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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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提高党委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议事决策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坚持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决策。
3、坚持解放思想、实际求事、与时俱进,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精神,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位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管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会上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正确的集中。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
5、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使决策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工作实际。
二、议事决策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措施;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
2、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3、研究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退休、奖惩、聘用,及干部的推荐工作。
4、研究确定党委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5、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6、研究有关全局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党委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8、其它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委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总支)书记召集、主持。
2、党委委员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党委书记沟通。
3、党委委员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及有关事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4、党委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党委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党委会议由受委托的党委成员主持,会后向党委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5、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委成员沟通。
6、党委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7、对应由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党委书记可与有关党委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8、会议要做好记录,决议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会议研究具有保密性的内容,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