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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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

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

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江苏省消

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

况的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

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

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1月底前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

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以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

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市

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消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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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平时考核主要根据每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进行单项考核,具体考核细则根据当年实际制定,考核成绩占全年考核的30%。

年终考核主要根据全年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计分表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占全年考核的70%。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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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第九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等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对全年消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当年12月底对本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自查,次年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查情况,同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考核办法对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开展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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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通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

南通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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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每发生1起较大亡人(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火灾事故扣3分;

2.凡是瞒报财产损失重大或者亡人火灾事故的扣10分;

3.每发生1起重大亡人(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火灾事故扣20分;

4.发生特别重大亡人(死亡30人以上)火灾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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