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万历《大明会典》看明代养老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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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人教统编版(2019)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 第13课 从明朝建立到清军入关 教学设计(1)

高中历史人教统编版(2019)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 第13课 从明朝建立到清军入关 教学设计(1)

第13课从明朝建立到清军入关教学设计一.教学理念与目标(一)教学理念:1.指向学生历史学科核心素养的教学理念。

2.基于理解为先的逆向设计理念。

(二)教学目标:1.运用时间轴梳理明朝前期统一全国、专制强化、经略边疆的相关史实,并迁移至明朝前期疆域图进行空间展示,认识这一时期统一多民族国家版图奠定的重要意义。

2.延展时间轴,梳理明朝中后期围绕内陆边疆及沿海形势变化的重要史实,认识新的内陆边疆问题和世界的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从而认识这一时期中国社会面临的内外危机。

3.依据明朝中后期应对内外危机的相关史料,深入分析,尤以明蒙关系作为探究点,认识明政府应对危机的态度与能力,在此基础上形成对明中后期直至清军入关的版图变化的历史解释。

从而对历史进行反思,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二.教学设计思路:以《大明会典》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大明会典》的编撰及重修作为节点,将明朝历史分为明朝前期和中后期两个阶段。

前期重在通过时间轴和历史地图,梳理制度建设、经略边疆的措施,认识这一时期统一多民族国家版图奠定的重要意义。

中后期则重在史料解读,认识面对内陆边疆和沿海形势变化,明朝应对措施虽有调整但未突破祖制,因此也只能暂时解决一些问题,从而在此基础上认识明朝版图变化的原因,体会制度建设应遵循因时损益、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教科书教学内容分析本专题主要阐述了明至清中叶中国版图的奠定、封建专制的发展与社会变动。

作为本专题的第一课,本课内容主要是明朝的发展包括版图的变化、封建专制的强化、对外关系、民族关系及明清易代等。

因第三课为明清经济与文化,因此本课主要侧重于政治方面,而作为1课时的内容,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每一个方面都深入分析。

在比较各目内容的基础上,及围绕本专题的主旨,得出版图奠定及对外关系、民族关系的变化与明朝经略边疆的理念与措施是互动的。

因此本课的着眼点在于明朝政府在前期及中后期面对形势变化如何经略管理,而这种应对措施是否有效也决定了明朝朝运的变化。

明代后期蒙汉互市及其社会影响

明代后期蒙汉互市及其社会影响

明代后期蒙汉互市及其社会影响民族之间的贸易活动,不仅是民族关系史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商业经济史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文从商业经济史研究的角度,对明代后期隆庆、万历年间的蒙汉互市作一历史考察,揭示互市贸易的发展状况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自古以来,蒙古族与汉族就有着悠久的贸易往来历史。

仅以明代为例,永乐年间蒙古族地区首领阿鲁台就与明朝政府开始了“朝贡贸易”,“岁或一贡,或再贡,以为常”[①]。

这种“朝贡贸易”是官方间的贸易,主要出于蒙古封建主的请求。

他们希望通过朝贡获得加倍的回赐,取得绸缎等高级消费晶。

显然,这种“朝贡贸易”与人民间互通有无的互市贸易是性质不同的商业活动,与游牧和农业两种经济之间的交换活动不可同日而语。

马克思指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②]。

明初的“朝贡贸易”是与当时蒙古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贸易方式。

一明中期开始,蒙古地区的社会经济得到了发展。

成化十六年(1480),《明史》中称为小王子的达延汗消除了蒙古社会内部的封建割据和混战局面。

嘉靖时,“小王子最富强,控弦十余万,多畜货贝,稍厌兵,乃徙幕东方,称土蛮,分诸部落在西北边者甚众”[③]。

“年来收养残秽.兼之卤我生口,日滋月息,即令小王子、吉囊、俺答诸部落,可三四十万,视昔之奔命穷荒,不见马矢者,盛耶?衰耶”[④]。

蒙古地区畜牧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一方面能够把更多的畜产品作为商品而用于交换,另一方面出现了“部落众多,食用不足”[⑤]的社会经济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蒙古地区必然要萌发出对外交换商品的强烈要求,以便用自己的畜产品来换取汉族地区生产的粮食及其他生活消费品。

而当这种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蒙古地区的统治者就发动战争,企图打开与汉族地区进行贸易的大门。

明史上称为“庚戌之变”的重大事件,就是这类战争的典型表现。

在上述这段时期中,尽管蒙汉统治者之间经常发生武装冲突,民族间的战争时停时续,但在民间却已自发地出现了贸易活动,史称“私市”。

明代皇帝亲王的合葬祔葬与从葬

明代皇帝亲王的合葬祔葬与从葬

二、亲王及其妃妾的埋葬之制
明代外藩亲王及王妃的葬制比较复杂,既 有亲王及王妃同穴合葬,也有同坟园异墓 穴合葬,还有异区域分葬等多种形式;天 顺以前各王府也有殉葬之制。
明代亲王及其妃妾的墓葬形式分大体为三 种:一是单人葬,一是王与王妃合葬,再 有一种是夫妻妾多人合葬。
A、单人葬
亲王单人葬者如鲁荒王(洪武二十二年薨)、蜀 悼庄世子(永乐七年薨)、辽简王(永乐二十二 年薨)、楚昭王(永乐二十二年薨)、蜀僖王 (宣德九年薨)、宁献王(正统十三年薨)等; 这种单人葬王陵,王妃墓一般都在附近,如鲁荒 王妃戈氏即于王墓西旁另墓而葬、楚昭王玄宫附 近也发现了王妃墓。正统间定制:“亲王母妃、 郡王母妃、将军母夫人坟地房屋,悉如其夫与子 之制”;由此推测王妃墓制应当与亲王相近。
三、子孙从葬及其位次
明代皇陵和部分藩王陵实行陵区制,若干 座陵墓集中在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然地理区域 内,在这个范围内,祖陵或首陵占据了风水 最佳的位置,而子孙陵墓的规模一般比较小, 居于从属的地位,主从尊卑位次分明。
明朝皇陵的陵区制肇端于洪武时期。太祖预营寿域 于京城东郊锺山之阳,懿文皇太子以太祖命安葬在孝 陵之东,俗称“东陵”,从陵墓位次上继续肯定了他 的皇嗣地位。明成祖靖难夺位,改变了皇室统系,预 先把皇陵选择到了旧封地北京附近,成祖长陵位于天 寿山主峰之下,如按南京孝陵-东陵之制,仁宗应该 卜葬于长陵之东,可能是因为长陵东旁不远处有山沟 相隔,山水形势不甚有利,乃葬于长陵迤西,而后景 帝杭皇后、英宗、宪宗依次而葬,从诸陵址所在山势 来看,献陵在皇山一岭、景帝废陵旧址在皇山二岭、 裕陵在石门山、茂陵在宝山,均为天寿山支脉,自东 而西,一字雁翅排开,诸帝辈分越小其陵墓距离长陵 越远,形成一个不成文的定制。泰陵西南的武宗康陵, 距天寿山主峰更远,为迁就山势形局,陵宫为朝东偏 南。此后诸陵多已不能取大致朝南之向。明朝早中期 只有宣宗之景陵卜建于长陵以东,隔山沟相望;其南 及东南与天寿山不相联属的十八道岭等处,后来依次 建成世宗永陵和熹宗德陵。

明代前期的京营

明代前期的京营

明代前期的京营【内容提要】明代制度条文具在,但明前期之制,自明中后期人以下即缺乏精准认识。

本文利用《实录》、原始文件,辨《会典》、《明史》和各种笔记之误,重新认识京营的成立时间、渊源、职能。

永乐、洪熙、宣德之际,北征军队不及遣返,常驻京师,遂突破“战时出征,事毕还卫”原则,渐成常备军驻京之制;三大营体制来源于靖难战争中的北军体制和永乐历次北征中的亲征军体制;至正统时期,三大营由战时体制演化为训练体制,突破卫所编制,但不合战争需要,故明代中期三大营改为兵将相习、随时临战的团营。

以上三点结论为以往研究所未涉及,与明代中后期人的系统记载也多有不同。

【关键词】明代前期,京营,三大营,亲征。

[Abstract] The military system of the early Ming Dynasty had not beenexactly interpreted since the late Ming. The date of birth, the origin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Capital Army ( Jingying ) is re-researched by Ming Shilu ( Ming Annals ) and some original documents instead of Ming Huidian ( Ming System), Ming Shi (Ming History) and some Biji’s ( Historic Notes ). The three conclusions on the Capital Army in the early Ming are different from not only those of other researchers, but also the systematic records in the late Ming.[Key Word] early Ming Dynasty, Capital Army, Three Giant Divisions, Emperor-headed Expedition明朝在京师常驻重兵,称京营,是明军的核心成分。

明朝官吏俸禄标准

明朝官吏俸禄标准

明朝官吏俸禄标准、俸钞折色及其影响达志磊(河西学院历史系08.1 甘肃张掖734000 )摘要:明朝建立了一套严格而规整的官僚等级体制,并建立了一套适应封建统治的官吏俸禄标准。

本文叙述了明朝官吏俸禄标准,以及在明朝历史发展中不断变化的俸钞折色,以及官吏俸禄、折色所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明朝俸禄影响明朝以前,历代王朝的官员俸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直接发放钱、钞等货币和粮食、布帛等实物;另一部分则是耕地,即政府将自己拥有的公田授予官员作为职田,职田收入成为官员俸禄的重要补充。

一、明朝官吏的俸禄标准的产生明朝建国前,由于戎马倥偬,统一的财政体系和俸禄制度未及建立,朱元璋沿用元朝的职田制度,“文吏悉授职田,佃收其租代禄焉”。

[1]明朝建立之后,朱元璋便把整顿俸禄制度提上议事日程,于洪武四年(1371)正月命中书省和户部制定了文武百官岁禄标准,其数额是:正一品900石,从一品750石;正二品600石,从二品500石;正三品400石,从三品300石;正四品270石,从四品240石;正五品180石,从五品160石;正六品100石,从六品90石;正七品80石,从七品75石;正八品70石,从八品65石;正九品60石,从九品50石。

[2]俸禄标准是按年薪确定的,实际上支付则是“验数月支”,以满足官员们的日常用度。

《明史》记载:“百官之俸,自洪武初,定丞相,御史大夫以下俸数,刻石官署,取给于江南官田”。

[3]由此可见,在制定了正式俸禄标准后,朱元璋仍多有赐田之举,不过赏赐对象都是立有汗马功劳的开国勋臣,并不包括一般官员,而且赏赐数额也由皇帝随意确定,并无固定的制度规范。

到洪武十年(1377),朱元璋曾一度扩大赐田范围,“制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禄之数,公侯省府台部都司内外衙官七百六十人,凡田四千六百八十顷九十三亩,岁入米二十六万七千七百八十石”。

[4]洪武十三年(1380)二月,朱元璋命令重新核定文武官员岁禄之制时,官员的法定俸禄只包括米、钞两项,[5]而根本未提到赐田收入,很可能是在此次调整岁禄时将职田收回,从此“官仰俸薪,别无给赐”成为明代俸禄制度的特色。

万历《大明会典》纂修成书考析

万历《大明会典》纂修成书考析

《大明会典》是明代官方编修的一部历史著作,主要记录了明代开宗立政以来的重大事件,如朝贡、朝觐、盛会等。

此书由明朝官方编辑编纂而成,以宣示明朝的统治意图,让民众知晓明朝的政治、文化及宗教活动,并促进民众的礼仪知识。

此书以明朝朝廷为主体,以它的政治、外交、文化、宗教活动等为内容,把明朝有关的重大事件记录其中,如朝贡、朝觐、盛会等,以及明朝的宗教活动、武术、文学创作等,让读者了解明朝的宫廷文化及礼仪知识。

《大明会典》以明朝朝廷为主体,纂修者不仅要表达明朝的文化及宗教精神,而且要记录明朝的政治、外交、文化、宗教活动等,因此,编纂者在编辑时要仔细核对历史资料,以保证书中信息的可靠性。

此外,在编纂过程中,编纂者还要注意编排文章的顺序,以及把握文章的文体,要注意书中的重点内容,突出明朝的文化与宗教意义,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明朝的历史背景。

总之,《大明会典》是明朝官方编辑编纂而成的一部历
史著作,在编纂过程中,编纂者要把握文章的文体,以及仔细核对历史资料,以保证书中信息的可靠性,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明朝的历史背景。

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
明代编修的一部以行政法为主要内容的 法典
01 历史背景
03 编修经历
目录
02 主要内容 04 研究价值
《大明会典》简称《明会典》,是明代编修的一部以行政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典。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 书成,共180卷。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重修,共228卷。引用较多的是万历版。
《大明会典》一书主要根据明代官修《诸司执掌》、《皇明祖训》、《大明集礼》、《孝慈录》、《大明律》 等书和百司之籍册编成,记载典章制度十分完备,凡《明史》所未载者,多有交代,为研究明代史的重要文献。
它是当时百司必参阅之书,也是后世研究明史特别是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典籍。对研究明代中央和地方政府 的机构与职掌、官吏的任免、文书制度、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行政管理和监督、农业、手工业、商业和土地制 度、赋税、户役、财政等经济政策,以及天文、历法、习俗、文教等,提供了比较集中的材料,是研究明代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1545—1549年),又诏阁臣续修新例。嘉靖年间前后续修达53卷,世称《嘉靖续 纂会典》,然未颁行。
神宗万历四年(1576年),明神宗朱翊钧敕命张居正为总裁,重修《大明会典》,万历十三年书成,万历十 五年刊行,世称《万历重修会典》,题为申时行等修,共228卷,增补了嘉靖二十八年至万历十三年间事例。今 存《大明会典》有内容简繁不同的两种版本,一般称引的《明会典》多指万历本而言。
正德四年(1509年)武宗命大学士李东阳等重校,正德六年由司礼监刻印颁行,世称《正德会典》。 《正德会典》将宗人府列为首卷,2~163卷为六部掌故,164~178卷为诸文职,末2卷为诸武职,详记明初 至弘治之行政法规和典章制度。 此书开创了《明会典》的基本体例,今有明刻本传世。
大明会典中华再造善本嘉靖年间,会典凡两次续修。嘉靖八年(1529年),将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七年续定事 例,照前例查出纂集,以类附入。

《明会典》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明会典》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明会典》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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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历史:《万历野获编》【重修会典】【弘治中年之政】【御膳】

明朝历史:《万历野获编》【重修会典】【弘治中年之政】【御膳】

【重修会典】《会典》一书,盖昉《唐六典》而加详焉。

太祖初着《诸司职掌》,至英宗复辟,复命词臣纂修条格,以续《职掌》之后,盖《会典》已权与于此,但未及成帙耳。

至弘治十年丁巳始创立此书,成于弘治十五年,赐名《大明会典》。

进呈之日,上御奉天殿受之,宴总裁刘健等于礼部,命英国公张辅侍宴,典极隆重,即日孝宗御制序序之,但未及刊行。

至正德四年,删润而登之板;又至嘉靖八年,世宗再命诸词臣重修之,已有绪矣。

念四年春,阁臣严嵩等又请续添新例以成全书,上允之,至嘉靖二十八年而始成。

初则张永嘉、桂安仁、夏贵溪等为政,以故如宗献王、如分郊、如四禘、如改制冠服俱详载新制,而旧仪反略焉;又礼部仪司所列大行皇太后丧礼一款,则兴献王之章圣蒋后反居太祖孝慈马后之前。

至其后,又皆严分宜总裁,徒知取媚主上,而奈礼逾法则极矣。

进呈御览之后,世宗留之禁中,不制序不发刊,圣意深矣。

至今上四年又命辅臣张江陵等偕史臣重修,至十五年始竣事,今刊行者是也。

盖此书虽四修,而人间传行板本,止正德与万历二部而已。

【弘治中年之政】番僧尚师札巴坚参封“万行庄严功德最胜智慧圆明能仁感应显国光教弘妙大护法王西天至善金刚普济大智慧佛”,此成化间事也,至孝宗登极,已革去矣。

弘治九年,又下诏升灌顶大国师札巴坚参为西天佛子,而道录司左正一王应琦等三人,亦复真人高士原职;至十年,复赐真人王应琦、陈应循等真人印并诰命,而言官无能救正之者。

先是,成化间僧继晓、李孜省以左道进,后俱伏法;至是,太监李广又以烧炼服食蛊惑孝宗。

观弘治十年大学士徐溥所上谏疏云:“所成何丹?所炼何药?”而给事中叶绅之劾李广也,谓一诳陛下以烧炼之名而进不经之药,二为皇太子立寄坛之名而有缓疏之说,盖其左道欺诞,亦不下继晓等矣。

十一年清宁宫灾,吏部员外张彩又疏谏谓太监汪真、梁芳挠乱国典,脱万死之诛幸矣,陛下何以复召还之。

盖李广虽死,而直、芳再进矣。

十二年五月,五府六部奏彗星见,云:“近年传升乞升文职至八百四十余员,武职至二百六十余员,此成化末年增一倍,又进入内库银两俱有定数,近者额外三次取入太仓宫银至一百三十万两。

辟谣贴:原来明朝宗禄支出只占总岁入的6.94%左右

辟谣贴:原来明朝宗禄支出只占总岁入的6.94%左右

辟谣贴:原来明朝宗禄支出只占总岁入的6.94%左右整个明代藩王共有50 位,其中有21 位藩王因“无子”“继位”“谋反”“有罪”等原因在明亡前就被除国,占据藩王总数的42%。

根据智夫成在《明代宗室人口的迅猛增长与节制措施》(《中州学刊》,1990 年第 4 期)中细心梳理史料,对明代各时期宗室人口总数做出了估计。

见下表。

(贴出他的数据来主要是为了说明,所谓的明末皇室人口百万有多么离谱。

)朱元璋开始时定制的宗禄制度为,亲王禄五万石,郡王六千石。

不过只执行了很短一段时间,早在洪武二十八年(1395 年),朱元璋就大幅度削减了自己原初定下的宗禄标准。

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朱元璋下诏“量减各王岁支,以足军国之用”,紧接着定议“减五之四,并郡王公主以下,皆议减有差”,且“一应杂色俱罢给”。

至此,明初宗禄的基本原则大致定型。

此后明廷对宗禄实际发放数进行了反复调整,更通过“折色”“折银”等办法,间接削减禄米发放的数量。

现将明洪武二十八年所定禄米标准列举如下:亲王:米一万石郡王;米二千石镇国将军:米一千石辅国将军:米八百石奉国将军:米六百石镇国中尉:米四百石辅国中尉:米三百石奉国中尉:米二百石公主及驸马:米二千石郡主及仪宾:米八百石县主及仪宾:米六百石郡君及仪宾:米四百石县君及仪宾:米三百石乡君及仪宾:米二百石可以看出,洪武二十八年的改制,使得亲王宗禄减去了五分之四,郡王宗禄减去了三分之二。

洪武末年又以边地钱粮不敷为由,进一步削减边地诸王的岁禄:“二十八年令晋、燕、楚、蜀、湘府给禄米如数,代、肃、庆、辽各府远在边,民少赋薄,岁且给五百石,齐府一千石。

”如单以这十王而计,洪武二十八年(1395 年)亲王禄米较洪武五年(1372 年)减少的幅度就达到了89.4%(原额50 万石,现额53000 石)。

而后到了弘治年间,宗禄缺乏的问题逐渐开始浮现:“(弘治七年)时宗室日繁,而山西累岁荒歉,禄米多缺。

”“平凉府查得韩府各郡王将军中尉郡县主君仪宾,自正德四年起至正德十五年止,共欠本色禄粮三十一万一千三百七石七斗,又欠折色粮二万六千七十五石,其余未经查报,不知的数。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品官婚姻及婚礼:明代统治者依据当时的情形,对不同品级品官的婚姻作了很多的限制与规定,并且对品官的婚礼程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及完善。如洪武五年(1372年)定制,凡品官婚娶、或为子聘妇,必须要有媒人通书,经女方家长同意后,才可依礼聘娶。规定婚娶除了要具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约的条件外,婚姻过程还必须依照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的程序而行,"六礼"需齐备,婚姻关系才能成立。婚后次日,还有拜见"宗庙"、"见舅姑"、"见舅姑醴妇"、"盥馈礼"等繁缛的行礼、回拜、进馔诸礼仪活动,之后方才成婚。
等级制度与婚礼明代的等级婚制主要分为帝后的婚姻及婚礼、宗室的婚姻及婚礼、品官的婚姻及婚礼和庶民百姓的婚制。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皇帝的婚姻,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品之丰厚,动用人力之浩大,都是其他阶层无法相比的。帝后婚礼的最大特色是华贵、典雅及隆重。明代天子纳后,基本上是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进行的,要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相亲阶段包括纳采和问名,定亲阶段是纳吉和纳征,成亲阶段是告期,发册奉迎。完婚之后,要拜见皇太后,还要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婚礼方告结束。
明朝统治者对宗室的婚姻礼仪程序,亦照六礼的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宗室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特权地位。如《明史·亲王婚礼》条款中写明:亲王纳妃,要皇帝"临轩本醮戒"。凡行婚姻之礼,均派遣使者持节前往。使者持节前去行纳采、问名前,要宣制,讲"册某氏为某王妃"。然后奉制携带礼品行聘娶之礼。对亲王的纳采礼,明代有严格规定。整个婚姻的程序,均要按照"六礼"的程式进行,以表明他们在国家的特殊地位。

论明代湘西地区的卫所设置

论明代湘西地区的卫所设置

论明代湘西地区的卫所设置作者:晏雪梅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21期摘要:明代在湘西地区设置辰州卫、九溪卫、永定卫、镇溪千户所等卫所。

湘西卫所的建立有必要原因;卫所设立,维护湘西社会秩序稳定,加强明廷对湘西的治理;将湘西行政管理体制置于全国治理体系中,对湘西后世行政体制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明代;湘西;卫所;设置历代中央王朝在湘西地区推行的治理政策一直在变化。

秦朝时在全国实行郡县制,汉时全国实行郡国并行制,两朝对湘西地区有控制,但为湘西地区地方自治。

魏晋南北朝时,中央在地方实行政策是州、郡、县三级制,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羁縻州制度,湘西地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亦实行羁縻州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

在唐宋时期,中央对湘西统治进入新阶段,唐宋设置羁縻府州县制度来监控和管理湘西。

相较于元代,明中央对湘西治理,在总结历代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实行羁縻制度基础上,开始实行土司制度。

明王朝在对待湘西治理政策上,不仅继承元代土司制度,使其发展更完备,还实行卫所制度来管理湘西地区。

明代卫所设置是中央王朝治理湘西重大政治举措,对明代乃至后世湘西地区政治秩序化建构及社会历史产生重要影响。

1 明代湘西地区卫所设置的历史原因明初,朱元璋建卫所制度,“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

”卫所设置原则“度之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

”卫所设立为加强对湘西地区治理,對西南地区统治,进而加强对全国地方的控制,巩固中央王朝统治等。

1.1 明代加强对湘西地区治理湘西地处夷腹心,为军防重地,但它地处偏远,山地众多,交通不便,不便于明代对湘西的管理,于是设置众多卫所。

《土家族军事史研究》载“明朝在土司辖区边缘地带遍设卫所。

各卫设指挥使一人……各级土司分别隶属于都司或卫所。

”卫所设置使土司治理的地区变为由土司、卫所共同治理或卫所单独治理,这增大明代对湘西地区的管控。

又《靖州州志》载:“太祖洪武二十四年……靖州嫩草坪苗乱,左都督杨文奉同茆成讨之,设守御千户所。

21-22版:第13课 从明朝建立到清军入关(创新设计)

21-22版:第13课 从明朝建立到清军入关(创新设计)

单元时空构建第13课从明朝建立到清军入关备考导航1.通过了解明朝统一全国和经略边疆的相关举措,知道南海诸岛、台湾明朝政治制度的变化1.明朝的建立(1)1351年元朝爆发农民起义。

(2)1368年,朱元璋称帝,定都应天府,国号大明。

(3)明军攻占大都,结束了元朝在全国的统治。

2.明朝政治制度的变化(1)宰相制度的废除:明太祖为加强皇权,废除宰相制度,严令子孙永远不许设立宰相。

(2)内阁制度的建立①明成祖时选拔文官到文渊阁值班,形成一个常设的辅佐皇帝处理政务的秘书机构——“内阁”。

②大学士主要替皇帝浏览百官奏章,草拟处理意见,称为“票拟”。

皇帝用红笔正式批复奏章,称为“批红”。

无决策权,权力来源于皇帝的信任 ③明朝中后期,有的大学士深得皇帝信任,被比喻为宰相。

(3)宦官专权:明朝中后期出现了宦官专权的局面。

司礼监获得了协助甚至 东汉、唐末、明末最严重代理皇帝批红的权力,还负责提督东厂和控制锦衣卫。

分别是明成祖和明太祖设立,特务机构海上交通与沿海形势1.郑和下西洋地理概念,一般指今文莱以西的东南亚和印度洋一带海域及沿岸地区(1)目的:“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

(2)概况:15世纪前期,明成祖派郑和远航海外。

郑和先后七次率领船队 访问亚非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远到达非洲东海岸和红海沿岸。

增进了中国与亚非国家的交往,开创了亚非海上交通线(3)影响⎩⎨⎧①是世界历史上空前规模的远洋航行,在资金、装备、技术等方面大大领先于半个多世纪之后的欧洲远洋航海家的航行。

②带来较大的财政负担,后来未能持续。

2.沿海危机(1)东南沿海的“倭患”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商品贸易兴盛;靠近日本①原因:明朝前期,朝廷严禁海外贸易,走私活动猖獗,倭寇盛行。

②结果:明廷派戚继光等人平倭,连续重创倭寇。

朝廷遂放松对私人海外贸易的限制。

历史上称为“隆庆开关”(2)欧洲殖民扩张与争夺①明朝中后期,欧洲殖民者在中国沿海活动日益频繁。

②16世纪中叶,葡萄牙人获得了在濠镜澳的租住权。

明代大学士李本为什么退休后改姓吕

明代大学士李本为什么退休后改姓吕

明代大学士李本为什么退休后改姓吕?——吕府与吕家史戴思哲(大韦森大学 历史系,美国 )摘要:明代的“复姓”,不仅为了恢复早已折断的父系关系,而且有人用复姓来伪造亲戚关系。

明代大学士李本退休后复姓吕,李本与吕光洵谋划合并两家创造更强大的宗族组织。

李本故居“吕府”尚存在绍兴,2001年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可是至今吕府与绍兴地方史资料只注意到吕府建筑,不理会吕府主人的生活与家史。

关键词:复姓; 李本;吕本; 吕光洵;吕府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一、前言2007 年7月我参观了绍兴故城内的吕府,吕府是明代大学士吕本①的故居。

这个大规模建筑群于2001 年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我对它感兴趣起源于以前研究绍兴府新昌县人吕光洵。

吕光洵和吕本是嘉靖十一年同年进士。

吕本原姓李,退休九年后,六十七岁奏疏复姓。

我第一次看到李本复姓一事,觉得作为年纪大的退休高官改姓有点奇怪,以为研究复姓现象与李本案可能对中国社会史与宗族史有用。

于是我寻找线索,在族谱方面找到了吕本晚年编辑、现残存北图的孤本《余姚新河吕氏家乘》②,还有吕本长子吕元的后代呂德森约于道光三年(1823])编辑,现存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的《呂氏宗譜》③,以及民国时出版的新昌《呂氏宗譜》(友睦字派与孝字派,两本)④;文集则找到日本内閣文庫存《期齋呂先生集》;还有别的资料。

根据这些资料我推断吕本与吕光洵伪造了他们的宗族关系。

近年在美国有一个突出的历史问题:托马斯·杰斐逊是不是家庭奴隶赛莉·海明斯的孩子的父亲。

历史专业者和公众都在讨论着这件事。

也有几个组织在热烈争论着应该怎样把这种家庭史表明在蒙蒂塞洛,杰斐逊的故居和美国重点旅游处。

对专业历史学家,看这些组织争论和社会里的讨论可能比历史事实更有意思。

毕竟,专业者早都认识十八世纪末主人与奴隶之间的性关系虽然算不正当的事,但还是普遍的。

可杰斐逊案能显露当代美国人对自己的历史有什么样的感觉,对种族,阶级,性关系,国家神话有什么看法。

张居正与万历《大明会典》纂修

张居正与万历《大明会典》纂修

张居正与万历《大明会典》纂修2013-12-05 15:22:30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原瑞琴《大明会典》①是一部明代官修的专述有明一代典章制度的典制体史书。

其始纂于弘治十年(1497)三月,嘉靖时经两次增补,万历时又加修订,纂成重修本二百二十八卷,被称为万历《大明会典》。

万历《大明会典》作为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提供场馆经费所修纂的史书,其修纂既是一种修史活动,更是一种由政府机构运作的重大政治活动。

有明一代,对于如此重要的史书纂修,一般都是由内阁首辅担任总裁,许多政治家的抱负和理想也常常以此类史书修纂来体现。

作为政治上考成法和经济上一条鞭法等改革措施的推进者,张居正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在史学领域也掀起了一场革新,并将其改革措施延伸到主持修纂《大明会典》等史书之中。

目前,学界有关张居正的研究,尤其在政治、经济、军事上的改革成就研究较多,鲜有对其在官修史书方面特别是有关其在万历《大明会典》纂修方面的研究,已有的研究成果也大多不够全面、系统。

为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做一梳理,以求教于方家。

一、上疏请修从明代中期开始,社会危机在逐步加深。

主要表现为宦官专权,内阁纷争,北方蒙古族和东北满族的不断侵扰,土地兼并问题严重,流民日益增多,农民起义的次数和规模都超出了明初,国库匮乏,财政危机不断加深,以致明王朝处于严重的内忧外患之中。

面对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明朝的有识之士试图有所振作。

在嘉靖晚年,改革已成为一股潮流。

明中叶以来赋役改革发展至万历初年,以张居正所进行的政治、经济综合改革和“一条鞭法”在全国全面推广而达到高潮。

张居正改革包括:清丈土地,整顿财政,推行一条鞭法,整顿边防,整顿吏治,整顿学校等。

特别是在经济上,通过实行赋役合一、“计亩征银”,使生产关系得到一些调整,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更为松懈,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

同时,赋役实行折征银两,简化了项目,有利于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型,又反过来激发了商品经济生产的发展。

明代黄册制度与研究综述

明代黄册制度与研究综述

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综述明朝的户口制度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专制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

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

君主极端专制主义至此最终确立。

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发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

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

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

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徭役征发,巩固皇权统治。

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

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

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

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

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首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

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

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户贴制的颁行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

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

雍正年间的直隶州政策

雍正年间的直隶州政策

雍正年间的直隶州政策
真水康树
【期刊名称】《历史档案》
【年(卷),期】1995()3
【摘要】在长达200多年的明代,直隶州的数量没有大的变化。

依据万历《大明会典》,明代的直隶州的数量一共是45个。

其中24个州分布在广西、云南与贵州三省。

这24个州多是不领县的(只有4个州分别领1个县),而且16个州是土直隶州,它们在明代一直是一种不稳定的特殊存在,但是一进入清朝,这24个州都不再是直隶州了。

因此,从清代直隶州的标准来看,明代也只有21个直隶州。

经过顺治、康熙两朝,这21个直隶州体制一直没有变化。

因此可以说,康熙朝的21个直隶州体制是基本上沿袭了明代直隶州制度。

但到雍正年间,直隶州在数量上发生了大的变化,这种变化赋予了它作为行政机构的新意义。

【总页数】6页(P86-91)
【关键词】直隶州;雍正年间;施坚雅;清世宗;大清会典;雍正帝;地方行政制度;地方行政机构;事务;雍正时期
【作者】真水康树
【作者单位】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9
【相关文献】
1.论雍正年间台湾"番"地开垦政策的变化——以《廵台录》为中心 [J], 李祖基
2.雍正年间耗羡归公政策在直隶的实行 [J], 李瑞芳
3.时空维度下的中晚唐直隶州 [J], 朱德军
4.改土归流与区划调整——以清代酉阳直隶州为例 [J], 董嘉瑜
5.清雍正时期郁林州升格直隶州问题考论 [J], 陆凤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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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Sep.2019第35卷第瑚Vol.35 No.3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Langfang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明清史研究从万历《大明会典》看明代养老之政原瑞琴(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 要:万历《大明会典》全书对养老问题多有涉及,特别是在其专设的“致仕”“养老”和“侍养”等目中,更是从物质供给及生活侍养等方面详细记载了明代养老的具体规定。

在养老政策的制定及修订方面体现出来的主要 特点有:强调尊高年与养国老,范围由平民扩大到致仕官,恤孤老与问高年逐渐分离,从注重官养到多途径养老,等。

虽然有其局限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稳定明代社会政局和传承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美好品德产生 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万历《大明会典》;明代;养老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210(2019)03-0066-06关于明代养老方面的研究,前人已积累了一 定的成果,如王兴亚的《明代养济院研究》(《明清史》1989年第8期)和《明代的老年人政策》(《南都学坛》1994年第4期)、林金树的《明朝老年政策述论》(《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2期)、周桂林的《论 朱元璋兴孝以行养老之政》(《河南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赵克生的《老吾之老:明代官吏养亲问 题探论》(《史学月刊》2008年第2期)、张志斌的《明清敬老制度述略》(《学术论丛》1997年第5期)、戴卫东的《略论明代社会保障政策实施中的 弊端》(《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等等,集中探讨了明代社会养老和官员养亲的问题, 但关于《大明会典》是如何记载养老问题的,目前 尚无专文讨论。

《大明会典》作为明代官修的专述有明一代典 章制度的典制体史书,对养老问题多有涉及,特别 是在其专设的“致仕”“养老”和“侍养”等目中,更 是从物质供给及生活侍养等方面详细记载了明代养老的具体规定,集中反映出了明代统治者的养老思想。

本文拟通过分析万历《大明会典》的有关 记述,对明代养老政策作进一步梳理,为当今养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借鉴。

一、强调尊高年、养国老明代的养老政策具有鲜明的等级政治属性,总体上是严格按照尊卑贵贱决定是否优待,特别 突出强调“老”的政策性,很多情况下以70岁作为享有老年优待的起点,若文武官年未及70但有疾 不能任事者亦享有优待;以80岁作为是否赐爵和 存问的分界线。

明代的养老制度在年龄上的区分,又与个体官阶位置及健康状况相联系。

如万历《大明会典》卷13《吏部十二•致仕》载:洪武元年,令凡内外大小官员年七十者, 听令致仕。

永乐十九年,诏文武官七十以上、不能治 事者,许明白具奏放回致仕。

若无子嗣、孤独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终其身。

宣德十年,诏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带致仕,免其杂泛差徭。

成化二十二年,诏在京文职以礼致仕者,收稿日期:2019-06-15基金项目: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者资 助项目“《大明会典》整理研究”(2015-YXXZ-05) o作者简介:原瑞琴(1965—),女,河南省新乡人,历史学 博士,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中国史学史。

• 66 •五岛以上年及七十进散官一阶。

其中廉贫不能自存,众所共知者,有司岁给米四石。

®另据万历《大明会典》卷80《礼部三十八•养老》载:永乐十九年,诏民年八十以上,有司给与绢二匹、布二匹、酒一斗、肉十斤,时加存恤。

二十二年,令民年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许一丁侍养。

不能自存者,有司赈给。

八十以上者,仍给绢二匹、绵二斤、酒一斗,时加存问。

天顺二年,诏军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妇,有司给绢一匹、绵一斤、米一石、肉十斤。

年九十以上者倍之。

男子百岁,加与冠带荣身。

又诏四品以上官,年七十以礼致仕。

不能自存者,有司岁给米五石。

八年,诏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岁给酒十瓶、肉十斤。

八十以上者,加与绵二斤、布二匹。

九十以上者,给与冠带,每岁设宴待一次。

百岁以上,给与棺具。

®从上述材料可知,明代养老政策首先是“尊高年”,依据年龄层划分其对应的赡养和赏赐制度,主要手段是提供物质利益以满足老人衣食方面的基本需求;另外,在注重年龄因素而“尊高年”的同时,又注重个体身份,体现了“养国若'的等级政治观念。

万历《大明会典》卷80《养老》开篇言:“天顺以后,始令致仕官七十以上者,皆得给酒、肉、布、帛咸进阶。

其大臣八十、九十者,特赐存问。

盖古者尊高年、养国老之遗意。

”③在“养国老”方面,不仅指向官员本身,还扩大到官员的父母。

例如万历《大明会典》卷11《侍养》载:“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员父母年七十之上,许令移亲就禄侍养。

”④其次,明代养老政策还表现在对70岁以上不能治事、又无子嗣,孤独不能自存的,或虽年未及70,但老疾不能任事的文武官员的照顾上。

永乐十九年(1421)规定:文武官七十以上,不能治事者,许致仕。

宣德十年(1435)又修订为: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亦令冠带致仕。

⑤针对王府官万历《大明会典》还规定:“凡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题准,各府长史等官,但有年踰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愿告致仕者,该府径自具奏,照依诏书恩例,俱加升本府相应官员职衔,行令致仕;如无职衔可升者,授以该升品级散官致仕。

”⑥第三,“尊高年、养国老”还体现在从法律上制定了老人减、免刑的特权,而且特别强调了对不同年龄阶段老人的处置规范,以法律的外在强制力保障和强化了“尊高年”的理念。

如万历《大明会典》卷161《刑部三•律例二》载: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犯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

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

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谓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

或盗财物,傍人受而将用,受用者偿之。

若老小自用,还著老小之人追征)。

®在律文之下,还有相应详细的条例:一、凡军职犯该杂犯死罪,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例该革职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免发立功。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犯该充军者,准收赎,免其发遣。

若有壮丁教令者,止依律坐罪。

其真犯死罪免死,及例该永远充军者,不准收赎。

一、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得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体放免,照常发落。

®从万历《大明会典》的上述记载,可以看出,明代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在法律上是持宽待态度的。

年70以上犯流罪的可以收赎;80以上犯杀人应死的,“议拟奏闻,取自上裁”,亦可收赎。

对于军职70以上犯该杂犯死罪的,“并例该革职,俱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免发立功”;犯该充军的,“准收①申时行等:《明会典》卷13《吏部十二•致仕》,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81页。

②③申时行等:《明会典》卷80《礼部三十八•养老》,第459页。

④申时行等:《明会典》卷11《吏部十•侍养》,第69页。

⑤®申时行等:《明会典》卷1腹部十二•致{士》,第81、82页。

⑦⑧申时行等:《明会典》卷161《刑部三•律例二》,第828、829页。

・67・赎,免其发遣”。

对于犯罪时未老疾的,而事发时老疾的,万历《大明会典》卷161《刑部三•律例二》规定:“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有废疾后事发,得依老疾收赎。

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笃疾时事发,得入上请。

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得入勿论之类。

”①“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

”②尊长年80以上及笃疾,于律不坐罪,充分体现出对老人的优待。

这从万历《大明会典》之“老幼不拷讯”和“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的规定亦能窥见一斑。

如万历《大明会典》卷171《刑部十三•律例十二.刑律四》载: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

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

其于律得兼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

违者,笞五十。

®万历《大明会典》卷169《刑部十一•律例十•刑律二》载: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

余并不得告。

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

④综上,明代的养老政策总体上在强调“尊高年”,更多的是强调“养国老”。

这里所谓的高年者,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除少数急需物质救济的贫民外,绝大多数是指那些富民和致仕官员,他们被明代统治者视为“国老”“国宝”⑤。

因此,明代养老政策,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更多的是体现出一种荣誉授予和政治地位的认定。

这不仅仅是弘扬古来“尊高年、养国老”传统的需要,也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根本需要。

二、范围由平民扩大到致仕官明代有着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国家将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划分到某个特定的等级,良贱有别、官民有别。

明代洪武、永乐年间,以年龄为依据把老人划分为不同阶段,70岁为界,每十岁为一自然年龄段,不同年龄段的老人享受不同的养老待遇。

但同时也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的养老之政基本上只论及年龄界限,强调“惟及于编民”,此平民有贫富之分。

可谓贫者给米肉,富者赐爵。

尤其是应天、凤阳二府的富民,年龄在80以上的赐爵里±,90以上的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起平坐,且免除杂差。

万历《大明会典》卷80《养老》记载:洪武元年,诏民年七十之上者,许一丁侍养,与免杂泛差役。

十九年,诏所在有司审耆老不系隶卒倡优,年八十、九十邻里称善者,备其年甲行实,具状奏闻。

贫无产业者,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岁加给帛一匹、絮五斤。

虽有田产,仅足自赡者,所给酒、肉、絮、帛亦如之。

其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差。

⑥另据万历《大明会典》卷2(X户口二•赋役》载:凡优免差役。

洪武元年,诏民年七十之上者许一丁侍养,免杂泛差役。

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之上止有一子,若系有田产应当差役者,许令雇人代替出官;无田产者,许存侍丁,与免杂役。

⑦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明朝的养老政策发生了变化,其总的变化趋势,是逐步加大对致仕官僚的利益照顾。

即在同一个年龄段中的老人,官民有别,官吏的待遇明显优厚于平民;官吏也有差别,官员的待遇显著优厚于吏员;官官之间亦有别,官员被分为了九品十八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官员对应不同的待遇。

这些在万历《大明会典》卷80《养老》和卷13《致仕》有不同程度的记载。

如万历《大明会典》卷80《养老》载:天顺以后,始令致仕官七十以上者,皆得给酒、肉、布、帛,或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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