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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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水电的使用、管理、维修及收费等工作,节约水电资源,减少水电流失,降低办学成本,维护师生员工的共同利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电管理的总原则是:核定指标、计量管理、超量收费、节约留用、加强维保。

在确保教学、科研、办公和师生员工生活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增强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逐步树立有偿使用的观念,降低学院水电费用支出。

第三条水电管理机构
后勤管理处作为学院具体的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对学院水电供应、使用进行管理。

负责全院水电管理与供应、水电设施的维修与保养;
2、查抄计量表具、查处水电违规行为、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等现象以减少水电浪费,为学院回收水电费用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第四条各部门及公共场所的用水用电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实行计划指标定额管理。

第五条学院对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管理,超量收费,节约留用。

学生用电指标的定量额度为:在校生每人每月免费用电5度;寒
暑假期间不享受定额。

学生用水指标待完成水计量设备后参照用电指标执行。

第六条凡使用学院水电资源的用户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管理,遵守学院水电管理制度,爱护学院水电设施,自觉维护学院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用水用电的管理
第七条凡学院新建项目的水电增容及水电设施的配套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要求。

具体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各部门凡涉及水电设施的改造和修缮装饰项目,必须通过学院研究通过后,具体实施部门将其方案和设计图纸交由后勤管理处审定通过方可实施。

未经审定同意的项目,强行投入使用者,不予供水供电,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实施部门承担。

第九条学院以外单位或个人在院内实施的所有涉及水电设施的项目必须通过学院研究通过后,将其方案和设计图纸交由后勤管理处审定通过方可实施。

未经审定同意的项目,强行投入使用者,不予供水供电,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与其联系的学院部门承担。

第十条为保证学院水电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或更改供电线路,亦不得擅自在供水管上开头接水。

违者,以偷窃论处。

第十一条后勤管理处应认真做好供水供电设备及水电管线等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原则上做到“小修要及时,大修不过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巡视检查,安全可靠地供水供电,
负责停水停电的事先通知及应急处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性故障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水电用户要爱护学院水电设施。

若水电计量表具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派人处理。

第十三条院内师生员工住户对水电表的准确性有疑问时,可以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校验申请,后勤管理处负责进行表具校验(也可请第三方校验)。

如计量装置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学院退还一个月时间的误差水电费。

用户在申请校表期间,其水电费仍应按规定交纳。

第十四条基建施工、维修工程等需临时用水用电时,施工方应到后勤管理处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同时应自费安装水电表,后勤管理处定期抄表。

竣工验收完毕将水电费列入项目结算。

第十五条全院水电用户的水电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

用户因调动或搬迁需变更用水用电关系时(含暂停、迁址、移表、更名或销户等),需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手续并结清水电费相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调动或搬迁手续。

水电用户严禁自行拆卸或改装水电表,一经发现学院将按窃水、窃电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凡利用学院用房从事出租和经营活动的部门,必须到后勤管理处申报安装水电表计量收费,其水电费按南昌市非居民用水电类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后勤管理处巡查和抄表人员到用户处进行检查或抄表计量时,必须按规定开展工作,用户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凡应缴纳水电费的用户在接到交费通知单后一周内到
财审处交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水电费增收1%的滞纳金。

第三章违规与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学院除按当年最大月用量计算追缴水电费外,有权停止向其供水供电并通报全院:
1、凡违反学院用水用电管理规定行为者;
2、凡在院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按标准交纳水电费超过半个月者;
3、利用学院公共资源私自进行经营活动或私自转供水电及拒不交纳水电费者;
4、采取其它手段窃水窃电者。

第二十条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院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功率和管径流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它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度表标定电流値所指的功率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180天满负荷计算。

对每日窃电时间按8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每天12小时计算。

4、对于窃用学院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要处以三倍于水电费的罚款。

对拒绝承担违规责任者并寻衅滋事者,学院将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因违规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
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并处以两倍修复费用的罚款。

因违规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规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学院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全体师生员工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院水电管理规章制度。

对于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规用水用电以及节约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应予以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学院相关部门另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计量管理,按照《学生宿舍水电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水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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