 方 式上 可能侵 犯 商标
获取网页的详细信息 。 信息搜索是机器人 自动进 行的 , 机器人搜集 的标准是 网站标 签 。由于 网页制作 时在其 头部
关于爬取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爬虫技术在数据采集、信息搜索、市场分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爬虫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网络爬虫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网络爬虫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一: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案情简介:2012年,腾讯公司发现360公司通过其旗下的“360浏览器”等软件,擅自抓取腾讯网站上的数据,并在其产品中展示,导致腾讯公司的用户数据泄露。
腾讯公司认为360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360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360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数据获取权和数据展示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360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360公司通过爬虫技术抓取腾讯网站上的数据,并在其产品中展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数据获取权和数据展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
本案中,360公司的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二、案例二:新浪微博诉“快播”侵权案案情简介:2014年,新浪微博发现“快播”公司通过其软件抓取微博用户数据,并在其平台上展示,侵犯了微博用户的隐私权。
新浪微博将“快播”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快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微博用户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快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新浪微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中,“快播”公司通过爬虫技术抓取微博用户数据,并在其平台上展示,侵犯了微博用户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快播”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三、案例三:京东诉当当网不正当竞争案案情简介:2015年,京东公司发现当当网通过爬虫技术抓取京东网站上的商品信息,并在其平台上展示,导致京东公司的商品信息被不当利用。
规范搜索引擎服务的法律分析
作 权 侵权
搜 索 引 擎 提 供 的 免 费 查 询 与 链 接 下 载 能 极 大 地 方 便 广 大 网 民 在 浩 瀚 的 网 络 空 间 中 准 确 查 找 出 所 需 的 信 息 。 但 与 此 同 时 , 索 搜 引 擎 服 务 在 技 术 手 段 上 与 搜 索 内 容 上 面 临 着 潜 在 的 著 作 权 侵 权 风
问 题 突 出 , 反 映 出 对 完 善 审 查 这 程 序 及 明 确 法 律 规 定 的 突 出 要
求 。 网 络 世 界 在 满 足 社 会 对 信 息
2 0 年 , 海 步 升 音 乐 文 化 0 5 上
公 司 诉 北 京 百 度 网 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未 经 许 可 在 其 网 站 上 提 供 上 海
者 是 “内 容 供 应 商 ”还 是 “ 务 中 服
介 ” 然 后 决定 其 所承 担 的责 任 。 , 若 搜 索 引 擎 服 务 商 在 提 供 搜 索 引
1服 务 器 原 则 与 帮助 侵 权 之 .
认 定
擎 服 务 的 同 时 , 用 户 从 本 网 站 供 的 服 务 器 中 直 接 下 载 , 时 该 服 此
险 。 以 下 的 两 个 案 例 比 较 好 地 说 明 了 我 国 现 阶 段 相 关 的 法 律 实
践 。
业 发 展 报 告 》 计 , 运 营 商 营 收 统 以 总 和 计 算 中 国 搜 索 引 擎 市 场 规 模 , 0 0年 中 国 搜 索 引 擎 市 场 规 2 i 模 达 1 9 8亿 元 ( 合 1 . 0 . 约 6 5亿 美 元 )相 比 2 0 , 0 9年 的 6 . 9 6亿 元 年 司 侵 权 , 求 公 司 停 止 侵 害 , 要
爬虫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1)某民初1234号案情简介:原告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公司。
被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主要从事互联网技术研发的企业。
被告在其研发的某搜索引擎中使用了网络爬虫技术,通过抓取原告网站上的信息提供搜索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爬虫技术作为一种获取网络信息的重要手段,被广泛应用于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电商平台等领域。
然而,网络爬虫在抓取网络信息的过程中,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即源于网络爬虫技术的应用。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 网络爬虫在抓取网络信息时,是否需要取得被爬取网站的授权?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对其网站上的信息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被告在其搜索引擎中使用了网络爬虫技术,抓取了原告网站上的大量信息,并在其搜索引擎上提供搜索服务。
3. 原告与被告之间未就信息使用事宜达成任何协议。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认为:1. 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原告网站上的信息,并提供搜索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 网络爬虫在抓取网络信息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被爬取网站的合法权益。
未经授权,不得抓取、使用、传播被爬取网站的信息。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原告网站上的信息,并在其搜索引擎上提供搜索服务。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原告对其网站上的信息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原告网站上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侵权检索方法与技巧
侵权检索方法与技巧
侵权检索是一种查找侵权行为的方法,可以帮助企业、个人等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侵权检索方法与技巧:
1. 确定侵权类型:根据被侵权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侵犯著作权、商标权还是专利权等。
不同的侵权类型有不同的检索方法和策略。
2. 收集侵权信息:通过搜索引擎、行业网站、社交媒体等途径,收集有关被侵权产品的信息和图片,以便进行比对和分析。
3. 使用专业的侵权检测工具:如知识产权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供的侵权检测工具,可以快速识别涉嫌侵权的商品和服务,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4. 分析侵权风险:通过对侵权信息的分析和比对,找出可能的侵权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可以通过调整产品设计、加强供应链管理等方式来降低风险。
5.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发现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应及时向相关机构举报,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检索只是初步的判断,最终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认定和处理。
因此,在使用侵权检索时应该谨慎对待结果,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竞价排名模式下搜索引擎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竞价排名模式下搜索引擎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成熟,搜索引擎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然而,随着竞价排名模式的出现,搜索引擎商商标侵权的问题也愈发凸显。
本文将针对竞价排名模式下搜索引擎商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探讨,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竞价排名是一种付费广告形式,广告主通过向搜索引擎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将其广告信息在搜索结果列表中显示在前面,增强曝光度和流量。
但是,由于竞价排名需要使用一些关键词和商标,这也带来了商标侵权的风险。
首先,商标侵权的认定需要考虑商标注册的分类。
根据商标的注册分类,商标可以被分为类似品和相同品两类。
类似品指的是在同一行业或类似的商业领域使用的商标,而相同品指的是同一种产品或服务使用的商标。
如果竞价排名广告使用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属于类似品,则需要考虑进一步确认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
其次,商标的三大要素:识别度、独特性、显著性。
商标有较高的识别度、独特性和显著性,侵权认定难度较大;相反,商标的识别度、独特性和显著性较低,则侵权的可能性就增大。
比如,牛栏山酒业诉天康生物商标侵权案。
天康生物在竞价排名广告中使用“牛栏山”商标,而牛栏山酒业是该商标的权利人。
法院认为,牛栏山商标具有较高的识别度、独特性和显著性,被认为是知名商标。
天康生物在其竞价广告中使用“牛栏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牛栏山商标的专有权。
再比如,麦当劳公司将星巴克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在竞价排名广告中使用麦当劳的商标侵权。
但是,法院最终认为,虽然两公司的商标均为英文、带有咖啡相关的图案,但是在整体外观和品牌信息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无法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商标的国际注册和抢注也是竞价排名广告中商标侵权行为的难题。
如果商标已经在国际上注册,或者是一些抢注行为,那么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就会遭受人身攻击的打击。
比如,当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杜蕾斯”商标争端。
杜蕾斯中文商标隐藏敏感信息,这引发了公众的广泛猜测。
有企业通过竞价排名模式在搜索引擎中购买销售与杜蕾斯生产方向相关的关键词广告。
论搜索引擎提供者的版权责任
论搜索引擎提供者的版权责任【摘要】搜索引擎作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搜索引擎提供者在提供信息的同时也应具备版权意识,承担相应的版权责任。
他们应建立有效的版权保护机制,加强合作与监管,保护原创内容的合法权益。
搜索引擎提供者的版权责任不可忽视,需要建立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培养,以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原创性。
只有这样,搜索引擎才能更好地为用户提供可靠的信息服务,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搜索引擎、版权责任、版权意识、版权保护机制、合作、监管、健全、意识培养。
1. 引言1.1 搜索引擎的作用搜索引擎是当今互联网世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它为用户提供了快速、便捷的信息检索服务。
通过搜索引擎,用户可以轻松地查找到他们所需要的信息,无论是学术资料、娱乐信息还是新闻报道。
搜索引擎的作用不仅在于帮助用户解决问题,还可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分享。
搜索引擎提供者在这个信息时代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确保用户能够在其平台上获得高质量、准确的信息。
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搜索引擎提供者需要不断改进其搜索算法,提高搜索结果的质量。
搜索引擎还需要关注用户体验,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快捷地找到他们需要的信息。
搜索引擎的作用是连接信息和用户,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检索服务,同时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
搜索引擎提供者应该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确保用户能够在其平台上获得高质量、准确的信息。
他们也应该意识到自身的版权责任,保护原创内容的权益,建立健全的版权保护机制。
搜索引擎的作用正是促进信息的流通和传播,为用户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信息资源。
1.2 搜索引擎提供者的责任意识搜索引擎提供者作为信息搜索和传播的平台,对于版权问题有着重要的责任意识。
在信息化的时代,搜索引擎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用户通过搜索引擎可以获取各种资源和内容。
搜索引擎提供者应该意识到自己在信息传播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版权责任。
搜索引擎商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商标侵权责任分析
为而负法律责任,除非提供者知情而未采取任何措施 。 有学者援引技术中立原则,认为竞价排名服务商提供 的
是 中立技术 ,不应 当承 担侵 权责 任 。 就竞 价排 名 服 务商 而言 ,首先 , 它提 供 的服 务 不是 免 费 的 ,这 个 服 务 费 需 要广 告 主 来 承 担 。 其 次 , 广 告 主 使 用该服 务 ,主要用 于 向消费者 宣传 自己的产 品和 服
息越 相关 或者 认 为排 在 前面 的企 业 更有 实力 、排在 前面 的商 品质 量更 好 。另 外 ,在 搜索 一 条信 息 时 ,用户 通 常 只 会 浏览 前面 几 页 ,对 后面 的信 息 不会 过 多关 注 。对广 告 主 而言 ,如 果 它不 购买 竞 价排 名服 务 商提 供 的业 务 , 其 信 息就 会排 名靠 后 ,消 费 者就 不会 注 意到 ,对 自己的 企 业知 名 度和 产 品销 量都 会有 影 响 。所 以,广 告主对 这 项 业务 积极 支 持 ,使 得 竞价 排名 业务 发展 迅速 。 1 . 2 竞价 排名 的性 质
2 0 1 4 年第 2 期
( 总 第 2 8 1 期 )
中阂高 新技 末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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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商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商标侵权责任分析
式,也是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一个新形式,此类案例起
源于 2 0 0 8 年的 “ 大众搬 场 ”案 ,之后 引发了理论 界和 实务
界大量的探讨和争论。著作权领域被关注最多,商标领域
网络侵权调查报告
网络侵权调查报告一、调查目的本报告旨在详细分析某公司在网络上出现的侵权行为,找出侵权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调查对象被调查公司: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涉嫌盗用他人原创作品,侵犯著作权。
三、调查过程1. 调查开始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员于2022年5月1日开始对被调查公司的网络平台进行调查。
2. 数据收集调查员针对被调查公司的网站、APP等平台进行了详细的数据收集,主要集中在涉嫌侵权的内容和相关的用户信息上。
3. 证据整合经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合分析,确定了被调查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多个侵权作品,包括文字、图片等。
4. 联系侵权方调查员成功联系到涉嫌侵权的相关账号持有人,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提供原创作品的证明。
5. 资料核实被调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原创作品证明,侵权行为事实明显。
四、调查结果1. 被调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盗用他人原创作品进行发布,未获得授权。
2. 鉴于涉嫌侵权的严重性,被调查公司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所有侵权内容。
3. 被调查公司应向原创作者进行赔偿,并在官方平台公开致歉。
五、处理建议1. 要求被调查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2. 要求被调查公司删除所有侵权内容,重新制定版权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3. 建议原创作者提起法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总结根据调查结果,针对被调查公司的侵权行为,本报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建议。
希望被调查公司能够严肃对待侵权问题,加强版权意识,规范运营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以上调查结果仅供参考,具体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搜索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涉嫌盗窃罪的刑事侦查活动。
某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的线索,对嫌疑人所在的住宅进行了搜索。
在搜索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并扣押了若干疑似盗窃所得的财物。
随后,嫌疑人及其家属对公安机关的搜索行为提出了质疑,认为公安机关的搜索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随后进入法律程序,成为一起涉及搜索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事实1. 案件起因:某市某小区居民发现家中被盗,价值约5万元的财物被盗。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2. 侦查过程: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走访,初步锁定嫌疑人李某。
为获取更多证据,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的住宅进行搜索。
3. 搜索行为:公安机关在李某的住宅内进行了全面搜索,发现了疑似盗窃所得的财物。
在搜索过程中,公安机关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
4. 扣押物品:公安机关对发现的疑似盗窃所得的财物进行了扣押,并通知嫌疑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5. 嫌疑人及家属质疑:李某及其家属认为公安机关的搜索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公安机关出示相关法律手续。
三、法律分析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 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者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 公安机关行为分析: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对李某的住宅进行搜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4. 扣押物品的法律效力:由于公安机关在搜索过程中未出示法律手续,扣押的物品可能存在合法性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四、案例分析1. 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证人、被害人,并有权对涉嫌犯罪的场所进行搜索。
百度竞价排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广告成为企业宣传和推广的重要手段。
百度作为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其竞价排名服务吸引了大量企业用户。
然而,由于竞价排名机制的不完善,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较高排名,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案即是一起因百度竞价排名引发的典型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北京三元梅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元梅园”)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2010年,三元梅园发现其官方网站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排名较低,而被告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推广”服务中,与其业务相近的“三元梅园”存在多个竞品网站,且这些网站在百度搜索结果中的排名明显高于三元梅园的官方网站。
三元梅园认为,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机制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 百度公司是否应当对三元梅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于商业广告,其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在竞价排名过程中,百度公司未能有效控制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导致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较高排名,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2. 百度公司作为搜索引擎运营商,对其竞价排名服务负有监管和管理责任。
在本次纠纷中,百度公司未能有效监管其平台上的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导致三元梅园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百度公司应当对三元梅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三元梅园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因百度竞价排名引发的典型法律纠纷,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明确了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的法律属性,即属于商业广告。
2. 确立了搜索引擎运营商对其竞价排名服务应承担的监管和管理责任。
3. 强调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即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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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侵权行为分析
冯妍 12124377
摘要:搜索引擎是一种信息查找和获取的工具,搜索网站常利用搜索引擎搜索的特点在程序上进行一些设置,以人为控制搜索结果,继而引发了侵权纠纷。
本文就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商可能构成侵权的几种常见行为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信息链接搜索引擎侵犯
搜索引擎是一种信息查找和获取的工具,是指一些在网络中主动搜索信息并将其自动索引的Web网站。
搜索网站常利用搜索引擎搜索的特点在程序上进行一些设置,以人为控制搜索结果,继而引发了侵权纠纷。
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商可能引起侵权的形式主要有:网络快照、关键词广告、网络深度链接、规避技术措施、数字图书馆、安全性漏洞等。
下面就几种常见的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进行简要阐述。
1 网络快照
网页快照是指将自动搜索到的网页内容进行备份,保存在引擎服务器用于存储快照网页的数据库中。
当遇到服务器停机或其它原因导致用户通过站点链接无法进行当前网页的访问时,用户点击“网页快照”的服务选项,从其服务器中直接取出缓存的网页就可以查看到被搜索引擎编入索引的相关网页内容。
基本上所有的搜索引擎在技术上都很容易实现“网络快照”功能。
1.2 是否侵犯复制权
复制是指以任何方法对作品实施有体固定,并使其得以间接地向公众传播。
由于网页快照是将其搜索到的网页下载到其服务器中,这份快照是对原网页的重复制作并具备了一定的表现形式,而且它是固定在有形的物质载体(服务器)上,因而构成复制。
搜索引擎对快照的网站、页面、时间均可操纵,甚至可以快照到己经关闭网站的信息,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
1.3 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品不受篡改、歪曲的权利。
如果著作权人对作品进行修改,而搜索引擎服务器中的快照信息还是修改之前的,导致显示内容与真实作品差异的产生,这无疑是对作品的间接修改。
而且当作品被撤销或者网站被关闭的情况下,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中仍存储着快照信息,这样就侵犯了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1.3 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搜索引擎网页快照技术可以让网络用户在自己选择的任何时间和地点获得到查询的作品,而这些作品并未得到使用许可,所以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1]
2 关键词广告
关键词广告是指广告主通过后台管理,使查询者键入的关键词与公司选择设置的关键词匹配时,关键词广告就会呈现在用户搜索结果的前列。
这类纠纷更具隐性特点,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侵权只有在通过搜索引擎检索时才能表现出来,于是有些公司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关键字来削弱对手的影响力。
2.1 是否违反商标法
在购买搜索网站关键词广告的情形,广告内容虽于特定“商标”用语的检索结果画面中出现,但广告内容本身并没有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且用户并不会因此而认为广告内容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是属于该特定“商标”所有人所生产或提供,所以不构成违反商标法的行为。
2.2 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誉为“第三工业产权法”,能对商标法等顾及不到的侧面进行保护,而且力度很大。
关键字广告及搭载广告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主观上具有误导的故意,客观上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所以这种搭便车的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也具有了应然性和实然性。
[2]
3 网络深度链接
网络链接是搜索引擎的核心技术之一,是指通过超文本链接、图标使网络用户自由浏览网上信息。
深层链接则利用加框等技术直接调用被链接页面和内容,规避了被链接网站的著作权管理信息,甚至还提供下载、免费试听播放等服务。
这样搜索引擎的角色就转换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但是其提供的内容是没有经过许可和授权的,所以存在网络著作权侵权风险。
近年此类纠纷不断涌现,目前流行的图片链接、MP3链接、新闻链接等都属于深度链接。
此外帧联即将通过压缩或者缩小显示把网页显示在搜索引擎的帧框内,形成帧联,这可能造成侵犯原作品的汇编权、改编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4 规避技术措施
规避技术措施,是指网络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这些措施,或者为了商业目的故意提供、传播避开保护措施的方法,使网络用户随意解读、观看作品就构成了侵权。
5 数字图书馆
搜索引擎在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作者的作品扫描上网,收入数字图书馆等,既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也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构成了对作者及受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图书、期刊等出版者有权禁止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搜索引擎服务者的电子图书馆同时也扫描了版式设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图书出版社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也受到侵犯。
搜索引擎服务者应该为数字图书馆侵权行为买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6 安全性漏洞
某些网站专门提供匿名代理服务,允许黑客匿名通过搜索引擎来访问目标网站,利用嵌套技术,层层使用网络代理,并利用搜索引擎的搜索功能寻找配置不当、有缺陷的网站进行攻击。
搜索引擎中的FTP搜索引擎,能够探测到一些配置不当的FTP服务器上的敏感信息,也方便了黑客窃取FTP
服务器上放置的保密文件。
搜索引擎搜索能力越强大,涉及网络上私人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大,越可能造成网络侵权行为。
[3]
参考文献:
[1] 李媛媛.搜索引擎网络著作权侵权研究[D].重庆:李媛媛.2011.6:15-17
[2]焦文铭.搜索引擎侵权的法律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2):75-77
[3] 王晓艳.搜索引擎安全性问题与隐私权保护[J].科技创业周刊,2006,(3):146-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