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终止证书

工程保修终止证书

工程保修终止证书表A.0.1-25 监A-25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版本本.docx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合同编号:监理单位:证书编号: 证书 包括 工程 内容 现场 检查 结论 交工 证书 签明 问题 处理 结果 姓名工作单位(部门)职务职称担任本项目职务签名检 查 人 交工证书签明缺陷责任期起讫时间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时间签发人 保修 期内 自费 修复 内容 保修期起迄时间 承包人(章):监理工程师(章):业主(章): 附 件 注:本证书一式陆份,由监理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满无责任缺陷后签发。 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泸州段)工程项目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第页,共页本证书包括的工程: 检查人(单位:施工、监理、检测、设计、业主): 合同规定缺陷责任 月实际缺陷责任 年月日 年日 终止日期终止日期 承包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驻地监理工程师意见: 签名: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签名:年月日业主代表意见: 签名:年月日说明:如为一级机构,可根据监理机构职能分配,签字栏及监理机构名称可做相应调整; 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如总承包单位内部划分了合同段,成立了具备项目管理各种职能的项目经理部的,可按内部划分的合同段进行申报。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缺 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 成都~自贡~泸州~赤水(川黔界)高速公路(泸州段)工程项目 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单位: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 合同号: 第 1 页,共 1 A1 页 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你单位承建的A1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第 1 号与第 3 号中列出的未完工程尾工和缺陷,已经于2016年06月25日以前完工和修补完毕,并由监 理单位确认符合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依据合同规定,本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已于2016年06月25日期满,特发此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盖章) 日期:年月日业主意见 (盖章) 日期:年月日 承包人意见 (盖章) 日期:年月日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及其含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就是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工程施工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从合同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算起,何时终止视具体的合同条款而定。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就是指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一)概念来源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来自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引进世行或亚行贷款,必须建立监理工程师制度已被国人知晓。(二)缺陷责任时间与保修期限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均是从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但终止期限则不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6 个月、12 个月或24 个月,个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或2 年。可见,对一般工程项目而言,其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包含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短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并不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再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或者说,工程质量保修期分前期和后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处于工程质量保证期的前期。(三)质量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维护费用方式不同由于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d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部分保证金委托他人修复,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的其它一段时间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既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时,则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可按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处理而不是扣除部分保证金,因为剩余的保证金已经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终止时返还承包人。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监理工作(一)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应根据质量缺陷责任期的时间长短、工作量的大小,调整施工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本着修复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作连续、人员足够、设施配套的原则建立,并报告发包人认可。监理人员的配备,原则上保持工程施工阶段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变,至少保留 1 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 名现场监理员。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工作包括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和工程款结算,而且工程款结算工作十分细致和复杂,原在工程施工阶段负责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留任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开展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作。在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目录 第一章编制目的 (1) 第二章编制依据 (1) 第三章工程概况 (2) 第四章保修内容 (3) 一、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范围 (3) 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保修期 (3) 第五章质量责任缺陷期 (6) 第六章保证金 (7) 1、保证金的扣留 (7) 2、保证金的退还 (7) 第七章保修程序 (8) 第八章附则 (1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一章编制目的 为使本项目工程竣工完成后质量保修期内质量缺陷能及时合理修复处理,明确保修期质量责任主体,更好地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期保修工作,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章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起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

5、《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6、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工程概况 瓮开高速PPP项目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和黔南州瓮安县境内,起点位于贵瓮高速在瓮安枢纽以西5.3公里处的白溪,连接已建的银川至百色高速公路瓮安至贵阳段,终点位于蛇卡枢纽北面8.2公里处,连接兰海国高遵义至贵阳扩容工程。瓮安至开阳高速公路是“678”高速公路规划中“第三横”江口至都格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是“678”网规划仅剩的三条待建省高项目之一。 我合同段主要施工任务为土建工程K43+120~K48+163.234和全线管理、养护及服务房屋工程。土建工程起点为冯三枢纽互通终点,终点为三合场枢纽互通与遵贵扩容工程连接,线路长10.642km(含互通匝道长度),房建工程包含高枧收费站、中坪收费站、花梨收费站、米坪收费站、洛旺河服务区及冯三收费站。 本段共设桥梁3204m/12座(含互通7座桥)。其中特大桥0m/0座;大桥2980m/8座,分别是寒朝山大桥(14×40mT梁)、山脚寨大桥(8×30mT梁)、大坡大桥(9×40mT梁)、浪树湾大桥(5×40mT 梁)、三合场枢纽互通A匝道Ⅱ号桥(30+50+30)+2×30m箱梁、三合场枢纽互通B匝道Ⅰ号桥30+(30+50+30)m箱梁、三合场枢纽互通B匝道Ⅲ号桥(13×40mT梁)、三合场枢纽互通C匝道桥(18×40mT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缺陷和保修责任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缺陷和保修责任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缺陷和保修责任》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14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4.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第10.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日期返还质量保证金。

14.2 缺陷责任 14.2.1 修复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损坏,修复的费用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2.2 检测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有关造成缺陷或损坏的原因都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检查认定。如果监理人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认定。 经检测机构认定工程缺陷、损坏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缺陷、损坏是由其他原因造成

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2.3 未能修复 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发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损坏,发包人应确定一个日期,要求承包人不迟于该日期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如承包人到该日期仍未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则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如某项缺陷或损坏可能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和关键性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规定: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

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措施

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措施 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回访和保修、维修制度,树立“用户是上帝”的思想,具体措施是: 一、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工程移交前,虽已经过验收,有时某些工程还未经过使用考验,并还可能有一些尾工项目尚未完成,必须通过保修期内正常使用的检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尾工项目和修补好可能出现的缺陷。水利水电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一般为一年,有些项目可以更长,需视具体工程性质和使用条件酌定。 若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验收后即可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应从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移交证书上写明的完工日算起,同一合同中的不同工程项目可有多个不同的保修期。若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补充规定。 二、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本款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工程缺陷和损坏,但对已投入使用的工程,由谁来承担修复费用,需查验缺陷和损坏的原因和责任。一般说来,属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工艺以及其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和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公路工程而言,交工与竣工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一个从不同向统一的转变过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48.1 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60. 4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2020售后免费保修承诺书

2020售后免费保修承诺书 保修,是厂商向消费者卖出产品时所提供的一项售后服务。很多人买产品就是看重了免费保修,因此,商家都纷纷推出免费保修的质量承诺。WTT小雅为大家整理了一些20xx售后免费保修承诺书,欢迎参阅。 20xx售后免费保修承诺书篇一 “质量为生命,信誉为根本,爱人如己”是我公司的经营宗旨.我公司在确保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工程施工质量,售后服务管理方面有着一套完整的保障体系.为保障广大用户的利益,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质量承诺 1,水路改造所用的管材,管件,电路改造所用的电线,线盒等均有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产,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且有保险公司承保质量责任险 2.凡由我方施工的工程,均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xx)》及《电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303-20xx)》施工 3.在用户正常操作情况下,凡因使用材料产品质量或施工质量问题,三年内我方将为用户提供需更换的产品和必须的改进措施:

如人为损坏造成的系统损坏,不属于免费维修范围,维修照常,收取成本费. 二:服务承诺 1. 售前服务承诺 为让客户能够享受到我公司的优质装饰带来的温馨家居生活, 我们将热情的,义务的免费为客户提供完整的水电改造方面的知识介绍,解答客户对我方施工工程的各种疑问等售前服务工作. 2. 售中服务承诺 在合同签订后,我们将向用户提供一整套完整的系统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按时,按质完工,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积极配合用户对施工材料的及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 3. 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做到及时高效,保证24小时内到达现场. 我公司对我方施工的所有工程建立客户档案,以便于在发生质量问题时及时的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售后服务. 康兴水电工作室 20xx售后免费保修承诺书篇二 多年来,我公司一直服务于新疆地区的教育信息化和办公现代化,经研究、摸索、总结出一套完整的产品服务保障体系,向用户提供优质及时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一、质量保证

工程保修承诺书范文

工程保修承诺书范文 篇一:工程售后服务承诺书2 售后服务承诺书 致:×××××××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招标文件,我们作为投标人已熟知并愿意参加此项目的投标。如果我方有幸中标,非常感谢评委及建设单位的信任,在该项目建设和施工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内容外,并对工程售后服务做出如下承诺: 1、我方将对所承诺的产品,在工程竣工后对质量进行回访,征求意见,以积极的态度做好服务,确保总体工程的质量达到更优秀的标准。 2、严格按照本公司质保体系的规定,按国家、地方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明确本公司的责任并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保修服务。 3、工程竣工后,我方将负责壹年的工程质量无偿保修,以优质的服务,实现我们忠实的承诺;真正做到以一流的施工,创一流的质量的服务宗旨。 5、在质量保质期内我方将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贵公司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保证24小时内委派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并72小时内进行处理,确保贵方的正常工作。 6、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我方在接到通知后,确保做到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7、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到立即报告,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8、质保期外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期过后,我方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9、如招标方有产品升级、更新、换代、维修等需求时,我方承诺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以上是我方对该工程的售后服务的承诺,若我方达不到甲方要求及我方承诺标准在售后服务中给贵方造成了巨额损失,我方甘愿受法律法规处罚;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诺单位:×××××××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年月日 篇二:工程维修保证书 工程维修保证书 工程保修承诺书: 为保证工程在施工完成后达到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及工程回访保修等方面的要求,最大限度的达到工程的建设目的,满足建设单位要求,我公司就工程质量保修向建设单位做如下郑重承诺; 1保修期内的服务项目 1.1、保修服务范围 ①.保修的内容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执行。②.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工程质量保修阶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缺陷和保修责任(合同范本)

The right holder clarifies the fulfillment of his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clarifies the matters that the right parties have done within the time lim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缺陷和保修 责任(合同范本)

编号:YK-HT-0909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缺陷和保修责任(合同范本)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缺陷和保修责任》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14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4.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第10.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日期返还质量保证金。 14.2 缺陷责任 14.2.1 修复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损坏,修复的费用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2.2 检测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有关造成缺陷或损坏的原因都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检查认定。如果监理人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认定。 经检测机构认定工程缺陷、损坏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缺陷、损坏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主合同载明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即为乙方保修范围和内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由乙方负责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39、40、41、42条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年。 其它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维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因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工程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10%,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5%,甲方从乙方结算中扣押,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6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附件二: 关于分项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建设部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总包单位和分项施工分包都必须为安全生产负责,加强对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包单位监督分包单位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不低于80%)。 第三条在同分项施工分包签订经济分包合同之前,必须由本单位质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分项施工分包进行安全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准签订经济分包合同,进行施工。 第四条对分项施工分包承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自代分项施工分包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由分项施工分包签证认可后执行。 第五条总包单位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设施、脚手架具、临时电气线路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在使用前要经双方检查验收,并输交接使用手续。由分项施工分包进行管理。 第六条总包单位提供的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要立即报告总包单位解决,分项施工分包不得冒险作业。 第七条分项施工分包自行负责的脚手架具、防护设施、机械设备,电气线路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终审稿)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公路工程而言,交工与竣工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一个从不同向统一的转变过程。 《》第十五条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48.1 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60. 4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50. 2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

质量保修承诺书

篇一:质量保修承诺书 质量保修承诺书 一、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招标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末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二、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末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移交招标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招标人负责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验收合格为止。 2、招标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有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到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招标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检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常保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有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招标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招标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坏,则应由招标人自行承担修复费用。 3、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7天内,由招标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质量保修合同终止。 承诺人: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诺日期:2012 年2 月28 日篇二: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3 工程保修承诺书 为保证工程在施工完成后达到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及工程回访、保修等方面的要求,最大限度的达到工程的建设目的,满足建设单位要求,我公司就工程质量保修向建设单位做如下送重承诺: 1 保修期内的服务项目 1.1保修服务范围 1)保修的内容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规定执行。 2)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工程质量保修阶段。在保修阶段,凡因工程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工程合同规定所造成工程实体损坏,我公司将无条件进行保修。 3)由于工程设计、社会人为因素、或因甲供主材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或已超出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问题,我公司按照业主认可的工程技术维修方案及费用进行修复处理。4)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50年以上一遇大风等原因对工程造成的破坏,与业主协商后确定修复办法,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承担范围。 1.2保修期限 根据工程性质并严格遵守工程施工合同及保修书中的规定,确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并根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执行。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体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50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有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4)装修工程为2年。

质量保修期限承诺书

质量保修期限承诺书 质量保修期限承诺书 致: 如果我单位中标,我单位自愿承诺如下: 1、承诺工程工期:本工程预计开工时间为年月日,竣工时间为年月日,工期为日历天。 2、承诺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3、承诺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年。 4、响应-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无投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售后服务及质保期限承诺书 甲方: 乙方:四川奥瑞装饰有限公司 本公司具有一支较强的工程技术队伍,责任心强,技术精湛,我公司建立以法人,代表为首的质量保证体系,由董事长分管质量检 验工作质检工程部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根据gb装修质量管理标准,四川省现行装修管理标准,按“全面质量管理规程”使工程从开 工到完工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受检状态,检验记录和报告齐全,并归档。售后服务部对用户进行跟踪服务!为创造名牌,提高企业知名度,树立企业形象,我们本着“一切追求高质量,用户满意为宗旨”

的精神,以“最优惠的价格、最周到的服务、最可靠的产施工质量”的原则向您郑重承诺: (一)售后服务承诺 服务宗旨:快速、果断、准确、周到、彻底 服务目标:服务质量赢得用户满意 服务效率:随叫随到高效快捷 服务原则:工程在2年保修期内乙方将免费维修属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保修期外的损坏,提供的材料只收成本费,由甲方人为因 素造成的损坏,乙方维修或提供的'材料均按成本价计。 在保修期外我公司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两次回访调查甲方装饰使用情况。 (二)售后服务措施 1、董事长亲自处理售后工作,随时响应顾客的售后需求。确保 雷厉风行,不拖泥带水,24小时完成维修工作。保证专业服务至上。品牌第一! 2,对员工专业培训,使每一项工程的售后服务达到客户的要求,不找借口,不讲条件,高效率的完成服务,踏踏实实为用户解决问题。 签字区: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电力工程质量保修承诺书全92 一、质量保修期 我公司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照国家现行保修规定执行。

缺陷责任与保修

缺陷责任与保修 缺陷责任期 49. 1 本合同条款中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从根据第48.1款规定给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 完成未完工作和修复缺陷 49. 2 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由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正常磨损除外),达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程度,为此,承包人应: (1)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在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修补工作;并应 (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 (3)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缺陷修复的费用 49. 3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缺陷是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49. 4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49.2(1)(2)所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从事这些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判定这些工作应是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业主可从应退还给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缺陷的调查 50. 1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在本合同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则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并抄送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一起调查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的原因。如果调查结果确定是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所造成,承包人应根据第49.3款规定自费修复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保修期 50. 2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1),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工程项目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

工程项目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 工程项目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提要:道路工程保修责任期工作是在开放交通条件下进行的。而成青道路上行车速度快、交通流量大。因此,交通安全就成了保修责任期剩余工程施工 工程项目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 一、保修责任期 1、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交工工程的保修责任期。起算日期必须以签发的工程交接证书日期为准。 2、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保修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二、保修责任期监理的工作内容 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 监理工程师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交接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3、确定保修责任及修复费用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保修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作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三、保修责任期的监理组织 监理工程师根据剩余工作量,配备保修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包括:现场巡视、检查的监理人员,负责质量检验的试验人员及处理合同事宜、办理支付,督促交工资料的合同管理人员。 四、《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 1、《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并对全部剩余工程的质量检查认可。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内容的终止保修责任申请; ①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②保修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发现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 ③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 2、成立保修责任期工作检查小组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 保修期就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出现质量等的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 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 保修期就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出现质量等的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 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 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 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 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 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 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 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 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 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 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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