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服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现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做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统筹码段资源管理,稳步实施源头赋码,准确制发统一代码,建立存量映射关系,规范基础业务报表,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发布,推动统一代码的应用。
二、实现路径(一)分配主体标识码码段,制成统一代码。
省级民政部门取得主体标识码码段后,根据本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五年内各类社会组织发展所需数量,利用统一下发的全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发系统,分配省本级和地级、县级码段,并生成各类《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使用一览表》。
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通过系统进行统一代码的分发和使用;没有全省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的,将已生成的《社会组织统一代码一览表》逐级发放。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发布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二)指导、考核相关部门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三)指导、监督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建设、运行,以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平台建设)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市信用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组织机构代码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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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贯彻落实 “三证合一、一照一 码”登记制度改革的 通知(国质检标函 [2015]538 号)
1. 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 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工作。 2. 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备的数据回传、接收与核查机制,并积极创造 网络条件,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登记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回传 至相关质监部门;确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确保在 10 个工作日内回传至相关质监部门。 3. 各地质监部门要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及时 采集和更新组织机构相关信息,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报送 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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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 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 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 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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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 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的通知(国发 [2015]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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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0 号)
1. 现阶段,已试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三证统发”登记模式改革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 一照、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继续试点;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 自贸试验区率先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 革各项工作, 做好实施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 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后, 2015 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2. 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 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 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3. 加强协同推进。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及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做好已 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 营业执照、 “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强化法制保障,认真梳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使“三 证合一”涉及的各个环节衔接顺畅,保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上海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7年度)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民政局印制说明一、本报告书按2017年度终止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准确。
二、本报告书在网上填写完毕后,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加盖电子签章,依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章与传统单位印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年检报告书一经盖上电子签章,将视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意年检报告书的内容。
三、2018年3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完成《2017年年度检查报告书》的网上填报工作,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确认无误后,点击“盖章提交”,系统将自动加盖电子签章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四、年检服务热线:962200,法人一证通咨询电话:962600。
一、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换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证书的,请前往各级民政部门办理。
管理类别直接登记/双重管理社团类型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日期证书有效期(证书已过期)*凡证书有效期已过期的,请速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络员联系。
发起人情况:个人发起□单位发起□个人单位合办□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来源:政府资助□单位自筹□个人出资□以上兼有□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所在地街道、镇)联系地址(邮编所在地街道、镇)*未办理住所变更手续的,请速前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住所用房情况: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政府提供□自有□租赁□联系人职务__ 手机电子邮件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单位传真是否举办网站是□(单位网址)否□二、会员和机构设置情况(一)单位会员数__________ 个人会员数__________(二)本届理事会起始日期,任期年,理事人数,常务理事人数,监事会或监事______人;秘书处工作人员______人(三)分支机构数,代表机构数:,实体机构数三、人员情况(一)1.工作人员总数 人其中,专职人员(含全日制或签订劳动合同) 人 兼职人员 人 兼职人员中国家机关在职 人 企事业单位在职 人 离退休返聘 人 其他 人2.年龄结构:35岁及以下 人 36——50岁 人51—60岁 人 60岁以上 人 3.学历结构:高中及以下 人 大学本科及专科 人硕士及以上 人 留学半年以上归国人员 人 4.工作人员中持有"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 人 持有从事岗位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 5.工作人员中担任区县级以上党代表 人 人大代表 人 政协委员 人(二)负责人总数___________(其中女性数 ) 负责人中具有行政级别:(三)法定代表人情况姓名政治面貌性别文化程度离退休否身份证件和证号电话手机专职/兼职工作单位其它社会职务*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依法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沪府办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现就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营业执照办理效率的前提下,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以“减证”促“简政”,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与“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协同推进,进一步降低准入制度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化水平,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的整合范围,对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政府多综合、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原则,纳入第一批改革范围,进行“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一照通办、一码通用”。
(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真正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在部门间互联互通为目标,促进相关数据在各部门业务系统落地入库,强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做到“一照通办、一码通用”,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政府管理效能,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数据基础。
(三)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完善服务举措,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已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避免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减少企业负担,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路”。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沪卫职健〔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566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本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系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将统一采用网络报告方式。
国家信息系统为各区卫生健康委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预设了用户名和密码,并在首页的通知公告栏目中提供《用户使用手册》下载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委的用户名、密码由我委统一分配和管理。
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用户名为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九位到第十七位,密码由我委统一分发。
二、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任报告人,应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内容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见附件1)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见附件2)执行,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军工保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不纳入报送范畴。
三、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告工作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开始。
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首次登录国家信息系统后,应核实资质认可基本信息,发现信息有误的请及时联系我委更正相关信息。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流水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诺及授权1、本单位了解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
2、本单位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单位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并承担一切后果。
(单位盖章)年月日承诺及授权1、本人了解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有关规定,本人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
2、本人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人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已获得的《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按规定予以注销,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并承担一切后果。
本人(签字)年月日《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积 分 申 请 表姓名曾用名 婚姻状况性别民族政治面貌 居住证有效期限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在本市居住地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聘用(劳动)合同签订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 就 业 信 息聘用(劳动)合同起始日期 聘用(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现从事岗位 单位是否入驻科技 企业孵化器并备案 单位是否为经过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终止年 起始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何部门从事何种工种、任何职月是否与外省市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任用关系 姓 名文化程度是否外籍人士(军人)身份证号码(护照号、军官号)是否本市常住户籍 户籍地址 配偶 信息婚姻登记日期 是否享受积分相关待遇工作单位 职务姓 名在读情况子女信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 姓 名在读情况子女信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申领人简历(从首次就业前的毕业学校起填 )是否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性别性别是否享受积分相关待遇姓 名性别 在读情况子女信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是否享受积分相关待遇以下为与居住证积分证明材料相对应的指标项目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教育 背景最近连续 3年在本市缴纳在本市工作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职工社会保险月份 社会保险与个人所得 税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缴费单位与建立劳动(聘 用)关系的单位是否一致社会 保险/ 资格证书与所聘岗位是否相符专业 技术 职务 任职 资格 任职资格系列名称职业资格系列名称职业工种名称资格名称获得日期在沪注册(聘用)日期 资格证书与所聘岗位是否相符获得日期专业 技术 职业 资格资格证书与所从事工作岗位是否相符职业工种等级 获得日期职业 工种个人投资 金额 (万元)占企业 份额 (%) 聘用本市户 籍人员(最 最近连续 3年在 沪纳税总额 近连续 3年)(万元)注册资金 (万元)个人投 资时间投资 投资的企业名称1 2 3本人 获奖 情况获奖日期获奖日期城市 必需 公共 服务 领域 在本市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环卫)工作的单位及部门 在本市从事环卫工作起止时间重点 远郊在本市重点远郊区域(临港地区)的工作单位及部门、居住地址 在重点远郊地区工作起止时间是否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 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颁奖单位颁奖单位颁奖单位获奖日期区域 工作 居住减扣分数(扣减 150分/次)3年内提供虚假材料(内容)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内容)被记录时间行政拘留时间刑事犯罪时间减扣分数(扣减 50分/次)减扣分数(扣减 150分/次)申请人是否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行为记录申请人是否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承诺人签字:承诺人签字:5年内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内容) 减 分 指 标单位信息登记表单代位组织一代机社码构会码/统单位名称信用法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法人(负责人)姓名电人联子事系邮专地件员址人事部门电话经营有效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邮注政册编资码金登记注册地(总公司注册资金)产所单业属位分行性类业质社会保险登记码帐户管理区县经营范围(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上海积分居住证》积分申请 word版(可编辑)
流水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诺及授权1、本单位了解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
2、本单位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单位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并承担一切后果。
(单位盖章)年月日承诺及授权1、本人了解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有关规定,本人承诺所填表格中的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确系真实。
2、本人授权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人申请材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已获得的《上海市居住证》和积分按规定予以注销,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并承担一切后果。
本人(签字)年月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婚姻状况居住证有效期限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固定电话在本市居住地址手机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聘用(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单位名称聘用(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业信现从事岗位聘用(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息单位是否入驻科技单位是否为经过备案的技术企业孵化器并备案转移机构起始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何部门从事何种工种、任何职月(从申首次就领业前人的毕简业学校历起填)是否与外省市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任用关系姓名文化程度是否外籍人士(军人)身份证号码(护照号、军官号)配偶是否本市常住户籍婚姻登记日期信息户籍地址是否享受积分相关待遇工作单位职务姓名性别在读情况子女身份证号码是否享受积分相关待遇信息户籍地址姓名性别在读情况子女身份证号码是否享受积分相关待遇信息户籍地址区域工作居住3 年内提供虚假材料(内容)被记录时间减扣分数(扣减 150 分/次)5 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内容)行政拘留时间减扣分数减(扣减 50 分/次)分指标5 年内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内容)刑事犯罪时间减扣分数(扣减 150 分/次)申请人是否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行为记录承诺人签字:申请人是否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承诺人签字:单位信息登记表。
比利斯特(上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比利斯特(上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比利斯特(上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比利斯特(上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社会工作-医院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社区养老服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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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不变
1、联系技术支持热线,发送传真
2、传真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确的组织 机构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3、修改不是简单替换组织机构 代码,需要重新运算生成校验位
参照:/xxxz/xxtb/201601/t20160118_62851.html
目录
1 党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依据 2 党群机关统一代码的构成及生成 3 党群机关统一代码工作流程
4 党群机关统一代码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5 系统详细业务介绍 6 其他有关事项
申请办理
初领、补(换) 领、撤销
现场办理。
变更
设立后,取得图片二 维码,通过事业单位 在线上链接地址,网 上办理变更。
敬请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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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2016年3月3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机构编制部门启动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赋码工作为机关群团发放统一式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各级机关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始发放工作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和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强化“四大功能”的要求,集聚和培养一批站在各领域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领军人才,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
现就选拔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及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要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期结束(即2016年及之前入选)的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申报的,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专业贡献重大: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流程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流程◆事项名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地点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时间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
◆申请条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机关、事业(含中央在沪)单位。
◆办理材料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文件复印件;2、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3、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机关单位,需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事业单位,需携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另需携带委托收款的《承诺书》,并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完成授权手续;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为以下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采用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另需携带《<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持卡办事承诺书》,并将以下材料交至工商银行指定网点:(1)《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承诺书》一份;(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份;(3)《中国工商银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一式两份;(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文件复印件;(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7)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银行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沪人社外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4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30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上海市印发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上海市印发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为深入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更好地适应机构改革工作需要,近日,市委编委印发《上海市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统一规范、分类管理、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针对当前机关代码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赋码类型不完善、程序规定不明确、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重点对完善赋码条件和情形、优化赋码程序、强化日常监管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关代码赋码、应用及管理工作等。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细化赋码条件情形。
近年来,随着党政机构改革持续深化,国家战略深入推进,机关代码赋码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急需对机关赋码情形进一步补充完善。
《办法》重点对合署办公机构、保留牌子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行政执法机构等13种特殊赋码情形,分别进行了明确。
二是完善赋码工作程序。
《办法》在总结本市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机关代码初领、变更、注销等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予以明确。
同时,按照国家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及本市“一网通办”的工作要求,提出建立健全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络办事服务系统,提供网上办理及信息查询等服务,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办事效率,优化便民服务。
三是规范证书使用管理。
针对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广泛应用于各类市场活动的实际,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办法》明确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同时,明确针对特殊赋码情形,其证书限期有效,延期时须提交证书使用情况报告。
四是加强监管工作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作为机关代码赋码发证机关,应加强代码申请办理的工作提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网络监测、专项抽查等方式,加强机关代码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同时,《办法》明确应加强与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之间的代码信息互联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打破信息孤岛,拓展代码信息应用场景。
过渡期内原证照可继续使用 沪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过渡期内原证照可继续使用沪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2020 年起,上海在社会组织领域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原来成立社会组织必须办理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将合并为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目标: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昨日下午,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举行颁证仪式,上海市民文化协会、上海市中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促进中心、上海浦东新区社区发展基金会等12家新成立和已成立的社会组织获得了新的登记证书。
十《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措施,为确保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意见》提出了哪些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措施?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20〕74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相关要素。
据悉,新版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将在醒目位置标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原来的登记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社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识别码,社会组织变更或注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据市社团局介绍,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
过渡期内,社会组织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已实行“三证合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
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上海安嘉和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上海安嘉和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上海安嘉和家政服务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上海安嘉和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居民服务业资质空产品服务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上海率先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
上海率先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
中民
【期刊名称】《中国民政》
【年(卷),期】2016(0)1
【摘要】2016年1月1日下午,上海举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新证书颁发仪式,为12家新成立和已成立的社会组织颁发了新的登记证书.国家民
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建融、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市税务局、市质监局以及区县民政局、社团局领导,社会组织法人、媒体代表等参加了颁
证仪式.
【总页数】1页(P61)
【作者】中民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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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快存量代码转换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
3.凤阳县完成社会组织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赋码换证工作4.江苏省扎实推进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工
作5.上海社会组织统—社会信用代码举办“三证合一”新证书颁发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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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服务指南(初领、补(换)领、撤销、信息变更)一、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赋码的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开展初领、补(换)领、撤销、信息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参照适用。
二、事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领、补(换)领、撤销、信息变更。
三、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
(沪编〔2016〕(三)《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意见》153 号)。
四、受理机构(一)机构名称本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二)受理对象市级:1.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2.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3.其它应当由市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的单位。
区县:1.区县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2.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3.其它应当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的单位。
(三)法律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意见》规定,机关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赋码,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证书。
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
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经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自撤销之日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证书终止。
五、受理数量无限制。
- 2 -六、办事条件(一)初领1.业务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批准机构批准设立(须提供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机构设立的批复文件)。
(2)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3)有稳定的机构地址。
3.初领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二)补(换)领证书1.业务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补(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1)补领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遗失,申请补发证书。
由本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需确认原证书遗失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接主体。
(2)换领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损毁,申请换领证书。
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上交证书原件;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上交证书原件,并由本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3.补(换)领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三)撤销1.业务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收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经批准机构批准撤销(须提供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机构撤销的批复文件)。
3.撤销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四)信息变更1.业务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1)名称、性质的变更。
因体制调整、职能变化等情况,机构名称及性质需要进行调整,须经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
(2)地址的变更。
单位办事机构地址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
(3)负责人的变更。
主要负责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原职务,同时按规定程序产生了新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需要进行调整。
- 4 -3.准予变更的条件符合变更的情形,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本服务采用网上受理、提交书面材料复核的方式。
1.网上申请材料。
按照本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申请单位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受理通过。
2.书面申请材料。
按照本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要求和顺序,申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其中,复印件材料应清晰,并加盖机构公章;网上申请材料打印后形成的书面申请材料,须与网上提交的内容一致。
(二)申请材料目录1.初领(1)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要求1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原件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正本)复印件3 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机构成立的批复文件4 该单位负责人职务的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有效文件5 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文件6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机构地址确认证明要求填写(附录2-1)(2)未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要求1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原件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2 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机构成立的批复文件3 该单位负责人职务的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有效文件4 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6 -5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机构地址确认证明要求填写(附录2-1)2.(换)补领证书(1)换领证书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要求1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原件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2 损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损毁的,提交证书原件。
(2)补领证书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要求1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原件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遗失的情况说明原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遗失的,提交经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并加盖机构公章。
(附录2-2)3.撤销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要求1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原件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2 机构撤销批准文件复印件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机构撤销的批复文件;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报送书面材料时,一并提交。
4、信息变更(1)机构名称、性质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要求1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2 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调整其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复文件。
- 8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报送书面材料时,一并提交。
4 该单位负责人职务的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有效文件5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机构地址确认证明要求填写(附录2-1)(2)机构地址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要求1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2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复印件按照机构地址确认证明要求填写(附录2-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报送书面材料时,一并提交。
4 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调整其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复文件。
5 该单位负责人职务的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有效文件(3)负责人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要求1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2 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新任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报送书面材料时,一并提交。
4 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调整其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复文件。
5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机构地址确认证明要求填写(附录2-1)注:以上材料均提交一份。
提交文件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本机构公章。
(三)申请材料填写说明1.《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填写说明(1)申请日期: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 10 -(2)机构名称:填写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本机构全称。
(3)机构性质:填写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机构性质。
(4)机构地址:填写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
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
(5)负责人:填写本机构负责人姓名。
(6)批准机构、批准文号:填写批准成立文件上的机构名称及文号。
(7)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按实际情况填写。
(8)机构公章、负责人、日期:加盖本机构公章、签名、注明日期。
2.《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填写说明(1)申请日期: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生成,核对是否与本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3)现登记信息:(系统生成,核对是否与本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的刊载事项一致)。
(4)拟变更信息:填写需要变更的事项,不变不填。
机构名称:填写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本机构全称。
机构性质:填写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机构性质。
机构地址:填写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
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
负责人:按照任职文件,填写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
(5)批准机构、批准文号:填写批复文件上的批准机构名称及文号。
(6)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按实际情况填写。
(7)机构公章、负责人、日期:加盖本机构公章、由负责人签名、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