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方法院强制执行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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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不动产附表不敷使用者,可由司法院网站.tw下载档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为投标无效。但第六款、第一四款、第二0款至第二二
款情形,经执行法官在该件拍卖标的当众开示朗读投标书前补正者,不在此限:
一、投标时间截止後之投标。
二、开标前业已公告停止拍卖程序或由主持开标之法官宣告停止拍卖程序。
三、投标书未投入法院指定之标匦。
四、除执行分割共有物变卖判决之拍卖外,投标人为该拍卖标的之所有人。
五、投标人为未缴足价金而再拍卖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六、不动产拍卖公告载明投标人应提出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
第二、三、四点所示证明(释明)文件及委任状,而投标人未提出。
七、投标人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标。
八、代理人无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不动产投标参考要点第四点所示之特别代理
权。
九、以新台币以外之货币为单位记载愿出之价额,或以实物代替愿出之价额。一0、对愿出之价额未记明一定之金额,仅表明就他人愿出之价额为增减之数额。
一一、投标书记载之字迹潦草或模糊,致无法辨识。
一二、投标书既未签名亦未盖章。
一三、投标人提出之保证金票据,其发票人为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核准之金融业者。
一四、投标人提出之保证金票据已记载法院以外之受款人,该受款人未依票据法规定连续背书。
一五、投标人提出之保证金票据为禁止背书转让之票据,其受款人为法院以外之人。
一六、未将保证金封存袋附於投标书。
一七、分别标价合并拍卖时,投标书载明仅愿买其中部分之不动产及价额。
一八、投标书载明得标之不动产指定登记予投标人以外之人。
一九、投标书附加投标之条件。
二0、拍卖标的为耕地时,私法人投标而未将主管机关许可之证明文件附於投标书。
二一、投标人为外国人,未将不动产所在地县市政府核准得购买该不动产之证明文件附於投标书。
二二、拍卖标的为原住民保留地,投标人未将原住民之证明文件附於投标书。二三、其他符合拍卖公告特别记载投标无效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