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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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论“推定”在司法中的意义-文档资料

论“推定”在司法中的意义-文档资料

论“推定”在司法中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推定在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

雪上加霜的是,我国司法长期以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推定的重要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在刑事领域,很多专家都不承认有事实推定的问题,导致在我国司法理论界领域中至今尚无一套公认的、可供遵循的推定规则。

所以,我们下面就来简单鉴定一下推定制度以及它的重要意义。

一、推定的简单概述法律上的“推定”,是推断认定的意思。

在具体的案件中,是对事实的推定。

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总会涉及两个事实:一个为已知事实,也称为基础事实;另一个是未知事实,也称推定事实。

当基础事实得到证明时,就能推出推定事实存在。

所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及事物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表现为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普遍的共存关系。

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另一事实必然存在,二者之间具有伴生性和确定的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牢固的关系是人们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所获得的一种经验法则。

二、推定的特征与依据推定的特征正如德国学者莱奥·罗森贝克所说:事实的法律推定是这样一些法律规范,他们从非要件的情况中,推断出存在作为法效果的要件特征所必须的事实。

推定的前提条件(所谓推定的基础)必须是有疑问的法效果要件以外的情况,但是推定的效果是存在一个这样的要件特征的结方法。

(一)推定具体的特征为1.推定是一种证明推定是一种证据方法,是通过前一事实的证明来实现对另一事实的证明,其中前一事实称为已证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或待证事实。

2.推定的方法主要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

具体体现为一个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和判断过程。

所谓小前提,即是已证事实。

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事实推定也常被概括为“推论”。

3.推定的小前提具有客观性。

只有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前提(这个前提除了当事人和证人可以通过记忆和表述来再现外,还可以由其他形态的直接证据证明),才能运用逻辑,推出正确的结论。

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当谈及刑事司法时,无罪推定原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它确保了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合理怀疑的权利,保护了个人自由和尊严。

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中的重要性,并研究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视为无罪,直到被证实有罪。

这意味着,起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具备充分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法庭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了人们的权利不受到滥用和错误指控。

刑事案件涉及到个体的自由和荣誉,因此必须对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了司法机关基于主观偏见或不完整证据作出错误判决。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没有例外。

有时候,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法庭可以有限度地推定被告人有罪。

这种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团需要权衡证据的可信度和逻辑推理,以确定是否能够满足有罪推定的标准。

一般来说,刑事证据根据其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能力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或犯罪工具的发现。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假设和推断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两种类型的证据都有其适用的标准。

对于直接证据,法庭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审判机关和辩护律师有责任调查目击证人的证词,以确定其真实性。

法官还会考虑其他证据,如犯罪现场的DNA检测结果或物证的可信度。

如果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法庭应该无罪释放被告。

对于间接证据,法庭应该特别谨慎。

由于间接证据的推理性质,存在着可能的错误和假设。

因此,法庭必须评估证据链的强度和合理性。

这意味着,每一个推论和假设都必须经过充分的推理和论证。

如果证据链不足以推定被告人有罪,法庭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反映在法庭的判决中,也体现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

推定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限制探析

推定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限制探析

2 推定的分类 . 在推定的分类上 , 目前 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
式 , 用推 定 。 l 为什 么学者 们 会有 这样 的观点 , 忌 ”2 _ 是 英美法系的“ 三分法”一种是大陆法系的“ , 两分法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什么因素导致 了推定在刑事诉讼 中适用 受到限制? 在英美法系中, 把推定分为 : 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 可 这些 问题 的澄清 , 对于推定 规则 的适用 在刑 事 司法 实 反 驳 的法律推 定 和 可反 驳 的 事 实推 定 。对 于不 可 反 践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的。
使用这一术语意在表示某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与一事 实存在 , 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 明推定 的事实不存
实或若干事实问之关系。 _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 ,所 在 , ”4 “ 推定就不成立。事实上 的推定 , 是指法院根据经 谓推定 ,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 或由法院按 照经验法则 , 验法则 , 从已知事实 出发 , 推定应证 明事实的真伪 , 因
1 .推定 的含义
关 于推定的含义 ,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 定 , 正如美 国学者艾里欧特所说 , 实 际上 它们根本 “ 而是实体法规。 _ 根据对举证责证明的 ”5 的外 国学者认为 , 证据 法意义上 的推定 , “ 是指通过 不是 推定 , 某一存在的事实 , 出另一相关事实 的假设 , 推 即由基 不同影响, 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又分为影响举证责证的 础事实 的存在 , 推演出推定事实的存在。它反映了这 推定和影响证明责任的推定 。 - 6 两种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通常情况下 , 它们之间具 在大陆法系中, 把推定分为法律的推定和事实上 有共存的关系。 - 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 ,推定 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 , ”3 “ 指立法者根据事实之间的常 为法律上之术语 , 通常指一种法则或一种推论而言, 态联系, 以法律形式规定若 甲事实存 在 , 则推定 乙事

无罪推定案例

无罪推定案例

无罪推定案例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被告人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前,应被视为无罪的状态。

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公平。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小明被指控盗窃。

小明是一名普通的大学生,因为经济拮据,他在一家便利店购物时被人发现偷拿了一瓶饮料而被店员报了警。

警察随后将小明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将他送到了法院。

然而,在庭审中,小明提供了证据证明他当时只是不小心把饮料放进了口袋,并没有故意盗窃的行为。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小明无罪。

案例二,李华被控性侵。

李华是一名教师,他因为被学生指控对其进行性侵而被警方逮捕。

案发后,李华被羁押在看守所中等待审判。

然而,在庭审中,李华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进行性侵行为,而且学生的证词也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最终,法院依据证据判定李华无罪。

案例三,张三被指控故意伤害。

张三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因为与人发生口角而被对方指控故意伤害。

案发后,张三被警方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送到法院受审。

然而,在庭审中,张三提供了证据证明是对方先动手,他只是出于自卫才进行了反击。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张三无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未被判定有罪前不受非法侵害。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和客观地审理案件,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尊重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

比较与实证:推定有罪适用限度研究

比较与实证:推定有罪适用限度研究
任转 移给 被 告 的推 定 本 身 都 是 违 宪 的” ①。 日本
限和一 般 的原 理 性 制 约外 , 还要 面对 刑 事诉 讼 模
式转型期 的特殊问题。而对这一“ 舶来 品” 实务 , 界 和理 论界显 然 没有做 好充 分准 备 , 突出表 现在 :
(T ed r A.G tr dadPtr j hooe ) oti n e fe e G.B rn , Peu pin , neecsadSr t iblyi IiosC mia Lw: re pigtePe aoi “ rsm t s Ifrne n tc a it n ln i r nl a Pem t h r- o i L i l i n
有罪。
的《 海关法》 《 、 公路法典 》 以及 《 刑法 典》 中也设 置 了推定 有 罪 的个 别 条 文 , 都 “ 本 符 合 欧 洲 但 基
人权 公约 6 _2条 的要 求 ” 未增 加 有 罪 推 定 的 ⑧, 可能 性 。各 国之所 以如此 谨慎 , 因为 , 管推 定 是 尽
21 0 1年 5月
第 3期
南京师大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aj gN r a U i r t( oil c ne or l f n n om l nv sy S c i c ) n N i ei aS e
Ma y,2 1 01
No 3 .
比较与实证 : 推定有罪适 用限度研究

72 —
其一 , 推定 有 罪 在 实 践 中的 误读 与 滥 用 。实 践 中, 因为缺少 立法 指 引和 理论 导 向 , 常将 推定 经 与拟 制 、 假定 、 理 、 断 、 论 等概 念 混 同 , 最 推 推 推 而 高 人 民法 院针 对 我 国刑 事 司法 的现 实 问 题 , 出 也

刑事推定在贩卖毒品案件中的功能及运用

刑事推定在贩卖毒品案件中的功能及运用
证 据 上 的有 限性 和稀 缺 性 。进 而 证 据 链 的 薄 弱 性 特 点
高 , 呈 逐 年 上 升 趋 势 。 随着 科 技 的发 展 , 且 当前 毒 品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罪 分 子 反 侦 查 意 识 越 来 越 强 , 罪 手 段 犯 犯
越 来 越 隐 蔽 且 不 断 翻新 .使 得 基 于 贩 毒 案 件 自身 的 特
点 原 本 就难 以用 常规 方 法 取 证 的贩 毒 案 件 的 查 处 难 度 越 来 越 大 。 此 背 景 下 , 究 贩 卖 毒 品犯 罪 案 件 的证 据 在 研 特点 。 探究 证 据 特 点 对 贩 毒 案 件 中证 明 方 法 的 影 响 , 论
内的冰 毒 小 包装 袋 上 熏 显 手 印 一枚 。 经鉴 定 . 检 的 该 送 手 印 与送 检 的 王 某 的 左 手 食 指 指 印 系同 一人 所 留 。该 案被 告 人 王 某 一 审被 认 定 贩 卖 、运 输 毒 品 10 3 0克 . 判
其 证 据 效 力 , 到新 刑 事 诉 讼 法 “ 除 合 理 怀 疑 ” 达 排 的证
能 用相 反 的证据 推 翻 。也就 是可 反驳 的推 定 与不可 反驳

刑 事 推 定 在 贩 卖 毒 品案 件 中运 用 的功 能
推 定 , 指 由 法 律 规 定 或 按 照 经 验 法 则 , 已知 的 是 从 前 提 事 实 推 断 未知 的 结果 事 实 存 在 ,并 在 一 定 情 况 下 允 许 当 事人 举 证 推 翻 的一 种 证 明法 则 。贩 卖 毒 品 案 件
处 费。 王 某 归 案后 如 实供 述 了其 三 次贩 卖 毒 品 5 0克 0
给其 下 线 张 某 , 中供 述 的 细 节 与 张 某 的证 言一 致 , 其 但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诈骗罪认定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作者:刘敏王晓敏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诈骗罪为目的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实施诈骗行为外,还需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较难。

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刑事推定的方式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对诈骗罪做出准确认定。

【关键词】诈骗罪的认定;非法占有;刑事推定一、关于诈骗犯罪的基本理论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作案手法隐蔽,情况复杂,属于目的犯。

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

刑法法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并没有规定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认为诈骗罪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的理由,也是控方和辩方必争的焦点。

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不处罚单纯的思想犯,必须以客观要件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为载体。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主观上的思维活动,其他人无法直接获知,但是人的主观思维活动会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活动状态必然会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对表现客观行为的事实证据的分析,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当时的内心所想,例如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占有财物后转卖他人的基础事实上可以推定出其内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是从事后非法的处置行为上得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刑事诉讼中的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基础事实与待证的推定事实之间因为存在某种逻辑上的联系,从而由基础事实推断出推定事实为真的证明方法,从客观上的外在表现推断主观上的内在心理,符合刑法理论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占有情形的解释正是刑事推定具体应用的体现,可见刑事推定在诈骗犯罪中的适用在理论上是科学合理的,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引言: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1.1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起源无罪推定原则,即“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源自古罗马法中的“无罪推定”。

它确立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无罪地位,要求司法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将其视为无罪。

1.2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是刑事司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1.3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无罪推定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部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2.1 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倾向于认定被告有罪,对被告抱有怀疑态度。

这一现象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2.2 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尽管存在司法倾向,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保障措施来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例如,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取证规则,确保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3.1 部分司法人员的不当干预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司法人员会在审判过程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不当干预,例如,以关键证据失踪为由拒绝采纳无罪辩护律师的申请,或者以其他形式打压辩方的权利。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是一种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机制,旨在保护被告人免受冤枉和错误判决的伤害。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被充分地体现和强调。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这一原则的理解。

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表现在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上。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在未经法院判决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

这一原则的适用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避免了被错误指控或冤枉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人员也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得以有效履行。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还表现在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上。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的充分和确凿,避免错误的定罪。

法院应当采取科学的、客观的态度审查证据,不偏不倚地判定证据的有效性,以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在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有利的权利解释,并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中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还需要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充分体现。

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无罪推定原则,认真考虑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和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有罪和无罪两种判决结果中,应当更多地倾向于无罪的判决,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中国的法律体系应当更多地关注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并认识到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促进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在总体上看,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强调,但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理性。

希望中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更加重视无罪推定原则,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在一个社会中,刑事法律的适用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司法实践是将法律转化为具体裁判的过程。

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的关系紧密相连,相辅相成。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是相互影响的。

刑事法律的适用是对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指引和准则的基础。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依法适用刑事法律。

而司法实践则是对刑事法律适用的具体体现,通过法官的裁判来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

司法实践不仅仅只是将法律的字面意义运用到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法官综合考虑案情、证据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判断。

因此,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然而,尽管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相互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法治水平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距,这给国际司法合作和刑事司法互助带来一定的困难。

其次,面对新型犯罪和社会变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刑事法律适用也面临挑战。

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形式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对刑事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刑事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还可能受到司法评价和舆论影响,这可能使得刑事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在某些情况下受到非法因素的干扰和压力。

为了确保刑事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司法实践的公正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刑事法律的训诫和培训,提高法官对刑事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刑事法律的适用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法官需要对刑事法律有全面的理解和把握。

其次,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和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实践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机构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受非法干扰和非法因素的影响。

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和公众参与,及时纠正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和不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在法律界,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予以无罪的推定,直到其罪行被合法证据所证明。

这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为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被告人的权利受到尊重。

在刑法学中,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受着一系列合法权益,包括对自己的辩护权、沉默权以及合理审判权。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一个基本准则,真正体现了对被告人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要求掌握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只有当足够的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时,法庭才会做出有罪的判决。

这一原则的存在,确保了被告人不会受到未经证实的指控和不公正的对待,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鼓励了审判的客观和公正。

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团,都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理。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将被告人视为无罪的,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罪。

这一原则的存在,起到了约束司法机关的作用,使其在决策时不能凭空臆断,必须以客观的证据为依据。

这样,审判结果更加公正,也更加容易被公众接受和认同,有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社会的利益。

刑事案件的审理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正是从保护社会利益出发的。

如果任何被告人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就被判有罪,那么无辜者可能会受到牵连,社会中的不公正现象也会因此增加。

同时,如果没有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错误的定罪也会削弱社会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导致司法公信力的破裂。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应用既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并非一切情况下都适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多重证言等其他因素来作出定罪的决定。

这是为了确保对于有明确证据证明其罪行的被告的审判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

“推定”在刑法中的适用探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

“推定”在刑法中的适用探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

作者简介:佟瑞婷(1995-),女,硕士在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推定”在刑法中的适用探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例佟瑞婷(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刑事推定”进行明文规定,但其作为刑事证明的一个重要补充方式,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反观学界,对于推定是否能够适用于刑法争议颇大。

本文将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切入点,对“刑事推定”的概念加以界定并就其在刑法领域适用之合理性加以讨论。

与此同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推定”毕竟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后果,因此在适用时要适当地予以限制,谨防对推定的滥用。

关键词:推定;刑事推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罪推定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0)38-0066-03第38期总第484期No.38vol.484大学(社会科学)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2020年10月Oct.2020推定,作为一种事实认定方式,一直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

这不仅由于其适用过程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更是由于就推定一词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都曾经定义过推定,但是推定的内涵却始终没有得到统一,加之其适用过程需要法官基于已经证明的事实,运用自己的经验来推出推定事实,主观随意性较大。

对于推定能否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以及刑法领域对于推定之适用是否构成对无罪推定原则之违反,需要我们进一步来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推定有关刑事推定,在我国刑事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对于法律条文规定之事实认定的手段而存在。

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源于古罗马法,被视为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表明被告人在未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这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始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订和修改。

2004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该原则的适用,强调了人权与法治的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以下3个阶段:一是在权利制约下,证明罪犯有罪之前,应认为罪犯无罪;二是在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阶段,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均应推定被告人无罪;三是在处理案件中,应强调证据貌似罪行之间的关系,证据必须符合正常常识,证据如果有争议,应根据证人的异议进行证人质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时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有些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不尽职尽责,只是出于简便的目的而马虎地调查,偏离了法定程序。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例如,有些检察机关为加快审查进程,过于依赖检察机关撰写的立案报告或刑事指控文件,而忽略了必要的证据核查。

当面临人身自由权、人权和私人财产权等严重侵犯时,无罪推定原则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同样,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法院可能存在压力和干预,无法实现公正司法。

因此,要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同时,需要加强司法人员和检察部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深入理解和应用。

此外,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权力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司法部门对社会舆论和权力干预的影响,为在司法实践中保障无罪推定原则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改革和司法体制建设的进程中,需要加强司法人员和检察部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基础。

推定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推定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推定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作者:赵国勤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强奸罪一般以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为犯罪成立条件(奸淫幼女除外),当无直接证据证明与高血压病发妇女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其意志时,法官通过对被害人发病状态时意思表达能力的考量,可推定该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关键词】推定;刑事司法;适用一、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吴中与被害人龙桂芳、杨坤明、明凤兴等人在本村村民杨启保家门口聊天时,得知龙桂芳的丈夫杨启先,儿子杨银波已外出,便产生了和龙桂芳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当日19时许,被告人吴中在家吃完晚饭后,独自一人走路来到龙桂芳家,见龙桂芳独自一个人低着头坐在家中的凉板床上,吴中便上去呼喊龙桂芳,龙桂芳没有答应,吴中便将龙桂芳抱入卧室的床上,见龙桂芳呼吸困难,不能说话,心里便知道龙桂芳的高血压病发作。

后来,吴中将龙桂芳的裤子脱掉,对龙桂芳实施了奸淫。

在实施奸淫的过程中,吴中发现屋外有人来,便从龙桂芳家后门逃跑。

当日21时许,龙桂芳被其亲属送至南充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于2011年3月23日凌晨在家死亡。

经法医鉴定,龙桂芳系在高血压病基础上因高血压性脑出血死亡。

被告人吴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事前曾取得被害人同意,二人属于通奸关系。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中与被害人龙桂芳系通奸关系,公诉机关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吴中采取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迫使龙桂芳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与龙桂芳发生性关系违背了龙桂芳的意志,被告人吴中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二、审理及裁判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为情人关系,案发当天二人是否曾约定在当晚发生性行为;(二)被告人在被害人高血压发病时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其意志。

本案中,由于案发时无现场目击证人,且被害人已经死亡,能直接证明案发经过的证据仅有被告人的六次供述,结合证人杨启松、秦冬林、吴唐平、杨大光、饶玉珍、杨坤明、明凤兴、唐其英、杨春碧的证言及其他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能够得到相互印证的事实有:(一)龙桂芳在案发前就患有高血压;(二)案发当日下午被害人曾与被告人见面,并告知其独自在家的事实;(三)吴中到达龙桂芳家时龙桂芳已经处于高血压发病状态,已无法言语表达;(四)、吴中作案时,饶玉珍、杨坤明曾到龙桂芳家屋外呼喊龙桂芳,但无人应答;(五)当晚案发时至21时龙桂芳被发现时,龙桂芳一直处于发病状态,肢体无法移动;(六)吴中与龙桂芳当晚确实发生过性行为;(七)案发后第三日,被害人在高血压病基础上因高血压性脑出血死亡。

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 2 4卷 第 4期 21 0 1年 7月
浙 江 万里 学 院 学报
Ju a fZ ein a l Unv ri o r lo hj g W ni iesy n a t
Vo12 . .4 No4
J l 2 1 uy 0 1
采用刑事推定 的方法 认定 诈 骗 罪 中的“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收 稿 日期 : 0 0 0 —1 21— 4 0 作 者 简介 : 王康 (9 5 ) 男 , 南 镇平 人 , 庆 市永 川 区人 民检 察 院侦 监科 干 警 , 士 , 究 方 向 : 18 一 , 河 重 硕 研 刑事 犯罪 。

1 ・ 9
2 1 年 7月 01
浙江 万里 学院学报
有他 人财 产 的合 法根 据 , 者说 没有使 他人 转移 财产 给行 为人 或第 三人 的合 法根 据 , 或 却具 有 占有他 人财
产 的 目的的 , 就属 于非法 占有 目的。问 法 占有 的对象 , 了实 物财产 外 , 包括有 价证券 等财产 性利 益。 非 除 还 对于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中的 “ 占有” 的认 识则存 在一些 分歧 。在一些 涉嫌诈 骗罪 的案件 当中 , 罪嫌 疑 犯 人 常辩解 只是暂 时 占用对 方 的财 物并具有 归还 的意 图 , 只是非 法 占用 而 已 , 而不是 非法 占有 , 这就 涉及 到 “ 非法 占有 ” 非法 占用 ” 区分 问题 。对此 , 学者认 为非法 占用是行 为人 临时 骗取他 人 财物 以解决 自 与“ 的 有 己的 困难 , 不是想 占有 他人财 物 ,但非 法 占有 则不 同 , 是在 于长 期 地 、 至是 永久 地 占有 对方 财物 , 并 “ 它 甚
象, 自然被 实现 , 不需要 为其 实现 实施新 的行为 ; 间接 目的 , 例如 走私淫 秽物 品罪 中的牟利 或者 传播 目的。 这种 目的除 了实 施走 私淫秽 物 品的行 为外 , 需要具 有牟 利或传 播 的 目的 , 还 相对于 走私行 为而 言 , 利 和 牟

刑事司法中的推定[二次推定]

刑事司法中的推定[二次推定]

刑事司法中的推定[二次推定]一、前言为加强刑事法理论学习,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每月会集中推送一批精品论文,供律师学习讨论。

本周贾小玉律师推荐了陈瑞华教授的《论刑事法中的推定》。

学而时习之,方能内化为知识、经验。

刑事诉讼中,证明方式包括证据证明和推定。

推定往往用于被告人否认主观明知、具有某种特定犯罪目的的案件中,控方用基础事实推定犯罪事实成立,而辩方可以反推定。

辩护人在反驳推定和运用推定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比如能否二次推定?基础事实是否也需要构成犯罪,才能推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推定时证明责任转移,是全部责任转移吗?二、推定的分类推定按其形式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我们日常表达的推定,特指法律推定。

1、法律推定是指依照法律,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当据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而无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法律推定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种要素:(1)巨额财产来源非法性的推定(2)明知要素的推定(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盗抢机动车犯罪、盗伐或滥伐林木犯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的推定2、事实推定是指基于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由某一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其它不明事实。

事实推定实质上就是推理。

它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并不涉及法律问题, 而属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

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无关, 而只涉及心证过程中对证明力的评价,它通常是指证据的一般情势, 有时也指基于生活经验而形成的表见证明。

因而, 正如德国学者所言,“事实推定”作为一个法律现象是多余的, 在司法实践中要避免使用该概念。

三、刑事推定的功能1、解决特定事实的证明困难;2、贯彻特定的刑事政策;3、提高认定事实的效率。

四、证明标准控方对基础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被告对推定事实的证伪或对相反事实的证明,仅需达到高度可能性。

(以上观点,来源于陈瑞华教授的《论刑事法中的推定》)五、推定与推理的区别推定本质上是法律问题, 涉及法律上的风险分配, 而推理则是事实问题, 属于裁判者自由心证的内容。

刑事推定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及其适用规则

刑事推定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及其适用规则

接证 明推 定事 实 的存在 。从 证 明方式 层 面而 言 , 事推 刑
定 的 法 律 实 质 就 在 于 改 变 一 般 意 义 上 用 直 接 证 据 证 明
犯 罪待 证要 素 的 做法 。 用 间接 证 据 证 明 , 采 即当不 存 在 直接 证 据或 者 仅凭 直 接 证 据不 足 以证 明犯 罪 待证 要 素
时 。通过 间 接证 据 与 待证 要 素 之 间 的常 态 联 系进 行 推
湖 北省 荆 州市 江 北地 区人 民检 察 院[ 3 0 0 44 0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世 界 是 普遍 联 系 的 ,任 何 事 物都 是 在 以它 事物 存 在 为
2 1 年 第 3期 ( 典 案 例 ) 总 第 1 0期 01 经 / 2
充 分 、若 构 成犯 罪 对 其 犯罪 事 实 如何 把 握 这 两个 问题 上 。应 当说 , 案件 中除 同案贾 某供述 这一直 接证 据外 , 不 再存 在其 它 直接证 据 。最 后 , 察机 关利 用 刑事 推定 原 检
理 , 靠 间接证 据 . 依 运用 刑 事推 定使 法 院 以盗 窃罪 定案 。
本 电脑和3 手 机等 ) 是机 动 车玻 璃被 砸 后 失 窃。对物 部 . 品 来 源 , 某称 在客 车站 出 口处捡 拾 . 李 并拒 不 承认 犯 罪
事 实。 贾某供 述 称 在 其提 议 下 , 与李 某 于1 月上 旬 , 其 2
采取 用随 身携 带 的 螺丝 刀 砸 、撬 停放 着的 机 动 车车 窗
理. 从而得 出待证 要素 为真 的结论 。从 证 明责 任层 面上 讲 ,刑 事推 定 的 法律 实 质 在 于导 致 证 明 责任 的部 分转 移。 推定 本身 并不 是证据 。 属于 一种证 据规 则 。 很大 而 在 程度 上 被视 为 民事证 据制 度 的 当然 内容 。 未 引起刑 事 并 证据 理论 的重 视 。相关 理论研 究 多针对 民事诉 讼制 度设 计和 司法 实践 , 而对 刑事 领域则 鲜有 涉及 。实 际上 , 推定 规则 在刑事 诉讼 领域也 同样 有着 极其 重要 的意义 。本案 是主 要 利用 间接 证 据定 案 、 用 刑事 推 定 ( 运 本案 中运用

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的运用初探

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的运用初探

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的运用初探[摘要]诉讼证明以提供证据为主,但由于时间、能力和技术的限制,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能通过证据还原本来面目。

这就使得推定制度有了存在的价值,我国《证据规定》中规定推定的根据有法律规定和事实两种。

事实推定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和立法依据的缺乏导致了其适用上的缺陷实践中滥用普遍;但是作为一种重要的辅助性证明方法,它在诉讼证明特别是刑事诉讼证明中的作用不可忽视,所以研究事实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中的运用就具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事实推定;适用规则推定作为一种刑事诉讼证明中的证明法则,是一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殊规则,是通过一事实的证明来实现对另一事实的证明,其中前一事实叫前提事实或己证事实,后一事实称推定事实或待证事实。

①按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推定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当据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

②根据这一定义,笔者认为,事实推定的概念可作如下定义:是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法官基于自由心证,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根据某一已经被确定的事实推定另一不明事实的过程。

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区别顾名思义在于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

法律推定依据的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故而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这一类的推定该在何时使用、如何使用、有何法律效果法律都有明文规定,所以争议不大;而事实推定依据的是经验法则,由法官酌情决定是否使用,法律效果较弱并且作为一种证明方法必须是可反驳的。

笔者认为鉴于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理论与实践中人们对事实推定在刑事诉讼证明中运用不规范化,而刑事诉讼证明中利用事实推定作为一种重要的辅助性证明方法,可以平衡法定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的冲突,不应一概否认,所以研究其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规制和完善就显得很重要。

一、事实推定存在的合理性事实推定存在有其必要性,体现为保障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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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当运用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当运用2008年02月11日15:52 东方法眼张瑞187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任何案件发生都是过去发生时,都无法再现、复制、倒流,这就给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凭什么认识过去的案件?又凭什么断定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曾经发生的事实?由此,推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便凸显出来。

什么是推定?推定就是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已知事实、相关知识、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由已知事实推论出来未知事实真伪的结论的一种证明规则。

推定是一种免证方法,在司法活动中,凡是推定的事实,便无需再用证据证明就可以确认。

那么什么是刑事推定?在刑事诉讼中,利用推定的方法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只能是一种辅助的方法,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总的原则是以直接证据证明为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在常规性证据证明方法无效的情况,推定才成为一种变通和补充的证明方法。

从这个意义不难得出,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是万能的,而要适当、适时、适可。

一、推定与推理、推论推理、推论和推定的方法和功能都有相似之处,它们都属于从已知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逻辑思维活动。

但是,三者的侧重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就司法证明活动而言,推理强调的是发现,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范畴;推论强调的是论证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范畴;推定强调的是确定,属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范畴,同时,这三者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推理是从已知的事实或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规则,推导出新的认识或判断。

推理是司法证明中常用的思维方法,也是人类的思维能量和智慧魅力的重要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凡是有查明案情职责、义务的人,就都有可能进行推理。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有责任去查明案件事实,所以要进行推理,公诉人员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所以要进行推理,审判人员也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要进行推理。

推论是司法证明的重要方法之一。

推论是以推理为基础的,先有推理,才有推论;推理是推论的前奏,推论是推理的延续;推理是推论的实质内容,推论是推理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虽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判决时也要用推论的形式向当事人乃至在社会公允说明其认定的案件事实,所以也要进行推论。

推定的语词含义就是根据判断来进行判定,它不是对事实的直接认定,而是以推测性为桥梁的间接认定。

在法律上,推定是一个专门术语,它是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一般联系规律或者“常态联系”,当一个事实存在的时候可以认定另外一个事实的存在。

推定和推论一样,也是以推理为基础的。

由于推定的大前提往往都是或然真实性判断,所以推定的事实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正因为不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是法律上推定的事实,具有假定的性质。

一般说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推理主要是侦查人员的事情;推论主要是公诉人员的事情和辩护律师的事情;推定则主要是审判人员的事情。

司法证明中的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官做出的带有假定性质的事实判断。

推定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然后根据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此,前一个事实称为“基础事实”或“前提事实”,后一个事实称为“推定事实”或“结论事实”,二者不可混淆。

二、推定的分类(一)根据推定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将其分为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前者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又称之为法律上的推定;后者是指由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依据一定规则进行的推定,又称之为诉讼中的推定或事实上的推定。

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的形式一般都表现为:只要有此事实存在,就可以推定彼事实的存在。

但二者的性质和效力有所不同,立法具有较强的固定性,司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因此,立法推定属于固定性推定,具有严格的强制效力;司法推定则属于灵活性推定,效力也比较宽松。

由于推定是以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或伴生关系为依据的,所以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比较稳定或比较确定的情况下,就可以采用立法推定;而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伴生关系不太稳定或不太确定的情况下,就应该采用司法推定。

此外,立法推定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而规定的。

为了追求或实现法律的某种价值目标,立法者认为有必要有稳定的法律形式确定两种事实的联系。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出台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价值的要求和取向有所不同,因而对推定之要求的严格程度也有所不同。

民事、行政诉讼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而且证明的要求相对比较宽松,所以立法推定多存在于民事、行政法律之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比较严格,所以立法推定比较少。

至于司法推定,由于其比较灵活,所以广泛在适用于三大诉讼之中。

(二)根据推定效力的大小,可以将其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立法推定多属于不可反驳的推定;司法推定一般属于可以反驳的推定。

在可反驳的推定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处于或然状态,所以当事人可以用证据和推论进行反驳乃至推翻。

例如。

一封以恰当方式通过邮局寄出的信件在经过一定时间之后,可以推定为已经被收信人收到了。

一般来说,这一结论是正确的,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以恰当方式通过邮局寄出的信件在经过一定时间之后都可以顺利到达收信之手。

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信件也可能中途遗失或损毁了,因此,这种推定结论是或然的,收信人可以进行反驳,即可以利用证据和推论证明因为某种特殊事件的发生而实际上并没有收到该信件。

在不可反驳的推定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必然或者稳定的,或者是法律出于某种价值取向而将其规定为“必然的或稳定的”。

因此,这种推定的结论在法律上具有终局的效力,当事人不能进行反驳,不过这里所说的“不能反驳”是仅就推定本身而言的,不包括推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

这种推定也是以一定事实为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基础事实为真的情况下,推定的结论才能成立。

因此,当事人虽然不能反驳这种推定本身,但是可以反驳作为该推定之基础的事实。

三、刑事诉讼中的几种推定形式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只要存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基础事实可靠,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并且给与不利方当事人足够的反驳机会,就可以大胆使用推定;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其证明要求比较严格,更偏向于强调发现客观真实,但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中也常常会遇到事实真相不明和任何一方均难以举证的场合或者举证成本过高的情况,这时就不得不借助推定等免证方法来证明。

换言之,推定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在有用武之地的。

(一)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应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推定形式,它属于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按照这一原则,一个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该被推定为无罪,在侦查实践中,任何一个被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仅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整个查证过程中,要求侦查人员遵照一个不能完全确定对方有罪的司法理念去展开工作。

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而是表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就要推定其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要保障司法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

这就是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

因为无罪推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对这个推定本身是不能反驳的,法院必须坚持疑罪从无。

但是,同其他不可反驳的推定一样,无罪推定虽然本身是不能反驳的,但是其基础事实并不是不可以反驳的,而要由控方提供运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二)精神正常的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是与其刑事责任能力相联系的,但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政正常一般无需控方举证证明,而是借助于推定来证明。

我国刑法中没有精神正常推定的条款,但实际上隐含有相关的内容,刑法第17条规定:“16岁以上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14—16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14岁以下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

”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条款表明,在我国每个人都被推定为精神正常,除非有确实的反证;每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都被推定为能够预见到自己有意识的活动会产生的后果。

这是一种日常的共同经验中得出的结论。

(三)犯罪例外的推定犯罪例外的推定,也就是“排除违法性行为的例外”所谓犯罪例外,是指某人虽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但是其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范畴,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主要是证明被告人实施过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而对于这些行为不属于犯罪例外无需举证。

因为这是靠推定解决的。

(四)持有型犯罪的推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型犯罪包括: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类犯罪,这些犯罪案件中也隐含有立法稳定的意思。

例如,在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中,只要执法人员在某人身上查获了毒品,就可以推定其是非法持有,除非其用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合法性或合理性。

具体说,如果被查获身上带有毒品的被告人声称他有合法理由携带该毒品,或者说是别人为了陷害他而偷偷把毒品放在他的身上或包里,那么辩方对这一事实主张就要承担证明责任。

如果辩方不能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携带毒品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法官就可以推定被告人行为属于非法持有,判其罪名成立。

换言之,在被告人是否非法持有的问题处于事实不明的状态时,辩方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尽管我国是将持有型犯罪的推定作为立法推定处理,但在此类推定适用的范围有所限制,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上述几类非法持有型犯罪。

(四)主观明知的推定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案件中,需要以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为构成要件居多,而任何犯罪的主观明知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一般无法凭直接证据来证明,而只能通过行为人客观行为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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