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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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
文号:进出银优贷发[2000]第26号
发布日期:2000-2-14
执行日期:2000-2-14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四章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五章贷款的管理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对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援外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优惠贷款系中国政府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贷款资金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自筹,贷款利率执行政府框架协议签订的利率。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行,负责优惠贷款项目的受理、审查、协议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优惠贷款的额度、主要贷款条件、使用方向等根据政府间关于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掌握。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可将优惠贷款贷给受援国政府,或其指定的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转贷机构,或者承办优惠贷款项目的中外企业。
第六条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有偿还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建设有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带动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的项目,也可用于还款可靠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使用优惠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在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较好,有偿还能力。
(二)项目得到中国政府和项目所在国政府的认可。
(三)项目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借款人资信良好,有偿还能力;担保人有代偿能力。
(四)申贷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美元的人民币。
(五)项目所需物资、技术或服务从中国采购或从中国引进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申贷额的50%。
第八条实施项目的中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近三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90%,生产性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三)在国外合资或独资建厂的企业应具有从事与项目相关的行业生产经验及在海外工作经验和业绩,其净资产额应大于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投资额;企业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份额的10%。
承担设备出口项目的企业有良好的进出口经营记录,具有项目项下货物采购出口的经验。
承担项目设计和工程承包的企业应具备承包该项工程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施工组织工作。
(四)企业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拖欠贷款本息的不良记录,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案件。
第九条外方企业申请使用优惠贷款,原则上应由该国政府财政提供还款担保或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转贷机构转贷;外方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十条拟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由受援国政府或探讨项目的中外双方企业将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十一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外经贸部正式推荐函受理申贷项目。
第十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受理项目的可行性和贷款偿还能力及借款人的资信、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审查,经评审批准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
第十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可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如采用信用担保,保证人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如采用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第十四条签订项目贷款协议后,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十五条借款人在贷款协议生效后应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开立贷款账户。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获得我行优惠贷款后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贷款,在贷款协议规定的用款期内,借款人根据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支用贷款。
第十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人未提取的贷款金额收取承诺费,按贷款总额收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要求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通知中国进出口银行,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后,可按协议规定的还款顺序倒序还款。
第二十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借款人未按期偿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事件时有权根据贷款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借款人未偿付到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有权追索贷款担保人的责任,或根据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规定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五章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优惠贷款项目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督促借款人、担保人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按期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通报贷款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借款人、担保人应定期提交反映其真实财务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贷款项目因故需增加用款额度或展期(含宽限期和贷款期),且未超出政府间框架协议规定的条件时,借款人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追加贷款或展期(含宽限期和贷款期)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借款合同,并将补充借款合同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在签订补充借款合同的同时,其合同项下的担保书或担保合同应作出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全部收回后,应对贷款项目和贷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借款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在优惠贷款项目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未解决,则可提请诉讼。
诉讼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进出银国发〔1996〕第17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进出口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