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日常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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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日常考核细则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工作,切实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年度考核中增加日常考核环节。为了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日常考核包括8方面内容,即: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送事故信息情况、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或培训情况、报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材料和信息等情况、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乡镇(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情况、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等。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日常考核内容可根据安全生产和消防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考核事项。
二、考核赋分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日常考核分数占年度考核总分数的40%(即40分),采取扣分方式计分,日常考核分数为40分减去所扣分数,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日常考核成绩按0
分计算。
(一)生产安全事故赋分: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0.2分,发生次生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0.5分;发生道路交通(包括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0.3分,发生次生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1分(非属地责任交通事故的不扣分);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0.1分,发生次生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0.3分。
(二)事故信息报送赋分:一般事故信息,每迟报1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下同)扣1分,每漏报1起扣5分;较大事故信息,每迟报1小时扣2分,每漏报1起扣10分;重大事故信息,每迟报1小时扣5分,每漏报1起扣20分;特大事故信息,每迟报1小时扣10分,每漏报1起扣40分。
(三)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或培训赋分:要求主要领导参加而未参加的,每人每次扣5分;要求分管领导参加而未参加的,每人每次扣3分;未派人参加的,每人每次扣10分。要求固定人员、固定人数参加而未全部参加的,每少1人次扣0.5分。
(四)有关安全生产材料、信息报送赋分:按报送时间,每迟报1小时扣1分,未报送的扣10分;按报送质量,质量一般的扣2分,质量较差的扣5分,质量不合格的扣10
分且自返回时间开始按迟报累计扣分。
(五)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赋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是指县级开展的督查检查,包括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明查暗访和日常检查,每次每发现1项一般问题隐患扣0.2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每项扣5分,没有发现问题隐患的,每次加5分;每次每发现1项重大问题隐患扣5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每项扣20分。
(六)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赋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指县级执法检查作出的处罚,按照受到处罚的事项,每次每项扣2分,对受处罚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扣20分。
(七)乡镇(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赋分:按照应设置应急管理机构的乡镇(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数量,以编制部门印发设置“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文件为准,独立设置或加挂牌子均可,每少设置1个扣0.5分,每10天采取累加的方式计一次分。
(八)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赋分: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是指县安委会或县安委会办公室为落实省或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而做出的任务分工或承担某项工作或派出人员参加某项工作。对县安委会要求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态度不积极、推三阻四的扣10分,拒绝履行牵头负责责任的扣20分;对县安委会要求配合的工作任务态度不积极、推
三阻四的扣5分,拒绝履行配合责任的扣10分;对县安委会或县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派出人员参加某项工作而未按规定的级别、人数派出人员的,每人每次扣5分,拒绝派出人员的扣10分。
三、考核方式
(一)安全生产日常考核采取随时考核随时计分方式进行,其中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或培训、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的考核,如果确有特殊情况的,县级的需持有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说明,部门的需持有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书面说明,否则一律按规定扣分。
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考核事项的扣分,既扣相关乡镇的分,也扣对应的相关行业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分。
(二)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对照考核内容对有关工作情况随时实施考核。
(三)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日常考核结果原则上每月通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