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防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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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

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

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

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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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防突细则考试题库

防突细则考试题库 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治突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 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3.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4.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5.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6.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7. 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8. 防突工作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9.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房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10.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11.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12.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13.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14.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5.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 ),且不得高于(50Mt/a)。 16. 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 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 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17.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据部署, 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18.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 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19. 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 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统计和分析。 20. 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 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个月;2 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21. 矿井内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细则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22. 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23.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24. 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

防突措施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防突措施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一、区域防突措施钻孔 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包括穿层、顺层预抽瓦斯钻孔、控制钻孔、超前探测钻孔、测压钻孔等,由抽采队或探注队负责施工。 1、掘进工作面打钻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将打钻地点附近浮煤(碴)清净,保证巷道高度达到设计要求,支护牢固完好,并按规定将篦子打好打牢,顶空时必须先处理后再打篦子。否则,影响正常打钻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2、措施钻孔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电缆、风、水管路接到位(打钻位置附近不超过10m,岩巷不超过20m),满足正常打钻需要,否则,影响正常打钻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由施工单位负责挖好泵坑,安装排水泵交抽采队使用和管理,保证打钻排水系统畅通。 3、钻机操作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了解钻机工作原理,熟悉操作程序,持证上岗。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4、钻机必须固定牢靠,点杆打牢背实,确保钻机运行稳定,新稳钻机在运行10分钟后,必须再次检查钻机点杆是否松动,防止钻杆折断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确保打钻安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打钻负责人罚款50元。 5、打钻用风不得拆除压风自救专用风管,造成压风自救无风,不得损坏压风自救装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打钻地点附近(不超过10m)必须安装电话,以便于联系。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7、打钻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参数进行施工。否则,钻孔按报废钻孔处理,并对抽采队罚款200元,对打钻负责人罚款50元。 8、卸钻杆时严禁用锤、管子钳等击打钻杆,所有卸下的钻杆要清理干净,上架码放整齐。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30元。 9、打钻过程中,要保持施工地点和钻机整洁卫生,风排粉时必须规范使用捕尘器,打钻用水要归槽,搞好文明生产。否则,对抽采队罚款100元,打钻负责人罚款30元。 10、在解体搬运钻机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作业,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翻倒、损坏钻机零部件,保护好液压元件和管路,以防止煤粉堵塞。否则,对抽采队罚款100元,对负责人罚款50元。 11、打钻期间,如发现喷孔、夹钻、顶钻、排粉不畅,压力升高时,必须停止钻进,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待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钻进。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50元。 12、因操作不当造成钻机或零部件损坏、压埋、丢失钻杆和钻头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并做相应赔偿;抽采队要建立相关记录和台帐。否则,对抽采队罚款100元。 13、在施工措施钻孔时,必须对施工地点附近的电缆、管线等进行规范吊挂。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10元/处。 14、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穿层钻孔的封孔段不得少于5米。封孔段不符合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罚款20~

通防办防突组组长工作标准(2021年)

通防办防突组组长工作标准 (2021年) Investigate environmental equipment, eliminate major safety hazards, and implement handover responsibilities, organization, system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48

通防办防突组组长工作标准(2021年)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防办防突组组长的工作内容及标准、职责与权限、检查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编制内的各二级单位通防办防突组组长。 2工作内容与标准 2.1在通防办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学习“三大规程”《防突规定》、及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矿井各项制度,熟练掌握防突岗位操作流程。 2.2召开本队三班班前(后)会、安全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组织职工参加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本队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 2.3深入现场,掌握环节,排查隐患,保证防突工作顺利开展。

2.4.组织好防突员对防突钻孔工程进行严格验收,钻孔数据存档、备查 2.5定期对现场防突措施实施进行巡查,发现较大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跟踪落实。 2.6现场管理,以身作则,按章指挥,不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2.7按时按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职责与权限 3.1职责 3.1.1对防突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3.1.2严格执行三大规程、《防突规定》和防突措施。 3.1.3负责矿井现场防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1.4落实防突规程措施实施,严格按防突规定作业;如遇严重问题必须向相关领导汇报。 3.2权限 3.2.1有权对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3.2.2有权对影响人员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防突管理办法4号

丰发[2013]4号 关于下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公司各部、下属矿井: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范各矿防突现场、操作、管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执行。 二0一三年三月八日 主题:防突管理办法 抄送:董事长总经理 下发:公司各部煤矿

一、防突预测(效检)指标及报告单送审管理办法 1、防突钻孔施工完毕,防突员在现场向调度室和总工程师汇报当班防突钻孔施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钻孔个数、钻孔深度、预测指标、超标钻孔及异常现象钻孔的具体情况,同时根据测定结果填写防突牌板和防突基点牌板。 2、当预测结果超标或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责令现场停头,并将测定情况及时汇报矿调度及相关矿领导。 3、防突员升井后必须及时填绘防突报告单,经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立即发矿调度、安检科、采掘队和相关矿领导。 4、防突报告单要真实反映现场工作面状况、地质构造、煤层厚度、预测钻孔参数及施工中是否出现动力现象等。 二、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办法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备案。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1)突出预测方法及预测钻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4)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5)安全防护措施。 2、揭穿突出煤层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探明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2)在工作面与煤层法距7米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3)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区域防治突出措施; (4)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5)采取预测验证措施验证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6)若验证有突出危险,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效果检验; (7)采用远距离放炮揭开或穿过煤层; (8)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9)穿透煤层进入顶(底)板岩石。 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测部门与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打钻控制煤层层位、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

煤矿防突预警管理制度

贵州万峰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化作乡焦矿煤矿

编制单位:通防科 措施编制:胡大红 编制时间:2017年3月15日会常意见

矿井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有效遏制瓦斯事故造成的人、财、物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防突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超前防突预测预报,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目的,减少煤与瓦斯突出次数。 第三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实行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实施预警地点的防突指标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停止工作、采取防突措施,防止煤与瓦斯突出。 第四条:测定瓦斯压力达到0.74Mpa或含量达到8m3/t的80%寸,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预警。 第五条:瓦斯涌出异常或者非生产期间回风瓦斯达到0.5%的应纳入 预警管理: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生产期间出现一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应纳入预警管理。 第七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 米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新水平或生产区域垂深下延达到50米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并建立台账或数据库进行突出预警。 第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 m前,编 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队。 第十条:工作面作业过程中出现中度以上煤炮的应纳入准防突管理。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

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二条:地压活动剧烈、顶板来压、不断发生掉渣和支架断裂声;煤层产生震动、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击;听到煤炮声或闷雷声,一般是先远后近、先小后大、先单响后连响,突出时伴有巨雷般响声的必须纳入预警管理之内。 第十三条:工作面遇到地质变化、煤层厚度不一,尤其是煤层中软分层变 化,瓦斯涌出量增大或忽大忽小;气温降低、煤层层理紊乱、硬度降低、光泽暗淡、煤体干燥、煤尘飞扬、有时煤体碎片从煤壁上弹出;打钻时严重顶钻、夹钻或喷孔等现场的必须纳入预警管理之内。 第十四条:当局域预测预报值K1值超过0.45,或者钻屑量S值超过5kg时,该掘进、采煤工作面必须纳入预警管理之内。 第十五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 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 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以上只要到达临界位置,即可相应防突预警。 第十六条:在区域验证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 不小于10 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的立即执行防突预警制度。 矿井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或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时,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报告。调度室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处置专门台帐,必须做好跟踪调度和处理记录,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原因及处理情况。

《防突细则》题库

1、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5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在贯通相距5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2、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 3、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还应当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或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4、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1次逃生演习。 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7、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熟悉突出预兆,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8、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核查分析, 9、对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

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 10、典型的突出预兆主要包括: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煤壁温度降低、挂汗等。 11、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120m,则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否则,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3个检验测试点,且检验测试点距离回采巷道两帮大于20m; 12、对预抽区段和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及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可以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或者巷道掘进方向分段进行检验,但每段的长度不得小于200m; 13、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 14、对于厚度超过5m的煤层应当向巷道上方或者下方的煤体适当增加预测钻孔。 15、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预测钻孔,直径42mm、孔深8~10m的预测钻孔。其中1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当位于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防止突出事故发生,确保采掘工作面防突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潘一矿防突管理规定》,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一般防突规定 1、抽排区为我矿防突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防突措施的编制和日常防突管理工作。 2、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措施由抽排区编制,经有关单位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要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4、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串联通风;突出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在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巷道的工程质量。 5、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严禁使用扒矸机出货。 6、突出危险区域的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对防突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由通风科牵头组织通风、抽排、调度、技术、机电、安监和生产单位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移交生产。 7、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实行防突作业牌制,作业牌由抽排区负责发放。严禁无作业牌进行采掘作业。

8、防突员在工作面预测、检验后必须留下标记,并认真填写防突记录牌,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预测人、预测(检验)最大值,允许进尺距离,然后向矿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调度所应及时将允许进尺情况通知有关单位。生产单位严格按允许进尺距离进尺,严禁超尺超掘,测气员、放炮员负责监督检查。 9、工作面采掘期间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采用钻孔钻屑指标法和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钻屑指标法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Sm为6Kg/m,K1m为0.5ml/(g·min1/2);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qm 为4.0L/m i n。 10、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11、突出预测指标超限时,防突员应立即收回防突作业牌并向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由调度所通知生产单位施工排放钻孔或抽放钻孔。 12、近水平石门揭煤要采取渐进式揭煤法进行揭煤。 13、在采掘接替安排中,要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或突出危险性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14、突出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必须实行双局扇、双电源。 15、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专人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杜绝失爆失保。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 规定对照表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 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

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防突管理制度

综合分析会议制度 1、矿井防突队每天对各防突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注意事项。 2、矿总工每周组织防突工召开一次防突工作分析会,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防突工作会,对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布置和落实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和措施。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等原因,区域或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发生变化,必须请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制定或修改防突措施。 防突专项检查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总工程师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分管生产、通风瓦斯的业务部门领导对重点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对一般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不得少于一次。

2、安监科要把防突管理作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并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肃进行追查处理。 3、防突工要经常到防突工作面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进行核实,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贯通前,根据生产及地测部门的通知,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标明通风设施、风流方向、瓦斯涌出量等报批。 贯通时通风区必须派通风主管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贯通后要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量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检查风流和瓦斯变化,符合《规程》有关规定时方可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 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

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防突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 防突管理规定正式版

防突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随着我矿采场进一步向深部延深,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愈加严重。为杜绝为与瓦斯突出伤亡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抽排区为我矿防突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日常防突工作。 第二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在石门拨门前编制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石门掘安全岩柱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条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

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措施由抽排区编制,经有关人单位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条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第五条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串联通风;突出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在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巷道的工程质量。 第六条突出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必须实行双局扇、双电源。 第七条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通风区必须在每个采掘工作面

免费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炭工业出版社 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煤安字[1995]第30号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l

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4) 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14)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5) 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 一、石门揭煤丁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 二、煤苍掘进工作而突出危险性预测 (22)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6) 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6) —、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26) 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6)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7) 四、煤巷掘进上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 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 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9) 第—节开采保护层 (29) 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 (35) 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36) 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并巷揭穿突山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36) 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而防治突出措施 (44) 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5) 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8)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50) 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5l 第七章附则 (58)

防突管理制度

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防突管理制度 2013年10月16日

滇东矿业分公司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防突管理组织体系 为了确保矿井防突管理制度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分别建立公司以总经理为首的防突管理行政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防突管理技术体系。矿相应建立以矿长为首的防突管理行政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防突管理技术体系。 公司行政体系:总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经营副经理、党委副书记、各矿矿长、安监部、救护队、调度室、工程部、规划发展部、财务部、物供站、行政部、人力资源部、政工部 公司技术体系:公司总工程师、总工办、通防部、地测部、技术部、各矿总工程师 矿行政体系:矿长、党委副书记、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通风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区队、调度室、机电科、通风队、信息科、机电队、机电科、轨道队、皮带队、安监处、综合科 矿技术体系: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地测副总、机电副总、生产副总、通防科、工程科科、地测科、总工办 第二章防突专业机构设臵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设臵通防部、地测部,矿设臵专业通风副总、地测副总、通防科、地测科、通风队、专职打钻队伍

第二条、通防科: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防突抽放工作计划及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开展防突技术研究,做好瓦斯抽放工作。通防科配备15名以上管理、技术人员。 第三条、通防队:负责瓦斯检查、防突设施的构筑、抽放系统的管理、一通三防现场管理、抽放现场管理及抽放管路安装、维护、改造、巡管,区域验证、局部措施的效果检验,抽放参数测试,各种抽放报表的编制、各种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抽放泵的管理、维护等。负责瓦斯监控系统、突出预警系统的安装、维护、调校。 第四条、专职打钻队:负责地质钻孔的施工,矿井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顺层钻孔的施工。 第五条、瓦斯实验室:负责区域原始瓦斯含量的测定及区域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三章防突专项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公司总经理每季度召开防突专题会议,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条、矿长每月召开防突专题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矿领导、副总工程师、通防科、安检科、工程科、调度室、

防突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马刀地煤矿防突队管理制度 为保证井下安全生产,加快钻孔进度保证钻孔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资管理 防突队实行独立核算,以量计资,多劳多得,自负盈亏的支付形式。 二、定岗定员 1、设置防突队长1人, 2、施钻人员:由队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人员 三、计件单价管理 1、根据地质变化情况,在无特殊地质构造情况下,C18本煤层迎头抽放钻孔低于40米钻孔视为废孔,采面穿层钻孔低于50米视为废孔;C17本煤层迎头抽放钻孔低于30米钻孔视为废孔,采面穿层钻孔低于40米视为废孔。 2、岩巷钻孔施工孔深小于20米以下视为废孔,不予计算,合格钻孔按照20元/米结算。 3、钻孔验收程序:计孔数据为从煤壁开始计算,现场由当班工作面安全员、瓦检员验收,经当班带班矿长确认后报总工办。 4、K1值测定人员按效检孔10元/米结算。 5、安装抽放管按20元/米结算。 6、杂活计时工按200元/天计资。

五、验收管理 钻孔验收由矿安排专人及现场瓦检员进行验收,在验收钻孔原始记录上签字后方可有效。当班下班后将钻孔原始记录交到防突科技术员处,由防突科技术员统计上图及作为当月工资结算凭证。 六、钻孔进尺统计上报管理 钻孔进尺月底由通防科做成报表形式,报矿验收人员、矿长签字后报财务室结算工资。 七、奖惩管理 1、除矿领导、公司领导、安全监管部门现场处罚外,其他处罚由通防科制定打钻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考核。 2、通防科处罚的罚款矿财务室设立专账,月底由通防科根据个人或班组表现从罚款中给予奖励。 3、如当月无罚款,工作表现好、瓦斯治理见效,瓦斯抽采浓度提高、抽采量超过当月抽采指标等情况,由通防科提出书面申请,报矿长签字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奖励金额分配给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具体分配事项由通防科负责。 八、特殊情况管理 1、若因瓦斯治理时间、政策性影响等因素造成防突队无工作地点,矿方必须按照保底200元/天保证防突队人员的基本工资,需要防突队施工其它与防突工作无关的事,工资由矿方另结算。

防突知识复习题

龙山煤矿防突知识复习题 1、我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盲巷设置栅栏或密闭,应当距巷道口小5米处的支架完好处。 3、引燃瓦斯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引火温度,瓦斯的引火温度一般为650-750 °C,明火、煤炭自燃、电气火花、赤热的金属表面、吸烟、放炮、甚至撞击和摩擦生产的火花都足以引燃瓦斯,引起爆炸。 4、因沼气浓度超过规定值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沼气浓度降至1%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5、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的区域。 6、《规程》规定,井下工作地点的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 。 7、《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的温度不得超过26℃。 8、用于切断风流并能行人或过车的通风构筑物叫风门,每组风门不小于 2 道,并且不能同时敞开,所以在行人或运料时要随手关闭,防止风流短路。 9、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 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10、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 m。 11、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12、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13、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14、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和下部的距离至少分别为上部20m,下部10m。 15、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 16、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17、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18、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二次区域验证。 19、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20、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21、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22、松动爆破应至少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3m的范围。 23、矿井瓦斯涌出来源掘进区、采煤区、已采区。 24、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25、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应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6、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27、经预抽后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降至8m3/t以下或残存瓦斯压力降至0.74Mpa以下,区域防突措施有 效。

防突细则1992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

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煤安字(1995)第30号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厂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丁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闩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节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开采保护层………………………………………… 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毕节新宜“四位一体”综合防突 措施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矿: 为了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做到不掘突出面、不采突出面,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进一步抓好全局“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预防和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公司在防突方面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毕节新宜“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管理办法》,要求各矿认真履行各级领导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认识,加大投入,理顺采掘关系,严格按照《毕节新宜“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管理办法》,认真抓好防突工作的落实,做好安全

生产。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抄报:毕节市工能委、毕节市安监局。 抄送:公司有关领导、处室。 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制 起草:杨群林打字:杨群林签发:李志刚

毕节新宜“四位一体综合”防突 措施的管理办法 一、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突责任 1、公司总经理、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副总经理、通防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安技部长、通防矿长对防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2、矿井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责任主体;公司及各职能处室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负责监督管理。 3、公司、矿要成立“四位一体”防突专职机构(或防突小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专业人员。 公司成立“四位一体”防突领导小组:公司总工程师任组长、公司通防副总为副组长,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全体人员为成员。负责全公司防突工作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矿成立“四位一体”防突工作小组:矿长为组长,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成员由生产、通防、抽采的领导与工程技术人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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