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会议-Une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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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3 GAITH/10/3.GA/CONF.201/5巴黎,2010年3月22日原件:法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号会议厅2010年6月22--24日临时议程项目5:实施《公约》的补充业务指南草案ITH/10/3.GA/CONF.201/5 – Page 21. 2008年6月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批准了委员会根据第1.GA 7A号决议提交给它的首批业务指南。

缔约国大会还按照第2.GA 5号决议,请委员会将有关《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可能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金的途径的补充指南提交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批准。

现在以下决议附件中提交该指南草案。

2. 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决定,《公约》徽标必须与教科文组织的标识一起使用(第2.GA 9 乙号决议)。

教科文组织标识的使用按照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批准的“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南”(第34 C/86号决议)。

因此,有关徽标使用的指南应尽可能与教科文组织大会批准的指南相一致。

委员会第三届会议(2008年11月4--8日,伊斯坦布尔,土耳其)审议了可管理《公约》徽标使用的总的指南草案并建立了负责修订指南草案的非正式工作小组,该小组面向委员会各成员国及观察员。

该小组在意大利Tulio Scovazzi先生领导下起草了草案修订本。

鉴于所涉问题具有的复杂性,委员会决定“在下届会议继续对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进行讨论”,为此,“将工作小组的工作文件作为下届会议讨论的基础”(第 6号决定)。

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阿布扎比,2009年9月27日--10月2日)审议了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工作小组提出的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草案并决定将该草案(现载于本决议附件)提交缔约国大会。

3.关于《公约》影响的业务指南,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已开始就此进行讨论,但希望将指南的范围扩大到国家和国际一级,以便考虑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公约》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第2 6号决定)。

教科文组织简介

教科文组织简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简介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必需在人的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的屏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

1945年11月在英国伦敦会议上通过了教科文组织的组织法,194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当时已有20个国家交存了接受书。

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目前有成员190家和地区。

总部设在巴黎。

宗旨: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均享有人权与自由的普遍尊重,对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教科文组织主要从事a、前瞻性研究;b、知识的发展、传播与交流;c、制订准则;d、以技术合作的形式提供给会员国制订发展政策和发展计划;e、专门化信息的交流。

教科文组织如何工作?教科文组织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是主要的决策制定机构。

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决定教科文组织的政策和主要工作路线。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度,对教科文组织的项目和经费进行表决。

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推荐,大会每四年任命一位新的总干事。

执行局由58个成员国组成,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保证大会决议的实施,同时也负责大会的准备工作,并对教科文组织的项目和经费进行审查。

中国自1972年恢复在教科文组织的合法席位以来一直是执行局委员。

现任主席BENNANI女士,摩洛哥人。

秘书处由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组成。

总干事是教科文组织的行政首领,为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正确行动提出建议,并起草两年一度的项目和经费预案。

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实施已被批准的项目。

秘书处共有来自约160个国家的2,145名工作人员(2003年4月)。

由于实施了新的分权政策,目前有640多名工作人员在教科文组织位于世界各地的53个分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第三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下文物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下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下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水下文物安全。

第六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3 GAITH/10/3.GA/CONF.201/INF.5巴黎,2010年6月21日原件: 英文/法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II号厅2010年6月22-24日委员会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工作组的讨论成果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2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 工作组通过如下决定: 4.WG 1号决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设立的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的未设名额限制工作组,1. 审议了ITH/10/ 4.WG/1号文件,2. 忆及 19号决定,3. 赞赏大量公约缔约国代表广泛参与其数次会议,还赞赏2010年3月15日专家会议为工作组讨论所作出的贡献,4. 提交本决定所附的业务指南修订草案给大会可能设立的工作组,供其审议;5. 建议此工作组向大会提出如下决议草案:3.GA 5 Rev号决议草案大会1. 审议了ITH/10/3.GA/CONF.201/5 与 ITH/10/3.GA/CONF.201/6号文件,2. 还审议了ITH/10/3.GA/CONF.201/INF.5号文件,该文件总结了委员会工作组的成果并包括一套完整的业务指南建议,其中包括了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提出的条款,3. 忆及其2.GA 5号决议,4. 批准经过修订并附在本决议之后的业务指南;5. 请委员会落实这些指南并向大会第四届会议报告实施情况;6. 声明业务指南中提及的关于申报、建议和申请的具体表格不是指指南所附的、2008年6月通过的表格,而是指将由秘书处根据委员会指示所经常性拟定的表格;7. 还请总干事用教科文组织六种工作语言出版并散发基本文件卷,收集公约法定机构起草、通过和批准的文本以及公约文本,并请她为该卷作序。

ITH/10/3.GA/CONF.201/INF.5– page 3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常会通过(法国巴黎,2008年6月16日至19日),第三届会议修正(法国巴黎,2010年6月22日至24日)段次第I.1节至第I.15节——经第I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 1 – 652010年6月1日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一致拟议I.1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标准 1I.2 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 2I.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3 – 7I.4 申请国际援助的资格和遴选标准8 – 12I.5 多国文件13 – 16I.6 提交文件17 – 24I.7 审查文件25 – 32I.8 特别急需处理的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申报33 – 34I.9 委员会评估文件35 – 37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4I.10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38I.11 将遗产从名录中删除39 – 40I.12 修改列入遗产的名称41I.13 遴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42 – 46I.14 国际援助47 – 53I.15 时间表—程序概览54 – 56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I.16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57 – 65 第II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66 – 78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II.1 基金资源使用方针66 – 67委员会提交(第 8号决定)II.2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增资办法II.2.1 捐助者68 – 71II.2.2 条件72 – 75II.2.3 捐助者的惠益76 – 78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第III章参与执行《公约》79 – 99ITH/10/3.GA/CONF.201/INF.5– page 5 III.1 社区、团体以及适当时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所参与79 – 89III.2 非政府组织与《公约》90 – 99II.2.1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参与90II.2.2 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91 – 99第IV章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使用的认识100 – 151IV.1 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100 – 124委员会提交(第 6号决定)IV.1.1总则100 – 102IV.1.2 地方和国家一级103 – 118IV.1.3 国际一级119 – 124 IV.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125 – 151委员会提交(第 7号决定)IV.2.1定义125 – 126IV.2.2 使用教科文组织标识和《公约》徽标分别适用的规则127 – 129IV.2.3 使用权130IV.2.4 授权131 – 137IV.2.5 赞助活动使用徽标的标准和条件138 – 140IV.2.6 商业使用与合同安排141 – 144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6IV.2.7 图形标准145IV.2.8 保护146 – 151 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第V章向委员会报告152 – 170V.1 缔约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152 – 160V.2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的报告161 – 165V.3 接收和处理报告166 – 168V.4 《公约》非缔约国关于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遗产的报告169 – 1702010年6月1日新标题获得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核准第I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2010年6月1日新标题获得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核准I.1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标准更正《业务指南》第1段(删除“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以反映《业务指南》第11段);改变时态1. 申报缔约国按要求,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U.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南美洲遗产和藏品保护

南美洲遗产和藏品保护

E @I 国际INTERNATIONAL南美洲遗产和藏品保护约翰娜•玛丽亚.锡尔/智利大学圣地亚哥832〇〇〇〇交静芳译/中国博物馆协会北京100034摘要:遗产可视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加强拉丁美洲遗产保护的法律术语,为保护文化遗产的价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 际公约和协议。

对于拉丁美洲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与重要性,人们普遍缺乏深入的了解。

通过讨论拉丁美洲博物馆在藏品 保存、环境标准、博物馆可持续性、气候等方面的困难及应对举措,呼吁全球博物馆在后疫情时代,进一步加强遗产在可持续发展中 的作用。

关键间:博物馆i 拉丁美洲;遗产:藏品保护,文化多样性一、遗产的定义什么是遗产?怎么定义遗产?当今世界存在各种各 样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遗产的范围看起来是无限的。

对遗产最经典、最符合法律的定义是:所有属于某 人的自然或法定的物品和权利®,即遗产是从父辈那里 获得的东西。

回溯历史,遗产的概念与继承紧密相连。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网页上,可以发现不同的 来自各个国家和地域的关于“文化遗产”的定义。

比 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一系列物品,就其文化价值而 言,这些物品证明了某一特定社区的活动,并由该 社区未来的成员予以重视和保护” ®。

这样的定义可 追溯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于1972年11月16日的 《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拉丁美洲遗产的公约和协议为保护文化遗产的价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 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一些国家在立法中采用原版公约和协议,另一些国家在此基 础上作出部分修改,以更好地适应该国需要。

下面列 举一些在拉丁美洲历史上重要的遗产法律保护文件。

1931年《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明 确声明:教育是未来文物保护的保障。

1954年《海牙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文化遗 产免遭武装冲突,并设立国际蓝盾委员会。

1964年《威尼斯宪章》扩大了对城市历史遗迹 及周围景观环境的考虑范围,要求对这些遗迹进行 持续维护。

湿地公园相关知识整理版

湿地公园相关知识整理版

湿地的定义由于湿地和水域、陆地之间没有明显边界,加上不同学科对湿地的研究重点不同,造成湿地的定义一直存在分歧。

湿地(wetland)这一概念在狭义上一般被认为是陆地与水域之间的过渡地带;广义上则被定义为“包括沼泽、滩涂、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浅海区、河流、湖泊、水库、稻田等”。

湿地的功能:湿地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它可作为直接利用的水源或补充地下水,又能有效控制洪水和防止土壤沙化,还能滞留沉积物、有毒物、营养物质,从而改善环境污染;它能以有机质的形式储存碳元素,减少温室效应,保护海岸不受风浪侵蚀,提供清洁方便的运输方式。

湿地还是众多植物、动物特别是水禽生长的乐园,同时又向人类提供食物(水产品、禽畜产品、谷物)、能源(水能、泥炭、薪柴)、原材料(芦苇、木材、药用植物)和旅游场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湿地之最世界上最大的湿地是巴西中部马托格罗索州的潘塔纳尔沼泽地(Pantanal),面积达2500万公顷。

中国湿地指中国境内的湿地。

中国拥有湿地面积6600多万公顷,约占世界湿地面积的10%,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

中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国家之一。

但由于20世纪中後期的不合理利用和破坏,湿地的面积急剧缩减。

到1990年代中期,已有50%的滨海滩涂不复存在,近1000个天然湖泊消亡,黑龙江三江平原78%的天然沼泽湿地丧失,七大水系63.1%的河段水质因污染失去了饮用水的功能。

1992年中国加入湿地公约後,积极开展湿地保护工作。

中国国家林业局专门成立了“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负责推动湿地保护的规划和执行工作。

湿地的破坏因素近几百年来,湿地遭到了严重破坏。

虽说湿地干涸是自然进程的必然结果,但当前不少湿地的迅速消灭与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有重大联系。

(1)土壤破坏是破坏湿地的一大因素。

人类不合理使用土地,导致了土壤的酸化与其他形式的污染,这严重破坏了湿地内的生态环境(2)环境破坏。

比如水污染、空气污染。

比利时水下文化遗产立法对我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参考意义

比利时水下文化遗产立法对我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参考意义

比利时水下文化遗产立法对我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参考意义林 蓁*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在修订当中,与此同时,我国正在积极考虑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为了使《条例》尽量符合《公约》的精神,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公约》的规定是不可避免的考虑因素。

《公约》至今为止有60个缔约国,而比利时是少数根据《公约》规定,重新订立相关法律的缔约国之一。

虽然我国还没有加入《公约》,但是此时修订《条例》不可能不考虑《公约》的影响。

了解缔约国在加入《公约》后对其本国立法作出何种调整,以及作出调整的原因,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条例》修订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字:中国立法 水下文化遗产 比利时立法随着《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正在修订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2月11日公布。

与此同时,我国正在积极考虑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因此,为了使《条例》尽量符合《公约》的精神,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公约》的规定是不可避免的考虑因素。

实际上,在《公约》通过后,许多国家即使没有加入《公约》,在修订本国相关立法时,也都尽量将《公约》的有关规定纳入考量。

1《公约》至今为止有60个缔约国,但并不是所有的缔约国在加入《公约》后都对本国相关立法做出修改。

有些缔约国的国内相关法律也不完全符合《公约》* 林蓁,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厦门大学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助理教授。

电子邮箱:lyslyslily@。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专项(编号17VHQ012)的部分研究成果。

©THE AUTHOR AND CHINA OCEANS LAW REVIEW1 例如,马来西亚2005年的《国家遗产法》就受到了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较多影响。

迈向全球文化治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政策的演进分析

迈向全球文化治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政策的演进分析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第51-60页迈向全球文化治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政策的演进分析陈泥肖波摘要:文化治理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方式,又是全球治理的核心议题与共识基础。

全球文化治理何以成立、如何形成?其核心理念和主要议题如何提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是理解和回答这些问题的关键样本。

UNESCO成立以来的文化政策可分为三个阶段:主张“文化促进和平与知识流动”的奠基期,支持“文化推动去殖民化”的拓展期,推广“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兴盛期。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全球文化治理的要素逐步确立:治理框架越发完善,治理主体日渐壮大,治理内容和方式趋向多元。

治理要素与文化政策互相呼应,共同推动全球文化治理的演进和成熟。

最近三十余年,UNESCO极力将文化纳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之下,形成全球文化治理的主要议题:文化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外部推动力、文化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驱动力、追求文化本身的重要价值。

在新时代新征程中,中国可借鉴UNESCO通过多年实践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完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全球文化治理,为解决全球问题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和力量。

关键词:全球文化治理;UNESCO;文化政策;政策演进DOI: 10.19836/ki.37-1100/c.2023.03.006文化治理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方式,又是全球治理的核心议题与共识基础。

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进程中①,全球文化治理的意义和价值更加凸显。

全球文化治理何以成立?其理念和格局如何形成?经过了怎样的发展历程和议题变迁?这些基本问题亟待厘清,但当前学界对此关注不多②。

本文拟通过对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英文缩写UNESCO)文化政策的分析,对全球文化治理的政策背景、演进路径、当代议题等进行系统梳理,为我国参与全球文化治理提供理论和政策方面的借鉴。

教科文组织简介

教科文组织简介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ΓΪΤΘϤϟ΍ϢϣϷ΍ΔϤψϨϣΔϓΎϘΜϟ΍ϭϢϠόϟ΍ϭΔϴΑήΘϠϟȅɪɝɚɧɢɡɚɰɢɹȅɛɴɟɞɢɧɟɧɧɶȚɯǾɚɰɢɣɩɨɜɨɩɪɨɫɚɦɨɛɪɚɡɨɜɚɧɢɹ,ɧɚɭɤɢɢɤɭɥɶɬɭɪɵOrganizaciónde las Naciones Unidaspara la Educación,la Ciencia y la CulturaOrganisationdes Nations Uniespour l’éducation,la science et la cultureCultural Organization教科文组织“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w w w .u n e s c o .o r g /e d u c a t i o n6• 特别关注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和9个高人口密度国家--孟加拉国、巴西、中国、埃及、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这些国家的成人文盲占全世界的三分之二以上,失学儿童占40%;• 制定和宣传旨在涵盖一系列广泛问题--从可持续发展到人权教育--的最佳做法、手册和教师培训一揽子计划;• 促进教育部门全面应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 鼓励在冲突和紧急状态下采取特别措施提供教育;• 支助与就业领域相关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方案;• 就承认高等教育学历设定质量标准;• 协调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非政府行动者的伙伴关系。

为了加速行动,实现全民教育目标,教科文组织正在一些关键领域集中开展3项核心行动:• 针对35个最有需要的国家的“扫盲增能倡议”;• “教育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全球倡议”,以促进和扩大教育领域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工作;• “撒哈拉以南非洲教师培训倡议”,以解决该地区的师资严重缺乏问题。

每年,教科文组织都发布《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评估各国履行该组织2015年前向所有儿童、青年和成年人提供基本教育的承诺的情况。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

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

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

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公约》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

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的名胜,可受到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招徕和组织国际游客进行游览活动。

公约规定文化遗产为“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例如中国的故宫;“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 ,例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

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

公约规定自然遗产为:“从审美和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例如中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

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ESCOWorldHeritage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ESCOWorldHeritage
第 9 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的任期自当选之应届大会常会 结束时起至应届大会后第三次常会闭幕时止。
2、但是,第一次选举时指定的委员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 期放于当选应届大会后第一次常会闭幕时截止;同时指定的委员中, 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二次常会闭幕 时截止。这些委员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主席在第一次 选举后抽签决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 3 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 1 条和第 2 条 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
Ⅱ.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第 4 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 1 条和第 2 条中提及的、 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 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 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 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 5 条 为保证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 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 以下几点 : (a)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 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b)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 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 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c)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 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d)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 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e)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 约其他缔约国领土的、第 1 条和第 2 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 施。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事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事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事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是联合国系统内惟一主管文化事务的政府间组织,长期致力于物质遗产(或称有形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或称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

这里让我们参照“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遗产有关的重要日期”(《信使》2006年5月刊),同时结合相关文献和事件的追踪,来回顾《公约》出台的简要历程和重要举措。

1966年,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该《宣言》为在教科文组织框架范围内制定文化政策奠定了基础。

1970年,召开了关于文化政策的体制、行政及财政问题政府间会议(威尼斯,意大利),开始提出与“文化的发展”和“发展的文化维度”相关的理念。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获得通过。

当时就有一些会员国对保护“非物质遗产”(虽然当时并未形成这个概念)的重要性表示了关注。

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1978年,首批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建议为《世界版权公约》增加一项关于保护民俗(Folklore)的《议定书》。

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会议(墨西哥市)承认后来被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一类问题越来越重要,并将“非物质因素”纳入到了有关文化和文化遗产的新定义中。

1982年,教科文组织成立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并在其机构中建立了“非物质遗产处”(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1989年,在教科文组织第25届全体大会上通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3年,在韩国的提议下,教科文组织执行局154次会议通过决议,建立“人类活财富”(Living Human Treasures)工作指南,1994年启动该项目的行动计划,专门针对“人”──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民间艺人”或“传承人”的保护而设立。

1996年,世界文化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具有创造的多样性》指出,1972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无法适用于手工艺、舞蹈、口头传统等类型的表达文化遗产。

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归属研究

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归属研究

第36卷第2期 2021年04月研究生法学G r a d u a te L aw R e v ie wV o l. 36 N O.IIApr. 2021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归属研究张明[摘要]利益的分歧和法律制度的差异,产生了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归属纠纷。

这些纠纷通常具有涉外性,在处理实体问题前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

在实体法上,判断所有权归属应着眼于所有权变动,分析所有权的原始状态、取得方式、抛弃条件等问题。

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通过继承、先占等。

而对所有权抛弃的认定,通常分为明示抛弃和默示抛弃。

对于被认定抛弃的私人所有权,国家需要对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处理国家间纠纷时,国内法院应遵守国际习惯法,对他国所有的水下文化遗产给予豁免。

相关国际条约规定了国家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作义务,一定程度缓解了所有权糾纷。

同时,各国也应通过诉讼、外交、调解、跨国司法对话等多元方式来促进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纠纷的妥善解决。

[关键词]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归属遗产保护引言水下文化遗产通常是指存在于在水下一定时间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类遗迹。

*[1]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能勘探到的水下文化遗产越来越多,对其开发利用的能力越来越强,使得所有权争议日趋突出。

[2]而且,不同国家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其中,普通法系大多坚持国际主义立场,鼓励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市场交易,并且形成了保护私人所有权的传统,通常只将重要、特定的水下文化遗产规定为国家所有;而大陆法系大多立足于民族主义立场,严格限制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并采取“全面保护”(blanket protection)原则,将大多数水下文化遗产规定为国家所有。

[3]鉴于此,本文有必要针对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宂。

*张明达,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2019级博士研究生(100088)。

[1]该定义参照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第1条定义:在本公约中,1.(a)‘水下文化遗产’系指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

遗迹保护与考古研究考核试卷

遗迹保护与考古研究考核试卷
2. A
3. D
4. A
5. D
6. C
7. B
8. D
9. A
10. A
11. D
12. C
13. A
14. C
15. D
16. D
17. C
18. D
19. D
20. D
二、多选题
1. ABC
2. AC
3. ABC
4. ABC
5. ABC
6. ABC
7. ABC
8. ABC
9. ABC
10. ABC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五、主观题(参考)
1.地层学原理是考古学的基础,通过分析地层关系可以了解遗迹的形成顺序和相互关系。应用实例:在古城遗址的发掘中,通过地层学分析,揭示了不同时期人类活动的层位关系,为研究古城历史提供了重要依据。
2.遗迹保护原则包括最小干预、可逆性、可持续性等。平衡方法:通过设置合理的参观路线和时限,同时进行遗迹的日常维护与监测,确保公众参观与遗迹保护的双赢。
8.任何个人都可以随意进行考古发掘,无需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9.遗迹保护的最佳方式是将其完全封闭,避免任何外界接触。()
10.考古学家在发掘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对遗迹的干预,以保持其完整性。()
五、主观题(本题共4小题,每题10分,共40分)
1.请简述考古发掘中地层学原理的重要性,并举例说明地层学在考古研究中的应用。
1.考古学中,通过分析遗迹和遗物来研究古代人类社会的历史、文化、生活方式等,这种方法被称为__________。
2.在考古发掘中,__________是指对遗迹进行物理和化学特性的分析,以确定其年代和制作技术。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Ⅰ.引言Ⅰ.A 《操作指南》1.《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的宗旨在于协助《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或《公约》)的实施,并为开展下列工作设置相应的程序:a) 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世界濒危遗产名录》b) 世界遗产的保护和保存c) 世界遗产基金项下提供的国际援助以及d) 调动国内和国际力量为《公约》提供支持。

2.《操作指南》将会定期修改,以反映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策《操作指南》的发展历程可参见以下网址:/en/guidelineshistorical3.《操作指南》主要使用者:a) 《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b) 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委员会”或“委员会”;c) 世界遗产委员会秘书处,即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以下简称“秘书处”;d)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询机构;负责保护世界遗产的遗址管理人员、利益相关人和合作伙伴。

I.B《世界遗产公约》4.无论对各国,还是对全人类而言,文化和自然遗产都是无可估价且无法替代的财产。

这些最珍贵的财富,一旦遭受任何破坏或消失,都是对世界各族人民遗产的一次浩劫。

这些遗产的一部分,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可以认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因而需加以特殊的保护,以消除日益威胁这些遗产的危险。

5.为了尽可能保证对世界遗产的确认、保护、保存和展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国于1972年通过了《世界遗产公约》。

《公约》确认了世界遗产委员会和世界遗产基金的建立,二者自1976年开始运行。

6.自从1972年通过《公约》以来,国际社会全面接受了“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

而保护、保存自然和文化遗产就是对可持续发展的巨大贡献。

7.《公约》旨在确认、保护、保存、展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将其代代相传。

8.已规定了将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和条件,以评估遗产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并指导缔约国保护和管理世界遗产。

1970年UNESCO公约对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规制及其效力

1970年UNESCO公约对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规制及其效力

<div class="article_tit"> 1970年UNESCO公约对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规制及其效力 </div> <span>作者&nbsp;:&nbsp; 郑蓉妮梅建军</span> <p> 摘要:为了使文化财产免于偷盗、非法挖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制定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该公约在防止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效力上存在缺陷,体现在出口许可证制度、偷盗或非法出口文化财产的进口限制、对善意购买人的补偿机制、危机条款、对经销商的管制程度等方面。

1995年UNIDROIT公约弥补了1970年UNESCO公约的某些不足。

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扩展了偷盗物的范围,非法挖掘的文物被视为偷盗物,并且公约对是否是审慎购买人设置了一定标准。

<br/> 关键词:1970年UNESCO公约;出口许可证制度;限制进口;偷盗或非法出口文化财产;善意购买人;1995年UNIDROIT <br/> 中图分类号:D99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1)04-0024-06 <br/> <br/> 为保护人类的文化遗产,使其免于偷盗、非法挖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制定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UNESCO公约)。

在该公约的制定过程中,由于文化财产资源国和文化财产进口国之间先天的利益冲突以及各国法律体系、政治体制等多方面的具体问题,公约的出台无比艰难,公约文本最终是妥协的产物,也因此存在不完善之处。

<br/> <br/> 一、1970年UNESCO公约的出台历程及其主要内容 <br/> <br/> (一) 1970年UNESCO 公约的出台历程 <br/> 二战后国际市场对古物的需求日益旺盛。

会安草案2005

会安草案20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200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12月30日在会安通过)一序言草案出台背景2001年2月26日至3月2日,在越南政府和意大利政府的资助下,来自南亚、东亚和东南亚的考古建筑、市镇规划及遗产地管理等领域的保护专家齐聚越南会安,参加了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起的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旨在探讨建立和颁布最佳保护范例的区域性标准,以确保亚洲遗产地的内在价值得到应有的保护,并在保护、修复、重建及后续维护和使用的过程中对遗产地的正式性加以保护,使其得到如实的阐明。

2003年11月18日至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亚太区域研讨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

该研讨会旨在促进成员对《公约》的认可,并汇聚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权威专家相互交流经验和知识。

在与会专家所探讨的众多重要议题中,保护水下遗产的真实性尤其备受关注。

考虑到这些议题与亚洲遗产保护的相关性,UNESCO决定,将水下文化遗产也纳入本《草案》。

遗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亚洲,天然和人造遗产不仅与其自然地理和文化环境有着不解的联系和渊源,同时也使更多非物质性文化传统的表现背景。

因此,与会专家尤其强调了自然遗产地、非物质性遗产和文化景观的保护规范间的相互关联性。

与会专家还强调了遗产价值保护的重要性,并将其视为保护整个区域文化身份的多元化和持久性的基石。

与会专家还指出了保护地方、国内和地区文化资源的重要性,将其视为社会及经济可持续及合理发展的根本。

本地区不断增长的威胁与会专家不无忧虑地指出,亚洲遗产尚有欠保护。

这一点从亚洲地区被收入世界遗产名录中文化遗产地相对较少,亚洲城镇地区遗产结构所受到的侵蚀,以及文化企业对亚洲经济体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也相对较小等几项中均可见一斑。

与会专家共同指出,亚洲遗产所面临的威胁正日益增加。

这些威胁力量与以下各种因素有关:人口增长、环境恶化、从乡村到城镇的移民、城镇的再发展、工业化以及地区经济和传统社会文化结构的全球化。

练习题法学

练习题法学

练习题法学一、宪法类1. 请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2. 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3. 请列举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4. 请说明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5. 宪法修改的程序是怎样的?6. 请解释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7. 请简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法类1. 请列举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 请解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3. 请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4. 请说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5. 请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6. 请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

7. 请说明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三、民法类1. 请简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 请解释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承诺。

3. 请说明我国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

4. 请列举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行为类型。

5. 请解释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6. 请简述我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7. 请说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

四、刑法类1. 请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2. 请解释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3. 请列举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种类。

4. 请说明我国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及其适用。

5. 请解释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6. 请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

7. 请说明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

五、诉讼法类1. 请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 请解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

3. 请说明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4. 请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5. 请解释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

6. 请说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7. 请简述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

六、商法类1. 请简述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2. 请解释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3. 请说明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4. 请简述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内容。

5. 请解释我国证券法中的证券发行与交易。

6. 请说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内容。

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进展挑战与建议

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进展挑战与建议

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进展挑战与建议【摘要】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目前面临着挑战和困难。

本文从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现状和意义出发,探讨了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进展、挑战及建议。

在进展方面,尽管已有一些成果,但仍存在诸多挑战,如环境破坏和盗掘等。

为此,本文提出了加强保护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和加强国际合作等建议。

结论部分再次强调了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前景。

通过本文的介绍和讨论,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共同保护南海水下文化遗产。

【关键词】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进展、挑战、建议、意义、重要性、监督管理、国际合作、前景、再强调1. 引言1.1 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在于它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是人类文明的珍贵遗产。

这些水下文化遗产包括古代沉船、文物、建筑等,记录着人类的生活方式、技术发展和文化交流。

通过保护这些遗产,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研究古代社会的发展历程,促进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南海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意味着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许多水下文化遗产位于海底,保护它们不仅可以保护这些珍贵遗产本身,也可以保护周边海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可能会对人类和地球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保护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也是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

南海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研和生态保护意义,需要得到更加重视和支持。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确保这些珍贵遗产得到有效地保存和传承。

保护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不仅是为了维护人类历史文化的连续性,也是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是维护人类和地球未来的责任和使命。

1.2 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南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资源,包括沉船遗址、古文化遗迹等,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目前的现状也并不乐观。

南海水下文化遗产的认知度还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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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时期/年份)
保存状况
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前 的遗址
结构 洞穴/沼穴 其他
优 良 受损 毁坏
对 遗存的自由描述
位置 UTM 坐标 基准 X Y Z
地理坐标 基准 纬度 经度 深度
这些坐标是否经过核实?
遗址的最大范围(确切/估 宽 计米数)
描述
区 域 (请在相应部分下划线)
最大
最小
水下能见度(米)
部分
全部
卵石 块石
可达
岩石 其他 从岸上 乘船
展出
原地
UCH/13/4.MSP/220/10 Annex I - Page 26
起源
非洲 亚洲 欧洲 阿拉伯 美洲 澳大利亚 其他(具体说明)
重要意义
历史文献 其他参考
历史 文化 艺术 考古
(如果愿意,请在本表之后附加历史 背景说 明)
1.
2.
结果
上载
报告、照片、许可证
考 虑开展的活动和授权申请(如适用)
考虑开展的活动 类别
起始日期
计划的活动
1.
2. 授权情况
团队负责人的姓名 下级 和资格
当地主管机构 考古学家 遗址管理人 许可申请人或实体
UCH/13/4.MSP/220/10 Annex I - Page 27
国家主管机构 部委 其他国家 2001 年公约缔约国 其他 发送至 教科文组织 国际海底管理局 后续
UCH/13/4.MSP/220/10 Annex I - Page 24
国家
省 份 、 地区 主管机构
登 记 人(姓名、 职务)
遗 址 名称(以及 “ 绰 号 ”)
教科文组织水下文化遗产登记表范本
日期
电邮/ 电话 号码
遗 址 登 记号码
遗 址的总体特征
类别
船舶残骸
识别信息是否确定无误 是/否
飞行器残骸 其他交通工具 孤立工艺品 史前遗址
遗址是否记录在国家目录中? 遗址是否有特殊的名称? 遗址是否构成保护区的一部分?
有 关出版物和报告
作者
出版年份、 书 名 地点
发送至 教科文组织 国际海底管理局
链接
版 本、页数
进一步补充
湿地、沼泽 水坑、水源 洪水淹没的洞穴 河流 湖/泻湖/泉 海岸 港口 湾 靠近海岸 远离海岸(说明大概距离) 公海
水体
水体特征
平静
流动
波涛汹涌
遗址浸没情况 定期
持续
海 底表面构成/地层学
海草
石子
沙子

可见性
可见部分遗址 无可见部分 遗址貌似山峰 通过回音表明遗址所在
(如愿意,请在本表之后附加遗址草 图)
威胁 针对遗址的破坏活动
造成损坏的自然因素
掠夺 打捞货物 移动 故意摧毁 曝露 其他
侵蚀
曝露
氧气影响
地震活动 波浪 其他
威胁证据:
附带影响遗址的 人类活动
采矿 污染 拖网捕鱼 捕鱼 清淤 建筑工程 改变洋流 筑坝 其他
状况
持续威胁 直接危险 预期威胁
找 到、发现 发现
报告
发现日期 发现人 联系信息(如适用) 发送人(请在相应部分下划线)
发送至(请在相应部分下划 线)
发现人 船只,本国国民 当地主管机构 负责的考古学家,遗址管理人 国家主管机构
通知教科文组织(用于领 海以外的遗址和适用情 况)
通知发送人 国家主管机构 其他
利益声明
提交人、日期 1. 2.
针 对遗址的活动
活动类别
起始日期
(初步研究、科研、文献编 制、文物打捞、发掘……)
考 古文物
所发现文物的类型
目前地点
藏储
保护、维护(报告编号等) 历 史背景、文化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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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区 (请在相应部分下划线)
陆地 内陆水域 内水 领海、群岛水域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区域(公海) 其他国家的毗连区 [具体说明] 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具体说明] 其他国家的大陆架 [具体说明] 深度(米)
负责人/实体
联系
进一步补充
负责人/实体
联系
上级
进一步补充
国家主管机构 主管部委 其他国家 2001 年公约所有缔约国 国际海底管理局 教科文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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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教科文组织(用于领海以外的遗址 和适用情况)
通知发送人 国家主管机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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