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议二审调解结案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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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第二审程序试题

司法卷二:第二审程序试题

司法卷二:第二审程序试题1、多选甲与乙婚后6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对本案第一审判决,下列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江南博哥)A.甲B.乙C.甲、乙的父母D.乙的辩护人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由此可见,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上诉主体。

后者是指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诉的人。

前者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据此,本案(重婚罪)是一起自诉案件(《刑诉解释》第1条)。

甲、乙作为自诉人显然是独立的上诉人,甲、乙的父母以及乙的辩护人则是非独立上诉主体。

2、多选下列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但孳息不包括在内B.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不得进行处置C.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侦查机构将赃款上缴国库D.检察院以不宜移送为由,仅移送赃款赃物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受理案件正确答案:A,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六机关规定》第36条的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14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1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9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

赵某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5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8年。

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8年,合并执行12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8年,合并执行仍为11年D.维持一审判决2.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宣判认定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李某的犯罪行为,并判处张某6个月的拘役和赔偿李某2000元的处罚。

法院宣判后,自诉人李某不服,认为县人民法院对张某的判罚过轻,于是在上诉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在某些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致使调解失败。

但是在人民法院决定要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双方经过努力达成和解,则应如何正确处理本案?( )A.应当制作和解书,并撤销第一审判决B.应当制作和解书,第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C.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第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D.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3.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B.赵某和王某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年,一审判决后,王某认为自己仅为从犯,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赵某未上诉且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实为主犯,王某为从犯,改判王某有期徒刑1年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上诉且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主观恶性大,遂决定对其限制减刑4.下列对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王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王某以对抢劫数额的认定有误、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略微数额差异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决定开庭审理B.赵某因故意杀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开庭审理C.李某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检察院认为李某犯罪性质恶劣提起抗诉,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决定不开庭审理,仅就案卷材料进行审理评议5.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第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生效B.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被害人医药费5000元,被害人赵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因为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将王某送监狱执行C.检察院在接到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和阅卷的通知后,应该在1个月内阅卷完毕,1个月内无法完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记入二审审限D.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6.张某因故意杀人被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其经一审宣判后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精选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7套 (13)

精选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7套 (13)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常。

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

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

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B、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C、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D、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2节>证明责任的分配【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具体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考生需要首先判定案件的性质和类型,之后再进一步确定该类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本案属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该类案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原告应当对三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其中认定了因果关系的成立,这使得因果关系成为了预决事实(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因此免除了原告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选项A的说法错误。

预决事实是相对2.关于公示催告程序和特别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A、都是非诉程序B、都有救济途径C、都应当由审判员进行审理D、都适用独任制>>>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9章>第1节>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答案】:D【解析】:公示催告程序和特别程序都是非诉程序,而且有各自都有特别的救济途径。

A项、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2001年10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根据当前全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规范民事诉讼调解活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制定以下意见。

一、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判决与调解并重,注重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调解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但下列民事案件除外:(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二)涉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三)涉及追缴、罚款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案件;(四)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民事制裁的案件;(五)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

三、调解应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个不同诉讼阶段,既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也适用于庭前审理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

四、调解应坚持自愿原则。

是否采用调解方式,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均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五、诉讼调解应坚持合法原则,诉讼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注重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调解应坚持效率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裁判文书的制作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裁判文书的制作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裁判文书的制作问题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裁判文书的制作问题:裁决书的制作和宣判(简易规定27条、32条)《简易规定》第3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的情形: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宣判:应当当庭宣判(《简易规定》第27条)【总结】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163条,《简易规定》8条1款,13条1款)学员问: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问:都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了,还要制作裁判文书吗?我们老师回复:是的,这里的调解书是根据调解的结果而制作的,并不同于判决、裁定,调解书体现了双方的意思。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二审调解结案的法律后果(3篇)

二审调解结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调解结案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终结方式。

二审调解是指在一审裁判生效前,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终止诉讼程序的行为。

二审调解结案具有以下法律后果:一、调解书的法律效力1. 调解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2. 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3.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调解书的撤销与变更1. 撤销条件。

当事人对调解书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调解书。

撤销调解书的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变更条件。

当事人对调解书有误、遗漏等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调解书。

变更调解书的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变更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调解书的执行1. 申请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执行程序。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3. 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异议,作出裁决。

四、调解书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及法院的影响1. 对当事人的影响(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调解结案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节约诉讼成本。

调解结案可以减少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3)促进社会和谐。

调解结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对法院的影响(1)提高司法效率。

调解结案可以减少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2)树立司法权威。

调解结案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3)减轻法官负担。

调解结案可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提高法官工作效率。

精选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7套 (10)

精选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含解析共17套 (10)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庭质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无需质证B、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也需在庭审中进行质证C、质证一律应公开进行D、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4节>质证【答案】:D【解析】:考查质证。

根据《民诉解释》第103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故BC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可推定其所记载的事项为真实,但仍需经过质证。

A项错误。

2.北京市某大学的三名学霸级学生甲乙丙,成立了一家从事中学生辅导业务的个人合伙,但是该合伙并没有注册登记。

由于辅导效果不错,很受欢迎,某中学生丁和该合伙签订合同,约定辅导时间为半年。

但是由于业务繁多,负责辅导丁的丙经常迟到,并且辅导效果大减折扣。

于是丁的母亲戊打算起诉该辅导机构。

甲乙丙的住所地分别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某大学所在地为海淀区,丁的住所地为石景山区,那么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由东城区的法院管辖B、由西城区的法院管辖C、由朝阳区的法院管辖D、由海淀区的法院管辖>>>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4节>特殊地域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案件的管辖。

《民诉解释》第5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680篇)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680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现其中漏写了诉讼费用。

在此情形下,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若当事人提出上诉,法院可在二审中纠正该错误B、若当事人均不上诉,法院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来纠正该错误C、法院作出裁定书进行补正D、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返还存在错误的判决书,制作新的判决书并重新送达双方当事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1节>民事裁判的概念【答案】:C【解析】:①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用裁定的形式作出,而判决书中的笔误具体包括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故在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漏写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书进行补正。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正确。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2.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2题,单选)A、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B、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C、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D、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4节>调解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检察监督方式和执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本题A项是对本条第2项的直接考查,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

该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法〔2020〕272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法〔2020〕272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全面推进,各试点法院积极主动作为,不断加大探索创新力度,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前一阶段试点工作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以下简称《问答口径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

《问答口径二》结合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对特邀调解名册管理、诉调对接机制、司法确认案件管辖和审查标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和审理方式、独任制审理方式和异议程序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补充完善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八条、第十三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计算的规定。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试点推进机制,加强对下指导,做好统筹协调。

一是狠抓试点推进落实。

加大试点工作督促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督察,健全完善试点工作台账,畅通上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二是开展试点中期评估。

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试点满一年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期报告。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开展自行评估,系统梳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对比

司法考试三⼤诉讼法对⽐#三⼤诉讼法关键点⽐较# 完整版#三⼤诉讼法关键点⽐较#之1【检察监督】【检察监督】之⾏政诉讼法1.监督范围(1)检察院对⾏政诉讼的合法性有权进⾏法律监督。

(2)检察院对法院和⾏政诉讼参与⼈都有权进⾏监督。

(3)检察院有权对⾏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监督。

包括审判和执⾏阶段。

审判包括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每个审判程序⼤体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送达阶段。

检察院有权对上述程序和阶段实⾏监督。

2.监督⽅式检察院实⾏法律监督的主要⽅式是抗诉。

新的⾏政诉讼法中也增加了检察建议。

(1)抗诉:最⾼检对各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①地⽅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②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3.监督原则(1)上抗下原则: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诉讼⾏为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即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为。

受理抗诉的法院与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级别相同。

(2)抗诉必须受理原则: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

4.活学活⽤(1)抗诉: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有权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和平区检察院对和平区法院的⾏政诉讼⼀审判决发现违法的,①有权向和平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沈阳市检察院备案;②也可以提请沈阳市检察院向沈阳市中院提出抗诉。

【检察监督】之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之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1、⽴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的,要求⽴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①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作;②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章)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章)
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 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 院应当予以尊重
参考答案:C
2020/3/1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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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协议的效力
二、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 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 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 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 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 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 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但下列 亦属直接送达:
A、送达人为公民,本人不在交给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 婚案件中,一方不在仅有另一方在的,不得交另一方签收)
B、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C、有诉讼代理人的,交诉讼代理人签收(调解书不得交无特
2020/3/1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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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对当事人反悔的处理 1、调解书送达前,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只能依法申请再审或申诉; 3、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 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 书的;
参考答案:AC
2020/3/1
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教研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法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印发,请在人民法院内部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推动和规范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速裁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民商事简易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在依法登记立案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释明各项程序的特点。

先行调解包括人民法院调解和委托第三方调解。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

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一)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二)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三)对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四)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五)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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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一)一、单项选择题1.旺达实业公司拖欠海韵电脑公司货款10万元,海韵公司多次追讨无结果,遵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旺达实业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付款。

旺达实业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的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88000元,另外12000元希望免除。

在这种情况下.( )。

A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B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失效C督促程序继续进行D法院应询同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支付88000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88000元2.债权人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 )。

A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B仅对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没有拘束力C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可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但支付令生效后,债权人不能就担保关系提起诉讼3.山西某经营干货的公司向陕西某土产公司购买价值5万元的干辣椒,山西公司认为陕西公司用不好的辣椒充当特等椒,因而拒绝付款。

为此陕西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山西公司支付货款。

收到支付令后.山西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山西公司的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B山西公司的行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c如果山西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提起诉讼,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D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参考答案】1C 2A 3 B二、多项选择题1.某人民法院根据凌云公司的申请向天地公司发出支付令.天地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的第10天,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凌云公司与天地公司根本不存在支付令中所表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此情况下( )。

A支付令失效B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c督促程序自动转化为诉讼程序D天地公司的异议无效2.督促程序中送达支付令可采取的方式有( )。

达成调解后一定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吗,效力如何

达成调解后一定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吗,效力如何

达成调解后⼀定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吗,效⼒如何我们知道,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对原被告双⽅进⾏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以调解⽅式结案。

那么,达成调解后⼀定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吗,效⼒如何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达成调解后⼀定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吗,效⼒如何通常情况下,当事⼈双⽅经调解达成协议,⼈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但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当事⼈之间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为了不伤害双⽅感情,促使他们和好,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同时,由于夫妻和好不再要求离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发⽣变化,法院也⽆需制作调解书。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经调解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为了不影响收养⼈与被收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因为收养⼈与被收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变化,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能够即时履⾏的案件。

对于那些数额不⼤,经调解能够当庭履⾏的民事案件,因已⽆执⾏内容,⼈民法院⽆需制作调解书。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主要指没有执⾏内容的调解协议。

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如何?第⼀,结束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是⼈民法院的结案⽅式之⼀。

调解协议⽣效,表明⼈民法院最终解决了双⽅当事⼈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终结,⼈民法院不得对该案继续进⾏审理。

第⼆,确认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调解协议⽣效后,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争议。

第三,不得以同⼀诉讼标的、同⼀的事实和理由再⾏起诉。

调解协议⽣效后,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不得以同⼀诉讼标的、同⼀事实和理由,向⼈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届满后,还可以第⼆次起诉,请求法院审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诉刑事案件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撤销原审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诉刑事案件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撤销原审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诉刑事案件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撤销原审判决问题的
电话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86.09.25
•【文号】
•【施行日期】1986.09.25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第二审程序,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诉刑事案件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撤销原审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9月25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第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诉刑事案件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撤销原审判决问题的电话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刑事自诉第二审案件,可以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自诉刑事案件应采用何
种法律文书撤销原审判决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第一审判决的自诉刑事案件,当事人上诉,第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撤销原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制作判决书,撤销原来的第一审判决;另一种意见是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第一审判决自然失效。

哪种意见正确,请予复示。

1986年9月15日。

再审中调解的法律规定(3篇)

再审中调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再审程序中,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化解矛盾,还能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围绕再审中调解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再审中调解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原审当事人参加。

原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原审程序的规定。

”三、再审中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调解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基于自己的意愿参与调解,调解结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合法原则调解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效率原则调解应当注重效率,尽可能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

四、再审中调解的程序1.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同时,可以提出调解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请求进行审查,符合调解条件的,可以决定调解。

2.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审中调解的法律规定(3篇)

二审中调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案件最终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二审程序中,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

以下将对二审中调解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调解的定义及原则1. 定义调解,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调解员的协助,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2. 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

(2)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3)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4)保密原则:调解过程及调解协议的内容,除当事人同意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二审中调解的适用范围1. 刑事案件(1)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刑事案件。

(2)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调解的刑事案件。

2. 民事案件(1)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民事案件。

(2)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3. 行政案件(1)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行政案件。

(2)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调解的行政案件。

三、二审中调解的程序1. 申请调解(1)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提交调解申请书。

(2)二审法院审查调解申请书,决定是否受理。

2. 法院决定(1)二审法院决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2)二审法院决定不受理调解申请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 调解员指定(1)二审法院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

(2)当事人对调解员有异议的,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更换。

4. 调解过程(1)调解员向当事人介绍调解原则和程序。

(2)调解员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和解。

(3)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5. 调解协议的生效(1)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二审中调解的法律效力1.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怎么处理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怎么处理

当事⼈在⼆审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怎么处理当事⼈在第⼆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对双⽅达成的和解协议进⾏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因和解⽽申请撤诉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于当事⼈在⼆审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怎么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当事⼈在⼆审中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怎么处理1、当事⼈在第⼆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1)⼈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对双⽅达成的和解协议进⾏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2)因和解⽽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七条当事⼈在第⼆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对双⽅达成的和解协议进⾏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因和解⽽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民法院应予准许⼆、再审的注意事项1、当事⼈不服⾼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审、⼆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级⼈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级⼈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申请再审的当事⼈为再审申请⼈,其对⽅当事⼈为被申请⼈。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效法律⽂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的规定提出。

再审申请⼈申请再审应不超过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5、再审申请⼈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及原审其他当事⼈⼈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在第⼆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对双⽅达成的和解协议进⾏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因和解⽽申请撤诉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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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议二审调解结案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改革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内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调解结案,并有的调解协议内容当即也已执行完毕。

对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不少法官都主张还必须制作民事调解书,并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视为撤销。

笔者认为,这样的作法与民诉法的立法不完全符合,以偏代全,也不适应简、便、快的审判方式改革发展的需要。

为此,笔者谈几点认识,愿和大家商讨。

一、二审调解结案,改革诉讼文书的必要性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依据此条规定,有的法官认为只要是在二审阶段,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都应制作民事调解书,一审法院的判决才失去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和执行,有失偏颇。

一是不切立法原意。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在二审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规定得原则笼统,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哪一类民事案件在二审中应当制作什么样的诉讼文书。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民诉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该法第九十条规定适用一审程序,对二审民事调解结案也应适用。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调解书是诉讼文书的一类法律文书,法庭笔录也是诉讼文书中的另一类。

因此,在二审中对属上述几类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结案,当即执行的,可不制作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故此视为一审判决被撤销。

当然对哪些民事案件,经二审调解结案,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还需要进行研究界定。

二是与民诉法中执行程序有关规定不协调。

一个案件经过立案、审理、裁判、送过法律文书到最后执行完毕,按照民诉法规定整个案件需要处理的事项是完全了结了的。

在二审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即也履行了,也就达到了这样的目的。

因此当即履行了调解协议内容,事后又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存在颠三倒四之嫌,也使当事人仍还认为案件未完全审结。

所以讲再制作调解书确实没有必要。

三是增加诉讼成本和讼累。

有的案件经过调解结案,当即执行,如果还要制作调解书,有的遇到案子复杂,大大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和纸张等成本。

同时,制作调解书再送达当事人,法官到当事人居所地送达或者叫当事人到法庭领取调解书,均浪费时间,还要支出交通费等。

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调解后离开法庭,去向不明,给法庭送达调解书带来很大困难,使本来已经了结的案件视为“未结”。

如果
一方反悔,拒不接受调解书、案件陷入久拖不决的境地,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思想形象。

正因如此,在二审中,经法庭调解的案件要大胆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即结案诉讼文书的改革,有些案件经二审调解结案,有的且当即执行完毕,可不再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只有这样才能克服上述弊端。

通过改革,简化审判程序,达到简、便、快的目的,既减轻人民法官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减少人民法院的支出成本,也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不必要的开支,有利于维持法律的神圣尊严。

二、二审调解结案,可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根据民诉法第九十条规定和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其他民事案件对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工作生产秩序的影响程度,下列案件经一、二审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可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民事案件如义务人同意尽赡养、抚养义务的案件。

因为赡养、抚养案件,作为义务人是国家法律规定义务人必须尽赡养或抚养义务,有国家法律强制性作为后盾,加上这案件存在父母子女间的特殊血缘感情关系,通过人民法院的法官做耐心细致做工作后,当事人在法庭上表示同意履行赡养或抚养义务,一般是不会反悔的,因此这类民事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但法庭应当制作调解协议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当事人反悔,可依据签名的法庭笔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具体哪些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可不制作调解书有待进一步界定。

三、不制作调解书在程序上的处理
对上述民事案件,在二审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可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审判程序上主要考虑一个问题,用什么样的诉讼文书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又是对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的撤销。

在程序上,我认为应该这样处理,首先根据民诉法第九十条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要作好调解协议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均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应制作二审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审批表,具体内容设计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当即执行、结案时间、备注栏。

该结案审批表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及时填写,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二审人民法院院印,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作出完毕,也视为撤销一审判决的诉讼文书依据,并送达一审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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