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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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的法理分析

浮动抵押制度的法理分析

浮动抵押制度的法理分析在《物权法》制定之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

根据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我国的担保制度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及定金。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这些传统的担保方式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由此产生。

标签:浮动抵押;价值;风险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最早出现在英国,被誉为“衡平法最精妙的创造之一”。

一般而言,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现有及将来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抵押权人设定担保,在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浮动抵押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客体只能是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

与传统担保物权相比,浮动抵押具有浮动性、可转变性等特点。

浮动抵押是实现中小企业逐步发展和壮大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许可理论该理论是将抵押人的处分利用权解释为抵押权人的许可。

[1]本质上是固定化之前的权利。

内容包括三点:一是抵押权人的许可明确,例如对日常经营的界定。

二是公司清算需要固定化,保護抵押权人的利益。

三是在终结前授权许可,抵押人只能以日常方式开展业务。

许可理论带有明显的传统抵押思维模式,无法体现其优势。

与浮动抵押的本质相违背,无法将其合理化,因此逐渐废弃。

(二)未来财产理论该理论是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前,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权,即抵押虽存在,但不固定于任何特定财产上。

本质上是强调担保执行之后的权利。

虽然该理论优势明显,但是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结晶前的担保利益不明确;二是容易与转让财产合同混淆;三是在缺乏公示的情况下,容易引发后续问题。

(三)信托理论信托是指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将财产划入指定的账户,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委托人所欲达到的目的而对这些财产进行处分或管理之法律关系。

[2]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当属信托财产,它具有中立性,仅依信托目的而运转。

浮动质押法律规定(3篇)

浮动质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浮动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兴起。

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置于质权人控制之下,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优先受偿。

相较于传统的固定质押,浮动质押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满足市场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本文将对浮动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浮动质押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浮动质押,又称浮动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置于质权人控制之下,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特征1. 质押财产的浮动性:浮动质押的财产在设定质押期间,其范围可以发生变化,即质押财产的价值可能增加或减少,但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控制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2. 质押财产的特定性:在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有权就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优先受偿,该特定范围通常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3. 质押财产的不可分割性:浮动质押的财产在设定质押期间,不得分割、转让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4. 质押财产的特定情形: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有权就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优先受偿,该特定情形通常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三、浮动质押的法律规定(一)浮动质押的设立1. 设立方式:浮动质押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

2. 设立要件:设立浮动质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被质押的动产或权利;(2)被质押的动产或权利具有可转让性;(3)质权人对被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享有质权。

(二)浮动质押的登记1. 登记机关:浮动质押的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构申请。

2. 登记程序: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浮动质押合同;(2)被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的权属证明;(3)质权人的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三)浮动质押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浮动质押的设立,不影响债务人对其动产或权利的处分权。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抵押权制度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6章“抵押权”之中,该章对抵押权制度作了全⾯规定。

要深⼊了解《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个有效的⽅法就是将其与《民法典》对抵押权制度的规定加以对⽐。

通过与《民法典》相⽐可以发现,《民法典》在抵押权制度⽅⾯有⼏个⽅⾯的重⼤改进,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的确⽴。

⼀、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我国《民法典》上的确⽴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权⼈不得⼲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从此,浮动抵押制度正式确⽴。

浮动抵押权(Floating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作为“最具包容⼒且最为便利”的担保⼿段,克服了传统的物权担保⽅式所要求的抵押物特定性原则,可在状态随时不断变化的企业总财产之上设定,并且企业对担保财产享有营业所必需的⾃由处分权能,因此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个整体的担保价值,促进企业融资便利。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六条规定:“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是我国《民法典》借鉴⽐较法上的先进⽴法例⽽新规定的⼀类抵押权,即动产浮动抵押权。

它是指特定的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抵押⼈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特征与固定抵押向⽐较,浮动抵押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特征。

⾸先,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是不断发⽣变化的,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抵押财产的范围才能确定;⽽固定抵押的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续之前,必须是具体⽽确定的动产或不动产。

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浮动抵押和固定资产抵押作为贷款抵押的两种⽅式,对于固定资产抵押,⼤家相对来说会⽐较熟悉,浮动抵押的名词会更加专业话⼀些。

那么具体什么是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店铺⼩编就给⼤家进⾏了如下的相关整理。

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浮动抵押的概念及确⽴浮动抵押(floatingcharge),是⼀种特别抵押,指抵押⼈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使抵押权之前,抵押⼈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般认为,这⼀条确⽴了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

⼆、进⾏浮动抵押所具备的条件1.设⽴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

2.设⽴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除此以外的动产不得殴⽴浮动抵押,不动产也不得设⽴浮动抵押。

3.设⽴浮动抵押要有书⾯协议,该协议⼀般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期间、抵押财产的范围、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等4.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事由。

5.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三、浮动抵押的属性与特征1.担保物权属性。

尽管浮动抵押中债务⼈或者第三⼈的责任财产特定化时间不同于普通抵押,其显然仍属于⼀种物的担保。

并且,债权⼈虽然不直接⽀配担保物实体,但可以基于浮动抵押权⽽⽀配担保物的价值,这仍然体现为物权的⽀配性本质。

2.担保物的浮动性。

抵押⼈⽤作浮动抵押的担保物可以是现存的财产或者将来的财产,可以是⽣产设备、原材料,也可以是成品、半成品,并不固定于特定的财产,浮动抵押⼈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仍然可以对其⾃由处分。

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它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情况下,将动产或不动产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设立抵押,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在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实现抵押权时才转化为现实。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浮动抵押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或部分动产或不动产权利设立抵押,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在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实现抵押权时才转化为现实的抵押方式。

2. 特征(1)抵押物的不确定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范围在抵押权设立时并不确定,抵押人可以随时转让、出租、出借等处分抵押物。

(2)抵押权的设立与转移:浮动抵押的设立无需登记,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可以随时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也随之转移。

(3)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在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实现抵押权时才转化为现实。

三、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1. 设立条件(1)抵押人须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2)抵押物须为动产或不动产;(3)抵押物须为抵押人合法拥有;(4)抵押合同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抵押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抵押物的范围(1)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2)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

4. 抵押权的设立与转移(1)抵押权的设立:抵押人将抵押物设立抵押,无需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2)抵押权的转移: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随之转移。

5. 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2)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目录特点优势劣势国外相关规定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我国浮动抵押的规定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浮动抵押合同范本编辑本段特点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立抵押其主要的特定为: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编辑本段优势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

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此外,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编辑本段劣势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编辑本段国外相关规定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

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将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

我国《香港公司条例》和《澳门商法典》中都有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编辑本段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具体运作,以英国为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浮动担保权的当事人。

有资格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债务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商事公司, 非商事公司以及自然人、合伙组织不能设立。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浅析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一)浮动抵押的涵义及其特征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又称”企业担保”,是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它首先确立于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panama,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 royal mail co.案--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人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出抵人处分企业的资产--这一判例正式确立了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并逐渐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则或是借鉴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在商法、民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加以增补,或是采用财团抵押的方式,如德国、瑞士,可以说都有浮动抵押制度的影子。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首次承认了这一新型的抵押方式,其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纵观各国浮动抵押制度,较之固定抵押其具有如下特征:1、抵押客体的广泛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不是单独的某项财产或权利,它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财产性权利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抵押--这是通常的情况,较容易为银行接受,但只以企业的一部分不确定资产作抵押也是允许的。

2、抵押客体的浮动性这是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

浮动抵押的客体即抵押财产包括企业现有的财产,也包括企业将来取得的财产。

在抵押权实现之前,用于抵押的财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亦即抵押人的资产随时可能退出或加入担保财产的范围,担保财产的数额无法固定和明确。

浮动抵押对于抵押确定前流出的财产不具有追及力,新流入企业的财产则当然地进入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wood对此曾经形象地比喻:”就像泰晤士河一样,河水不断的流入流出,但泰晤士河仍保持不变。

浮动抵押权的法律规定(3篇)

浮动抵押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浮动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将抵押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因素排除,将抵押财产价值固定后,对该固定价值的财产享有抵押权。

本文将详细阐述浮动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设立条件、效力、实现方式等内容。

二、浮动抵押权的概念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将抵押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因素排除,将抵押财产价值固定后,抵押权人对该固定价值的财产享有抵押权的权利。

与固定抵押权相比,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1. 抵押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价值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抵押权人不能确定抵押财产的具体价值。

2. 抵押财产价值的固定: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设定条件,将抵押财产价值固定,以便在实现抵押权时确定抵押财产的价值。

3. 抵押财产的流动性:浮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财产进行限制。

三、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设立浮动抵押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抵押人具有合法的抵押财产:抵押人应当对其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2.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书面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就浮动抵押权的设立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浮动抵押权的范围、期限、实现方式等内容。

3. 抵押财产的价值固定:抵押权人应当设定条件,将抵押财产价值固定,以便在实现抵押权时确定抵押财产的价值。

4. 抵押财产的流动性:抵押财产应当具有流动性,便于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变现。

四、浮动抵押权的效力1. 抵押权设立效力: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财产的抵押权,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期间不得被抵押人无偿转让或者损害。

2. 抵押权优先效力: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其他债权。

3. 抵押权限制效力:抵押权人不得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不得设定新的抵押权。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条文释义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比如企业以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买进的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生产原材料等动产担保债务的履行。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产品生产,可以买入新的机器设备,也可以卖出产品,抵押财产处于一种浮动的状态。

然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应当是确定的,抵押财产需要从之前浮动的状态变为固定的状态。

根据本法第411条的规定,当发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也就是说此时抵押人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就是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确定前,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抵押人新增的财产要作为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后,对于抵押人转出的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仍对这些财产具有追及效力,而对于抵押人新增的财产,抵押权人不享有担保物权。

抵押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以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

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的财产类别。

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两个特征:第一,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

第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具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本文首先论述了浮动抵押制度的产生过程,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分析,从浮动抵押的主体、标的、内容和设立与登记四个方面系统地阐述了浮动抵押法律关系并从浮动抵押的结晶及其条件、浮动抵押的实现方式两个方面论述了浮动抵押的实现问题;最后,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利弊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进而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实现立法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一)浮动抵押制度的产生与概念浮动抵押制度(floating charge)是一种融资担保形式,最早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它在法律上经历了一个由否认到广泛应用并加以保护的过程。

19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的法院是不承认浮动抵押制度的。

19世纪50年代后,英格兰法有了新发展,衡平法院对浮动抵押的态度逐渐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至1870年,英格兰上诉法院在审理Re Paruprta,New Zealand co.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出抵一家企业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的效力等于出抵整个企业,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处分企业的资产”。

浮动抵押制度的效力遂通过该案例最终得以确立。

1972年,苏格兰颁布了公司浮动抵押和代管人法,将由判例法产生的浮动抵押制定了成文法,成为各国借鉴浮动抵押制度的典范。

浮动抵押,又称为浮动担保、企业担保。

那么,究竟何谓浮动抵押?作为浮动抵押源头的英国衡平法虽有许多判例对此进行阐述,但由于英国法律传统以判例为主要渊源的特点,因而在英国的成文法中很难找到关于浮动抵押的直接定义。

在1847年政府公债和其它担保投资公司诉马里拉铁路公司的判决书中,麦克拉亨法官对浮动抵押是这样定义的:“浮动抵押是在一个持续经营企业的财产之上设定的衡平法上的抵押,其标的物不断变动。

浮动抵押的本质在于:它保持休眠状态直到设立担保的企业停止运营或者直到担保权人介入。

”我国学者在研究这一外来制度时,对其概念亦有不同表述。

浮动抵押权的制度功能

浮动抵押权的制度功能

浮动抵押权的制度功能1. 浮动抵押权啊,就像一把保护伞呢!你想啊,对于企业来说,它能让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轻松地利用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来获取融资。

比如说,老张开了个小工厂,他的机器设备、原材料,还有未来生产出来的产品都能设立浮动抵押。

这样一来,他在资金紧张的时候,就能拿着这些去银行贷款,企业不至于因为一时没钱就干不下去啦,多好的事儿啊!2. 浮动抵押权的功能可不得了,就像给企业资产装上了一个灵活的小翅膀。

它允许企业在抵押期间仍然自由地处置其财产。

好比小王开了个服装店,店里的衣服存货是设立了浮动抵押的,但是他可以正常地把衣服卖出去再进货,只要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就行。

这不像普通抵押,东西抵押了就不能乱动,浮动抵押可就灵活多啦,这多有利于企业发展呀!3. 哇,浮动抵押权简直是企业的救星呢!它在很大程度上能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

就像小李的软件公司,虽然没多少固定资产,但是他有很多未来软件的收益权之类的。

靠着这个设立浮动抵押,他从投资公司那里拿到了钱,扩大了公司规模。

要是没有浮动抵押权,这些轻资产的企业想融资可就难咯,那得多愁人啊!4. 你知道吗?浮动抵押权还有个厉害的功能,就像一个秘密武器。

它对市场的资源配置有着积极的影响。

比如说,有很多新兴的科技企业,它们有很多无形的资产和未来的收益潜力。

通过浮动抵押,金融机构可以把钱投到这些有潜力的企业,就像给这些企业注入了新鲜血液。

这就使得整个市场的资源分配更加合理,那些有潜力的企业不至于因为缺钱而被埋没,这难道不棒吗?5. 浮动抵押权啊,就像一个魔法圈。

在企业重组或者并购的时候,它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

想象一下,有两家公司,A公司要并购B公司。

B 公司有很多财产处于浮动抵押状态。

这时候,这个浮动抵押权不会成为并购的阻碍,反而可以随着企业的重组并购而调整。

就像在魔法圈里,一切都能有序地进行变化,让企业的转型或者整合更加顺畅,这是不是很神奇呢?6. 嘿,浮动抵押权可是很人性化的制度呢!它考虑到了企业经营的复杂性。

浅论我国的浮动担保制度

浅论我国的浮动担保制度
浅 论 我 国 的 浮 动 担 保 制 度
左 浪 李 兆 强
( 中南 大 学 法 学 院
【 摘 要】 动 担 保 , 创 始 于 l 浮 是 9世 纪 英 国 衡 平 法 上 的 一 种 担 保 制 度 。 因其 法 律 特 性 , 渐 成 为 国 际 信 贷 , 别 是 项 目融 资 中 常 见 的 担 保 方 式 。 逐 特 随 着 它 的 广 泛 应 用 , 在 企 业 融 资 中所 起 到 的 特 殊 促 进 作 用 日益 被 人 们 其 所认识 , 已有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或 通 过 立 法 或 通 过 判 例 对 其 进 行 了法 律 上 的 确 认 。我 国《 权 法 》 鉴 发 达 国 家 之 经 验 创 设 浮 动 担 保 制 度 。本 文 物 借 主 要 从 我 国 浮 动 担 保 制 度 的 法 条 解 析 来进 一 步 的 认 识 它 在 新 的 经 济 环
表达 了三 层 意 思 : , 一 抵押 期 问 , 押 财 产 处 于 不 确定 状 态 。抵 押 人 抵 可 以在 正 当的 营业 活 动 范 围 内 自由的处 分 抵 押 财 产 , 只有 约 定 的或 法 定 的实 现 抵 押 权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 押 财 产 才 确定 。二 , 现 抵 押 抵 实
到 抵 押 人 住 所 地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办 理 登 记 ” 浮 动 抵 押 权 不 。
然 , 动 抵 押 也 存 在 着 自身 难 以 克 服 的弱 点 , 以我 国 引进 浮 动 担 ’ 浮 所
保制度 还需要一 系列配套措施 与之相衔 接才能克服 这些不足 , 使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 而是 自合 同生效 时设立 , 合同生效 后 , 即使 当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虽然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在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标的物范围、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方式、实现途径等方面作了规定,但这一制度尚存在缺陷。

本文从拓展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标的物范围、确立浮动抵押备案制度、完善浮动抵押权执行机制、明晰优先权规则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1995年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即抵押人的不动产、动产、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这一内容有点类似于国外的财团抵押,但因其内容太过简单、模糊,尚不够构成财团抵押制度或浮动抵押制度。

在我国,真正对浮动抵押制度作出规定的是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

该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一制度无疑为一些经营主体开展融资业务,特别是为国际项目融资中一些国际型大公司更好地运用浮动抵押制度融资,提供了国内法律依据。

但同时,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全面、科学,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未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用该法律,笔者在此提些拙见,以期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中得以完善。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历史由来所谓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亦称浮动担保,是针对固定抵押而言的,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人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自此,浮动抵押制度在英国正式确立。

浮动抵押的主要特质是:“(1)标的物为企业人现在及将来之总财产;(2)设定者在担保权实行以前,得就其标的之财产为使用收益及处分;(3)故担保之物体于浮动担保实行之时,始行特定。

民法典关于浮动质押的约定

民法典关于浮动质押的约定

民法典关于浮动质押的约定
民法典中没有关于浮动质押的专门规定,但规定了浮动质押可以参照
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
设立最高额质权。

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民法典有关动产质
权的规定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价值可以优先受偿。

浮动质押担保的
债务余额或者被担保人从其财产获得的各种利益等确定的最高债权额
不得超过已经公示的担保财产及其权利变动状况所确定的价值的百分
之五十。

浮动质押期间,担保财产的价值在担保债权额内的部分固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浮动质押期间,被担保人对担保财产的权
利所作的任何变动都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

浮动质押期间届满或者提
前清偿出质债权的,浮动质押担保消灭。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获取具体信息。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物权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向其提供保证物时,可以将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纳入抵押范围。

相比于传统的固定抵押,浮动抵押制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和相应的完善措施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足之处1.法律条文不明确浮动抵押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条文的表述尚不够明确。

在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内容相对较少,未能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具体细节,如抵押范围、评估标准等。

这导致了浮动抵押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给相关交易主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司法认可度不高由于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较低,司法认可度相对较低。

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往往需要向债权人提供额外的担保或者进行其他多重的约定,以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

这给债务人增加了一定的负担,也增加了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3.评估标准不统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核心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进行评估,然而评估标准目前并未统一,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评估结果。

这使得浮动抵押制度的可靠性和公平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可能会给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责任和风险。

二、完善措施1.完善法律条文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浮动抵押的定义、抵押范围以及评估标准等具体内容,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操作性,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2.增加司法认可度为了增加浮动抵押制度的司法认可度,可加强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法律宣传和宣讲,提高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度,培养法官和律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公正和稳定的司法环境。

3.统一评估标准为解决浮动抵押制度中评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评估准则和方法,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同时,可以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提供专业的浮动抵押评估服务,增加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浅论浮动担保制度——从完善我国物权法下浮动担保制度的视角

浅论浮动担保制度——从完善我国物权法下浮动担保制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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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浮动担保制度
一一从完善我国物权法下浮动担保制度的视角
U朱颡婷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2010级研究生国际法学c班
上海 200000) 摘要:随着世界市场上竞争的日益剧烈,市场主体需要一种更加高效的融资担保手段来丰富现有的融资市场,而发源于英国的浮动抵押作为一种新 的融资手段迅速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青昧。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希望通过一种新的机制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同时也存在着风险。本文从我国物权法下确定的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客体、登ie,I'a1题和权村顺住问题提出了一些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浮动担保风险强制登记制度物权法 一、引言 浮动担保(Floafing Charges),又称浮动抵押 (Floating Mortgage),'是指借款人以其全部财产 或某类财产向贷款人提供保证,于约定事件发 生时,担保标的物的价值才能确定的法律形式。 在国际借贷法律实践中,这种担保方式一般不 被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所采用,但在国际商贷 特别是项目融资中当事人时有采用。 学者在论及浮动担保时,较为常见的有以 下几种定义: .1、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现有的和将来 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 担保物权。 2、企业担保权,是指就企业的全体财产享 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先行获得清偿的权利。 3、浮动抵押是对现属于营业中的企业的总 括财产上设定的担保。 4、浮动担保,是指债务人(主要是公司)与债 权人(通常为银行)达成协议,债务人以其现存及 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 制度。 二、浮动担保的优缺点 (一)浮动担保的优点 具体而言,浮动担保主要有以F几个方面 的优越性: 1、赋予了担保人极大的自由,促进了资金 融通。 五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担保 价值。 3、设定手续较为简便,费用较低,易于操 作。 (二)浮动担保的缺点(风险) 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风险, 第一,浮动抵押效力弱容易与一般担保产 生冲突,浮动抵押设立后在抵押财产确定前如 浮动抵押与其他固定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并存 其优先受偿权能够得到多大程度上的保障并不 确定。 第二,浮动抵押财产不确定,维护债权人 利益难度大。浮动抵押属于一种特殊的担保形 态,存在不确定性,即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银 行作为抵押权人无法干涉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 中流转财产。 第三,浮动抵押财产多样,预测和评估抵 押物价值困难。 第四,抵押人无充分监督权,对抵押财产动 态变化监控困难,浮动抵押财产处于动态变化 中,而《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权人具有相应的 监督权,抵押权人无法准确掌握抵押人的生产 经营状况及抵押财产的价值变化。① 三、浮动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浮动担保的实践中已先于立法出现 在我国,浮动担保的实践已经先于立法出 现,由此可以看出浮动担保方式已经在实践中 萌芽,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应用,对其以法律的 规定加以调整和规范当属明智之举。 (二)《物权法》与浮动担保制度 各国在继受英国浮动担保制度的过程中, 都或多或少的做了一些变动,有些变动还直接 造成了运行模式的不同,要笼统的给浮动担保 下一个统一的定义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在理解 浮动担保的概念这个问题上,刚刚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1 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担保的几个基本 特征应为: (1)抵押人方面:我国规定设定浮动抵押的 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所谓企业包 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也包括非法人 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个体 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 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农户即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民法通则》第 27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抵押客体方面:《物权法》允许设定浮动 抵押的财产只能是法定的动产(即: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法 定动产,还包括抵押人将来所有的法定动产。 (3)抵押权效力方面:在浮动抵押权中,抵押 期问,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是变动不居的,可 以流入也可以流出。申言之,抵押人可以出售、 出租甚至抵押这些动产。只有当发生浮动抵押 财产的确定事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该抵 押财产才被特定化。此时,抵押人未经抵押权 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② 四、完善我国浮动担保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我国浮动抵押主体在制度上的完善 1.从浮动抵押自身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 (1)对于非法人类的企业来说,应当是今后 一定时期内我国浮动抵押制度重点开拓和发展 的对象。在目前我国来说,资金来源不足~直 是制约我国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瓶颈,这些企业 由于不具有发行债券融资的资格,因此其融资 渠道狭窄。其资金来源大都只能依靠贷款。针 对现代经济背景下的中小型企业自身所具有的 特点,浮动抵押制度将是一种非常合适的新的 融资担保方式。 (2)对于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来 说,要成为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需要符合更严 格的条件。这也是由这类主体自身的性质决定 的。现阶段将浮动抵押设立主体的范围扩大到 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时机并不成 熟。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从而 使更多的主体从这项制度中受益。③ (二)我国浮动抵押客体在制度上的完善 (拓宽设押标的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的客体是极 为狭窄的。究竟是采用有限的浮动抵押,还是 采用总财产概括式的浮动抵押,应该由债权人 自行选择。如将应收账款,某些财产性权利作 为抵押客体,既能很好地保障抵押权人利益的 实现,又能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债权 人作为经济理性人,完全可以基于对风险的判 断和利益的考虑来选择抵押物的范围,而不应 由法律做出强行规定来代替当事人的意思自

浮动担保论文强制登记制度论文:浅论浮动担保制度

浮动担保论文强制登记制度论文:浅论浮动担保制度

浮动担保论文强制登记制度论文:浅论浮动担保制度摘要:随着世界市场上竞争的日益剧烈,市场主体需要一种更加高效的融资担保手段来丰富现有的融资市场,而发源于英国的浮动抵押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迅速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青睐。

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希望通过一种新的机制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存在着风险。

本文从我国物权法下确定的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客体、登记问题和权利顺位问题提出了一些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浮动担保风险强制登记制度物权法一、引言浮动担保(floating charges),又称浮动抵押(floating mortgage),是指借款人以其全部财产或某类财产向贷款人提供保证,于约定事件发生时,担保标的物的价值才能确定的法律形式。

在国际借贷法律实践中,这种担保方式一般不被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所采用,但在国际商贷特别是项目融资中当事人时有采用。

学者在论及浮动担保时,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定义:1、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

2、企业担保权,是指就企业的全体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先行获得清偿的权利。

3、浮动抵押是对现属于营业中的企业的总括财产上设定的担保。

4、浮动担保,是指债务人(主要是公司)与债权人(通常为银行)达成协议,债务人以其现存及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二、浮动担保的优缺点(一)浮动担保的优点具体而言,浮动担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越性:1、赋予了担保人极大的自由,促进了资金融通。

2、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担保价值。

3、设定手续较为简便,费用较低,易于操作。

(二)浮动担保的缺点(风险)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风险,第一,浮动抵押效力弱容易与一般担保产生冲突,浮动抵押设立后在抵押财产确定前如浮动抵押与其他固定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并存其优先受偿权能够得到多大程度上的保障并不确定。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目前的浮动抵押制度虽然已经有一定的成熟度,但是还存在不少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不足点,本文将会针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及现状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信贷担保方式,指的是在借款人不动产资产上设定抵押权时,使用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从而在后续的贷款过程中,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波动时,与之对应的抵押权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开始于199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为定额抵押和浮动抵押两种。

具体来看,在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中,银行和借贷双方之间首先需要确定一个鉴定标准,即借款人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

这个标准会根据当前市场情况来进行评估和更新,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出现变化时,浮动抵押权的价值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

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不足尽管浮动抵押制度在稳定金融市场、降低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市场实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制度尚不成熟浮动抵押制度是一项比较新兴的金融制度,尽管已经在中国存在了十几年,但由于市场的本质复杂和市场机制的不成熟,导致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

由于缺少完善的市场机制以及对市场动态成本的测算,导致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2. 评估标准不稳定当前,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主要依赖于定期更新房产或土地上的评估报告。

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比较大,评估标准不稳定,这给浮动抵押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 竞争不公平由于银行与不动产买主签订的是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的有效期是20年,而市场上房地产价格波动范围较大,这就导致了银行对不动产的抵押价值难以确定,而且对于房主来说,卖价受到抵押权价值的限制,而卖房人会因为房价走低而降价,卖出价低于抵押权价值,相当于银行损失了贷款安全性,这让整个浮动抵押制度竞争不公平,银行对抵押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到位,市场交易无法保障双方利益。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本文将从动产浮动抵押的定义、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登记手续、抵押权实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动产浮动抵押的定义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1. 《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2)抵押权人应当是债权人;(3)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签订书面合同;(4)抵押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2. 《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2)抵押权人应当是债权人;(3)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签订书面合同;(4)抵押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适用范围动产浮动抵押适用于以下情形:1. 生产经营活动中,抵押人需要融资,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债务的履行;2. 抵押人因经营需要,需要将部分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以获得融资;3. 抵押人因债务纠纷,需要将部分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以解决债务问题。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手续1. 登记机关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登记材料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书面合同;(2)抵押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清单;(4)抵押权人、抵押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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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浮动担保制度
摘要:随着世界市场上竞争的日益剧烈,市场主体需要一种更加高效的融资担保手段来丰富现有的融资市场,而发源于英国的浮动抵押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迅速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青睐。

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希望通过一种新的机制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存在着风险。

本文从我国物权法下确定的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客体、登记问题和权利顺位问题提出了一些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浮动担保风险强制登记制度物权法
一、引言
浮动担保(floating charges),又称浮动抵押(floating mortgage),是指借款人以其全部财产或某类财产向贷款人提供保证,于约定事件发生时,担保标的物的价值才能确定的法律形式。

在国际借贷法律实践中,这种担保方式一般不被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所采用,但在国际商贷特别是项目融资中当事人时有采用。

学者在论及浮动担保时,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定义:
1、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

2、企业担保权,是指就企业的全体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先行获得清偿的权利。

3、浮动抵押是对现属于营业中的企业的总括财产上设定的担保。

4、浮动担保,是指债务人(主要是公司)与债权人(通常为银行)
达成协议,债务人以其现存及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二、浮动担保的优缺点
(一)浮动担保的优点
具体而言,浮动担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越性:
1、赋予了担保人极大的自由,促进了资金融通。

2、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担保价值。

3、设定手续较为简便,费用较低,易于操作。

(二)浮动担保的缺点(风险)
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风险,
第一,浮动抵押效力弱容易与一般担保产生冲突,浮动抵押设立后在抵押财产确定前如浮动抵押与其他固定担保或无担保的债
权并存其优先受偿权能够得到多大程度上的保障并不确定。

第二,浮动抵押财产不确定,维护债权人利益难度大。

浮动抵押属于一种特殊的担保形态,存在不确定性,即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无法干涉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中流转财产。

第三,浮动抵押财产多样,预测和评估抵押物价值困难。

第四,抵押人无充分监督权,对抵押财产动态变化监控困难,浮动抵押财产处于动态变化中,而《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权人具有相应的监督权,抵押权人无法准确掌握抵押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抵押财产的价值变化。


三、浮动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浮动担保的实践中已先于立法出现
在我国,浮动担保的实践已经先于立法出现,由此可以看出浮动担保方式已经在实践中萌芽,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应用,对其以法律的规定加以调整和规范当属明智之举。

(二)《物权法》与浮动担保制度
各国在继受英国浮动担保制度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做了一些变动,有些变动还直接造成了运行模式的不同,要笼统的给浮动担保下一个统一的定义是较为困难的,因此在理解浮动担保的概念这个问题上,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担保的几个基本特征应为:
(1)抵押人方面:我国规定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

所谓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也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农户即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抵押客体方面:《物权法》允许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能是法定的动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法定动产,还包括抵押人将来所有的法定动产。

(3)抵押权效力方面:在浮动抵押权中,抵押期间,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是变动不居的,可以流入也可以流出。

申言之,抵押人可以出售、出租甚至抵押这些动产。

只有当发生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该抵押财产才被特定化。

此时,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四、完善我国浮动担保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我国浮动抵押主体在制度上的完善
1.从浮动抵押自身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
(1)对于非法人类的企业来说,应当是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浮动抵押制度重点开拓和发展的对象。

在目前我国来说,资金来源不足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瓶颈,这些企业由于不具有发行债券融资的资格,因此其融资渠道狭窄,其资金来源大都只能依靠贷款。

针对现代经济背景下的中小型企业自身所具有的特点,浮动抵押制度将是一种非常合适的新的融资担保方式。

(2)对于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来说,要成为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需要符合更严格的条件。

这也是由这类主体自身的性质决定的。

现阶段将浮动抵押设立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时机并不成熟。

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从而使更多的主体从这项制度中受益。


(二)我国浮动抵押客体在制度上的完善(拓宽设押标的的范围)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的客体是极为狭窄的。

究竟是采
用有限的浮动抵押,还是采用总财产概括式的浮动抵押,应该由债权人自行选择。

如将应收账款,某些财产性权利作为抵押客体,既能很好地保障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又能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

债权人作为经济理性人,完全可以基于对风险的判断和利益的考虑来选择抵押物的范围,而不应由法律做出强行规定来代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和建立浮动抵押强制登记制度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在正当的经营活动中,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针对此,可以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以防止抵押人滥用权利。

1.汇报、质疑权。

抵押权人在浮动抵押合同设立后,虽不能对抵押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加以干涉,但应赋予其一定的监督权。

抵押人应于规定时间内向抵押权人提交相关资料,报表。

抵押权人认为有逾日常经营情形的,可提出质疑,抵押人应即时提出答辩。

2.撤销权。

抵押人在浮动抵押设定之后,结晶之前,有下列恶意行为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1)非为企业的继续经营为目的,与他人恶意交易;(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4)其他不合理事由,使抵押权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五、结语
我国物权法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力图最大限度地促进融资,发展经济。

基于企业扩张带来的融资需
要以及适应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发展的需要,在我国担保物权立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借鉴英美法上的浮动担保制度是有一定必要的,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发展现状的浮动担保制度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是,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

立法机关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构建更为完善的浮动抵押制度。

注释:
①方丽,《浮动抵押贷款担保业》,现代金融 2010年第7期,总第329期
②左浪、李兆强,《浅论我国的浮动担保制度》,中南大学法学院
③王巍,论我国《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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