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与《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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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与《法经》

就目前史学界和法学界之通说,《法经》是存在的。(《法经》成书于5世纪末)

《法经》分为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以罪名建立刑法体系。

盗:将别人的财产用强力据为己有。

贼:指杀人和伤人。

具和俱音同,是俱的省笔和借字,也就是盗、贼、囚、捕、杂五篇中共同适用的条文,相当于后世刑法中的名例篇或者刑法总则。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确立的刑法原则:

1、“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

3、“重刑刑轻罪”

《法经》为什么只注重刑法规范的汇集编纂,原因可能是:

第一,在中国,自商周开始,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了“礼”。第二,受当时各国编纂法典传统的影响。

《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学体系的基础。但它一开始只是一部私家法学著作。据说商鞅后来携带《法经》入秦国,以《法经》为蓝本,在秦国大量立法。(《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法律的成文化与公开化: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当时晋国贵族叔向指责说:“昔先王议事,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现在公布法典,使人民知道犯罪和处刑的标准后,奴隶主的司法特权就不复存在,就会“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刑书》

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刑鼎》

公元前505年前后,郑国大夫邓析刻竹刑。《竹刑》

子产的《刑书》和邓析的《竹刑》内容现已皆不可考。

《法经》成书于五世纪末。

李悝:(前445年—前395年),战国初期政治家,法家代表人物。魏国人。自公元前406年起,任魏文侯相,即丞相。主持经济、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改革。后来的商鞅变法和吴起变法无不受其影响。尽管其为法家始祖,但是他却曾是但是其老师却是孔子的嫡传弟子子夏。在孔子的弟子之中,子夏精于“务外之学”,是“务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是“重礼”和“博学”。李悝虽然跳出了其师的儒家门墙,但是却还是继承了其师

的“重礼”思想。如《法经》在废除世卿世禄的同时,却又正式确认了与封建等级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宣布“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自一以上者诛”。从而表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此外,“丞相受金左右伏诛”,也是保护特权者的一项具体规定。按董说注云:“刑不上大夫,故诛左右。”以上种种无不反映了李悝在立法时思想深处受到的儒学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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