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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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3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3
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六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六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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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含义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 的有效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继承法上,继承权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 义,概括起来,继承权有客意义上的继承权和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2
二、继承权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 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 表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采取明示的方式。这种明示 的方式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在特殊 条件下也为有效。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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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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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保护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法律予以救济,以 使被侵害的继承权得到恢复。可见,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 是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问题。所谓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指 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并恢复继承 遗产权利的权利。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最新第六章《民法学》马工程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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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
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 而产生。例如,合同的订立、遗嘱的 设立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主体、客 体或内容上的变化。例如,合同内容 的变更、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例如,合同的履行、债权的实现、债务的清偿等 。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除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情况。常见的免责事 由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等 。
07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Chapter
婚姻家庭概述
01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法成立的以共同生 活为目的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是以 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 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02
婚姻家庭的法律特征
婚姻家庭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定 性、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
03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 发展
从群婚制、对偶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 演变过程。
结婚制度
01
02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编 第一章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他物权的区分
用 益 物 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 保 物 权 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
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则以交付(占有)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动产、不动产之外其他权利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第一章
(二)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
是指基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 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 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第一章
财产毁损之后,如果经过修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额外要 求补偿。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如果财产造成毁损之后,在经济上可以利用,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则行 为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但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灭失或者无法恢复原 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高,则不能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
《民法学》
本编教学重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编教学难点
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质 权、留置权。
《民法学》
第二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2024版】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5

【2024版】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5

第二编 第五章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相邻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有可能是长期的,也有可能是临时性的。因 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需要利用邻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这种利用的要求必须 是合理的。如果因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可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由一方 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二) 因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对因排水而发生的相 邻关系,通常为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
在自然排水时,对自然流水的方向,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在人工排水时,也应尊重水流的流向,因人工排水而构造各种设施或工作物, 改变了水流的方向,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排水时,不能排放违反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利用他 人的土地排水时,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 理补偿。
第二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二编 第五章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4条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不可量物的侵害
是指按照通常的计量手段无法加以精确测量的某些物质因排放、扩散等致他人损害。 不可量物的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
不可量物的侵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可量物侵害只有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才受到民法相邻关系的调整 造成了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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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 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对被监护人 进行管束的权利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和谨慎管理的义务
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自益权而是他益权 其目的不是维护监护人自身的利益而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使监护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编 第二章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民法典》第13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律限制性: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 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年龄
精神健康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 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民法典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精品课件
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
精品课件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精品课件
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精品课件
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 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 承人。
第六章 继 承 法
精品课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精品课件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9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9
上述四种方式中,协议出让属于非公开竞价的方式,其他三种属于公开竞价的方式。 考虑到公开竞价更能保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 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 争的限制条件。
《民法学》编写组
《民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编 物权 第九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学》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学》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拍 卖 出 让 即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以公开竞价 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民法学》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九章
挂 牌 出 让 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土地的交易 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 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二编 第九章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合理利用土地 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恢复土地原状
《民法学》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二编 第九章
《民法学》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第六章-法律行为精选全文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第六章-法律行为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一、界定(一)含义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类,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意义法律行为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是具有法律形式和实际社会活动内容的行为二、特征(一)法律性:受法律调整,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二)社会性(三)意志性三、分类(一)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只是属于不违法的行为,而不一定都是合法行为。

在不违法的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合法行为,有一部分则是法律不调整的行为}(二)有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对行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注意1、这里所说的有效与无效,是针对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而言的。

无效行为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并非不引起法律后果2、在行为的效力分类方面,还存在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行为,但其最终会归为有效行为或无效行为3、无效行为在外延上并不等同于人们通常说的违法行为。

法律对其否定只是行为无效,因为这种行为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中所存在的主观上的“过错”或说“罪错”,而仅仅是对生效要件要求的违反(三)表意行为指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事实行为是指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四)积极行为即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为,又称为作为消极行为是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又称为不作为☆(五)要式行为即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即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六)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七)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主体法律行为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行为主体的一个基本属性}1、法律行为主体是人{法律行为的主体不一定具有法律行为:婴儿}2、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是受物质生活条件及文化条件制约的3、法律对法律行为的主体的确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对法律调整技术的运用4、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有一定区别:法律关系主体的基础是权利能力,法律行为主体的基础是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二、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根据其对行为发生的影响不同,这些因素可以分解为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动机和行为目的三个基本方面(一)行为认知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无认知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定为法律行为,或不被认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控制能力所说明的是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状况。

2024版民法学马工程ppt学习教案

2024版民法学马工程ppt学习教案

05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 割
27
06
继承法律制度
2024/1/28
28
继承概述
2024/1/28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无偿 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具有法定性、无偿性、 身份性和财产性四个特征。
继承的种类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 遗嘱继承。
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终止 的原因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等。
2024/1/28
19
违约责任制度
01
02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 征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 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它具有相对性、 强制性等特征。
总和。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02
民法是商法的基础,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渊源
03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
8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 律平等。
02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 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 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 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024/1/28
31
遗产处理制度
2024/1/28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 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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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 际私法 学
中国的规定
采取法人属人法原则。依序包括登记地法律、主营业地法 律 (或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
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 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 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9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
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 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 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第六章
国 际私法 学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解决方法
当事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通常以当事人住所地国法为国籍国法; 无住所的,则以当事人居所地国法 (或经常居所地国法)为国籍国法。 当事人既无住所也无居所(包括经常居所),且需要适用当事人本国
(一)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依据国内立法认可 依据国际立法认可
特别认可 概括认可 一般认可
第六章
国 际私法 学
(二) 中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
认可条件
在中国设立登记营业,取得 法人资格;
在中国境内有与其所从事经 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在中国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和
指定地点从事营业活动。
第六章
一、自然人的国籍、住所与经常居所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国 际私法 学
(一)国籍
一、 自然人的国籍、住所与经常居所
1. 国籍的含义
(1)国籍的概念: 国籍 (nationality) 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成为自然人属人法连结点的源起: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解决自然人身份和能力问题应以当事人本国法为依据 孟西尼的理论——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对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问题应适用其本国法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6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6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二)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多寡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三)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划分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任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 后果。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特点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责任承担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这是依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的划分
此外,《民法典》第185条在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 事责任时,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 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无须 承担民事责任。在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 成要件时,其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学》
方式 但不能在此之外来选择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以下为我国 《民法典》规定的几种主要的免责事由:
第一编 第六章
(四)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这是依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进行的划分
侵权责任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3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3-03
效 力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二、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第三编 第三章
合 同 的 生 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 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 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 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505条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三编 第三章
(四)免责条款的无效规则
免责条款一旦订入合同,就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就免责条款达成了合意,但当事人已 经达成的免责条款并不是当然有效的。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当事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因其具有 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
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收回国库
吊销营业执照等
《民法学》
第三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三、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三编 第三章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是指将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何 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也是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合同自由的内容。
由于合同本身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基本规则 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已经作出了规定,因此,为了避免与总则编的重复,合同编中有 关合同效力的规则十分简略。
《民法学》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三编 第三章
四、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
(一)无权代理合同中的默示追认规则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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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有权
第二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二节 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概念
第二编 第四章
专 有 权 是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简称,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c
专 有 部 分 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 权客体的部分。
《民法学》
第二节 专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
住改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民法学》
第三节 共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二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三节 共有权
一、共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编 第四章
共 有 权 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 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一)业主大会的性质
一、业主大会
第二编 第四章




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
c
自治组织。
《民法学》
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编 第四章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 委员会”。
——《民法典》第277条
《民法学》
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编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性质表现在:
业主委员会具有如下特征:
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是由业主大会依据法定的程序所组成的 主要职责是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
《民法学》
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编 第四章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也可不设立业主委员会。针对实践中选举业主委员会较 为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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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以后、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
意思表示的撤销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解释
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 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 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第一编 第四章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一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一编 第四章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一编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采取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三)意思表示的效果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 这种拘束力针对意思表示的发出者和受领人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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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2.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 解: 第一,继承法为私法。 第二,继承法为普通法。 第三,继承法为强行法。 第四,继承法为财产法。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二、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遭受的非法侵害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顾其他继承 人的合法权益而侵占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第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 权利; 第三,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占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未经特定继承人允许而处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 第五,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被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 权的,拒绝将其所得遗产返还给应得该遗产的继承人。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二、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 使继承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虽然取得了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但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 示的。依据 《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 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
二、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 失,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 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对于某一被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 权。 同时,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重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 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
• 本章教学难点:代位继承、遗嘱的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一)继承与继承法概述 1.继承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
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 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中,死亡的自然人称 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 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保护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法律予以救济,以 使被侵害的继承权得到恢复。可见,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 是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问题。所谓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指 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并恢复继承 遗产权利的权利。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二、继承权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 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 表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采取明示的方式。这种明示 的方式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在特殊 条件下也为有效。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实现自 己的继承权。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可以自己行使继承 权,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不能完全独 立地行使继承权,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二、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 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 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 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含义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 的有效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继承法上,继承权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 义,概括起来,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二、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不为继承, 退出继承法律关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享有 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也不承担被继承人生 前的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行为,继承人作出放 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因此,放弃继 承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得撤销。
二、继承权
(三)继承权的行使
第六章 继 承 法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 第四节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 本章教学要求:简单介绍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与基本原则、继承权、遗产,系统、深入地分析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使 学生能够准确的理解我国的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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