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082 公安部关于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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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

2003-4-10

公安部

于加强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城镇居民密集区和工厂企业火灾事故不断发生,其中不少由于自

救能力弱,失去了扑救初起火灾的有利时机,使小火酿成大灾。最近发生的,如十月二十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三十街道一居民家起火,因未能及时扑救而蔓延成灾,受灾二百三十三户,损失折款八十多万元;十一月二十九日,吉林省永吉县色织布厂(在桦皮厂镇)因焊接暖气管道引燃天棚碎亚麻杆保温层,也由于扑救不及时而延烧成灾,损失折款达九十八万元,这些特大火灾的惨重教训告诉我们为保障安全,除了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好防火之外,一定要使群众有自救

的能力。特别是许多城镇原有的居民区、商业区建筑密集,结构易燃,消防通道狭窄;新建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大批地下建筑相继开发使用,这些地区扣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单靠外部派消防车,只有组织好群众自救,才能有效地减少火灾损失。在交通、通讯不便的农村和还没有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县,依靠群众自救更是一项基本措施。各地公安机关对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提高群众消防自救能力,当作一项十分重要的消防基础工作来抓,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作出计划,订出措施,逐项落实。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健全群众消防组织。对已有的义务消防队要整顿加强,做到组织落实。

凡没有义务消防队的城镇居民密集区、商业繁华区、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等场所以及广大农村,要督促并协助其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地普遍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等群众性消防组织。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应报请政府批准,制定义务消防组织条例,用立法的形式规定义务消防组织的性质、任务、主要职责、建队原则、工作制度和活动经费。各主管部门还应建立具体的训练、工作、考核、奖罚等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以真正发挥作用。

二、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落实自救措施。在群众中要广泛开展消

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和灭火常识。对义务消防队要严格训练,对普通队员每年至少集中训练一次;对各级负责人,要不定期地举办消防业务培训班,讲授灭火技术和组织指挥方法,以及如何有效地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知识。与此同时,要派干警帮助各义务消防队和治安消防联防队,针对单位、地段特点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组织实地演练,使每个队员掌握灭火技能,熟悉情况和各自在灭火中所承担的任务。

为了有效地开展自救活动,各队都要设立义务消防队活动值班室。值班室要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队员个人装备,以及火警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建立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由队员轮流担任。各地段,各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时是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的组织指挥者,要负起领导责任,经常检查督促自救措施的落实。三、配备消防器材。必须督促各主管部门,在所属地区、单位配备必需的轻

便灭火器、手抬机动消防泵、消防桶、沙箱、破拆工具等通用消防器材,并加强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有了火情能够拿起来就用。水源缺乏的地方,要设立消防水池、水缸等,以备灭火之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除需配备通用器材外,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自动报警、灭火设施和疏散标志,尤其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四、经常检查,不断改进。搞好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贵在坚持。各级公安

机关要经常深入消防重点地区和单位,检查群众消防组织开展活动及其自防自救

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等。

对搞得出色的单位,要认真总结推广其经验,并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薄弱的单

位,要加强督促,多做宣传教育工作,并帮助改进。通过检查督促和各主管部门

的共同努力,把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坚持下去并不断向前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安部

安部关于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免受火灾危害,各工业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防火责任制。每个工业企业都应该有一名厂长或经理负责领导消防

工作,并指定车间、工段、小组的防火负责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管理计划之

中,使防火与生产密切结合,以保证防火措施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普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应该在工业企业消防负责人的领

导下,进行防火与灭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队员的具体条件进行分工,建立必

要的会议、汇报、防火检查、学习训练等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距离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或者虽然距离公安消防队不

远,但规模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业企业,应该建立专职消防队。

三、发动靠职工群众做好消防工作。要经常向职工进行消防教育,提高

职工的防火警惕和消防知识,教育职工自觉的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

必要时,应该发动职工运用鸣放、辩论、整改的办法揭发和堵塞火灾危险漏洞,

确保工业企业的防火安全。

新吸收的职工必须经过防火教育后,才可以参加生产操作。

四、必须发动职工,根据生产的特点,制订相应的防火制度、公约及必要的

安全操作规程。

五、应该逐级的定期地进行防火检查,对于所发现的火灾危险问题,必须及

时研究解决。

六、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点,禁止吸烟和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

七、各车间和生产场地上的可燃废物(刨花、锯末、碎布等),要及时清除;

沾油的擦洗材料(油棉纱、油抹布等),在工作后要彻底清扫和处理;要定期清

除房间内和生产工具上积存的可燃物质(如喷漆、喷腊、飞花等)。

八、通路、走道、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通路,要经常

保持畅通;消防车必须通过的轨道要设置过轨道口;必须通过的沟渠要设置便桥。

九、防火间距内不要存放易燃和可燃物质。

十、为了防止自燃起火,沾油的工作服应该分开悬挂在安全地点;工作服口

袋中不要存留油抹布、油棉纱以及沾油的手套;油布雨衣、油纸等应该储存在安

全地点,并要通风良好。

十一、驶入有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蒸汽机车,必须装置火星网;在开进危

险区域以前,必须关闭灰箱和送风器。

十二、车间内临时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时,应该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限

额;易燃和可燃液体不要用敞开的或有漏洞的容器盛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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