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细则1992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41-80)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当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 时,如果采掘过程中发现所依据的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煤矿总 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分析其对区域煤层突出危险性可能产生 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 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 的,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
第五十四条 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 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 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 验: (一)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的; (二)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 3‰的; (三)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等于 0.5m 的; (四)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50m 或者下保护 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80m 的。
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1—断层;2—突出点或者突出预兆位置; 3—根据突出点或者突出预兆点推测的断层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界线; 4—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5—突出危险区(阴影部 分)
图 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示意图
(三)在第一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第二项划分的突 出危险区以外的范围,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户和煤层瓦斯 含量形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 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防突细则,监督管理总局令 19号 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国家局宣贯安排修改原因新旧条款对照解读几点思考目录CONTENTS 12341修改原因《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改背景2国家局宣贯安排黄玉治要求: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3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第一章 总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防突规定、防突细则对照表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七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防突管理细则
金沙县国照腾龙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细则第一部分总则一、本细则需经过矿主要管理人员审核签字批准执行。
矿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或分管机电管理人员)等。
二、本细则一经审批执行,在未作修改或者作废之前,一切发生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得与本细则发生冲突,在本细则规定范围之内发生抵触或违反的管理行为不具备相应的管理效力,所发生的后果由强令执行者个人负责。
三、在施工过程如需根据现场修改本细则或者终止本细则执行,必须由总工程师提交矿管委会,由矿管委会研究后决定本细则的修改或者终止。
四、本细则由总工程师起草,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负责修订,矿长、主要负责人主审。
本细则所涉及的材料、机电设备的维护由机电矿长负责制定,生产矿长负责根据矿井基本情况落实施工组织人员,安全矿长负责监督执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施工方案和细则,矿长负责总体协调平衡。
第二部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一、防突竣工报表完善制度1、所有防突工程采用销账后退式管理,每个钻孔都必须有编号、设计、施工、竣工、上图。
配合采用工程甘特图日常管理防突措施的执行。
调度室、安监科、防突科必须单独建立防突工程销账表,各自单独汇报。
在单项工程,即工作面全段防突施工或回风巷区段内防突施工完成后,三本销账本核对,有差别的必须予以核实清楚后,才能建立防突工程验收竣工表。
2、所有防突工程都必须经过验收。
验收必须真实有效。
3、防突钻孔的竣工图必须根据实际验收情况上图。
详细记录打钻过程的出现的动力现象。
对多发动力现象地带重点标识。
打钻带组组长和安全员必须在随身携带工作记录本上如实记录打钻过程的发生的异常,正常时一班三记录。
否则即视为记录不全,将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4、工作面防突措施钻孔和风巷本煤层抽放钻孔,使用同一张底图。
底图比例最大1:1000。
俩种措施钻孔的标识应能做到统一。
否则应调查原因。
5、严格验收,专人验收,并严格按工作面超前60m或超前2个治理区域全面消除区域内突出威胁。
防突细则重点
1、防突细则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
2、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3、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4、(1)有瓦斯动力现象;(2)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3)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非突出煤层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完成前,应按突出煤层管理。
5、渠道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
6、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突出煤层鉴定:(1)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未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2)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 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
根据细则13条要求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根据细则13条要求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P≧0.74MPa的;(2)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场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量变化井巷揭煤危险性预测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其他经验收证实有效的方法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知识施工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者△h2值煤巷掘进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采用第一至第三项预测方法时,预测钻孔布置方式: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当向前方媒体至少施工3个预测钻孔,倾斜或者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预测钻孔,钻孔应当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其中1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中控点应当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对于厚度超过5m的煤层应当向巷道上方或者下方的媒体适当增加预测钻孔。
防突管理细则
金沙县国照腾龙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细则第一部分总则一、本细则需经过矿主要管理人员审核签字批准执行。
矿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或分管机电管理人员)等。
二、本细则一经审批执行,在未作修改或者作废之前,一切发生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得与本细则发生冲突,在本细则规定范围之内发生抵触或违反的管理行为不具备相应的管理效力,所发生的后果由强令执行者个人负责。
三、在施工过程如需根据现场修改本细则或者终止本细则执行,必须由总工程师提交矿管委会,由矿管委会研究后决定本细则的修改或者终止。
四、本细则由总工程师起草,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负责修订,矿长、主要负责人主审。
本细则所涉及的材料、机电设备的维护由机电矿长负责制定,生产矿长负责根据矿井基本情况落实施工组织人员,安全矿长负责监督执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施工方案和细则,矿长负责总体协调平衡。
第二部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一、防突竣工报表完善制度1、所有防突工程采用销账后退式管理,每个钻孔都必须有编号、设计、施工、竣工、上图。
配合采用工程甘特图日常管理防突措施的执行。
调度室、安监科、防突科必须单独建立防突工程销账表,各自单独汇报。
在单项工程,即工作面全段防突施工或回风巷区段内防突施工完成后,三本销账本核对,有差别的必须予以核实清楚后,才能建立防突工程验收竣工表。
2、所有防突工程都必须经过验收。
验收必须真实有效。
3、防突钻孔的竣工图必须根据实际验收情况上图。
详细记录打钻过程的出现的动力现象。
对多发动力现象地带重点标识。
打钻带组组长和安全员必须在随身携带工作记录本上如实记录打钻过程的发生的异常,正常时一班三记录。
否则即视为记录不全,将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4、工作面防突措施钻孔和风巷本煤层抽放钻孔,使用同一张底图。
底图比例最大1:1000。
俩种措施钻孔的标识应能做到统一。
否则应调查原因。
5、严格验收,专人验收,并严格按工作面超前60m或超前2个治理区域全面消除区域内突出威胁。
防突细则解读
= 纯煤瓦斯含量 × 纯煤含量系数 × 水影响系数 × 温差影响系数
=
×
×
×
朗缪尔方程式
煤层含可燃基的比例
a—吨煤极限吸附瓦斯量
(一般为13 ~ 60 m3/t )
Ad——煤的灰分(%) Mad——煤的水分(%)
b—吸附敏感梯度
(当煤含50%的 a时,瓦斯压 力的倒数,0.5 ~ 5.0 Mpa-1 )
现象,称为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
瓦斯喷
大量瓦斯气体携带少量煤岩
喷出
喷出
煤岩瓦 斯突出
煤与瓦斯(CO2)突出 岩石与瓦斯(CO2)突出
2)
按 特 征 分
煤岩 压出
煤岩整体位移 煤岩压出 煤岩挤出
类
煤岩
煤的冲击地压
冲击
岩爆
煤岩 垮落
煤岩倾出 煤岩垮塌(冒顶、片帮)
煤岩瓦斯突出、煤岩整体位移、煤岩压出、煤岩倾出等合称为煤(岩) 与瓦斯(CO2)突出
瓦斯主导:具有明显的气体喷射动力学特征
瓦斯与应力共同作用:分选性强,瓦斯涌出
量大
应力主导:较软煤岩,吨煤瓦斯涌出大于30m3
且有孔洞为压出、无孔洞为整体位移;吨煤瓦斯 涌出≤ 30m3为挤出,无冲击
应力主导:较硬煤岩及顶底板,伴随煤岩抛射,
具有弱、强冲击倾向性
重力主导:自然堆积,伴随瓦斯涌出,吨煤瓦
①突出煤层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 过 50m,或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重新突出煤层危险性的鉴定。
核酸检 测阴性
②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中,自我重启鉴定。
《细则》十四条:
采掘作业前方煤体 有下任一情形的: ①P ≥0.74Mpa; ② P ≥0.50Mpa且
防突细则解读
序号
名 称
抛出煤量
预抽防突措施
1
小型突出
<100t
2
中型突出
100t~500t (含100t)
3
大型突出
500t~1000t (含500t)
不准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4
特大突出
1000t及以上
二、煤层瓦斯赋存 1、瓦斯大量排放 成煤形成的瓦斯通过各种通道向大气排放 通道(面源释放和集中点源释放): 煤体中的间隙渗透;地壳运动或高压地应 力形成的破碎带、开放性断层,水体浸蚀 等带出。 2、瓦斯赋存状态( 两类三种状态) 煤是孔隙直径0.5nm至数百微米的多微孔性 固体(微孔表面积占97%以上)。 内表面积可高达200 m2/g 微孔容积、内表面积随煤的变质程度 (褐煤→无烟煤)而增大。
朗缪尔方程式 a—吨煤极限吸附瓦斯量 (一般为13 ~ 60 m3/t ) b—吸附敏感梯度 (当煤含50%的 a时,瓦斯压力的倒数,0.5 ~ 5.0 Mpa-1 ) p—吸附平衡时的瓦斯压力, Mpa
煤层含可燃基的比例 Ad——煤的灰分(%) Mad——煤的水分(%)
四、煤层突出的影响因素及临界指标 1、煤层瓦斯压力(P) ——封闭环境下受地应力的影响较大,主要做煤层 、区域的突出参数指标。 煤层瓦斯压力临界值——统计方法确定(0.7~1.0Mpa,普遍认同0.75Mpa ) △最先:煤层瓦斯绝对压力0.74Mpa——P →放宽:煤层瓦斯相对压力0.74Mpa ——PCY →随煤硬度再次放宽:煤层瓦斯相对压力0.74Mpa +↗ 突出预测:低变质、低孔隙率的(肥、焦)煤层效果较好
真空泵
阀门
阀门
三通阀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30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厂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
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丁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闩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节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开采保护层…………………………………………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七章附则………………………………………………………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附录四钻屑指标法………………………………………………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的测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防突细则重点
防突细则重点1、防突细则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
2、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3、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4、(1)有瓦斯动力现象;(2)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3)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非突出煤层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完成前,应按突出煤层管理。
5、渠道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
6、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突出煤层鉴定:(1)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未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2)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 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
根据细则13条要求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根据细则13条要求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P≧0.74MPa的;(2)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场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量变化井巷揭煤危险性预测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其他经验收证实有效的方法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知识施工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者△h2值煤巷掘进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采用第一至第三项预测方法时,预测钻孔布置方式: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当向前方媒体至少施工3个预测钻孔,倾斜或者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预测钻孔,钻孔应当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其中1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中控点应当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对于厚度超过5m的煤层应当向巷道上方或者下方的媒体适当增加预测钻孔。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防突细则宣贯(1)
增加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 先抽后采、预抽达标”,防突新理念。
远程操作钻机、定向长钻孔施工、钻孔轨迹测量、视频 监控、瓦斯含量定点取样、煤层突出危险性动态预警、防突 信息化管理等新技术、新装备。
24
2.修订章节内容
2.4修订前后章节结构对比
31
3.修订重点对照
3.2一般规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 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 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 日起 6 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 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出、倾出瓦斯涌出量分别为130、100、60m³/t; (3)中小型突出占比增多; (4)直接原因中主观因素较多。
10
1.必要性及原则
1.4修订必要性
(三)根据总局2018年立法计划,贯彻党中 央及国务院近期相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11
1.必要性及原则
1.5修订的原则
基本体系不变,完善提升,强化区域措施作用, 反映技术发展、考虑煤矿实际条件,从严管理;
遏制突出事故的发生。如“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
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
21
2.修订章节内容
2.3修订主要体现
(五)吸取事故教训,树立预防观念
树立突出是可防可控的观念,吸起近年重特大事做教训, 强化突出管理,遏制突出事故。如“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 面不得同时作业,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 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 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矿井应当开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 警工作,实时监测、分析井下各相关地点瓦斯浓度、风量、 风向等的突变情况,及时判断突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 可能的波及范围”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
(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 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 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
(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 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 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 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精品课件
区域验证
第七十三条 区域预测为无 突出危险区或者区域措施效 果检验有效时,采掘过程中 还应当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 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 程设计、施工和验证的原始 资料。
➢ 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 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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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意义
➢ 《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 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 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 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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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谢谢大家!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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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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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第措一施百一十八条 在突出煤
• 第一百零三条 在突出煤层 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 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 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 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 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 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 须关闭。
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 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 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 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 得小于4m。 工作面爆破作业或者无人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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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1 防突细则修订意义 2 新旧条款对照学习 3 宣传贯彻落实措施
质量标准化细则(防突)
孟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防突质量标准化细则防突部二〇一三年十月质量标准化细则(防突部分)一、抽放管吊挂1、抽放管路铺设要平、直、牢,应选用专用支架支撑或吊挂,同一巷道内支撑或吊挂方式必须一致。
2、同一巷道内抽放管路的管径要统一,拐弯处必须设弯头。
3、抽放管路铺设采用吊挂方式时,锚喷巷道应选用不小于φ25mm圆钢做吊挂点,支架巷道可利用支架做吊挂点,要采用直径不小于φ8mm钢丝绳吊挂,每个吊挂绳头不少于两个绳卡,吊挂间距应一致。
4、钢丝绳用两个绳卡卡紧,下部卡子下面距瓦斯抽放管距离不得大于30mm。
5、瓦斯抽放管路吊挂时距棚梁100-200mm,瓦斯抽放管路吊挂必须成一条直线。
6、吊挂点必须选在瓦斯抽放管同一位置。
7、抽放管路铺设采用支架支撑时,必须使用规格相同的专用支架,每节至少设一支架,同一巷道支架间距必须相等,离地高度不小于0.3m。
8、采用其他方法时,固定方式、材料、高度、间距要一致。
二、瓦斯抽放管理牌板1.牌板规格:600mm×500mm;黑色字体+白色为底+红色线框;牌板材质:PVC+铝合金边框2.牌板固定:用牌板内嵌铁丝将牌板固定在钻场正头中间位置。
三、钻孔现场记录牌板1.牌板规格:800mm×550mm;白色字体+深绿色为底+白色线框;牌板材质:PVC+铝合金边框。
2.牌板固定:吊挂在打钻现场醒目位置,用铁丝固定吊挂。
四、视频监钻管理牌板1.牌板规格:1000mm×800mm;白色字体+深绿色为底+白色线框;牌板材质:PVC+铝合金边框。
2.牌板固定:吊挂在打钻现场醒目位置,用铁丝固定吊挂。
五、防突管理牌板、防突锁标1.防突管理牌板规格:1000mm×800mm;黑色字体+黄绿色为底+黑色线框;牌板材质:铝塑板+铝合金边框2.防突锁标规格:450mm×200mm;红色字体+黑色字体+黄绿色为底;锁标材质:铝塑板牌板、锁标固定:距正头100米内,用铁丝固定在巷帮(或中间抬棚行人侧)。
《防突规定》读本,修订
《防突规定》读本,修订前前言景一、修订背景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的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动力现象,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灾害之一。
其破坏性主要表现为:突出形成的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内的设施;抛出的煤、岩伤害或掩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的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造成人员窒息死亡,遇到火源时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但造成煤矿企业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上也造成严重影响。
我国是世界上煤与瓦斯突出最严重的国家。
据统计,自1950 年辽源矿务局首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以来,迄今为止全国先后有300 座以上煤矿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数万次,死亡数千人。
2008 年,全国__ 对矿井中有754 座为突出矿井,占5.9%;而其中885座国有重点煤矿中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76座,占19.9%。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多年来,在防突技术和管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和现场试验工作,形成了包括突出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在内的综合防突措施体系,并研制了一系列相应的装备和仪表,已基本形成了我国的防突技术和管理体系。
特别是自1988 年我国原煤炭部颁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防突细则》)并在1995 年修订后,全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次数在逐年下降,尤其在1992 年以后的 4 年中,年平均次数比发生最多的1980 年降低了60%,并在1994 年达到了20 年来的最低水平,突出死亡人数也有较大幅度的减少。
但近些年来,尤其是2000 年以后,我国煤矿的生产条件、政策环境和技术发展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有的呈现了很多新的特点。
这些变化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⒈ 国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更突出地强调以人为本,而搞好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
防突规定专题
《防突规定》凝聚了煤炭行业的集体智慧
------四次实地调研 ------四次座谈会 ------三次公开征求意见 ------十易其稿 凝聚了煤炭行业的集体智慧,反映了我国 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实际以及先进 成果和经验,体现了适用性和先进性。 ☆ 6
三、主要变化
修订工作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
挥了重要作用。 ☆1 新的形势对防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
求,迫切需要从技术、管理、监督 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突工作。
(出台背景) (一)国家在推进 煤矿瓦斯治理上作出了一系列重 要决定和部署,规范和加强防突 工作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的必然 要求
一是瓦斯治理攻坚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05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了“力争用 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 较大幅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
(出台背景) (二)煤矿安全监 督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防 突工作必须适应新的管理体制要 求
煤矿安全的监管监察体制、监督管理方式、执法 主体及煤矿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状况都发 生了很大变化 。
机构改革前:两条线的行业管理,政企合一☆3。 机构改革后: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4 。
(五)瓦斯防治新的法规标准陆续颁布实施,必 须在防突工作中贯彻和体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快速 立法时期,近年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安全 生产法规标准,新的法规标准对安全生产工 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了瓦斯抽采应达到的四项基本指 标,对采掘工作面瓦斯含量、压力、抽采率、 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和矿井瓦斯抽采率提出了具 体明确的指标,特别是规定:突出煤层工作面 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 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 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压力以下。若没有 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 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立方米/吨以下,或煤 层瓦斯压力降到0.74兆帕以下,增加了煤层瓦 斯含量的指标,比以往的要求更加严格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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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字(1995)第30号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厂积极的指导作用。
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
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丁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闩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节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开采保护层…………………………………………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第七章附则………………………………………………………附录一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附录四钻屑指标法………………………………………………附录五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附录六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附录七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的测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严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灾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员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矿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区)煤炭局。
第5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特征见附录l。
第6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提供基础资料,由部授权的利研单位鉴定种类型,其基本由地质勘探部门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并报上级批准。
新井建设期间,所在矿务局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任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第7条突出矿井的鉴定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
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即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或实验室中进{亍有关参数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1.矿井概况。
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采水平的标高与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情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
包括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区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资料等;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有:1.矿井基本情况;2.动力现象发生情况;3.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4.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5.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为:矿务局(或矿)根据部授权单位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审批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第8条原定的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未发生过突出的,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部授权的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分析、特别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险区域预测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改定突出煤层或矿井的报告内容包括:1.矿井概况。
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2.瓦斯基本参数。
瓦斯风化带深度,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3.以往所发生动力现象的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4.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验证资料。
第9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和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计划内容应包括:1.保护层开采计划;2.抽放煤层瓦斯计划;3.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4.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5.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审定,副局、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务局、矿的计划部门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
矿务局、矿的财务、器材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第10条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于、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
专门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生产。
第11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2.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5.突出煤层中的掘进:正作量应尽可能减少;6.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8.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2条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日才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厂人的意见。
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工制,并附有图表;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厂部、工人贯彻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