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器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具管理,提高工具利用率,更好地为公司生产运行服务,特制定本工具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种配备的工具和部门公用工具。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物资装备部负责公司公用工具的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公用工具的管理。
第四条各岗位员工负责本岗位配备工具的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需要设兼职工具管理员,依据公司工具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公用工具和岗位配备工具的台帐管理,工具计划的汇总上报,工具的领用及发放。
第三章工具管理
第六条工具计划
各部门依据公司工具计量发放标准和实际需要提报工具计划,注明使用个人或部门公用,逐级报分管领导签批后报物资装备部汇总后再逐级上报。
第七条外购工具的入库与保管
1、工具保管员凭采购员签章的“收料单”验收入库,工具入库要有工具合格证方准入库。
2、工具库应设置适于工具保管的各种型号的橱、架、盒等,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工具分类总帐,注明各种工具的存放位置。
3、贵重工具、精密工具、金刚石工具等应有专用工具箱保管,细长工具应悬挂保管防止变形;磨料、废旧工具和其它工具应隔离存放,各类砂轮要上架立放。
4、所有工具必须采取防锈、防潮措施,切实保证工具不损坏、不锈蚀、不变形,所有工具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5、仓库存放的工具、车间存放的工具都要经常清点核查,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八条工具领用、调拨、转让
1、工具到货后,物资装备部依据计划进行发放,发放时由各部门兼职工具管理员或部门工具使用人填制“让拨单”经物资部苗传雨核实签字、并且领用人在发放台账上签字后到工具库领用工具。
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经部门领导签字才能发放,同时物资装备部据领用出库单建工具管理台帐。
2、公司新到人员急需领用公司工具者须有部门领导签字才能发放。
3、各工具领用人在变换岗位或调离公司时必须与物资装备部进行工具交接,物资装备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收回工具或调拨其它人使用。
4、仓库对领料单标有以旧换新字样的工具必须收旧,交旧后发放新工具。
第九条工具的检查与考核
1、对个人使用工具和部门公用工具,具体使用者和部门兼职工具管理员有责任妥善保管工具,保持工具的完好性。
2、部门公用工具不到规定年限丢失或损毁无法维修而又需要领用新工具的,按原价扣罚本部门2倍罚款,发放新工具;工具损坏需要维修再用的,由本部门负责维修及费用。
3、个人使用及负责保管的工具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丢失或损坏,由个人购买补齐或维修,费用自负。
4、在用工具除保管者每日、每周自查外,每月由部门抽查,每年的六月、十一月由财务部牵头,物资部等部门人员参加对工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或损坏工具不及时补齐的对责任人按工具原值2倍罚款,并对该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5、部门中的重要岗位应设有必要的工具,部门公用工具必须随时保证完好无损,以备生产急需,否则给予重罚。
第十条车间公用工具管理
1、车间领用的工具统一由车间工具保管员管理,要建立在用工具明细帐,反映车间工具库存量和操作者直接保管使用的工具。
2、按工具分类、分规格顺序在工具橱、工具架定位编号存放。
3、借用工具时,办理借用工具登记手续
4、借用工具收回时,要当面检查工具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对用后需维修的夹、模具,保管员应报车间主任安排维修后入库。
5、工具保管员每天下班前要清找借出工具,每周查对一次仓库工具,保证帐、物相符。
6、所有在用工具,保管者都要做到用后擦抹干净,防锈损、丢失。精密工具,要按规定进行计量检查,不常用的工具用后要清洗涂油。
7、人员调离车间,个人保管的工具连同工具卡交回车间工具保管员,否则不准调离。
第十一条废旧工具的回收与处理
1、标准工具,除手锯条、φ200以下的砂轮、油石、砂布、φ3以下的小钻头、木制品外,一律实行以旧换新,不交回旧工具不准发新工具。
2、申请报废的工具,要执行工具报废标准。尚能使用的工具,原则上不准报废。工具报废要严格审查规格、精度,数量与领用相符,防止冒名顶替,造成混乱。
3、收回的废旧工具,仓库工具管理员进行挑选,分类存放,分别处理。
4、对外销售按质论价或作废品处理。
5、翻新、修配或直接回用;一是交旧领新时先发旧工具,二是领新工具时先发旧工具;在领用单上盖“旧工具”字样,不计费用,但和新工具一样登记在用工具明细帐,进行管理。
6、废工具残体,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理,避免以废充好,或以废顶帐,造成管理混乱。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车间。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与公司原规定有抵触部分,悉以本规定办理
附一:工具发放标准及使用周期表
附二:工具台账明细表
附三:工具移交表
附一:工具使用周期表
地质、测量工具发放标准
设备技术员、维修工具发放标准
附二:工具台账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